1、合肥市居住建筑节能 65%设计标准实施细则(2009 年版)(报批稿)2009 年 10 月前 言为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合肥市有关节约能源、保护环境的法规、政策和技术规范、标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改善建筑室内热环境,进一步降低居住建筑能源消耗,按照合肥市建设委员会的要求,本实施细则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吸收国内外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编制经验和先进的建筑节能技术,在总结合肥市工程实践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经过计算验证,编制本实施细则 。本实施细则的主要内容有:1,总则;2,术语;3,室内热环境节能设计计算指标;4,建筑和建筑热工节能设计;5,建筑围护结构热工性能的综合判断;6,采暖、空气调节
2、和通风节能设计;7,给水、排水节能设计;8,电气节能设计;附录 A 至K。本实施细则的编制为本市更高节能要求的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提出了基本技术要求。本市居住建筑节能推行实施已有多年,但更高节能要求才刚开始,设计及工程实践经验不足,本实施细则内容可能不尽完善,望各单位在执行本标准实施细则过程中,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和数据,随时将意见和建议反馈给安徽省建筑设计研究院(地址:合肥市环城南路 28 号,邮编:230001,邮箱:) ,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主编单位:合肥市建设委员会安徽省建筑设计研究院参编单位: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建筑工程软件研究所建筑节能研究发展中心上海现代建筑设计(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分
3、公司主要起草人:王俊贤 朱兆晴 陈国林 刘 静 孙卫心 汪 军 吴常军 王 慧任 禄 高 峰 刘朝永 程星灿主要审查人:冯 雅 郭 景 刘明明 寿炜炜 章茂木 张庆宇 方廷勇 目 次1 总则12 术语23 室内热环境节能设计计算指标64 建筑和建筑热工节能设计74.1 居住区规划节能设计74.2 节能设计规定性指标74.3 围护结构的建筑设计104.4 特殊建筑和部位的节能设计145 建筑围护结构热工性能的综合判断156 采暖、空气调节和通风节能设计176.1 一般规定176.2 采暖176.3 空调186.4 通风237 给水、排水节能设计257.1 给水257.2 热水供应268 电气节能
4、设计28附录 A 建筑热工常用计算方法29附录 B 建筑面积和体积的计算33附录 C 窗户及门的传热系数35附录 D 节能窗传热系数计算40附录 E 外遮阳系数的简化计算44附录 F 建筑外窗的物理性能分级49附录 G 围护结构外表面太阳辐射吸收系数51附录 H 建筑材料热物理性能计算参数52附录 I 墙体、屋面和保温材料在不同使用场合 ,S 的计算值58附录 J 合肥市室外主要气象参数61附录 K 居住建筑节能设计一览表表式62本细则用词说明 64条文说明 6511 总 则1.0.1 为贯彻执行国家节约能源、开发利用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保护环境的法规和政策,进一步提高合肥地区居住建筑的能源利
5、用效率,改善居住建筑室内热环境,发展节能省地型居住建筑,建设节约型和谐社会,制定本实施细则。1.0.2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居住建筑节能目标为 65%的节能设计;有条件进行节能专项改造的既有居住建筑的节能设计应参照本实施细则。1.0.3 本市行政区域内居住建筑的建筑热工和暖通空调、给水排水、电气照明设计,必须按本实施细则要求采取节能措施。施工图设计文件中应有建筑节能的专项说明(即建筑节能设计专篇并含有节能设计一览表) 。1.0.4 居住建筑的节能设计,除应符合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行业和地方现行有关强制性标准和规范的规定。22 术 语2.0.1 围护结
