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吴川市人民政府 办 公室文件吴府办201825 号吴 川 市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室 关 于 印 发 吴 川 市 政 府 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各 镇 人 民 政 府 ,各 街 道 办 事 处 ,市 经 济 开 发 区 管 委 会 ,吴 川 工 业 园管委会,市府直属有关单位:吴川 市 政 府 性 债 务 风 险 应 急 处 置 预 案 业 经 市 人 民 政 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财政局反映。吴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6月13日2吴川市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目录1 总则1.1 目的1.2 工作原则1.3 编制依据1.4 适用范围
2、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2.1 应急组织机构2.2 部门职责3 预警和预防机制3.1 预警监测3.2 信息报告3.3 分类处置4 应急响应机制4.1 分级响应和应急处置4.2 地方政府财政重整计划4.3 舆论引导4.4 应急终止5 后期处置5.1 应急处置记录及总结5.2 评估分析36 保障措施6.1 通信保障6.2 人力保障6.3 资源保障6.4 安全保障6.5 技术储备与保障6.6 责任追究7 附则7.1 预案管理7.2 预案解释7.3 预案实施时间41 总则1.1 目的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国办函2016 88 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
3、发广东省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粤办函2017729 号)精神, 建立健全政府性债务风险应 急处置工作机制,坚持快速响应、分类施策、各司其职、协同联动、稳妥处置,牢牢守住不发生区域性系统性风险的底线,切实防范和化解财政金融风险,维护全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健康发展。1.2 工作原则1.2.1 分级负责各镇(街道)、各有关单位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加强对政府性债 务 风 险 应 急 处 置 的 工 作 。各 镇 (街 道 )按 照 属 地 原 则 ,各 负 其 责。1.2.2 及时应对坚持预防为主、预防和应急处置相结合,加强对政府性债务风险的监控,及时排查风险隐患,妥善处置风险事件。1.2.3
4、依法处置政府 性 债 务 风 险 事 件 应 急 处 置 应 当 依 法 合 规 ,尊 重 市 场 化原则,充分考虑并维护好各方合法权益。1.3 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 4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国办函2016 88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 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粤办函2017 729号)等文件。1.4 适用范围本预案所称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是指地方政府已经或者可5能无法按期支付政府债务本息,或者无力履行或有债务法定代偿责任,容易引发财政
5、金融风险,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本预案所称存量债务,是指清理甄别工作认定的2014年末地方政府性债务,包括存量政府债务(一般债务和专项债务)和存量或有债务(政府负有担保责任的债务和政府可能有一定救助责任的债务)。1.4.1 政府债务风险事件(1)政府债券风险事件:指省政府发行转贷我市的一般债券、专项债券还本付息出现违约。(2)其他政府债务风险事件:指除政府债券外的其他存量政府债务还本付息出现违约。1.4.2 或有债务风险事件(1)政府提供担保的债务风险事件:指由企事业单位举借、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提供担保的存量或有债务出现风险,政府需要依法履行担保责任或相应民事责任却无力承担。(2
