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注射用重组人干扰素 1bZhusheyong Chongzu Ren Ganraosu 1bRecombinant Human Interferon 1b for Injection本品系由高效表达人干扰素 1b 基因的大肠杆菌,经发酵、分离和高度纯化后冻干制成。含适宜稳定剂,不含防腐剂和抗生素。1 基本要求生产和检定用设施、原料及辅料、水、器具、动物等应符合“凡例”的有关要求。2 制造2 .1 工程菌菌种2.1.1 名称及来源重组人干扰素 1b 工程菌株系由带有人干扰素 1b 基因的重组质粒转化的大肠杆菌菌株。2.1.2 种子批的建立应符合“生物制品生产检定用菌毒种管理规程”的规定。2.1.
2、3 菌种检定主种子批和工作种子批的菌种应进行以下各项全面检定。2.1.3.1 划种 LB 琼脂平板应呈典型大肠杆菌集落形态,无其他杂菌生长。2.1.3.2 染色镜检应为典型的革兰阴性杆菌。2.1.3.3 对抗生素的抗性应与原始菌种相符。2.1.3.4 电镜检查(工作种子批可免做)应为典型大肠杆菌形态,无支原体、病毒样颗粒及其他微生物污染。2.1.3.5 生化反应应符合大肠杆菌生物学性状。2.1.3.6 干扰素表达量在摇床中培养,应不低于原始菌种的表达量。2.1.3.7 表达的干扰素型别应用抗 1b 型干扰素参考血清做中和试验,证明型别无误。2.1.3.8 质粒检查该质粒的酶切图谱应与原始重组质
3、粒相符。2.1.3.9 目的基因核苷酸序列检查(工作种子批可免做)目的基因核苷酸序列应与批准序列相符。2.2 原液2.2.1 种子液制备将检定合格的工作种子批菌种接种于适宜培养基(可含适量抗生素)中培养,供发酵罐接种用。2.2.2 发酵用培养基采用适宜的不含任何抗生素的培养基。2.2.3 种子液接种及发酵培养2.2.3.1 在灭菌培养基中接种适量种子液。2.2.3.2 在适宜的温度下进行发酵,应根据经批准的发酵工艺进行,并确定相应的发酵条件,如温度、pH 值、溶氧、补料、发酵时间等。发酵液应定期进行质粒丢失率检查(附录 G) 。2.2.4 发酵液处理用适宜的方法收集处理菌体。2.2.5 初步纯
4、化采用经批准的纯化工艺进行初步纯化,使其纯度达到规定的要求。2.2.6 高度纯化经初步纯化后,采用经批准的工艺进行高度纯化,使其达到 3.1 项要求,即为干扰素原液。加入适宜稳定剂,除菌过滤后于适宜温度下保存,并规定其有效期。2.2.7 原液检定按 3.1 项进行。2.3 半成品2.3.1 配制与除菌2.3.1.1 稀释液配制按经批准的配方配制稀释液。配制后应立即用于稀释。2.3.1.2 稀释与除菌将检定合格加稳定剂的干扰素原液用 2.3.1.1 项稀释液稀释至所需浓度。除菌过滤后即为半成品,保存于 28。2.3.2 半成品检定按 3.2 项进行。2.4 成品2.4.1 分批应符合“生物制品分
5、批规程”规定。2.4.2 分装及冻干应符合“生物制品分装和冻干规程”规定。2.4.3 规格应为经批准的规格。2.4.4 包装应符合“生物制品包装规程”规定。3 检定3.1 原液检定3.1.1 生物学活性依法测定(附录 C) 。3.1.2 蛋白质含量依法测定(附录 B 第二法) 。3.1.3 比活性为生物学活性与蛋白质含量之比,每 1mg 蛋白质应不低于 1.0107IU。3.1.4 纯度3.1.4.1 电泳法依法测定(附录 C) 。用非还原型 SDS-聚丙烯酰胺凝胶电泳法,分离胶胶浓度为 15%,加样量应不低于 10g(考马斯亮蓝 R250 染色法)或 5g(银染法) 。经扫描仪扫描,纯度应不