6、构 building envelope建筑物或房间各面的围护体,包括墙体、屋顶、门窗、楼板和地面等。按是否同室外空气直接接触与其在建筑物中的位置,又可分为外围护结构和内围护结构。2.0.2 导热系数() thermal conductivity稳定条件下,1m 厚的物体,两侧表面温差为 1,1h 内通过 1m2面积传递的热量。单位:W/(mK) 。导热系数计算值(c)保温材料由于受潮,不易干燥、压缩及砌筑灰缝的影响,增加了传热量。在进行热工计算时,应对材料所处状态进行修正,修正系数为 a。经修正后的导热系数为导热系数计算值。2.0.3 材料蓄热系数(S)heat storage coeffic
7、ient(coefficient of thermal storage)材料层一侧受到谐波热作用时,通过表面的热流波幅与表面温度波幅的比值。可表征材料热稳定性的优劣,其值越大,材料的热稳定性越好。单位:W/(m 2K)。2.0.4 热阻(R)thermal resistance表征围护结构本身或其中某层材料阻抗传热能力的物理量。单一材料围护结构热阻 R=/c。式中 为材料厚度(m);多层材料围护结构热阻 R=(/c)。单位为:K/W。2.0.5 围护结构表面换热阻(R i、Re)surface resistance围 护 结 构 两 侧 表 面 空 气 边 界 层 阻 抗 传 热 能 力 的
8、物 理 量 ,为 表 面 换 热 系 数 的 倒 数 。 在 内表 面 ,称 为 内 表 面 换 热 阻 (Ri);在 外 表 面 ,称 为 外 表 面 热 换 阻 (Re)。具体数值可按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 (GB50176)取用。2.0.6 围护结构传热阻(R O)heat transmission coefficient envelope3表征围护结构(包括两侧表面空气边界层)阻抗传热能力的物理量。为结构材料层热阻与两侧表面换热阻之和。单位:m 2K/W。2.0.7 热惰性指标(D)index of thermal inertia表征围护结构反抗温度波动和热流波动能力的无量纲指标,其数值
9、等于材料层热阻(R)和蓄热系数(S)的乘积。单一材料围护结构热惰性指标 D=RS;多层材料围护结构热惰性指标 D=(RS)。2.0.8 围护结构传热系数(K)overall heat transfer coefficient of building envelope在稳定传热条件下,围护结构两侧空气温差为 1,在 1h 内通过围护结构 1m2面积的传热量,为围护结构的传热系数,单位:W/(m 2K) ;系围护结构传热阻的倒数,K=1/RO。2.0.9 外墙平均传热系数(Km)mean heat transfer coefficient of wall外墙包括主体部位(承重墙体或框架、剪力墙的填
10、充墙)和周边热桥部位(混凝土剪力墙、异形框架柱、圈梁、抗震构造柱、混凝土过梁、窗台板等)在内,按面积加权平均求得的传热系数。单位:W/(m 2K) 。2.0.10 热桥 thermal bridge围护结构中包含金属、钢筋混凝土或混凝土墙、梁、柱、肋等部位,在室内外温差作用下,形成热流密集,内表面温度较低(冬季)或较高(夏季)的部位,这些部位形成传热的桥梁,故称热桥。2.0.11 建筑物体形系数(So)shape coefficient of building建筑物与室外大气接触的外表面面积(Fo)与其所包围的建筑物体积(Vo)的比值。外表面积中不包括地面的面积。2.0.12 单 一 朝 向
11、平 均 窗 墙 面 积 比 ( Cm) mean ratio of window area to wall area整 栋 建 筑 某 一 朝 向 外 墙 面 上 窗 户 ( 包 括 阳 台 门 透 明 部 分 ) 洞 口 总 面 积 与 该 朝 向 外 墙立 面 的 总 面 积 ( 包 括 其 上 的 窗 及 阳 台 门 的 透 明 部 分 洞 口 面 积 , 即 计 算 范 围 内 的 总 面 积 ,不 包 括 女 儿 墙 面 积 ) 之 比 。 窗 户 面 积 均 按 洞 口 面 积 计 算 。4凸 窗 bay windows凸 出 外 墙 外 表 面 的 窗 户 , 也 称 外 飘 窗