6、)政府承担一定救助责任的债务风险事件:指企事业单位因公益性项目举借、由非财政性资金偿还,地方政府在法律上不承担偿债或担保责任的存量或有债务出现风险,政府为维护经济安全或社会稳定需要承担一定救助责任却无力救助。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2.1 应急组织机构为切实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市人民政府成立市政府性债务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债务管理领导小组),作为非常设机构,负责领导我市政府性债务日常管理。当我市出现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时,根据需要转为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应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债务应急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指挥风险事件应对工作。市债务管理领导小组(市债务应急领导小组)由市政府主要6负责人任
7、组长,成员单位包括市财政局、发改局、审计局、金融办、湛江银监分局吴川监管办、人民银行吴川支行等,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适时调整成员单位。市债务管理领导小组(市债务应急领导小组)负责解决协调市政府性债务重大问题的研究、决策、管理和监督,审定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的政策措施建议。实行不定期联席会议制度,会议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召集各成员单位参加。会议内容主要包括通报市政府性债务基本情况、金融机构贷款情况、政府融资平台机构增减情况以及审计监督情况等;对各单位进行的公益性项目融资进 行 风 险 评 定 和 规 范 性 审 核 ;研 究 市 政 府 性 债 务 风 险 防 控 措 施 等。领导小组办公室承担领导小组日
8、常工作,负责领导小组会议的 筹 备 、组 织 和 会 务 工 作 ,起 草 印 发 会 议 纪 要 ;检 查 、督 促 各 有 关部门落实上级政府及领导小组的决策部署;研究政府性债务管理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提出相应的解决措施建议;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2.2 部门职责2.2.1 市府办:加强对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工作的调度,协调解决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2.2.2 市财政局:对地方政府性债务实行归口管理,承担市债务管理领导小组(市债务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能,负责债务风险日常监控和定期报告,组织提出债务风险应急措施方案;健全和完善债务管理制度,做好债务规模控制、债券发行、预算管理、统
9、计分析和风险监管工作。2.2.3 债务单位行业主管部门:作为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的责任主体,负责定期梳理本行业政府性债务风险情况,督促举借债务或使用债务资金的有关单位制定本单位债务风险应急预案;当出现债务风险事件时,落实债务还款资金安排,并及时向债务应急领导小组报告。72.2.4 市发改局:负责评估本地区投资计划和项目,根据应急需要调整投资计划,牵头做好企业债券风险的应急处置工作。2.2.5 市 审 计 局 :负 责 对 政 府 性 债 务 风 险 事 件 开 展 审 计 ,明 确有关 单 位 和 人 员 的 责 任 ;依 法 加 强 对 地 方 政 府 性 债 务 的 审 计 监 督。2.
10、2.6 市金融办:按照职能分工协调所监管的地方金融机构配合开展政府性债务风险处置工作。2.2.7 湛江银监分局吴川监管办:指导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做好风险防控,协调银行业金融机构配合开展风险处置工作,牵头做好银行贷款、信托、非法集资等风险处置工作。2.2.8 人民银行吴川支行:负责开展金融风险监测与评估,牵头 做 好 区 域 性 系 统 性 金 融 风 险 防 范 和 化 解 工 作 ,维 护 金 融 稳 定。2.2.9 其他部门(单位):负责定期梳理本单位、本系统、本行业政府性债务风险情况,督促举借债务或使用债务资金的有关单位制定本单位债务风险应急预案;当出现债务风险事件时,落实债务还款资金安排
11、,落实政府性债务偿还化解责任,及时向债务应急领导小组报告。3 预警和预防机制3.1 预警监测市财政局要按照省财政厅相关规定做好全市政府性债务风险评估和预警工作,及时实施风险评估和预警,做到风险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确保不被财政部或省财政厅列为政府性债务风险预警地区和提示地区名单,一旦被列入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有效降低和化解债务风险,并将本地区债务风险化解规划情况报送市政府。市财政局和各预算单位应当将政府及其部门与其他主体签署协议承诺用以后年度财政资金支付的事项,纳入监测范围防范财政风险。市财 政 局 和 各 预 算 单 位 应 当 定 期 排 查 风 险 隐 患 ,防 患 于 未 然。83.2
