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 何 起 草 合 同在 学 校 对 外 经 济 交 往 中 , 为 促 进 对 外 开 放 和 经 济 发 展 , 防 范 经 济 风险 , 维 护 学 校 和 单 位 的 正 当 权 益 , 推 动 教 育 事 业 和 科 学 技 术 更 好 地为 社 会 服 务 , 订 立 经 济 、 技 术 合 同 显 得 非 常 重 要 。 在 起 草 合 同 时 ,首 先 当 事 人 双 方 应 依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合 同 法 等 有 关 法 规 以及 我 校 农 审 计 1997308 号 华 中 农 业 大 学 关 于 对 经 济 、 技 术合 同 实 施 审 计 监 督 的
2、规 定 等 有 关 制 度 , 遵 循 平 等 、 自 愿 、 公 平 、信 用 、 合 法 的 原 则 , 对 合 同 事 项 充 分 协 商 , 达 到 一 致 ; 其 次 起 草 合同 还 要 交 待 签 约 的 目 的 , 说 明 签 约 的 原 则 , 行 文 要 简 明 扼 要 , 一 目了 然 , 做 到 合 同 条 款 全 面 , 条 款 内 容 明 确 具 体 。 合 同 内 容 一 般 由 以下 几 部 分 组 成 :一 、 合 同 的 主 要 形 式 与 种 类甲 乙 双 方 当 事 人 订 立 合 同 主 要 使 用 书 面 形 式 。 根 据 我 校 工 作 实际 情
3、 况 , 现 使 用 得 较 多 的 合 同 主 要 有 :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合 同 , 建 设 工程 勘 察 合 同 , 建 设 工 程 设 计 合 同 , 基 建 修 缮 项 目 合 同 , 仪 器 设 备 采购 合 同 , 产 品 买 卖 合 同 , 供 用 电 、 水 、 燃 气 合 同 , 房 屋 租 赁 合 同 ,土 地 转 让 合 同 , 技 术 开 发 合 同 , 技 术 转 让 合 同 , 技 术 咨 询 合 同 , 技术 服 务 合 同 , 委 托 合 同 等 。二 、 标 题起 草 合 同 首 先 要 对 合 同 的 性 质 进 行 确 认 或 归 类 , 也 就
4、 是 合 同的 标 题 即 合 同 的 名 称 , 需 要 写 明 合 同 的 性 质 , 有 的 标 题 中 还 需 要 写明 标 的 物 , 如 “xx 工 程 项 目 维 修 合 同 ”, “XX 设 备 购 销 合 同 ”,“xx 科 技 项 目 技 术 合 作 合 同 ”等 。三 、 双 方 当 事 人 的 名 称 或 者 姓 名 和 住 所书 写 签 订 合 同 双 方 当 事 人 的 名 称 , 应 当 按 营 业 执 照 上 核 准 的 名称 写 , 要 写 全 称 , 不 能 写 简 称 , 更 不 能 写 别 人 不 了 解 的 代 称 、 代 号 。当 事 人 的 名 称
5、 也 不 能 简 称 甲 方 和 乙 方 。 另 外 要 注 明 委 托 代 理 人 、 住所 ( 自 然 人 的 户 口 所 在 地 、 经 济 组 织 的 主 要 办 事 机 构 或 主 要 经 营 场地 ) 、 电 话 、 传 真 、 银 行 账 号 等 。四 、 合 同 的 主 要 条 款第 一 、 标 的 。 标 的 是 合 同 当 事 人 双 方 权 利 义 务 共 同 指 向 的 对 象 。第 二 、 数 量 。 数 量 是 指 标 的 在 量 的 方 面 的 限 度 , 是 标 的 计 量 ,是 以 数 字 和 计 量 单 位 来 衡 量 标 的 的 尺 度 。 注 意 在 通
6、 常 没 有 数 量 约 定的 合 同 , 是 没 有 效 力 的 合 同 , 在 供 货 合 同 中 , 可 以 约 定 以 收 货 单 计算 合 同 数 量 ; 在 大 宗 交 易 合 同 中 , 还 应 当 约 定 损 耗 的 幅 度 和 正 负 尾差 。第 三 、 质 量 。 质 量 是 对 合 同 标 的 品 质 的 内 在 要 求 , 如 货 物 属 于优 等 品 还 是 合 格 品 , 技 术 服 务 是 一 般 技 术 服 务 还 是 特 殊 技 术 服 务 ,质 量 高 低 直 接 影 响 到 合 同 履 行 的 质 量 以 及 价 款 报 酬 的 支 付 数 额 。 注意
