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朝阳社区火灾隐患整治工作方案为 进 一 步 摸 清 我 社 区 火 灾 隐 患 存 量 底 数 , 准 确 掌 握 我 社 区 消防 安 全 现 状 , 推 进 火 灾 隐 患 整 治 工 作 , 预 防 火 灾 事 故 发 生 , 减 轻火 灾 事 故 危 害 , 根 据 斗门区火灾隐患重点地区整治工作方案精神 , 制 定 本 方 案 。 一 、 主 要 任 务 与 工 作 目 标 以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消 防 法 、 区政府挂牌督办井岸镇火灾隐患整治工作方案 、 关于确定我区火灾隐患重点地区的通知等 法 律 、 法 规 、 规 章 为 依 据 , 按 照 “政 府 统 一 领 导
2、 、 部 门 依 法 监管 、 单 位 全 面 负 责 、 群 众 积 极 参 与 ”的 社 会 消 防 工 作 格 局 和 “标本 兼 治 、 重 在 治 本 ”的 指 导 思 想 , 广 泛 组 织 发 动 各 部 门 、 各 单 位和 广 大 人 民 群 众 进 行 一 次 火 灾 隐 患 全 面 整 治 , 摸 清 火 灾 隐 患 存 量 ,建 立 火 灾 隐 患 数 据 库 , 掌 握 和 分 析 火 灾 隐 患 现 状 , 找 准 制 约 隐 患整 改 的 突 出 问 题 , 落 实 整 治 火 灾 隐 患 工 作 责 任 制 , 切 实 做 到 火 灾隐 患 “不 增 新 量 、
3、 减 少 存 量 ”, 切 实 改 善 全 社 区 社 会 消 防 安 全 环境 。 二 、 组 织 领 导 为 扎 实 做 好 本 次 火 灾 隐 患 整 治 工 作 , 社 区 成 立 社 区 火 灾 隐 患整 治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 组 长 : 陈 光 伟 , 副 组 长 : 谢 宏 道 、 刘 春 林 ,成 员 : 杨 转 球 、 张 艳 英 、 陈 杰 怀 、 杨 丽 群 、 罗 惠 娴 、 钟 建 文 、 陈映 雅 。 三 、 整 治 工 作 范 围 及 重 点 问 题 ( 一 ) 整 治 工 作 范 围 。 社 区 从 事 第 二 产 业 、 第 三 产 业 的 全 部法
4、 人 单 位 、 产 业 活 动 单 位 和 个 体 工 商 户 。 ( 二 ) 整 治 工 作 重 点 问 题 。 一 是 设 施 问 题 , 包 括 火 灾 自 动 报警 、 自 动 灭 火 和 防 排 烟 系 统 等 自 动 消 防 设 施 缺 少 、 损 坏 以 及 安 装 、使 用 假 冒 伪 劣 消 防 产 品 等 问 题 ; 二 是 建 筑 问 题 , 包 括 安 全 出 口 、疏 散 通 道 、 防 火 分 区 不 符 合 国 家 工 程 建 筑 消 防 技 术 标 准 等 问 题 ;三 是 规 划 问 题 , 包 括 消 防 安 全 布 局 不 合 理 , 公 共 消 防 设
5、 施 不 足 或者 不 适 应 实 际 需 要 等 问 题 ; 四 是 区 域 问 题 , 未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划 分防 火 线 , 未 设 置 消 防 水 池 、 防 火 栓 、 手 抬 机 动 泵 等 消 防 设 施 , 城镇 社 区 居 民 区 和 集 生 产 、 销 售 、 储 存 、 居 住 为 一 体 的 “三 合 一 ”、“多 合 一 ”建 筑 群 存 在 的 耐 火 等 级 低 、 安 全 出 口 和 疏 散 通 道 堵 塞或 不 足 、 防 火 间 距 不 足 、 消 防 车 通 道 不 畅 、 消 防 水 源 缺 乏 等 问 题 。四 、 工 作 实 施 步 骤 (