12、 。2.0.13 围护 结 构 热 工 性 能 权 衡 判 断 Building envelope trade-off option当建筑设计不能完全满足节能设计标准规定的围护结构热工设计规定性指标时,计算并比较参照建筑和所设计建筑的全年采暖和空调能耗,判定围护结构的总体热工性能是否符合节能标准要求的一种方法。权衡判断采用专用能耗分析软件进行计算。2.0.14 参照建筑 reference building对围护结构热工性能进行权衡判断时,作为计算全年采暖和空调能耗并完全符合节能设计规定性指标要求的假想建筑。2.0.15 太 阳 能 辐 射 吸 收 系 数 ()absorptive coeff
13、icient of solar radiation材料表面吸收的太阳能辐射热与入射到该表面的太阳辐射热之比。太阳能辐射反射系数()reflective coefficient of solar radiation材料表面反射的太阳能辐射热与太阳辐射热之比,1-,又称“太阳反射比”。2.0.16 玻璃及外窗遮阳系数(SC)sun shading coefficient of glass(or windows)玻璃遮阳系数 shading coefficient of glass透过该玻璃的太阳辐射得热与相同入射条件下透过 3mm 透明白玻璃的太阳辐射得热的比值。外窗遮阳系数(SC)shading
14、 coefficient of windows透过窗户的太阳辐射得热系数对透过 3mm 厚透明白玻璃外窗得热系数的比值,其值等于玻璃遮阳系数与窗框系数的乘积。2.0.17 建筑外遮阳系数(SD) outside sun shading coefficient of building按规定方法进行计算的外窗或玻璃幕墙外部(包括建筑物遮阳构件和外遮阳板)遮阳效果的数据。2.0.18 外窗综合遮阳系数(SCw) integrated sun shading coefficition of 5windows考虑外窗本身遮阳效果和窗口外部遮阳(包括建筑物遮阳构件和外遮阳)装置综合遮阳效果的一个系数,其值
15、为外窗遮阳系数(SC)与窗口建筑外遮阳系数(SD)的乘积。2.0.19 采暖、空调年耗电量 annual heating and cooling electricity consumption按 照 冬 季 或 夏 季 室 内 热 环 境 设 计 标 准 和 设 定 的 计 算 条 件 , 计 算 出 的 单 位 建 筑 面 积采 暖 和 空 调 设 备 年 所 要 消 耗 的 电 能 , 为 采 暖 年 耗 电 量 ( Eh) 和 空 调 年 耗 电 量 ( Ec) 之 和 。单 位 : kWh/m2。2.0.20 采暖、空调能效比(EER) energy efficiency ratio在
16、额定工况下,采暖、空调设备提供的热量或冷量与设备本身所消耗的能量之比。2.0.21 制冷性能系数 refrigerating coefficient of performance (COP)在指定工况下,制冷机的制冷量与其净输入能量之比。2.0.22 季节能源消耗效率 seasonal energy efficiency ratio (SEER)制冷季节期间,空调器进行制冷运行时从室内移走的热量总和与消耗电量的总和之比,简称季节能效比(SEER) 。2.0.23 综合部分负荷性能系数(IPLV)integrated part load value 用一个单一数值表示的空气调节用冷水机组的部分负
17、荷效率指标,它基于机组部分负荷时的性能系数值、按照机组在各种负荷下运行时间的加权因素,通过计算获得。2.0.24 典型气象年(TMY) Typical Meteorological year以近 30 年的月平均值为依据,从近 10 年的资料中选取一年各月最接近 10 年平均值的月组成典型气象年。由于选取的月平均值在不同的年份,资料不连续,还需要进行月间平滑处理。2.0.25 换气次数 air exchange rate (air change per hour)6建 筑 物 内 整 体 或 局 部 空 间 在 单 位 时 间 内 室 内 空 气 更 换 的 次 数 。 单 位 :次 /h。2
