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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第一章内容精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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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章会计法律制度第一节会计法律制度的构成内容 制定机关 主要表现形式会计法律 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会计法注册会计师法会计行政法规国务院制定,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拟定,经国务院批准发布总会计师条例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国务院财政部门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等第二节会计工作管理体制一、会计工作的行政管理国务院财政部门主管全国的会计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工作。财政部门履行的会计行政管理职能主要有:(一)会计准则制度及相关标准规范的制定和组织实施(二)会计市场管理 (三)会计专业人才评价 (四)会计监督检查 二、会

2、计工作的自律管理(一)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二)中国会计学会 三、单位会计工作管理(一)单位负责人是本单位会计行为的责任主体。(二)会计人员的选拔任用由所在单位具体负责 第三节会计核算一、总体要求(一)会计核算依据的基本要求 会计核算必须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二)对会计资料的基本要求 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 计账簿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提供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三)会计核算的内容1 款项和有价证券的收付。2 财物的收发、增减和使用。3 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4 资本、基金的增减。5 收入

3、、支出、费用、成本的 计算。6 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7 其他事项。二、填制和审核会计凭证的基本要求会计凭证按用途不同,会计凭证可以分为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一)原始凭证的填制1 原始凭证的内容必须具备:凭证的名称,填制凭证的日期,填制凭证单位的名称或填制人的姓名,经办 人员的签名或盖章,接受凭证单位的名称, 经济业务事项的内容,经济业务事项 的数量、 单价和金额。2 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盖有填制单位的公章;从个人取得的原始凭证,必 须有填制人员的签 名或盖章。自制原始凭 证 必须有经办单位负责人或其指定人员的签名或盖章。对 外开出的原始凭证,必 须 加盖本单位的公章。3 一式几联的原始

4、凭证,应当注明各联的用途,并且只能以一联用作报销凭证。一式几联的发票和收据,必须用双面复写纸(发 票和收据本身具备复写纸功能的除外)套写,并连续编 号。作 废时,连同存根一起保存,不得撕毁。4 有关附件必须齐全。(二)原始凭证的错误更正1 原始凭证金额出现错误的,原始凭证接受单位不得擅自在原始凭证上更正,只能由原始凭证出具单位重新出具。2 原始凭证金额正确、其他内容有错误的, 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或更正。并在更正处加盖出具单位的公章。(三)原始凭证的审核1 真实性 2 合法性 3 准确性 4 完整性(四)记账凭证的填制1 记账凭证必须以原始凭证及有关资料为依据编制,并且作为编制依据的原始凭证和有

5、关资料必须审核无误。2 记账凭证的内容必须具备:填制凭证的日期,凭证的名称和编号,经济业务事项内容摘要,应记会计科目、方向及金额,所附原始凭证张数,填制凭证人员、稽核人员、 记账人员和会计 机构负责人签名或盖章。收、付凭 证还需有出纳人员的签名或盖章。3 填制记账凭证时,应当对记账凭证进行连续编号。4 记账凭证可以根据每一张原始凭证填制,或者根据若干张同类原始凭证汇总填制,也可以根据原始凭 证汇总表填制。但不同内容和不同类别的原始凭证不得汇总填制在一张记账凭证上。5 除结账和更正错误的记账凭证可以不附原始凭证外,其他记账凭证必须附有原始凭证,并注明所附原始凭证张数。6 一张原始凭证所列支出需要

6、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共同负担时,保存该原始凭证的单位应当以原始凭证分割单的形式与其他单位结算各单位负担的部分。7 填制记账凭证时如果发生错误,应当重新填制。8 记账凭证填制完经济业务事项后,如有空行,应当自金额栏最后一笔金额数字下的空行处至合计数上的空行处划线注销。(五)记账凭证的审核1 是否附有原始凭证2 内容是否填写齐全3 会计分录的使用是否正确三、会计账簿登记要求 (一)会计账簿的概念和种类会计账簿是由一定格式、互相联系的账页组成的,用来序时地、分 类地记录和反映经济业务事项的簿籍。会计账簿按照用途可以分为总账、明细账、日 记账和其他辅助性账簿(也称备查账)。(二)会计账簿的启用要求启用新

