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庭辩论文书一、公诉意见书(公诉词)概念及作用公诉意见书又叫公诉词,是出席法庭庭审的公诉人在法庭调查结束,法庭辩论开始阶段,依法首先对案件证据、案件事实、定罪量刑、适用法律等重大问题集中发表支持公诉的意见,提请法庭注意时使用的文书。公诉意见书一般是出庭前准备好,再根据法庭调查的新情况作适当的修改补充后当庭宣读。宣读(发表)公诉意见书是刑诉法规定的公诉案件审理的必备内容。公诉意见书是公诉人在检察院公诉书的基础上,进一步全面地揭露和证实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分析犯罪行为的性质、后果和对社会的危害,阐明为什么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是对公诉书的补充和阐发论证。格式、内容及写作方法据最高人民检察院 44 号
2、文件规定,公诉词应包括以下五项内容:第一,对法庭调查的简要概括。第二,进行证据分析,认定被告人的罪行。第三,进行案情分析,概括案情的全貌,揭露被告人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第四,分析被告人犯罪的思想根源和社会根源。第五,进行法律上的论证,指明被告人触犯的刑法条款,阐明被告人应负的法律责任。以上五项内容,并非每份公诉词完全具备,应根据案件的特点及实际需要,决定哪几项内容可写,哪几项内容重点写。公诉词格式不甚固定,内容分标题和正文。正文分引言、主体和结尾三部分。 1、引言 开头先写称呼语。如一审公诉词是“审判长,人民陪审员” ,二审公诉词的称呼语是:“审判长,审判员”。 (在行文中,为了演讲的需要,可在
3、关键地方或提醒法庭注意的地点,插入称呼语。 )然后写根据刑诉法第 153 条之规定,受某某检察院的委派参加法庭审理,支持公诉,并依法对法庭审理进行监督。引言部分主要写明对法庭调查情况的简要概况。2、主体 主体部分是公诉词写作的核心部分。可视其不同的情况,按前面谈的二、三、四、五项内容进行有侧重点地分析、论述。这一部分写法上主要运用议论的方式,即根据已经查明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从法理上分析被告人的犯罪性质,从事理上分析被告人犯罪行为的严重危害性,从情理上分析被告人犯罪的思想根源和社会根源,进而阐明将被告人交付法庭审判的必要性、合法性和正确性。主体部分的具体写法一般是分专题论述,每一个专题题首都冠
4、以小标题,来作为该题的分论点。接着列举论据,摆事实、讲道理,进行分析论证。从章法上看,每一个专题各自独立,但组合起来,却形成了一个完整的有机整体,即从不同的方面,不同的角度,去支持中心论点。3、结尾 结尾部分是正文分析论证后的结束语。主要是对公诉意见总结,并就如何处罚被告人向法庭提出意见和要求。根据审判程序的不同可相应采用如下两种行文方法:一审案件的公诉词可写为:以上几点意见请法庭结合全案情节,考虑被告人的认罪态度,依照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做出正确的判决。二审案件的公诉词可写为:以上对被告人的一审判决是否正确,被告人上诉是否有理,阐明了我们的意见,供二审法庭合议中考虑。最后注明制作人和年月日。
