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河南省建筑节能材料及产品认证管理办法一、为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有效的开展建筑节能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和建设部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二、开展建筑节能材料及产品的认证工作,有利于保障建筑节能材料及产品健康发展,有利于加强本省境内建设工程中使用的建设产品质量的监督和管理,有利于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三、建筑节能材料及产品认证的具体组织和管理工作,由河南省建筑节能材料及产品认证办公室(以下简称“ 节能材料认证办公室”)负责。四、实行节能认证管理的产品,仅限于建筑节能材料及产品。对传统的建筑材料及制品,不实行节能认证管理。实行节能
2、认证管理的材料及产品根据相关标准及技术要求,经河南省建筑节能材料及产品认证办公室组织相关专家审核确定后,由省建设厅批准并颁发证书及节能标志。五、河南省境内企业及境外企业在河南代理商均可由河南省建筑节能材料及产品认证办公室自愿申请建筑节能材料及产品认证。六、河南省建筑节能材料及产品认证申请程序:1.填写河南省建筑节能材料及产品认证申请表一式三份,盖章后报送节能材料认证办公室进行初审。2.节能材料认证办公室组织对初审合格的企业进行考核(考核内容见河南省建筑节能材料及产品认证实施细则),对材料及产品进行抽样送专业检测部门检验;受检企业按规定提供受检产品,费用由认证申请单位承担。3.经节能材料认证办公
3、室组织专家审定合格的产品,由建设厅颁发“河南省建筑节能材料及产品认证证书”及节能标志,发布公告。七、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内,出现质量问题或违反证书、标志使用等有关规定的,由节能材料认证办公室报建设厅批准撤消节能认证证书及节能标志,并向社会公告。八、省辖市建委(建设局)相关管理部门的职责是:(一) 贯彻执行建筑节能材料、产品认证管理的相关政策规定;(二) 监督管理本市范围内已获认证的建筑节能材料及产品,做好横向协调工作,及时反馈节能认证材料及产品的工程应用情况。九、各建设、施工及房地产开发等单位承接的本省建设工程均应优先采用取得节能认证的材料和产品。十、认证证书和节能标志使用有效期为三年,期满自行无
4、效。有效期满,可经复检提出认证申请,由节能材料认证办公室审核,批注后继续使用。未重新提出申请的企业不得继续使用认证证书和节能标志。十一、各施工单位在使用认证产品时,仍按照有关规定对产品质量进行常规复验。十二、本管理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本办法由河南省建设厅责解释。河南省新型墙体材料确认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新型墙体材料质量和应用的监管,保证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促进新型墙体材料产业优化升级, 根据国办发 2005 33 号、豫政办 2005 86 号、豫政办 2009 35 号文及河南省政府令 2008 第 116 号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
5、域内从事新型墙体材料生产、销售、应用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新型墙体材料,是指具有资源综合利用、保护环境、节约土地和能源等特性,符合国家和本省相关产业政策要求的建筑墙体材料。新型墙体材料的范围按照国家和本省公布的新型墙体材料目录确定。新型墙体材料的生产技术、工艺、设备应符合省建设行政主管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规定要求。第四条 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确认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墙体材料改革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通过确认的新型墙体材料发给河南省新型墙体材料确认书(以下简称确认书)。确认书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发放和管理。确认工作实行省、市两级管理。省辖市负责确认产品的种类按省墙改
6、管理机构的规定执行,不得越权确认。第五条 取得确认书的新型墙体材料方可在全省建筑工程中推广使用,按有关规定返还预缴的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第二章 条件和程序第六条 申请确认书的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1 企业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2 新型墙体材料必须是列入国家及省新型墙体材料目录的产品。3 企业的生产规模、技术工艺、装备水平应符合国家和本省产业政策要求。4. 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标准、行业和地方标准;没有国家标准、行业和地方标准的,企业须制定企业标准报当地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产品需经省级有关部门鉴定。第七条 企业向所在省辖市墙改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经省辖市墙改管理机构初审合格后,报省墙改管理