7、的会计账簿时,应当在账簿封面上写明单位名称和账簿名称,并填写账簿扉页上的“ 账簿启用及交接表 ”,注明启用日期、账簿起止页数(活页式账簿可于装订时填写起止页数)、 记账人员和会计机构负责人姓名等,并加盖名章和单位公章。记账人员或者会计机构负责人调动工作时,也应当在“ 账簿启用及交接表”上注明交接日期、接管人员和 监交人员姓名,并由交接双方签字或盖章。(三)会计账簿的登记要求1 登记会计账簿时,应当将会计凭证日期及编号、 经济业务事项内容摘要及金额和其他有关资料逐项记入账内,做到数字准确、摘要清楚、登记及时、字迹工整。2 会计账簿登记完毕后,记账人员要在记账凭证上签名或盖章,并注明已经登记的符号

8、“”,表示已经记入总账和有关明细账。3 会计账簿中书写的文字和数字上面要留有适当空间,不要写满格,一般应占行高度的二分之一。4 登记会计账簿要用蓝黑墨水或碳素墨水书写,不得使用圆珠笔或者铅笔书写。下列情况可以使用红墨水 a 按照红字冲账的记账 凭证,冲销错误记录 b 在不设借贷等栏的多栏式账页中,登记减少数 c 在三栏 式账户的余额栏前,如未记录余额方向的,在余额栏内登记负数余额 d 根据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可以用红字登记的其他会计记录。5 会计账簿应当按照连续编号的页码顺序登记,不得跳行、隔页;如发生错误或隔页、缺号、跳行的,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方法更正,并由记账人员和会计机

9、构负责人在更正处盖章。6 会计账簿记录发生错误时,不准涂改、挖补、刮擦或用药水消除字迹,必须根据错误的不同性质按规定的方法进行更正。7 每一账页登记完毕结转下页时,应当结出本页合计数及余额,写在本页最后一行和下页第一行上,并在摘要 栏内注明“过次页 ”和“承前页” 字样。8 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其会计账簿的登记、更正,也 应当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总账和明 细账应当定期打印。(四)账目核对的要求账目核对:是指在结账前,将账簿记录与货币资金、往来结算、 财产物资等进行相互核对。账目核对应做到账实相符、 账证相符、 账账相符。(五)结账的基本要求结账:是指在将一定时期内所发生的经济业务

10、事项全部登记入账的基础上,结出各个账户的“ 本期发生 额” 和“期末余额”,并将余额结转下期或转入新账。结账可以分为月结、季结和年 结三种。结账时,应当结出每个账户的期末余额,需要 结出当月发生额的, 应当在“摘要”栏内注明 “本月合计”字样,在 “借或贷”栏目内注明余额方向(“借” 或“贷” ),并在下面通栏划单红线。需要 结出本年累计发生额的,应当在“ 摘要”栏内注明“本年累计”字样 ,在“借或贷”栏目内注明余额方向(“ 借”或“贷” ),并在下面通栏划单红线;全年累计发生额下面应当通栏划双红线。四、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1 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根据经过审核的会计账簿记录和有关资料编制,并做到数字

11、真实、计算准确、内容完整、 说明清楚2 会计报表之间、会计报表各项目之间,凡有 对应关系的数字,应当相互一致;会计报表中本期与上期的有关数字应当相互衔接。五、会计档案(一)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 永久:年度财务报告、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 计档案销毁清册3年:月、季度财务报告 5年:固定资产报废清理后、银行余额调节表、 银行对账单25年: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普通日记账为15年)其余15年(注:未涉及10年期的会计档案保管)保管期限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的第一天算起。(二)会计档案的销毁下列两种会计档案不得销毁1 保管期满但未结清的债权债务原始凭证和涉及其他未了事项的原始凭证,不得销毁, 应当单独抽出立卷