5、【 范 文 】公诉词审判长、人民陪审员:根据法律规定,我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对我院提起公诉的张诈骗一案出席法庭,支持公诉,并对本案的审判进行监督。张的犯罪事实,在起诉书中已明确认定,并为今天的法庭调查所证实,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被告人亦供认不讳,不需再加论证。但是为了更加充分地揭露本案的犯罪性质及其对社会的危害性,提请法庭对被告给予严历制裁,以保护公私财产,有必要对本案作进一步论述。诈骗案,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等欺诈方法,取得公私财物的行为。所谓虚构就是捏造不存在的某种事实骗取被骗人的信任。所谓隐瞒事实真相,就是对被骗人掩盖客观存在的某种事实,这种事实如果被骗人知道就不会把财
6、物“自愿”交被告。被告张就是以代购和借贷之名,行诈骗之实,在仅 7 个月的时间内,就诈骗公私财物 12.3 万余元,数额巨大,罪行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受到法律制裁。被告用诈骗之款,大肆挥霍,游山玩水,给社会造成了很大的危害。被告张年仅 23 岁,为什么会走上犯罪道路呢?其主要原因就是他没有一个正确的人生观和明确的奋斗目标,而是贪图享受,沉醉在花天酒地之中,以吃喝玩乐为幸福的全部内容。由于这种腐朽的幸福观在支配着他,因而便不择手段地诈骗钱财,以满足自己的奢望。在我们提讯张时,他交待中有这样一段话,就清楚地说明这个问题,他讲道:“比如坐车口袋没钱就不行,还要抽高档烟,住高级宾馆等,没钱就编
7、写所谓的理由,拿别人的钱。 ”他还讲:“我见到别人都那样,我就很想那样,坐高级车,过腐化生活,叫别人羡慕,好像只有这些,才能满足,但我没有考虑后果,没有想到这是犯罪。 ”就是这种腐化的生活观、可悲的人生观让他一错再错,一步步滑向犯罪的深渊。在短短的几个月内,他用于租车的费用竟然就达到 8000 余元,宾馆费用 5000 余元,和司机二人吃饭每一次至少达 70至 80 元。他自己交待一天就花近 2000 元左右。这种挥金如土的腐化生活使他在犯罪道路上越走越远,然而,法律是无情的,今天被告张被押上被告席,这就是必然结果,也是罪有应得的。但我们诚心地希望,被告人一定要记取这次教训,认罪服法,努力改造
8、,重新做人。张诈骗案,难道给我们某些部门和个人不是也敲了警钟吗?张多次诈骗成功,并不是他的手段如何高明,而是我们有些同志缺乏起码的警惕性,或思想上存在着某种不正当的追求,或是规章制度上存在着漏洞。比如,本案几个受骗人和受骗单位就轻信被告花言巧语,而将现金或支票交给被告“走后门”而上当受骗。在审查此案中,被告对自己犯罪事实,尚能如被交待,悔罪表现,请法庭根据被告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考虑被告人的认罪态度等依法给予公正判决。公诉人2000 年 3 月 17 日二、辩护意见书(辩护词)又称辩护词,是刑事公诉案件被告人的辩护人为向法庭陈述被告人或上诉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辩护意见而撰写并在法庭辩论中使用的
9、法律文书。辩护意见书一般在阅卷、会见被告人或上诉人、调查取证之后,对案情有了明确地认识,确定了辩护观点和方案之后再写。辩护意见书在第一轮辩论中使用,在公诉人或上诉案件出庭检察员宣读完公诉词后由辩护人宣读,作为向法庭陈述辩护意见和在法庭进行辩论的基础,其作用是向法庭阐述辩护人对案件的基本观点。辩护意见书不是法定的文书,没有固定的格式,但实践中使用较多,一般由序言、正文、结论三部分组成。、序言序言部分先写称呼语,然后一般讲三个内容,一是申明辩护人的合法地位。根据法律规定,应申明辩护人受被告人委托,或者由法院指定,受律所指派(非律师辩护人不写),作为(被告人)的辩护人,依法参加法庭审理,为(被告人)