7、机构审核。省外企业直接向省墙改管理机构申请,由省墙改管理机构组织确认。第八条 省内企业须提供下列资料:1 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确认申请表,一式三份;2. 营业执照及法人证明;3. 具有省级以上资质的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出具的产品质量检验报告( 6 个月内);4 企业概况和质量管理保证体系文件;5 产品标准;6. 主要原料配比单、工艺流程图;7 其他有关材料,主要包括:发展改革部门的备案或核准文件;土地使用证或县级以上国土资源部门批准建厂用地的文件、采矿许可证或采砂许可证;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上述文件中的 2 、 3 、 7 款需提供原件,审验后留存 A4 纸复印件。第九条 省外企业须提供下列资料:1 新
8、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证书;2 产品原产地省级墙材革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企业生产规模、工艺装备水平证明;3 具有省级以上资质的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出具的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报告原件( 6 个月内)。第三章 评审和确认第十条 省、省辖市墙改管理机构成立新型墙体材料确认委员会,确认委员会由 5 人以上的专家和管理人员组成。第十一条 省辖市墙改管理机构应责成确认委员会针对企业质量保证体系进行现场考核,并对申报产品的主要原料掺配比例进行现场核查及产品抽样。第十二条 质量保证体系考核内容主要包括:生产、计量、检验设备,管理规章制度,技术文件资料等。产品抽样检测数量必须达到相应标准规定的最低限量,并当场封样,于 15
9、 日内送达具有省级以上资质的质量监督检验机构进行检测。第十三条 确认委员会根据考核、核查和检测结果提出审查意见,合格者组织上报,不合格者,限期 2 个月整改,复查后仍不合格者,取消申请资格。第十四条 省墙改管理机构受理后,组织确认,必要时进行现场核查。对合格者,在有关媒体上公示 15 日,如无异议,颁发确认书。第十五条 对本县区无资源或资源严重不足的烧结制品企业,其产品确认实行预审、承诺、公示、稽查、标识制度。省墙改管理机构正式受理申报确认材料之日起,设立四个月的预审期。在预审期内,一经发现并查实有非法使用粘土等违规行为,即取消确认资格。第四章 动态管理第十六条 确认书有效期为两年。在有效期满
10、前三个月内,企业应向当地墙改管理机构提出复检换证申请,经复检合格的给予换证。凡不按期申报复检的企业,均按自动放弃处理。第十七条 企业复检换证时,应提供新型墙体材料确认复检换证申请表、质量保证体系自查报告、有关部门的质量监督检查报告、产品主要原料掺配比例核查报告、由省墙改管理机构组织的行业培训证书等。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复检换证:1 新型墙体材料抽检不合格、整改未完成的;2 经查实有弄虚作假行为的;3 同一企业被两次停用确认书的;4. 产品已不在新型墙体材料目录内的;5. 生产工艺、技术装备已落后,在规定期限未整改到位的;6. 不参加 省墙改管理机构组织的 行业培训活动的。第十九条 各
11、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所属墙改管理机构应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并对检查结果及时公告。第二十条 在确认书有效期内,产品监督检查不合格或者主要原料掺配比例违规的,由省墙改管理机构下达停用确认书通知。企业经过整改,由省辖市墙改管理机构验收合格后报省墙改管理机构批准恢复使用确认书。若在有效期内发生违法、违规和重大质量事故(包括二次检查不合格)的,由省墙改管理机构吊销确认书,并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报。第二十一条 本地生产、省内异地销售的新型墙体材料,须持确认书到销售地省辖市墙改管理机构备案。第二十二条 建立确认企业统计管理制度,各省辖市墙改管理机构要将新增确认企业情况随墙材革新统计季、年报上报省墙改管理机构。第二十三条 对于不在新型墙体材料目录内、但能够替代实心粘土砖的墙体材料,将另行制定管理办法。第五章 附 则第二十四条 确认书只对申报的产品有效。第二十五条 不得擅自印刷、涂改、倒卖、租借、转让确认书,违者将吊消确认书。 第二十六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墙改管理机构、确认委员会、产品质检机构及相关工作人员必须公正廉洁,不得滥用职权,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河南省墙体材料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 的通知(豫墙办 2005 24 号)同时废止。其它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