18、.0.26 太阳辐射强度 intensity of solar radiation单位时间通过单位面积的太阳辐射量。单位:W/m 2。2.0.27 百页中空玻璃可调百页窗帘置于气体层内的中空玻璃。73 室内热环境节能设计计算指标3.0.1 冬季采暖室内热环境设计计算指标:1 居住空间(卧室、起居室)室内设计计算温度取 18。2 换气次数取 1.0 次/h。3.0.2 夏季空调室内热环境设计计算指标:1 居住空间(卧室、起居室)室内设计计算温度取 26。2 换气次数取 1.0 次/h。3.0.3 居住建筑通过采用增强围护结构保温隔热性能和提高采暖、空调设备能效比等合理、有效的节能措施,在保证相同
19、的室内热环境指标前提下,全年采暖、空调总能耗应控制在本实施细则规定的范围内。84 建筑和建筑热工节能设计4.1 居住区规划节能设计4.1.1 选址宜选择有良好日照和自然通风条件的地块。4.1.2 布局居住区规划设计时,总体布置应采用有利于冬季充分利用日照并避开冬季主导风向,夏季防止太阳日照并利于自然通风的形式,不宜采用不利于自然通风的周边式或混合式布置。建筑物的平面布置和立面设计应组织好自然通风,进风口面积应大于出风口面积。4.1.3 朝向建筑物的朝向宜采用南北向或接近南北向,主要房间窗口宜朝南或南偏东 15至南偏西 15,不宜超出南偏东 35或南偏西 15。4.1.4 间距居住建筑之间的间距
20、系数,除应符合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GB50180)中有关日照标准的规定外,尚应满足本市城市规划部门有关建筑间距系数的规定。4.1.5 环境绿化建 筑 物 间 应 减 少 硬 化 地 面 , 充 分 利 用 原 有 自 然 水 体 , 增 加 绿 地 植 被 和 绿 化 种 植 , 宜通 过 垂 直 绿 化 、 屋 面 绿 化 、 透 水 地 面 等 改 善 居 住 小 区 夏 季 室 外 热 环 境 。4.2 节能设计规定性指标4.2.1 建筑平立面设计宜紧凑并减少凹凸,建筑的体形系数应符合表 4.2.1 的规定。当设计的体形系数不符合表 4.2.1 的规定时,应按本实施细则第 5 章的
21、规定进行建筑9围护结构热工性能的权衡判断。表 4.2.1 居住建筑体形系数限值注:1 4 层时,总高度13m;2 当建筑层高5.0m 时,按二层计算层数;3 建筑平面中留有潜伏设计的景观凹阳台(外墙只留洞口面积,且小于该开间外表面积的 35%时) ,体形系数可按外侧墙面计算(视该阳台为房间) ;否则体形系数应计入该阳台临其余房间的三面墙面面积。4.2.2 外门窗(包括幕墙、阳台门的透明部分)的面积不应过大,不同朝向的窗墙面积比不应超过表 4.2.2 的规定。不同朝向、不同窗墙面积比的外窗,其传热系数和综合遮阳系数应符合表 4.2.4 的规定。当设计建筑的外门窗及屋顶透明部分的窗墙面积比、传热系
22、数或遮阳系数不符合表 4.2.2 和表 4.2.4 的规定,则应按本实施细则第 5 章的规定进行建筑围护结构热工性能的权衡判断。表 4.2.2 不同朝向窗墙面积比(Cm)限值注:1 表中的窗墙面积比按设计建筑单一朝向平均计算;建筑平面中留有潜伏设计的景观凹阳台,外墙洞口面积小于该开间外表面积的 35%时,洞口面积计入外墙窗面积比中,否则应按该阳台门(门联窗)的面积计入窗墙面积比中;2 表中的“北”指北偏东 60至北偏西 60的范围;“东、西”指东或西偏北 30(含 30)至偏南 60(含 60)的范围;“南”指南偏东 30至南偏西 30的范围;3 凸出外墙面小于等于 600mm(从墙身中心线至
23、窗框中心线)的凸窗(外飘窗) ,按洞口投影面积计算;凸出外墙面大于 600mm 的凸窗(外飘窗) ,其透明部分应按朝向分别计入该朝向窗墙面积比中;4 转角窗、转角凸窗按朝向分别计算窗面积;5 开敞式阳台或封闭式阳台通向房间处设门时,其阳台门按透明部分面积计入外窗面积中;封闭式阳台未设阳台门时,其封闭阳台的透明部分,计入外窗面积;6 内天井墙面上的窗户,按朝向计入不同朝向的外窗面积中;7 屋顶设计日光室、太阳房时,其透明的墙体、屋顶部分,分别计入相应的窗墙面积比和屋顶透明部分面积中;8 屋顶上的平天窗、斜屋面天窗、老虎窗计入屋顶透明部分面积中。建筑层数 4 层 511 层 12 层建筑的体形系数
