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九条: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四条: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但是,女职工要求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一条: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见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中第五、六、七条规定)的劳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
2、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哺乳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三条: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一条、女职工怀孕不满 4 个月流产时,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 15 天至 30 天的产假;怀孕满 4 个月以上流产时,给予 42 天产假。产假期间,工资照发。 女职工妊娠不满 12 周(含)流产的产假为 15 天; 12 周以上 16 周(含)以内流产的产假为30 天;16 周以上 28 周(含)以内流产的产假为 42 天。怀孕 28 周以上终止妊
3、娠的享受正常生育产假 90 天,其中包括产前休假 15 天。 怀孕期:产前检查时间也算作劳动时间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七条: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当算作劳动时间。 分娩期:90 天(产前 15 天)+难产 15 天+多胞胎 15 天(每多生一个加 15 天)晚婚晚育夫妻双方中有一方可申请加 30 天产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二条: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八条 女职工产假为 90 天,其中产前休假 15 天。难产的,增加产假 15 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 15 天。 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第十四条 女职工正常生育
4、的产假为 90 天;难产的增加15 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 1 个婴儿增加 15 天,晚育的增加 30 天。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九条: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 (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 30 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 30 分钟。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二条、女职工怀孕,在本单位的医疗机构或者指定的医疗机构检查和分娩时,其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费用由原医疗经费渠道开支
5、。 (根据各地政策,报销范围有差异)再次归纳:现在绝大多数的孕妈咪都是职业女性,所以,怀孕生产常是就业或复职时面临的难题之一。好多妈妈都遇到了不公平的待遇。我们总结了以下经验,希望准妈妈们保护好自己,了解自己在怀孕时应享有的权利。怀孕妇女的权利须知身为职业妇女,一旦怀孕,常在工作中收到某种约束,有些单位也会出现以怀孕作为理由辞退女职工的情况,从而导致怀孕妇女在工作职场上受到不公平的待遇。那么,怀孕妇女应享有的权利是什么呢?一、孕妇享有不被辞退的权利一般而言,怀孕妇女在妊娠期间可能发生的劳资问题,大约分为下列几种:1、怀孕解雇这可以分为依约定解雇,未依约定解雇两种。前者是指在女性上班就职时,雇主
6、会要求职员签署一份只要怀孕就自动辞职的协议书。而未依约定解雇者,则是并未签署任何协议书,雇主却自行解雇怀孕妇女。2、产后解雇是指怀孕妇女在产后再回到工作职场,却遭受解雇。事实上,即使劳工依合约签署了妊娠期自动离职的协议书,但在法律上来说,仍然是无效的。权利须知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明确规定:任何单位不得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为由,辞退女职工或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劳动法第 29 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劳动法第 26、27 条的规定(见下)解除劳动合同。劳动法第 26 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 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
7、本人。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劳动法第 27 条: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要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 30 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另外,女职工在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应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
8、期、产期和哺乳期满为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 号)二、女职工的劳动保护1、孕妇享有不被降低工资的权利在我国,工资分配实行男女同工同酬,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 全职妈妈重入职场成本分析2、女职工在孕期禁止从事铅、贡、苯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作业,制药作业中从事抗癌药物及乙烯雌酚生产的作业,作业场所放射性物质超剂量的作业,人力进行土方和石方的作业,强体力作业,伴有全身强烈振动的作业、工作中需频繁弯腰、下蹲、攀高的作业和高处作业等。(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劳安字19902 号)3、关于女职工的劳动时间安排
9、, 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规定:女职工怀孕期间不得延长劳动时间,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怀孕女职工不能胜任原劳动的,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劳动。怀孕 7 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应当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和适当减轻工作。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期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算作劳动时间,即按出勤对待,不能按病假、事假、矿工处理。对在生产第一线的女职工,要相应地减少生产定额,以保证产前检查时间。三、关于产假产假时间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女职工产假为九十天,其中产前休假十五天。难产的,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 ”流产产假女职工劳
10、动保护规定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其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 ”具体时间可以根据各地各行业的规定或由所在单位酌情考虑。上班期间哺乳假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九条:“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 30 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 30 分钟。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丈夫休护理假丈夫休护理假受是否是晚育及所在省份的规定。大多数省份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条例中都规定了晚育者丈夫休护理假的时间,一
11、般在 7 到 10 天左右,有的地方如河南省可长达一个月呢!晚育者产假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十五条:“公民晚婚晚育,可以获得延长婚假、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 ”各地规定不一,具体参照所在省份的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条例 。怀孕期间工作安排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七条规定:“女职工在怀孕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对不能胜任原劳动的,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劳动。怀孕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的女职工,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在劳动时间内应当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产前
12、检查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七条规定第三款规定:“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当算作劳动时间。 ”单位不应当以此为理由扣发工资。职业准妈妈如何请产假?对上班族准妈妈来说,首先要面对的是处理产假与工作的关系,因为只要事先做好职场上的准备,才能让产假无后顾之忧。产假期有正常的工资的,但是过了之后请假,你们公司请假都有钱补?你们公司请假都有钱补?你们公司请假都有钱补?你们公司请假都有钱补?你们公司请假都有钱补?你们公司请假都有钱补?你们公司请假都有钱补?你们公司请假都有钱补?你们公司请假都有钱补?你们公司请假都有钱补?你们公司请假都有钱补?你们公司请假都有钱补?你们公司请假都有钱补?你们公
13、司请假都有钱补?你们公司请假都有钱补?你们公司请假都有钱补?你们公司请假都有钱补?分享给你的朋友吧:i 贴吧 新浪微博 腾讯微博 QQ 空间 人人网 豆瓣 MSN 对我有帮助8 回答时间:2009-7-18 23:16 | 我来评论 向 TA 求助 回答者: huangdaoliang1 | 三级 擅长领域: 暂未定制 参加的活动: 暂时没有参加的活动 相关内容 2011-5-9 上海劳动法我已经退休了,现在一家公司做,请问我能不能享受该公司的年. 2 2011-4-15 上海劳动法 2011-4-13 2011 年上海劳动法 2011-4-10 按上海劳动法自离有没有工资? 3 2011-3-23 有关上海劳动法 更多关于上海市劳动法的问题 查看同主题问题: 上海 劳动法 其他回答 共 4 条 上海劳动法关于陪产假的规定文章来源:中顾网 作者:佚名 点击数:22681 评论:0 条 更新时间:2009-5-7 9:15:43 推荐阅读:陪产假 上海劳动法关于陪产假的规定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三条 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的晚育妇女,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晚育假三十天,其配偶享受晚育护理假三天。晚婚假期间享受婚假同等待遇,晚育假、晚育护理假期间享受产假同等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