7、质 量 条 款 能 够 按 国 家 质 量 标 准 进 行 约 定 的 , 则 按 国 家 质 量 标 准 进行 约 定 , 没 有 质 量 标 准 的 标 的 , 可 约 定 按 样 品 来 规 定 质 量 。 对 质 量提 出 异 议 期 限 和 方 式 时 , 法 律 法 规 有 规 定 的 , 按 规 定 执 行 。 法 律 法规 无 规 定 的 , 要 根 据 具 体 情 况 作 出 明 确 规 定 。第 四 、 价 款 或 酬 金 。 合 同 中 的 价 款 或 酬 金 , 是 取 得 合 同 标 的 的一 方 当 事 人 向 对 方 支 付 的 用 货 币 数 量 来 表 示 的
8、 代 价 。 在 约 定 中 , 除应 当 注 意 采 用 大 小 写 表 现 合 同 价 款 外 , 还 应 当 注 意 在 大 小 写 文 字 的表 示 方 式 上 , 不 能 有 错 误 , 简 写 等 情 况 。 要 明 确 价 格 计 算 方 法 、 货币 种 类 、 支 付 时 间 和 方 式 。第 五 , 履 行 期 限 、 地 点 和 方 式 。 合 同 的 履 行 期 限 应 根 据 各 类 合同 的 不 同 特 征 而 确 定 。 履 行 期 限 是 指 一 方 当 事 人 履 行 合 同 义 务 , 另一 方 面 当 事 人 接 受 履 行 , 合 同 双 方 当 事 人
9、 实 现 权 利 , 履 行 义 务 的 时间 界 限 。 要 明 确 履 行 期 限 是 即 时 履 行 、 定 时 履 行 还 是 分 期 履 行 , 同时 当 事 人 应 对 履 行 地 点 是 在 出 卖 人 所 在 地 , 还 是 买 受 人 所 在 地 ; 以及 履 行 方 式 是 一 次 交 付 , 还 是 分 批 交 付 , 是 空 运 、 水 运 还 是 陆 运 应做 出 明 确 规 定 。第 六 、 违 约 责 任 。 违 约 责 任 是 指 当 事 人 一 方 或 双 方 , 由 于 自 己的 过 错 造 成 合 同 不 能 履 行 或 者 是 不 能 完 全 履 行 ,
10、 应 按 照 合 同 约 定 而承 担 经 济 制 裁 。 要 明 确 重 要 义 务 违 约 责 任 应 较 重 ; 次 要 义 务 , 违 约责 任 应 较 轻 。 法 律 法 规 对 违 约 责 任 有 规 定 的 按 规 定 执 行 。 无 规 定 的 ,双 方 协 商 承 担 责 任 方 式 和 比 例 。 法 律 法 规 中 对 违 约 责 任 比 例 幅 度 或限 额 有 规 定 的 , 则 约 定 的 违 约 金 或 赔 偿 金 数 额 不 得 高 于 或 低 于 规 定 。第 七 、 风 险 。 合 同 的 履 行 过 程 会 有 许 多 不 能 确 定 的 因 素 , 也
11、就是 存 在 风 险 。 在 签 订 合 同 时 , 双 方 应 对 合 同 风 险 的 范 围 、 风 险 责 任的 划 分 与 分 担 写 清 楚 。 在 没 有 约 定 或 者 约 定 不 明 确 的 情 况 下 , 风 险责 任 应 由 当 事 人 按 比 例 合 理 分 担 。 确 因 不 可 抗 力 不 能 履 行 合 同 的 ,根 据 不 可 抗 力 的 影 响 , 部 分 或 者 全 部 免 除 责 任 , 但 法 律 另 有 规 定 的除 外 。 当 事 人 迟 延 履 行 后 发 生 不 可 抗 力 的 , 不 能 免 除 责 任 。 如 当 事人 一 方 因 不 可 抗
12、力 不 能 履 行 合 同 的 , 应 当 及 时 通 知 对 方 , 以 减 轻 可能 给 对 方 造 成 的 损 失 , 并 应 当 在 合 同 期 限 内 提 供 证 明 。 第 八 、 解 决 争 议 方 法 。 主 要 有 仲 裁 和 诉 讼 两 种 。 如 专 业 性 比 较强 、 双 方 合 作 关 系 一 直 较 好 、 涉 及 商 业 秘 密 、 希 望 尽 快 解 决 争 议 的合 同 纠 纷 可 以 选 择 仲 裁 。 仲 裁 和 诉 讼 只 能 选 择 其 一 , 选 择 了 仲 裁 ,就 必 须 写 明 仲 裁 地 点 和 仲 裁 机 构 全 称 。 选 择 诉 讼