24、 0.55 0.40 0.35朝 向 窗墙面积比北 0.35东、西 0.20南 0.50104.2.3 建筑物外门窗及阳台门的气密性等级,不应低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外门窗气密、水密、抗风压性能分级及其检测方法GB/T71062008 规定的气密性能分级指标值:单位缝长空气渗透量为 q11.5m 3/(mh),单位面积空气渗透量为q24.5m 3/(h)。4.2.4 围护结构各部分的传热系数应符合表 4.2.4 的规定。其中,外墙的传热系数应考虑结构性热桥的影响,取平均传热系数(Km) 。当外墙采用热反射涂料饰面时,可计入热反射涂料对夏季的隔热作用,其计算方法应符合本实施细则附录 A 的规定。表
25、4.2.4 围护结构各部分传热系数K,(Km),W/(m 2K)的限值传热系数 K W/(K)体形系数 围 护 结 构 部 位 轻质结构 重质结构屋面 K0.60 K0.80外墙(包括开敞式楼梯间三面墙、外走廊墙) Km0.90 Km1.1底面接触室外空气的架空或外挑楼板 K1.2分户墙和层间楼板,采暖空调房间和非采暖空调房间的隔墙 K2.0户门 通往封闭空间 K2.5,通往非封闭空间或户外 K2.0窗墙面积比 传热系数 K 综合遮阳系数SCw(东、西向/南向)窗墙面积比0.20 K4.0 0.200.40屋顶透明部分 面积: 屋顶面积的 4% K3.2,综合遮阳系数 SCw0.40注:1 外
26、墙平均传热系数计算应取窗墙面积比最大的一个朝向的墙面进行加权平均。平均传热系数按附录 A 的规11定计算;2 开敞式楼梯间与住户间的隔墙按外墙计算;3 开敞式阳台门非透明部分的 K 值按通向户外的户门要求设计;4 表中外窗综合遮阳系数指夏季遮阳系数;冬季外窗综合遮阳系数均需大于或等于 0.65。5 轻质结构指轻钢、木结构、轻板等的墙体或屋顶结构;重质结构指各种混凝土、剪力墙、砌体结构(包括小型混凝土空心砌块、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墙板)等的墙体或屋顶结构。当设计建筑围护结构各部分的传热系数不符合上述规定时,应按本实施细则第 5章的规定进行建筑热工性能的权衡判断。4.2.5 有外遮阳时,外窗综合遮
27、阳系数取外窗遮阳系数与外遮阳系数的乘积;无外遮阳时,外窗综合遮阳系数取外窗遮阳系数。外遮阳的遮阳系数按本实施细则附录 E 计算。4.2.6 遮阳设施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1 东、西向的外窗(指东或西偏北 30至偏南 60范围)应设置挡板式遮阳或可遮住窗户正面的活动外遮阳。2 南向外窗应设置水平外遮阳或活动外遮阳。3 凡东、西向无阳台的起居室、卧室,单一开间窗墙面积比大于或等于 0.50时,必须设置能遮住窗户正面的活动外遮阳。4 凡东、南、西向阳台门,当单一开间窗墙面积比大于或等于 0.60 时,应降低外门窗遮阳系数,补充阳台板遮阳的不足。4.2.7 窗户设有完全遮住正面的外遮阳(如外卷帘、外百
28、页窗、百页中空玻璃等)时,可认定满足表 4.2.4 条的遮阳要求。当采用外卷帘遮阳、外百页窗、百页中空玻璃遮阳时,外窗传热系数,可按附表 E.0.6 进行修正。4.3 围护结构的建筑设计4.3.1 外门窗设计1 16 层居住建筑外窗宜采用平开窗,7 层及 7 层以上居住建筑应为内平开、上(下)悬开启形式。7 层及 7 层以上的中高层及高层居住建筑不应设计外平开窗;采12用推拉窗时,窗扇必须有防脱落措施。2 外窗、屋顶透明部分(天窗)宜采用塑料、断热金属型材或铝塑(木塑)等复合型材的中空玻璃窗,中空玻璃空气层厚度不应小于 9mm;禁止使用非中空玻璃的单框双玻门窗。3 外窗通风开口面积,应符合下列
29、规定:1)卧室、起居室(厅) 、明卫生间的外窗通风开口面积,不应小于该房间地板面积的 1/20;2)厨房外窗的通风开口面积不应小于该房间地板面积的 1/10,并不得小于0.60m2;3)当 卫 生 间 外 窗 开 启 面 积 不 能 满 足 上 述 规 定 时 , 应 设 机 械 通 风 换 气 设 施 。4 门窗框与墙体间的缝隙,应采用保温性能优良的弹性材料嵌填密实,并做好防水密封;外门窗洞口四周墙面,应作保温处理,厚度不应少于 20mm。5 建筑北外墙不应设置外凸(飘)窗,其他朝向外墙不宜设置外凸(飘)窗。当设计外凸(飘)窗时,应满足下列基本要求:1) 外凸(飘)窗的传热系数限值应比表 4