12、,保管到未了事 项完结时为止。2 正在项目建设期间的建设单位,其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不得销毁。会计档案销毁的基本程序和要求:1 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2 专人负责监销。销毁会计档案时, 应当由单位的档案机构和会计机构共同派人监销;国家机关销毁会计档案时,还应当有同级财政、审计部门派人监销;各级财政部门销毁会计档案时, 应当由同级审计部门派人监销。六、其他1 我国以公历年度为会计年度,即以每年公历 1 月 1 日起至 12 月 31 日止,为一个会计年度。2 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业务收支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主的单位,可选 定其中一种货币为记账本位币,但 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应折算为人民3

13、会计记录的文字应当使用中文;民族自治地方的单位的会计记录文字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其他外国组织的会计记录文字可以同时使用一种外国文字。4 各单位采用的会计处理方法,前后各期应当一致,不得随意变更;确有必要变更的, 应当按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变更,并将变更的原因、情况及影响在财务报告中说明。第四节会计监督一、单位内部会计监督(一)单位内部会计监督主体和对象1单位内部会计监督的主体是各单位的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2内部会计监督的对象是单位的经济活动(二)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的基本要求1记账人员与经济业务事项或会计事项的审批人员、经办人员、 财物

14、保管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2重大对外投资、资产处置、资金调度和其他重要经济业务事项的决策和执行的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的程序应当明确。3财产清查的范围、期限和组织程序应当明确。4对会计资料定期进行内部审计的办法和程序应当明确。(三)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在单位内部会计监督中的职责1依法开展会计核算和监督, 对违反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会计事项,有权拒绝办理或者按照职权予以纠正。2对单位内部的会计资料和财产物资实施监督。二、会计工作的政府监督财政部门会计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1对单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检查2对单位会计资料真实性、完整性的 检查3对单位会计核算情况的检查4对单

15、位会计人员从业资格和任职资格的检查5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的程序和内容的检查三、会计工作的社会监督(一)会计工作的社会监督的概念 会计工作的社会监督:是指由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接受委托,依法对委托单位的经济活动进行的审计,出具审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的一种监督制度。此外,单位和个人检举违反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行为,也属于会计工作社会监督的范畴。(二)注册会计师审计与内部审计的关系1 审计独立性不同2 审计方式不同3 审计的职责和作用不同(三)会计师事务所业务范围1审计业务(1)审查企业财务会计报告,出具审计报告(2)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3)办理企业合并、分立

16、、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报告(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2会计咨询、会计服务业务第五节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一、会计机构的设置(一)单位会计机构的设置 各单位可以根据本单位经营管理的实际和会计业务的繁简情况决定是否设置会计机构。不具备设置会 计机构和会计人员条件的单位,应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二)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任职条件1 遵纪守法,坚持原则,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2 取得会计资格证书,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经历。3 熟悉国家财经法律、法规等,掌握有关 业务知识4 有较强的组织能力5 具备较好的身体

17、素质(三)会计人员回避制度 国有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任用会计人员应当实行回避制度;单位负责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本单位会计机构中担任出纳工作。二、代理记账代理记账机构的设立条件1 三名以上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2 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3 有固定的办公场所4 有健全的代理记账业务规范和财务会计管理制度除会计师事务所外,设立代理记账机构必须报经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并领取由财政部统一印制的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后,方可从事代理记账业务。(一)代理记账的业务范

18、围1 根据委托人提供的原始凭证和其他资料,进行会计核算。2 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3 向税务机关提供税务资料4 委托人委托的其他会计业务(二)委托代理记账的委托人的义务1 对本单位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填制或者取得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原始凭证2 应当配备专人负责日常货币收支和保管3 及时向代理记账机构提供真实、完整的原始凭证和其他相关资料4 对于代理记账机构退回的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更正、补充的原始凭证,应当及时予以更正、补充。(三)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义务1 按照委托合同办理代理记账业务,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2 对在执行业务中知悉的商