12、信息报告各镇(街道)、各有关单位应当建立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报告制度,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市政府,不得瞒报、迟报、漏报、谎报。3.2.1 政府债务风险事件报告各预算单位预计无法按期足额支付到期政府债务本息的,应当提前2个月以上向市政府报告,并抄送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接报后应当立即将相关情况通报市债务应急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发生突发或重大情况,各预算单位可以直接向市政府报告,并抄送市财政局。3.2.2 或有债务风险事件报告政府或有债务的债务人预计无法按期足额支付或有债务本息的,应当提前1个月以上向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报告,经财政部门会同主管部门确认无力履行法定代偿责任或必要救助责任后,由主管部门向市政
13、府报告,并抄送上级财政部门。3.2.3 报告内容包括预计发生违约的地方政府性债务类别、债务人、债权人、期限、本息、原定偿还安排等基本信息,风险发生原因,事态发展趋势,可能造成的损失,已采取及拟采取的应对措施等。3.2.4 报告方式一般采取书面报告形式。紧急情况下可采取先电话报告后书面报告的方式。3.3 分类处置3.3.1 政府债券对政府债券,市政府依法承担全部偿还责任。3.3.2 非政府债券形式的存量政府债务9对非政府债券形式的存量政府债务,经地方政府、债权人、企事业单位等债务人协商一致,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等有关规定分类处理:(1)债权人同意在规定期限内置换为政府债券的,政
14、府不得拒绝相关偿还义务转移,并应承担全部偿还责任。政府应当通过预算安排、资产处置等方式积极筹措资金,偿还到期政府债务本息。(2)债权人不同意在规定期限内置换为政府债券的,仍由原债务人依法承担偿债责任。政府作为出资人在出资范围内承担有限责任。3.3.3 存量或有债务(1)存量担保债务。存量担保债务不属于政府债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规定,除外国政府和国际经济组织贷款外,政府及其部门出具的担保合同无效,政府及其部门对其不承担偿债责任,仅依法承担适当民事赔偿责任,但最多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担保额小于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二分之一的,以担保额为限。具体金额由政府、债 权人
15、 、债 务 人 参 照 政 府 承 诺 担 保 金 额 、财 政 承 受 能 力 等 协 商 确 定。(2)存量救助债务。存量救助债务不属于政府债务。对政府可能承担一定救助责任的存量或有债务,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实施救助,但保留对债务人的追偿权。3.3.4 新发生的违法违规担保债务对2014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施行以后政府违法违规提供担保承诺的债务,参照3.3.3条第(1)项依法处理。3.3.5 其他事项政府性债务风险分类处置的具体办法详见财政部印发的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分类处置指南(财预2016 152号)。104 应急处置4.1 分级响应和应急处置按照财政部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分类处置指南
16、,妥善处理政府性债务偿还问题。同时,加强财政资金流动性管理,避免出现因流动性管理不善导致政府性债务违约。对因无力偿还政府性债务本息或无力承担法定代偿责任等引发风险事件的,根据债务风险等级,相应及时实行分级响应和应急处置。 4.1.1 级(一般)债务风险事件应急响应(1)市债务管理领导小组转为债务应急领导小组,对风险事件进行研判,查找原因,明确责任,立足自身化解债务风险。以一般公共预算收入作为偿债来源的一般债务违约的,在保障必要的基本民生支出和政府有效运转支出前提下,可以采取调减投资计划、统筹各类结余结转资金、调入政府性基金或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动用预算稳定调节基金或预备费等方式筹措资金偿还,
17、必要时可以处置政府资产。对政府提供担保或承担必要救助责任的或有债务,政府无力承担相应责任时,也按照上述原则处理。以政府性基金收入作为偿债来源的专项债务,因政府性基金收入不足造成债务违约的,在保障部门基本运转和履职需要的前提下,通过调入项目运营收入、调减债务单位行业主管部门投资计划、处置部门和债务单位可变现资产、调整部门预算支出结构、扣减部门经费等方式筹集资金偿还债务。对部门提供担保形成的或有债务,政府无力承担相应责任时,也按照上述原则处理。因债权人不同意变更债权债务关系或不同意置换,导致存量政府债务无法在规定期限内依法转换成政府债券的,原有债权债务关系不变,由债务单位通过安排单位自有资金、处置