30、.2.4 下降 10%,并不得大于2.8W/(K) ;2)外 凸 ( 飘 ) 窗 不 透 明 的 顶 板 、 底 板 和 侧 板 的 传 热 系 数 应 小 于 或 等 于1.5W/(K) 。6 外凸(飘)窗下内藏式空调室外机部分与室外空气接触的围护结构,传热系数不应大于 1.5W/(K) 。开向房间内的空调室外机检修门,传热系数不应大于2.0W/(K) 。7 居住建筑户门应采用多功能(保温、防盗、防火、隔声)平开户门。底层入口外门应有自动关闭的措施。134.3.2 屋顶、外墙设计1 居住建筑的屋顶和外墙宜采取下列节能综合措施:1)建筑外墙饰面及屋顶面层宜采用浅色饰面,如浅色涂料(涂膜) 、浅
31、色饰面砖及热反射涂料,以减少外表面对太阳辐射热的吸收;外墙和屋面采用热反射涂料饰面时,其传热系数可按附录 A.0.1-2 条进行修正;2)外墙保温宜采用外保温隔热构造;条件许可时优先采用自保温体系;采用自保温、夹芯保温、内保温构造时,应加强对屋顶、外墙热桥部位的保温隔热措施,防止热桥部位结露; 3)建筑外墙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外墙保温系统的燃烧性能等级不应低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高层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采用有机类保温材料时,应在窗口上侧设置不燃保温材料组成的防火构造措施,具体做法应按防火规范的规定执行。4)屋顶宜采用平、坡屋顶结合的构造形式,合理利用屋顶空间;跃层平台(露台)及坡屋
32、顶内部空间利用部分的屋顶和老虎窗顶部、侧壁的传热系数,要求同屋顶;5)平屋顶宜采用不同构造形式的倒置式屋面、种植屋面;6)有条件时,坡瓦屋顶构造层内宜设置高反射率的阳光反射膜(如加筋铝箔)和封闭空气间层,以提高屋顶隔热效果。2 外墙、屋顶中的接缝、混凝土、嵌入外墙的金属件等构成的热桥部位应做好保温隔热措施;外墙、屋顶的变形缝盖口构件内侧,应嵌填厚度不小于 50mm 的膨胀聚苯板,阻断变形缝中的空气通道。3 不封闭阳台的外墙和封闭阳台墙上无门时所有与室外空气接触的围护结构,传热系数应符合表 4.2.4 外墙和架空楼板的规定。144 钢、木结构等轻型结构体系的居住建筑,其屋顶、外墙应设空气间层与绝
33、热层,其传热系数应符合表 4.2.4 的规定。5 采用聚苯板类材料作外墙保温时,外保温材料不宜直接接触室外地面;绿化种植屋面下的苯板类材料,应有刚性材料密封,以防白蚁、鼠类等生物的侵害。6 建筑外饰面做法应选用与保温材料、保温系统相配套的材料、构造层次。聚苯板(EPS、XPS) 、胶粉聚苯颗粒类等软质材料外保温系统上不宜采用外墙面砖饰面。4.3.3 底层楼板设计1 底层为架空层,或底层地面下设有外墙通风洞(或百页窗)的架空地板时,楼板或地板的传热系数应符合表 4.2.4 中底部自然通风的架空楼板的规定。2 底 层 为 有 外 门 、 窗 的 车 库 或 半 地 下 、 地 下 车 库 、 贮
34、藏 室 时 , 其 车 库 、 地 下 ( 半地 下 ) 室 顶 板 的 传 热 系 数 应 符 合 表 4.2.4 中 分 户 墙 、 层 间 楼 板 的 规 定 。 当 底 层 为 开 敞 式车 库 或 其 它 开 敞 式 用 房 以 及 外 墙 窗 户 为 百 页 通 风 窗 时 , 楼 板 传 热 系 数 应 符 合 表 4.2.4 中底 部 自 然 通 风 的 架 空 楼 板 的 规 定 。3 底层室内地坪应设防潮层,并宜增设保温层。4.3.4 楼梯间设计1 楼 梯 间 外 墙 宜 采 用 封 闭 式 并 设 可 开 启 的 外 门 窗 。2 封闭式楼梯间外墙及开敞式楼梯间与住户相邻
35、部分的隔墙,应符合表 4.2.4中外墙热工性能的规定。3 封闭式楼梯间与住户相邻墙体,其传热系数应符合表 4.2.4 中分户墙的规定。4 封闭式楼梯间外窗计入相应朝向平均窗墙面积比。4.3.5 居住建筑采用分体式空调节器(含风管机、多联机)时,空调室外机的安装15应符合下列规定:1 维 修 安 装 方 便 , 稳 定 牢 固 , 不 存 在 安 全 隐 患 。2 室 外 机 的 换 热 器 通 风 良 好 , 排 出 空 气 与 吸 入 空 气 之 间 避 免 气 流 短 路 , 室 外 机 的 前面 和 两 侧 不 应 有 造 成 换 热 器 流 短 路 的 阻 挡 物 ; 且 不 宜 将