13、, 约 定 由 己 方 所 在地 法 院 管 辖 更 为 有 利 。五 、 合 同 其 他 条 款合 同 的 类 别 不 同 , 合 同 的 性 质 自 然 也 就 不 同 。 因 此 除 合 同 的 基本 条 款 外 , 还 要 考 虑 合 同 类 别 的 特 殊 性 , 建 设 工 程 合 同 须 有 质 量 保证 及 质 保 期 的 内 容 。 科 技 合 作 合 同 须 注 意 写 清 出 知 识 产 权 界 定 和 划分 的 内 容 。 由 于 知 识 产 权 是 无 形 的 智 力 成 果 , 不 像 有 形 财 产 那 样 直观 可 见 。 因 此 确 认 这 类 智 力 成 果
14、 要 根 据 我 国 民 法 通 则 等 知识 产 权 的 法 规 来 确 定 , 即 知 识 产 权 是 指 公 民 、 法 人 、 非 法 人 单位 对 自 己 的 创 造 性 智 力 成 果 依 法 享 有 的 民 事 权 和 其 他 科 技 成 果权 的 总 称 ; 同 时 还 包 括 著 作 权 ( 版 权 ) 、 发 明 专 利 、 商 标 、 厂商 名 称 等 等 。 其 次 是 成 果 转 让 、 保 密 事 项 、 论 文 署 名 等 条 款 内 容 ,当 事 人 还 可 以 就 各 方 的 权 利 或 义 务 作 出 一 些 特 别 的 约 定 。六 、 尾 部合 同 的
15、尾 部 一 般 包 括 : 双 方 当 事 人 签 章 ; 签 订 合 同 的 日 期 ; 如果 需 要 双 方 主 管 部 门 证 明 或 需 要 公 证 、 签 证 的 , 要 由 有 关 单 位 写 明意 见 , 并 加 盖 公 章 ; 合 同 的 正 、 副 本 份 数 及 合 同 的 有 效 期 限 。最佳答案现在有几种主要的合同种类,以及它们的特点和应用条件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可以不同标准划分不同的种类,常见种类是: 聘用合同 聘用合同是录用合同的一种,是指以职工雇用为目的,用人单位从社会上招收新职工时与被录用者依法签订的,缔结劳动关系并确定权利义务关系的合同。聘用合同主要适用于用人单
16、位招聘在职和非在职劳动者中有特定技术业务专长者为专职或兼职的技术专业人员或管理人员时使用的。例如:,有的单位或企业高薪聘请外地或本地的技术专家、法律工作者、高级管理人员等用以改善本地区或企业的经营状况,或为本企业提供特定服务。 录用合同 录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以长期雇用劳动者为目的而订立的劳动合同,如大学生就业协议。它是由用人单位在社会上招收新职工时或续签合同时使用的合同类型。其内容约定的是一般性的劳动权利和义务,是劳动合同中的基本类型。 借调合同 借调合同是指借调单位、被借调单位与借调人员之间所签订的约定将某用人单位职工调到另一方单位从事短期性工作并确定三方权利义务关系的合同。借调合同一般适用
17、于借调单位急需又是临时性的情况。这种合同中一般由借调单位支付借调人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 停薪留职合同 停薪留职合同是指职工为了在一定期限内脱离原岗位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合同。在停薪留职合同中,劳动者继续保留原用人单位劳动者的身份,但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停止对劳动者工资的发放。技术合同技术合同,是平等的当事人之间就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所达成的具有明确全力义务内容的协议技术合同的种类很多,而且各种合同还经常互相重叠交叉。 合同法根据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活动的特点以及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内容,将技术合同分为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技术咨询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等 4 类。下面分别