10、辩护。二是辩护人在出庭之前作了哪些工作,一般是查阅了案件,会见了被告(或者与被告通了信),作了必要的调查等,最后还要附带说明听了法庭调查的情况。第三个内容是对全案的基本看法,进而引出对辩护理由的阐述。、正文)针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辩护。这是辩护词的中心,通常从以下几方面着手:一是事实根本不存在,用掌握的证据推翻控方指控的事实;二是事实部分存在,但被夸大、歪曲,如把正当防卫指控为故意杀人,把小偷小摸指控为盗窃,则应通过证据的分析加以纠正;三是主要事实不清楚,证据不足或无证据,主要从证据论证犯罪推翻控方对事实的认定。四是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如有从轻、减轻情节,可以从从轻、减轻方面予以辩护。)
11、对起诉书适用法律不当进行辩护。通常有三种情况:一是把无罪当作有罪,如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却认定犯罪,正当防卫认定为故意伤害等;二是确定罪名不当,把盗窃定为抢劫,把过失伤害定为故意伤害等。三是量刑偏重,对应予认定的从轻情节却未认定,如自首、犯罪中止、犯罪未遂,未成年犯罪、未造成严重后果、社会危害性小、态度好等。适用法律方面的辩护要紧扣法律规定,就被告人的案件事实是否符合、符合哪个罪的构成要件,以及是否有从轻、减轻处罚情节进行分析论证和辩驳。)对诉讼程序有重大违反而进行辩护,如应回避而未回避,证据未经查证属实等。)如起诉书指挥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定性准确,程序合法,则可从情理上
12、进行辩护,主要从以下几方面进行;一是从被告人行为造成的危害后果不严重进行辩护;二是从被告人行为目的、作案动机等具体情节不甚恶劣进行辩护;三是从被告人认罪态度结合受害人情况进行辩护。四是从被告人犯罪的具体情节,是否有可以考虑的客观因素,或者从导致被告人犯罪的社会原因进行辩护。、结论部分)辩护人对自己的发言进行归纳总结,提出结论性的意见。)对被告人如何定罪量刑,适用什么刑法条款,向法庭提出要求建议。另外:标题 写成“辩护词”,或关于一案的辩护词”均可。完整一点的结尾要写致送单位和落款、日期。范 文刑 事 辩 护 词审 判 长 审 判 员 :我 系 北 京 市 中 济 律 师 事 务 所 广 州 分
13、 所 的 律 师 , 根 据 刑 事 诉 讼 法 、 律 师 法 的 相 关 规 定 , 广 州 市 荔湾 区 法 律 援 助 中 心 接 受 贵 院 的 指 定 , 指 派 我 担 任 被 告 人吴 X 涉 嫌 抢 夺 一 案 的 第 一 审 辩 护 人 。 接 受 指 派 后 , 本 辩护 人 仔 细 查 阅 了 本 案 的 案 卷 材 料 , 现 根 据 事 实 和 法 律 ,发 表 如 下 辩 护 意 见 , 供 合 议 庭 在 合 议 时 考 虑 。一 、 被 告 人 吴 X 的 犯 罪 情 节 轻 微 社 会 危 害 性 较 小 。依 据 被 告 人 吴 X 的 口 供 和 被 害
14、 人 的 陈 述 以 及 其 他 证 据材 料 显 示 , 被 告 人 没 有 携 带 凶 器 作 案 , 在 实 施 抢 夺 过 程中 没 有 使 用 暴 力 , 也 没 有 暴 力 拒 捕 。 同 时 被 告 人 的 犯 罪行 为 并 没 有 对 被 害 人 造 成 任 何 人 身 伤 害 , 被 抢 夺 的 金 项链 在 案 后 已 完 整 地 归 还 了 被 害 人 。 被 告 人 吴 X 的 行 为虽 已 触 犯 刑 法 相 关 规 定 , 构 成 抢 夺 罪 , 但 是 其 被 抓 捕 归案 后 , 主 动 交 待 了 犯 罪 事 实 , 认 罪 态 度 较 好 , 且 其 抢 夺