36、每 层 室 外 机 布 置 在 建 筑 的 同 一 竖向 凹 槽 内 。3 避 免 向 邻 居 方 向 排 气 , 尽 量 减 小 对 周 围 环 境 的 热 影 响 和 噪 声 干 扰 。4 室 外 机 的 排 风 不 应 吹 向 窗 口 或 阳 台 。4.4 特殊建筑和部位的节能设计4.4.1 居住建筑高出主体建筑屋面二层及二层以下(每层面积小于等于 200)的出屋面楼梯间、贮藏室、物品库、设备用房等无人员长时间停留的房间,可不做保温、隔热设计。但出屋面电梯机房的屋顶、墙体(含门窗)应做保温、隔热设计。4.4.2 局部突出屋顶的书房、阳光房、健身房及有人使用的坡屋面阁楼,均应做好保温、隔热
37、设计。4.4.3 符合下列条件的建筑,应按居住建筑进行节能设计:1 各类住宅、别墅,以居住为主、不设置集中空调系统的公寓、集体宿舍以及养老院、老年公寓等。2 全部位于居住建筑下部,层数为二层及二层以下,且每间(套)建筑面积小于或等于 300的商铺。3 附建于居住建筑下部,层数为二层及二层以下的小区简易会所、物业管理办公、小型会议、活动室等不设集中空调的用房。4 独立建设、全部或局部位于居住建筑下部的幼儿园、托儿所。165 建筑围护结构热工性能的综合判断5.0.1 当设计建筑的体形系数、各部分围护结构的传热系数、外门窗的各朝向平均窗墙面积比、传热系数、综合遮阳系数等各项指标均符合或优于本实施细则
38、的规定性指标时,可直接判定该设计建筑为节能建筑。5.0.2 居住建筑的节能设计,可采用权衡判断进行综合判断当所设计建筑不能完全符合本标准第 4.2.1、4.2.2 和 4.2.4 条的规定时,则必须采用围护结构热工性能权衡判断对其进行综合判断。5.0.3 本标准采用建筑物采暖、空调年耗电量为建筑物的节能综合判断计算指标。建筑节能综合指标应采用专用软件进行动态计算。5.0.4 建筑节能综合指标应按下列计算条件计算:1 室内计算温度:冬季全天为 18,夏季全天为 26。2 室外气象计算参数采用合肥市典型气象年。3 采暖和空调时,换气次数取 1.0 次/h。4 采暖、空调设备为家用空气源热泵空调器,
39、制冷时额定能效比取 3.0,采暖额定能效比取 2.3。5 采暖计算期 12 月 5 日至次年 3 月 5 日,空调计算 6 月 5 日至 9 月 5 日。6 室内照明得热为每平方米每天 0.0141kWh,室内其它内部得热平均强度为4.3W/m2。7 建筑面积和体积应按本实施细则附录 B 计算。5.0.5 在 进 行 设 计 建 筑 节 能 权 衡 判 断 时 , 首 先 计 算 参 照 建 筑 在 规 定 条 件 下 全 年 采 暖 、空 调 耗 电 量 , 然 后 计 算 所 设 计 建 筑 的 采 暖 、 空 调 耗 电 量 ; 当 所 设 计 建 筑 的 采 暖 、 空 调耗 电 量
40、小 于 或 等 于 参 照 建 筑 的 采 暖 、 空 调 耗 电 量 时 , 判 定 所 设 计 建 筑 围 护 结 构 的 总 体 热17工 性 能 符 合 节 能 要 求 。 当 所 设 计 建 筑 的 采 暖 、 空 调 耗 电 量 大 于 参 照 建 筑 的 采 暖 、 空 调 耗电 量 时 , 应 调 整 设 计 参 数 重 新 计 算 , 直 至 所 设 计 建 筑 的 采 暖 、 空 调 耗 电 量 小 于 参 照 建 筑采 暖 、 空 调 耗 电 量 为 止 。5.0.6 参照建筑应符合下列规定:1 参照建筑的形状、大小、朝向、内部空间划分和使用功能均与所设计建筑完全一致。2
41、 当所设计建筑的体形系数大于本实施细则第 4.2.1 条的规定时,按同一比例将参照建筑每个开间外墙和屋面面积分为传热面积和绝热面积两部分。使参照建筑外围护结构的所有传热面积之和除以参照建筑的体积等于本实施细则第 4.2.1 条中的体形系数限值。3 参照建筑外墙和屋顶的开窗(门)位置应与设计建筑相同。当某个朝向的窗面积之和与该朝向的传热面积之比大于本实施细则表 4.2.2 的规定时,应缩小该朝向的窗面积,使得窗面积与该朝向的传热面积之比符合本实施细则表 4.2.2 的规定。4 参照建筑外围护结构的热工性能参数取值应完全符合本实施细则第 4.2.2 条、第 4.2.4 条的规定。5.0.7 进行围