18、对这 4 类技术合同做一简单介绍。 技术开发合同: 技术开发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的研究开发所订立的合同。技术开发合同的标的具有创造性和新颖性。 技术开发合同分为委托开发合同和合作开发合同。 委托开发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委托另一方进行研究开发所订立的合同。具体来说就是委托人按照约定支付研究开发经费和报酬,提供技术资料、原始数据、完成协作事项、接收研究成果。受托方即研究开发人按照约定制定和实施研究开发计划,合理使用研究开发经费,按期完成研究开发工作,交付研究成果,提供有关的技术资料和必要的技术等,帮助委托人掌握研究开发成果的合同。 委托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当
19、事人另有约定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研究开发人。研究开发人取得专利的,委托人可以免费实施该专利。 合作开发合同是指当事人各方就共同进行研究开发工作所订立的合同。具体来讲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民或法人,为完成一定的研究开发工作,当事人各方共同投资,共同参与研究开发,共享成果,共担风险的协议。如果一方当事人提供现金、设备、材料、场地等物质条件承担辅助协作事项,另一方主要进行研究开发工作,则应当按委托开发合同来处理。 合作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合作开发的当事人共有。当事人一方转让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的,其他各方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合作开发的当事人一方不同
20、意申请专利的,另一方或其他各方不得申请专利。 技术转让合同: 技术转让合同是指当事人就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技术秘密转让、专利实施许可所订立的合同。技术转让合同的标的是现有的、特定的、成熟的技术成果。 技术转让合同包括专利权转让合同、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技术秘密转让合同、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技术引进合同等。 技术咨询合同: 技术咨询,是指专业技术人员按照委托人提出的要求,根据自己的知识、经验、能力和掌握的信息,运用科学的方法和先进的手段,通过调查、研究、分析、评价、预测,为委托人提供最佳的或者几种可供选择的决策方案,或者解答委托人的问题。技术咨询合同,就是专业技术人员作为受托人就特定的技术
21、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所订立的合同。技术咨询合同是一类独立的合同,包括在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和其他各类合同中有关技术咨询的内容,不能使用有关技术咨询合同的规定,应当适用其所属的合同的有关规定。 当事人可以在技术咨询合同中约定对咨询报告和意见的验收或者评价办法。委托人是否采纳以及如何采纳受托人的咨询报告或者意见,由委托人自行决策。受托人对委托人实施咨询报告或意见所受到的损失,不负赔偿责任,除非合同另有约定。对于技术咨询合同的当事人在履行合同义务之外派生完成的或者后续发展的技术成果,归属和分享的原则是:谁完成谁拥有;允许当事人做特别约定。 技术服务合同: 技