18、资产等方式自筹资金偿还。若债务单位无力自筹资金偿还,可按市场11化原则与债权人协商进行债务重组或依法破产,政府在出资范围内承担有限责任。对政府或有债务,也按上述原则处理。出现债务风险事件后,在恢复正常偿债能力前,除国务院确定的重点项目外,原则上不得新上政府投资项目。在建政府投资项目能够缓建的,可以暂停建设,腾出资金依法用于偿债。(2)市债务管理领导小组或债务应急领导小组认为确有必要时,可以启动财政重整计划。年度一般债务付息支出超过当年一般公共预算支出 10%的,或者专项债务付息支出超过当年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 10%的,市债务管理领导小组或债务应急领导小组必须启动财政重整计划。(3)市政府将债务
19、风险应急处置情况向省政府报备。可能 引 发 群 体 性 事 件 的 ,及 时 通 报 相 关 单 位 做 好 应 对 处 置 准 备。4.1.2 级(较大)债务风险事件应急响应除采取级(一般)债务风险事件应对措施外,还采取以下升级应对措施:(1)市债务管理领导小组转为债务应急领导小组,将债务风险情况和应急处置方案专题向上级债务管理领导小组报告。(2)市政府偿还省政府代发的到期政府债券(包括一般债券和专项债券)有困难时,将申请由上级财政先行代垫偿还,事后扣回。(3)市政府将债务风险应急处置进展情况和处置结果上报省政府,并抄送省财政厅。4.1.3 级(重大)债务风险事件应急响应除采取级(一般)、级
20、(较大)债务风险事件应对措施外,还采取以下升级应对措施:统筹本级财力仍无法解决到期债务偿债缺口并且影响政府正常运转或经济社会稳定的,可以向省级债务应急领导小组申请12救助,申请内容主要包括债务风险情况说明、应急方案及已采取的应急措施、需上级政府帮助解决的事项等。41.4 I 级(特大)债务风险事件应急响应除采取级(一般)、级(较大)、级(重大)债务风险事件应对措施外,还采取以下升级应对措施:建立债务风险处置信息定期向省级债务应急领导小组报告的机制,重大事项必须立即报告。4.2 地方政府财政重整计划实施地方政府财政重整计划必须依法履行相关程序,保障必要的基本民生支出和政府有效运转支出,要注重与金
21、融政策协调,加强与金融机构的沟通,不得因为偿还债务本息影响政府基本公共服务的提供。财政重整计划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拓宽财源渠道。加大清缴欠税欠费力度,确保应收尽收。落实国有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增加政府资源性收入。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财税优惠政策外,可以暂停其他财税优惠政策,待风险解除后恢复。(2)优化支出结构。财政重整期内,除必要的基本民生支出和政府有效运转支出外,视债务风险事件等级,本级政府其他财政支出应当保持“零增 长” 或者大力压减。一是 压缩基本建设支出。不得新批政府投资计划,不得新上政府投资项目;不得设立各类需要政府出资的投资基金等,已设立的应当制定分年退出计划并严格
22、落实。二是压缩政府公用经费。实行公务出国(境)、培训、公务接待等项目“零支出 ”,大力压缩政府咨 询、差旅、劳务等各项支出。三是控制人员福利开支。机关事业单位暂停新增人员,必要时采取核减机构编制、人员等措施;压减直至取消编制外聘用人员支出。四是清理各类对企事业单位的补助补贴。暂 停 或 者 取消 本 地 出 台 的 各 类 奖 励 、对 企 业 的 政 策 性 补 贴 和 贴 息、非 基 本 民 生类 补 贴 等 。五 是 调 整 过 高 支 出 标 准 ,优 先 保 障 国 家 出台的教育、13社保、医疗、卫生等重大支出政策,本地支出政策标准不得超过国家统一标准。六是暂停土地出让收入各项政策
23、性计提。土地出让收入扣除成本性支出后应全部用于偿还债务。(3)处置政府资产。指定机构统一接管政府及其部门拥有的各类经营性资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国有股权等,结合市场情况予以变现,多渠道筹集资金偿还债务。(4)申 请 省 级 救 助 。采 取 上 述 措 施 后 ,市 财 政 收 支 仍 难 以 平衡的,可以向省政府申请临时救助,包括但不限于:代偿部分政府债务,加大财政转移支付力度,减免部分专项转移支付配套资金。待财政重整计划实施结束后,由省政府自行决定是否收回相关资金。(5)加强预算审查。实施财政重整计划后,市政府涉及财政总预算、部门预算、重点支出和重大投资项目、政府债务等事项,在依法报市人民
24、代表大会或其常委会审查批准的同时,必须报上级政府备案。(6)改进财政管理。实施中期财政规划管理,妥善安排财政收支预算,严格做好与化解政府性债务风险政策措施的衔接。4.3 舆论引导根据处置债务风险事件的需要,市债务应急领导小组应当及时跟踪和研判舆情,健全新闻发布制度,指定专门的新闻发言人,统一对外发布信息,正确引导舆论。4.4 应急终止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得到缓解、控制,市政府实现财政重整目标,经上级政府债务管理领导小组或债务应急领导小组同意,终止应急措施。5 后期处置5.1 应急处置记录及总结14在债务风险事件应急处置过程中,应当详尽、具体、准确地做 好 工 作 记 录 ,及 时 汇 总 、妥