42、护结构热工性能权衡判断的设计项目,其主要围护结构的热工性能必须满足表 5.0.7 的规定后,方可进行。表 5.0.7 居住建筑主要围护结构传热系数限值 K,Km,W/(K)外门窗 K 屋顶天窗体形系数 热惰性指标 D 屋顶 K 外墙 Km 架空或外挑楼板K K SCw轻质结构 K0.60 Km0.900.40重质结构 K0.80 Km1.1 3.4 3.2 0.40轻质结构 K0.50 Km0.800.40重质结构 K0.60 Km1.01.23.2 3.2 0.40凡东、西向无阳台的起居室、卧室,单一开间窗墙面积比大于或等于 0.50 时,必须设置能遮住窗户正面的活动外遮阳。186 采暖、空
43、气调节和通风节能设计6.1 一 般 规 定6.1.1 采暖和集中空气调节系统的施工图设计,必须对每一个房间进行热负荷和逐项逐时的冷负荷计算。6.1.2 居住建筑采暖、空调方式及其设备的选择,应根据本市能源情况、设备用能效率及运行费用等综合因素,经技术经济比较确定。提出以下优先实施做法:1 在 城 市 集 中 供 热 范 围 内 , 居 住 建 筑 采 暖 应 优 先 采 用 城 市 热 网 提 供 的 热 源 ;2 应优先利用工业余热和废热;3 有 条 件 时 , 宜 采 用 热 、 电 、 冷 联 产 技 术 ;4 有 条 件 时 , 应 采 用 太 阳 能 、 地 热 等 可 再 生 能
44、源 ;5 采用户式集中空调时,宜选用变制冷剂流量多联式空调(热泵)机组。6.1.3 居住建筑群采用集中采暖、空调时,应在建筑物或热力入口设置热计量表,每户(室)均应设室温控制及分户热(冷)量计量表。6.1.4 采暖、空调和通风系统采用的风机、水泵的能效限定值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6.1.5 施工图设计时,集中采暖、空调水系统应进行水力计算,确定合理的循环水泵的流量和扬程。6.2 采 暖6.2.1 一般情况下,居住建筑采暖不应采用直接电加热式采暖设备。下列情况除外:1 环保、消防有特殊要求,且不具备其他热源条件的建筑;2 以热泵供热为主,配置少量辅助电加热的建筑;3 夜间可利用低谷
45、时段电蓄热,且不在日间峰时与平时段启用电热设备的系统。6.2.2 集中采暖系统应采用热水作为热媒,并应采用合理的水处理方式,防止管道与设备结垢影响换热效率。196.2.3 采 用 低 温 热 水 地 板 辐 射 采 暖 时 , 热 水 供 水 温 度 不 宜 超 过 55 , 供 回 水 温 差 不 宜小 于 10 。 房 间 设 计 温 度 应 降 低 2 进 行 房 间 采 暖 负 荷 计 算 。6.2.4 采用燃气为能源的采暖空调热源设备时,燃气锅炉的热效率不应小于国家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 50189-2005 中的规定值;户式燃气热水器的热效率应不小于家用燃气快速热水器和燃气采
46、暖热水炉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20665-2006) 的 2 级的规定值。见表 6.2.4。表 6.2.4 燃气取暖器热效率规定指标燃气取暖器类型 热效率(%)家用燃气取暖器 84家用燃气快速热水器 88常压容积式燃气热水器 88(以高热值计算)燃气热水锅炉 896.2.5 分户计量、分室控温的集中供热系统应采用变流量方式,水泵宜采用变频控制方式。6.2.6 施工图设计阶段,应对采暖供热系统进行水力平衡计算,确保各环路水量符合设计要求。在室外各环路及建筑物入口处应设置水力平衡装置。6.2.7 散热器的散热面积,应根据热负荷计算确定。确定散热器所需散热量时,应扣除室内明装管道的散热量。6.2
47、.8 应采用热效率较高的散热器。采用钢制散热器时,宜采用闭式定压方式;采用铝制散热器,应选用防腐型铝制散热器;设置热计量式温控阀的采暖系统中,不宜采用水流通道内含有粘砂的铸铁等散热器;散热器宜明装,外表面应刷非金属性涂料。6.2.9 采用散热器采暖供回水设计温差不应小于 20。当系统中部分管道采用塑料管材连接时,供水温度不宜超过 80。6.2.10 采暖供热管道保温层厚度应采用经济厚度计算方法确定。6.2.11 换热站、管道井等非采暖房间内采暖系统的设备及管道、阀门以及外表面温度高于 60且敷设在容易使人烫伤的热水管道部分均应进行保温。6.3 空 调206.3.1 夏季空调、冬季采暖的居住建筑宜采用热泵型冷暖空调器(机组) 。6.3.2 居住建筑采用房间空调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