22、术服务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以技术知识为另一方解决特定技术问题所订立的合同,不包括建设工程合同和承揽合同。 技术服务合同可分为辅助技术服务合同和传授、传递科技知识和情报的合同。前者包括产品设计合同、工艺编制合同、测试分析合同、计算机程序编制合同等,后者包括技术培训合同、技术中介合同等。 与其他三类技术合同相比,技术服务合同有其特点。服务方所运用的技术知识是现有的技术,不包括开发性的技术成果,也不包括专利技术和专有技术,不存在技术权属的转移,无需约定技术成果的归属及分享条款,并对实施的结果承担责任。买卖合同按其买卖合同的性质划分,大致可分为:工矿产品买卖合同、农副产品买卖合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知识
23、产权买卖合同四大类(知识产权类合同在技术合同中阐述): (1)工矿产品买卖合同供应合同:主要是国家按系统有计划地分配物资和商品或当事人之间为了生产、生活需要而签订的合同。一般按年度计划签订,供应合同又可分为订货合同和供货合同;产销合同:这种合同主要指出卖人与买受人之间为了买卖工业产品(或商品)而签订的。按供需双方的买卖关系,又可分为代销合同、包销合同、选购合同和议购合同等;采购合同和推销合同:采购合同主要是工业、商业、农业等经济组织,为了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购买产品、原辅材料时与供方订立的合同。这是从需方角度来说的。如果是上述单位为推销自己生产、经营的商品和物资而签订的合同就叫推销合同。协作
24、合同:主要是企业之间为生产产品的需要,由一方协作供应另一方产品配套件、附件等订立的合同,以及经济组织之间以互相供应自己的产品为条件而订立的合同;调剂合同:是物资、工业和商业部门为在原料、设备、商品等方面进行余缺调剂而签订的合同(这种合同一般都是有组织、有领导的会议协商方式进行的) 。(2)农副产品买卖合同为了进一步搞活农村经济,从 1985 年起,除个别品种外,国家不再向农民下达农产品统购派购任务,按照不同情况,分别实行合同订购和市场收购,取消统派购以后,实行多渠道直线流通,农产品经营、加工、消费单位等都可以直接与农民签订收购合同,农民也可以通过合作组织或建立生产者协会,主动与有关单位协商签订
25、销货合同,这是尊重农副产品生产者的自主权,调动农民生产经营积极性,发展商品生产的重要措施。 主要合同种类有:定购合同:一般是指供销部门、粮食部门、商业部门在播种季节前与农民协商先就定购的品种、数量等达成一致意见而签订的合同(如:果品产销合同、水果定购合同、蔬菜产销合同、鲜鱼收购合同、棉花定购合同、粮油定购合同等等) 。这种合同签订后,一般先由需方付给供方一定数额的定金作为担保,需方违约,则无权要求返还定金;供方违约,则应加倍返还定金。这是我国对农副产品有计划收购采取的一种普遍形式。 换购合同:是指供需双方为了互通有无,调剂余缺而签订的合同。如木材收购部门,可以用一些生产资料同集体林区或林农通过
26、换购合同的形式收购一部分木材等。结合合同:主要是指国家商业部门同农业生产单位,或农民之间订立的合同,如:由商业部门按合同供给生产资料(化肥、农药、薄膜、农机具等) ,农业生产单位或农民按合同出售农副产品(一般是在国家收购某些重要农副产品时采用) ;又如:食品公司收购生猪时供给饲料粮;粮食部门收购稻谷、小麦优先供给化肥、地膜等; 议购合同和议销合同:主要是指商业部门与生产者采取协商议价的方式所签订的收购合同(一般是指产销情况变化大,生产零星分散的农副产品(如:核桃、花椒收购合同) ;或是商业部门将议价收购的农副产品,又以协商议价的方式出售给经营单位和使用单位而签订的议销合同。才发现建筑合同 htt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