6、 一 ) 动 员 部 署 阶 段 参 加 整 治 的 有 关 人 员 , 集 中 进 行 业 务 培 训 , 向 社 会 公 布 火 灾隐 患 举 报 、 投 诉 电 话 和 电 子 信 箱 , 倡 导 和 鼓 励 群 众 参 与 火 灾 隐 患整 治 工 作 , 形 成 良 好 的 舆 论 氛 围 。 ( 二 ) 组 织 实 施 阶 段 对 检 查 发 现 当 场 能 够 整 改 的 火 灾 隐 患 , 要 督 促 当 场 整 改 ; 对未 依 法 取 得 营 业 执 照 擅 自 从 事 经 营 活 动 的 无 照 经 营 行 为 , 要 移 交有 关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处 理 ; 对
7、 不 能 当 场 整 改 的 火 灾 隐 患 , 要 督 促 落实 整 改 责 任 , 确 保 消 防 安 全 , 并 详 细 记 录 火 灾 隐 患 情 况 。 对 辖 区 内 的 消 防 安 全 重 点 单 位 和 设 有 自 动 消 防 设 施 的 非 重 点单 位 进 行 检 查 , 对 能 立 即 改 正 的 火 灾 隐 患 要 责 令 立 即 改 正 ; 对 不能 立 即 改 正 的 火 灾 隐 患 , 要 依 法 责 令 单 位 限 期 改 正 ; 对 确 定 的 重大 火 灾 隐 患 要 依 法 责 令 限 期 改 正 , 并 及 时 将 情 况 上 报 井 岸 镇 安 监办
8、。 对 社 区 居 民 区 进 行 检 查 。 社 区 居 民 区 主 要 检 查 消 防 车 道 、 疏散 通 道 是 否 畅 通 , 防 火 间 距 是 否 符 合 有 关 规 定 , 是 否 存 在 “三 合一 ”现 象 等 内 容 。 检 查 结 束 后 要 将 检 查 登 记 表 格 , 汇 总 上 报 井岸 镇 安 监 办 。 ( 三 ) 总 结 阶 段 火 灾 隐 患 整 治 工 作 结 束 后 , 要 向 井 岸 镇 安 监 办 上 报 工 作 总 结 。对 整 治 数 据 进 行 综 合 分 析 , 准 确 掌 握 我 社 区 消 防 安 全 现 状 , 分 析火 灾 隐 患
9、 的 成 因 和 制 约 隐 患 整 改 的 难 点 , 提 出 加 强 消 防 工 作 的 对策 和 措 施 , 并 针 对 整 治 期 间 未 督 促 整 改 完 毕 的 火 灾 隐 患 , 制 定 监督 执 法 方 案 , 严 格 按 照 法 定 程 序 分 批 督 促 单 位 整 改 火 灾 隐 患 。 五 、 工 作 要 求 ( 一 ) 加 强 领 导 , 落 实 责 任 。 把 整 治 工 作 摆 到 重 要 议 事 日 程 ,落 实 工 作 责 任 , 明 确 职 责 , 避 免 推 诿 , 确 保 整 治 不 留 死 角 死 面 。对 工 作 不 力 、 消 极 应 付 的 个
10、 人 , 将 予 以 通 报 批 评 , 情 节 严 重 的 要依 法 追 究 有 关 领 导 和 工 作 人 员 的 责 任 。 ( 二 ) 部 门 联 动 , 形 成 合 力 。 与 社 区 各 部 门 要 加 强 沟 通 , 紧密 配 合 , 建 立 火 灾 隐 患 和 消 防 违 法 行 为 监 督 查 处 的 协 调 机 制 , 形成 工 作 合 力 , 共 同 整 治 火 灾 隐 患 。 ( 三 ) 把 握 舆 论 导 向 , 大 力 组 织 宣 传 。 通 过 海 报 、 宣 传 栏 、小 册 子 等 加 大 对 整 治 工 作 的 宣 传 报 道 力 度 , 大 力 宣 传 火
11、 灾 隐 患 的危 害 性 和 整 治 工 作 的 重 要 性 、 必 要 性 。 ( 四 ) 严 格 执 法 , 严 惩 违 法 违 纪 行 为 。 整 治 工 作 必 须 严 格 执行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 做 到 有 法 必 依 、 执 法 必 严 、 违 法 必 究 。 对 于 干扰 、 阻 挠 整 治 工 作 的 单 位 和 个 人 , 要 依 法 从 严 处 理 。 对 于 在 整 治工 作 中 徇 私 舞 弊 、 失 职 渎 职 的 领 导 干 部 和 工 作 人 员 , 要 及 时 调 查 ,严 肃 处 理 , 构 成 犯 罪 的 , 要 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