19、业秘密应当保密3 对委托人示意其作出不当的会计处理,提供不实的会计资料,以及其他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 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要求,应当拒绝4 对委托人提出的有关会计处理原则问题应当予以解释(四)法律责任代理机构对其专职从业人员和兼职从业人员的业务活动承担责任。委托人对代理记账机构在委托合同约定范围内的行为承担责任。三、会计从业资格(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适用范围 担任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出纳,稽核, 资本、基本核算,收入、支出、债权债务核算,工资、成本费用、财务成果核算,财产物资的收发、增减核算,总账,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会计机构内会计档案管理都需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二)会计从业资

20、格的取得 (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管理1 上岗注册登记 应当自从事会计工作之日起 90 日内,向单位所在地或所属部门、系 统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注册登记 2 离岗备案 离开岗位 6 个月的,向原注册登记的会计资格管理机构备案3 调转登记 应当在离开原工作单位之日起 90 日内,办理调转登记。在不同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管辖范围调转工作,向原注册登记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调出手续;并自办理调出手续之日起 90 日内,向调入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调入手续4 变更登记(四)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会计人员每年接受继续教育培训时间累计不应少于 24 小时。四、会计专业职务与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一)会计

21、专业职务 分为高级会计师、会计师、助理会计师和会计员(二)会计专业技术资格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分为初级资格、中级资格和高级资格 3 个级别。初级、中 级会计资格的取得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制度;高级会计师资格实行考试与评审相结合制度。五、会计工作岗位设置(一)设置会计工作岗位的基本原则1 各单位应该根据会计业务需要设置会计工作岗位。会计岗位可以一人一岗,一人多岗或一岗多人。2 设置会计工作岗位要符合内部牵制制度。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 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3 对会计人员的工作岗位要有计划地进行轮岗,以促进会计人员全面熟悉业务和不断提高业务素质。(二)主要会计工作岗位

22、 一般分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岗位;出纳岗位;稽核岗位;资本、基金核算岗位;收入、支出、债权债务核算岗位;工资核算、成本费用核算、财务成果核算岗位;财产物资的收发、增减核算岗位;总账岗位;财务会计报告编制岗位;会计机构内会计档案管理岗位。六、会计人员的工作交接(一)交接的范围 会计人员工作调动或者因故离职,必须将本人所经管的会计工作全部移交给接管人员;未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调动或者离职。(二)交接的程序1 移交手续前的准备工作2 按照移交清册逐项移交3 专人负责监交(三)交接人员的责任 移交人员对自己经办的且已经移交的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不能因为会计资料已经移交而推

23、脱责任。(四)会计人员工作交接的意义1 做好会计交接工作,可以使会计工作前后衔接,保证会计工作连续进行2 做好会计交接工作,可以防止因会计人员的更换出现账目不清,财务混乱等现象3 做好会计交接工作,也是分清移交人员与接管人员责任的有效措施第六节法律责任法律责任的种类1 行政责任:(1)行政处罚: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执照,行政拘留。(2)行政处分:警告,记过,撤职,开除。2 刑事责任违法行为 法律责任(1)不依法设置会 计账簿的行为;(2)私设会 计账簿的行为;(3)未按照 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 规定的行为;(4)以未经审 核的会计凭

24、证为依据登记会计账簿或者登记会计账簿不符合规定的行为;(5)随意变 更会计处理方法的行为;(6)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的行为;(7)未按照 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账本位币的行为;(8)未按照 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 灭失的行为;(9)未按照 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者拒绝依法实 施的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的行为;(10)任用会 计人员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行为。(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2)对单位并处 3000 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3)对其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 2

25、000 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4)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5)会计人员情 节严重的,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6)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伪造、变造、 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资料(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财政部门予以通报(2)对单位并处 5000 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3)对其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 3000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4)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5)对其中的会 计人员,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6)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授意、指使、强令会计人员伪造、变造会计资料(1)可以处 5000 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2)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3)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打击报复会计人员 1刑事责任处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2行政责任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3补救措施(1)恢复其名誉。(2)恢复原有职位、 级别。注:伪造会计凭证:是指以虚假的经济业务或者资金往来为前提,编造虚假的会计凭证的行为。变造会计凭证:是指采取涂改、挖补以及其他方法改变会计凭证真实内容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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