15、的 金 项 链 价 值 数 额 较 小 ( 2768 元 ) , 由 此 可 见 , 被 告人 的 犯 罪 情 节 轻 微 社 会 危 害 性 较 小 。 希 望 法 官 在 对 被 告定 罪 量 刑 时 能 从 轻 、 减 轻 处 罚 。二 、 被 告 人 吴 X 是 初 犯 。被 告 人 吴 X 在 该 案 之 前 并 无 任 何 不 良 的 犯 罪 记 录 , 相对 于 惯 犯 而 言 , 情 节 尚 轻 。 被 告 因 文 化 程 度 低 、 年 龄 小思 想 不 成 熟 , 一 时 贪 财 才 实 施 抢 夺 行 为 , 事 先 并 无 任何 预 谋 及 计 划 , 是 偶 犯 ,
16、罪 行 不 大 , 可 以 救 治 , 望 法 官在 对 被 告 定 罪 量 刑 时 可 以 从 轻 、 减 轻 处 罚 。三 、 被 告 人 吴 X 是 未 成 年 人 , 依 法 应 当 从 轻 或 减 轻 处罚 。依 据 刑 法 第 十 七 条 第 三 款 的 规 定 , 已 满 十 四 周 岁不 满 十 八 周 岁 的 人 犯 罪 , 应 当 从 轻 或 者 减 轻 处 罚 。 根 据被 告 人 户 籍 所 在 地 派 出 所 出 具 的 户 籍 证 明 , 吴 X 出 生于 1987 年 5 月 13 日 , 而 本 案 的 作 案 时 间 为 2004 年4 月 22 日 , 被
17、告 人 作 按 时 未 满 18 周 岁 , 具 有 法 定 从轻 、 减 轻 处 罚 的 情 节 。综 上 所 述 , 被 告 人 吴 X 的 行 为 虽 然 触 犯 了 刑 法 第二 百 六 十 七 条 第 一 款 的 规 定 , 构 成 抢 夺 罪 。 但 是 被 告 人犯 罪 时 未 满 十 八 周 岁 , 依 照 刑 法 相 关 规 定 , 应 当从 轻 或 减 轻 处 罚 。 以 上 事 实 和 情 节 请 法 官 在 定 罪 量 刑 时予 以 充 分 考 虑 , 本 着 惩 罚 教 育 相 结 合 的 方 针 , 给 予 被 告人 改 过 自 新 的 机 会 , 对 被 告 人
18、吴 达 军 从 轻 或 减 轻 判 处 刑罚 。此 致广 州 市 荔 湾 区 人 民 法 院辩 护 人 : 年 月 日三 、 代 理 意 见 书又 称 为 代 理 词 , 是 民 事 案 件 、 经 济 案 件 、 行 政 诉讼 案 件 包 括 刑 事 自 诉 案 件 的 ( 一 审 、 二 审 或 再 审 ) 代理 人 在 法 庭 辩 论 阶 段 代 表 原 告 或 被 告 一 方 为 维 护 其 合 法权 益 所 作 的 综 合 发 言 。 代 表 原 告 一 方 的 代 理 词 , 其 作 用在 于 进 一 步 论 证 和 补 充 原 来 起 诉 状 的 内 容 ; 代 表 被 告 一方
19、 的 , 其 作 用 在 于 答 辩 原 告 提 出 的 指 控 , 因 此 , 从 某 种意 义 上 说 , 原 告 一 方 的 代 理 词 近 似 于 公 诉 意 见 书 , 被 告一 方 代 理 词 近 似 于 辩 护 词 。代 理 词 一 般 在 阅 卷 、 调 查 、 与 委 托 人 取 得 委 托 权 限 内的 一 致 意 见 、 确 定 代 理 观 点 和 代 理 方 案 之 后 撰 写 , 反 映代 理 人 对 案 件 的 基 本 观 点 , 在 法 庭 调 查 后 , 法 庭 辩 论 开始 阶 段 原 被 告 双 方 的 代 理 人 首 先 分 别 宣 读 各 自 的 代 理
20、 词 ,是 代 理 人 在 法 庭 辩 论 阶 段 发 言 的 基 础 。代理词的结构与辩护词大体相同,由序言、正文(代理意见)、结尾三部分组成。、序言序言部分也是先写称呼语(审判长、审判员),然后申明代理人的合法地位和出庭之前作了哪些工作,以及对全案的基本看法,进而引出对代理意见的阐述。、正文(代理意见)这是代理词的正文和核心。这一部分应根据具体案情,被代理人所处的诉讼地位、诉讼目的和请求以及被代理人与对方当事人的关系等因素,来确定其内容。代理意见的内容主要应从以下几方面进行阐述;)陈述纠纷事实,提出有关证据,反驳对方不实之处。)对纠纷的主要情节、形成纠纷的原因以及双方当事人争执的焦点进行分