25、善 保 管 有 关 文 件 资 料 。应 急 处 置结束后,要及时形成书面总结,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和上级政府报告。5.2 评估分析建立健全债务风险事件应急处置情况评估机制。评估内容主要包括:债务风险事件形成原因、应急响应过程、应急处置措施、应急处置效果以及对今后债务管理的持续影响等。相关部门要根据评估结果,及时总结经验教训,修订完善应急处置预案。债务风险事件应急处置结束后,市债务管理领导小组要在15日内组织开展评估分析,并向上级债务管理领导小组报告。6 保障措施6.1 通信保障债务风险单位要保持应急指挥联络畅通,指定联络员,提供单位地址、办公电话、手机、传真、电子邮箱等多种联系方式。6.2
26、 人力保障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队伍建设,提高相关人员政策理论、日常管理、风险监测、应急处置、舆情应对等业务能力。债务风险单位要安排专门人员具体落实相关工作。6.3 资源保障债务 风 险 单 位 要 统 筹 使 用 单 位 自 有 资 金 、资 产 等 可 偿 债 资 源,为偿还债务提供必要保障。6.4 安全保障应急处置过程中,对可能影响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事件,要提前防范、及时控制、妥善处理;要遵守保密规定,加强涉密信息管理,严格控制知悉范围。6.5 技术储备与保障15市债务应急领导小组可以根据需要建立咨询机制,抽调有关专业人员组成债务风险事件应急专家组,参加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技术、法律等方面支
27、持。6.6 责任追究6.6.1 违法违规责任范围(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规定的下列行为:政府债务余额超过经批准的政府债务限额;政府及其部门通过发行地方政府债券以外的方式举借政府债务,包括但不限于通过企事业单位举借政府债务;举借政府债务没有明确的偿还计划和稳定的偿还资金来源;政府 或 其 部 门 违 反 法 律 规 定 ,为 单 位 和 个 人 的 债 务 提 供 担 保;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的;政府债务资金没有依法用于公益性资本支出;增加举借政府债务未列入预算调整方案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批准;未按规定对举借
28、政府债务的情况和事项作出说明、未在法定期限内向社会公开;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2)违反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等有关政策规定的下列行 为:政府及其部门在预算之外违法违规举借债务;金融机构违法违规向地方政府提供融资,要求地方政府违法违规提供担保;政府及其部门挪用债务资金或违规改变债务资金用途;政府及其部门恶意逃废债务;债务 风 险 发 生 后 ,隐 瞒 、迟 报 或 授 意 他 人 隐 瞒 、谎 报 有 关 情 况;其他违反财政部等部门制度规定的行为。166.6.2 责任追究程序(1)市债务管理领导小组组织有关部门,对发生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的单位开展专项调
29、查或专项审计,核实认定债务风险责任,提出处理意见,形成调查或审计报告,报市政府审定。(2)市政府将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处置纳入政绩考核范围。视债务风险事件形成原因和时间等情况,有关任免机关、监察机关、银监部门根据有关责任认定,依纪依法对相关责任单位和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对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进行处理。7 附则7.1 预案管理本预案由市财政局制订,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本预案实施后,市财政局应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宣传、培训,加强业务指导,并根据实施情况适时进行评估和修订。7.2 预案解释本预案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7.3 预案实施时间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公开方式:主动公开抄送:市 委 办 公 室 ,市 人 大 常 委 会 办 公 室 ,市 政 协 办 公 室 ,市 纪 委 ,市 法 院 ,市 检 察 院 ,驻 吴 有 关 单 位 ,各 人 民 团 体。吴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 年 6 月 13 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