6、低于 95.0%。3.1.4.2 高效液相色谱法依法测定(附录 B) 。色谱柱以适合分离分子质量为 560kD 蛋白质的色谱用凝胶为填充剂;流动相为 0.1mol/L 磷酸盐-0.1mol/L 氯化钠缓冲液,pH7 .0;上样量不低于 20g,于波长280nm 处检测,以干扰素色谱峰计算理论板数应不低于 1000。按面积归一化法计算,干扰素主峰面积应不低于总面积的 95.0%。3.1.5 分子量依法测定(附录 C) 。用还原型 SDS-丙烯酰胺凝胶电泳法,分离胶胶浓度为 15%,加样量应不低于 1.0g,制品的分子质量应为 19.4kD1.94kD。3.1.6 外源性 DNA 残留量每 1 支
7、次人用剂量应不高于 10ng(附录 B) 。3.1.7 鼠 IgG 残留量如采用单克隆抗体亲和色谱法纯化,应进行本项检定。每 1 支次人用剂量鼠 IgG 残留量应不高于 100ng(附录 L) 。3.1.8 宿主菌蛋白残留量应不高于总蛋白质的 0.10%(附录 C) 。3.1.9 残余抗生素活性依法测定(附录 A) ,不应有残余氨苄西林或其他抗生素活性。3.1.10 细菌内毒素检查每 30 万 IU 应小于 10EU(附录 E 凝胶限量试验) 。3.1.11 等电点主区带应为 4.06.5,供试品的等电点与对照品的等电点图谱一致。 (附录 D) 。3.1.12 紫外光谱扫描用水或生理氯化钠溶液
8、将供试品稀释至约 100g/ml500g/ml,在光路 1cm、波长230nm360nm 下进行扫描,最大吸收峰波长应为 278nm3nm(附录 A ) 。3.1.13 肽图(至少每年测定 1 次)依法测定(附录 E) ,应与对照品图形一致。3.1.14 N-末端氨基酸序列(至少每年测定 1 次)用氨基酸序列分析仪测定,N -末端序列应为:(Met)-Cys-Asp-Leu-Pro -Glu-Thr-His-Ser-Leu-Asp-Asn-Arg-Arg-Thr-Leu。3.2 半成品检定3.2.1 细菌内毒素检查每 30 万 IU 应小于 10EU, 30 万 IU/支以上规格的,每支应小于
9、 10EU(附录 E 凝胶限量试验) 。3.2.2 无菌检查依法检查(附录 A) ,应符合规定。3.3 成品检定除水分测定外,应按标示量加入灭菌注射用水,复溶后进行其余各项检定。3.3.1 鉴别试验按免疫印迹法(附录 A)或免疫斑点法(附录 B)测定,应为阳性。3.3.2 物理检查3.3.2.1 外观应为白色薄壳状疏松体,加入注射用水后迅速复溶为澄明液体,不得含有肉眼可见的不溶物。3.3.2.2 可见异物依法检查(附录 B) ,应符合规定。3.3.2.3 装量差异按附录 A 中装量差异项进行,应符合规定。3.3.3 化学检定3.3.3.1 水分应不高于 3.0%(附录 D) 。3.3.3.2
10、pH 值应为 6.57.5(附录 A) 。3.3.3.3 渗透压摩尔浓度依法测定(附录 V H) ,应应符合按批准的标准执行要求 。 (附录 V H)3.3.4 生物学活性应为标示量的 80%150%(附录 C ) 。3.3.5 残余抗生素活性依法测定(附录 A) ,不应有残余氨苄西林或其他抗生素活性。3.3.6 无菌检查依法检查(附录 A) ,应符合规定。3.3.7 细菌内毒素检查每 1 支次人用剂量应小于 10EU(附录 E 凝胶限量试验) 。3.3.8 异常毒性检查依法检查(附录 F 小鼠试验法) ,应符合要求。4 保存、运输及有效期于 28避光保存和运输。自生产分装之日起,按批准的有效期执行。5 使用说明应符合“生物制品包装规程”规定和批准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