21、析,以分清是非,明确责任,认定性质。)阐明当事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促使当事人彼此之间互相谅解,把权利和义务有机地统一起来。)提出对纠纷解决的办法和意见。这部分内容既要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要考虑有利于纠纷的解决。)如写二审代理词,还应对原判决进行评论,并提出要求和意见。、结束语结束语是代理词的结论,主要写明两点内容:)在阐明代理意见的基础上,明确代理词的中心思想,即对全案的看法。)向法庭提出对本案的处理意见和建议,供双方当事人在协商时和法庭裁判时参考。最 后 是 致 送 单 位 和 落 款 、 日 期 。范 文 代 理 词审判长、审判员:*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原告肖亮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与被告
22、肖鹏、肖哲遗产继承纠纷一案的一审诉讼代理人。今天依法出庭,参与本案的诉讼活动。受理此案后,本代理人根据原告的主张,搜集了原告的主张赖以成立的证据,参与了庭审调查和质证。下面根据庭审质证和认证的证据及相关的法律规定,发表如下代理意见,希望合议庭采纳。代理人认为,原告的诉讼请求成立,其主要事实和理由如下:一、肖立于 2004 年 5 月 17 日病死,且生前留有两份遗嘱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认定。原告方在庭审中提供了肖立死亡的证明,能证实肖立于 2004 年 5 月 17 日病死;提供肖立生前的两份符合法律规定的遗嘱,能够证实,肖立在生前对自己财产的处理。在庭审质证中,被告肖鹏、肖哲对以上证据
23、并没有提出异议,因此应予以认定。二、继承时间应以肖立实际死亡时间为准。虽然肖立离家 6年时间下落不明,法院依肖明和原告肖亮的申请宣告肖立死亡,这从原告方提供的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书可以得到证实,但现已证实肖立实际死亡时间,依有关规定,当宣告死亡时间和实际死亡时间不一致,而使有关权利人的利益发生冲突时,应以实际死亡的时间为准,因此应认定继承时间以肖立实际死亡的时间,而非法院宣告肖立死亡的时间。法院应相应地撤销死亡宣告的判决。三、肖立所立第一份遗嘱合法有效,原告肖亮依该遗嘱继承120 平方的房屋一套。从原告提供的证实可以证实,该遗嘱是肖立生前依法律规定的代书遗嘱,且原告原属肖立的次子,其内容符合法律
24、规定,因此,原告可按该遗嘱继承 120 平方米的房屋一套。四、肖立所立的第二份遗嘱无效,被告肖哲没有继承权。第二份遗嘱虽然从形式上符合法律规定,但肖哲是被继承人肖立二哥的儿子,不属于法定继承人之列,故该遗嘱应属于遗赠,但肖哲在二个月内未作出是否继承的表示,依继承法规定,视为放弃继承,现已满二个月时间,因此肖哲没有继承权。五、被告肖鹏属代位继承。被告之父肖明是被继承人肖立的长子,其肖立死亡之前已死亡,因此肖鹏可代位继承,即可依遗嘱继承古画五幅,及与原告共同继承其他遗嘱未列明的遗产。综上观点,本代理人认为,原告的诉讼请求合理、合法,有理有据,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以上代理意见,望能得到合议庭的重视和采纳。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XXX(X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