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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洋交强险承保实务.ppt

上传人:HR专家 文档编号:6531981 上传时间:2019-04-16 格式:PPT 页数:14 大小:2.66M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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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交强险承保实务规程(2009版) 修订要点,承保部车险核保处2009.09.26,2,第一节 说明和告知,一、保险人须履行的告知义务 (一)向投保人提供投保单并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以下简称交强险),向投保人介绍交强险条款,主要包括:保险责任、各项赔偿限额、责任免除、投保人义务、被保险人义务、赔偿处理等内容。其中:关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内容必须在投保单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投保提示书等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3,第一节 说明和告知,新增:(六)有条件地区,可告知投保人如何查询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交通事故记录。(七)告知投保

2、人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规定在投保交强险同时缴纳车船税,法定免税或有完税、免税证明的除外。,4,第一节 说明和告知,二、保险人应提示投保人履行告知义务 新增投保提示书保险人可通过随投保单附送或在营业场所张贴等方式,向投保人提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投保提示书(见附件七)相关内容。有条件的地区和公司,可采取一式两份的方式,一份交投保人,一份经投保人签字确认后留存。当地保监局或保险行业协会另有规定的,按照其规定执行。,5,第二节 投保单填写与录入,新增:保单即时生效投保人可与保险人约定交强险保险期间的起止时点,但交强险保险期间的起保时点必须在保险人接受投保人的投保申请时点及确认全额保

3、费入账时点之后。,6,第三节 保险费计算,新增:短期费率计算修订警车、囚车使用性质:警车、普通囚车按照其行驶证上载明的核定载客数,适用对应的机关非营业客车的费率 明确拖拉机、三轮汽车费率浮动办法:低速载货汽车与三轮汽车不执行费率浮动。,7,第四节 出具保险单、保险标志,一 、交强险执行见费出单管理制度:交强险保险单必须在系统根据全额保费入账收费信息实时确认并自动生成唯一有效指令后,方可出具正式保险单、保险标志;交强险定额保险单应在收取全额保险费后方可出具保险单、保险标志。有条件的地区和公司,可要求交强险定额保单也在系统根据全额保费入账收费信息实时确认并自动生成唯一有效指令后,方可出具正式保险单

4、、保险标志。,8,第四节 出具保险单、保险标志,四、交强险保险单和交强险定额保险单由正本和副本组成。 正本由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留存;业务留存联和财务留存联由保险公司留存,公安交管部门留存联由保险公司加盖印章后交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由其在注册登记或检验时交公安交管部门留存。已经建立车险信息平台并实现与公安交管部门互联的地区,可根据当地的统一要求,不使用公安交管部门留存联。已实现“见费出单”的地区或公司,可不使用财务留存联。,9,第四节 出具保险单、保险标志,六、交强险单证和交强险标志的使用应符合下列要求:(一)除摩托车、拖拉机或其他经保监会同意的业务可以使用定额保险单外,其他投保车辆必须使用交强险保

5、单。定额保险单可以手工出单并手工填写发票,但必须在出具保险单后的7个工作日内,准确补录到业务处理系统中。已经建立车险信息平台或其他有条件地区,可根据当地的统一要求,对摩托车或拖拉机也使用交强险保单,取消手工出单。(三)未取得牌照的新车,可以用完整的车辆发动机号或车辆识别代码代替号牌号码打印在交强险保险标志上。,10,第五节 保险合同解除和变更,一、 合同解除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对重要事项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人行使解除合同的权利前,应当书面通知投保人,投保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5日内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投保人在上述期限内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保险人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

6、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不行使而消灭。,11,第五节 保险合同解除和变更,二、解除保险合同情形第二款明确:营业性被保险机动车办理停驶的 第五款:被保险机动车被转卖、转让、赠送至车籍所在地以外的地方(车籍所在地按地市级行政区划划分); 被保险机动车被转卖、转让、赠送至车籍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外的地方,如不解除原交强险合同,机动车受让人承继原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投保人或受让人要求解除原交强险合同的,须持机动车所有权转移证明办理原交强险合同的退保手续,受让人应在机动车新入户地区重新投保交强险,新投保的交强险费率不浮动。,12,第五节 保险合同解除和变更,三、发生以下变更事项时,保险人应对保险单进行批改,并根据变更事项增加或减少保险费:禁止批改交强险的保险期间,营业性机动车按停驶机动车交强险业务处理暂行办法(中保协发200968号)办理保险期间顺延的除外。,13,第二部分 机动车商业保险核保实务,五、交强险合同有效期内停驶的营业性机动车可以办理保险期间顺延,停驶机动车在交强险合同有效期内只能办理1 次保险期间顺延,顺延期间最短不低于1 个月,最长不超过4 个月。具体操作办法按停驶机动车交强险业务处理暂行办法(中保协发200968号)执行。,谢谢 Thank yo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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