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海关稽查编辑海关稽查,是指海关自进出口货物放行之日起 3 年内或者在保税货物、减免税进口货物的海关监管期限内,对被稽查人的会计帐薄、会计凭证、报关单证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和有关进出口货物进行核查,监督被稽查人进出口活动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目录1 简介2 稽查依据3 稽查种类4 稽查内容5 稽查流程6 稽查对象7 义务 被稽查人的义务 海关稽查人的义务8 处理方式1 简介编辑海关稽查,是指海关自进出口货物放行之日起 3 年内或者在保税货物、减免税进口货物的海关监管期限内,对被稽查人的会计帐薄、会计凭证、报关单证以及其他有关资料(以下统称帐簿、单证等有关资料)和有关进出口货物进行核查,监督被稽查人进出口
2、活动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中国海关实行稽查制度,依法在规定期限内对进出口相关企事业单位的会计帐册和其他资料以及相关货物进行核查,以确定企业进出口活动的合法程度。海关稽查结论是鉴定进出口相关企事业单位资信的重要依据。稽查中发现违规情事的,海关得以对被稽查人作出行政处罚。进出口相关企事业单位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其它法规规定设置、编制会计帐簿、会计凭证、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建立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真实、准确、完整地记录和反映进出口活动;同时,应按法律规定的保管期限保管会计帐簿、会计凭证、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按海关稽查期限保管进出口报关单证、合同以及与进出口业务直接有关的其他资料。根据中华
3、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复议办法,第二章,海关行政复议范围,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海关申请行政复议:对海关稽查决定或者其他稽查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申请海关行政复议。2 稽查依据编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实施办法3 稽查种类编辑1、对一般贸易进出口的稽查。2、对保税业务的稽查。3、对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的稽查。4、对进出口商业瞒骗和价格瞒骗的稽查。4 稽查内容编辑海关对被稽查人的下列活动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实稽查:(一)进出口申报;(二)进出口关税和其他税、费的缴纳;(三)进出口许可证、件的交验;
4、(四)与进出口货物有关的资料记载、保管;(五)保税货物的进口、使用、储存、加工、销售、运输、展示和复出口;(六)减免税进口货物的使用、管理;(七)转关运输货物的承运、管理;(八)暂时进出口货物的使用、管理;(九)其他进出口活动。5 稽查流程编辑1、通知海关决定对企业实施稽查时,提前 3 日将海关稽查通知书送达企业,企业收到通知书后应及时与海关联系,并按通知中的稽查范围准备相应帐册、业务单证及有关资料。当企业有重大违法嫌疑,企业的会计帐簿、会计凭证、会计报表、会计电算化资料、报关单证等有关资料或进出口货物可能被擅自转移或毁弃,以及特殊情况海关认为有必要时,海关可不事先通知企业而径行稽查。径行稽查
5、时海关将海关稽查通知书当面送达企业。2、实施海关实施稽查时,企业应配合海关稽查工作,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应到场,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此阶段,海关稽查人员查阅、复制企业的帐簿、单证等有关资料。企业应按海关要求提供有关资料,协助清点、复制,并在复印件上签字、盖章。企业所在地不具备查阅或复制帐簿、单证等有关资料的工作条件或者其他原因稽查组需要在其他场所进行查阅、复制的,由稽查组制发帐簿单证调审单,实施异地查阅或者复制。 当海关稽查人员认为有必要时,可对企业有关人员制作询问笔录,企业有关人员应如实回答海关工作人员的提问,询问结束后在询问笔录上签字(盖章)。当海关稽查人员
6、认为有必要的,可对企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进出口货物存放场所进行检查。检查时,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应到场,按照海关的要求开启场所、搬移货物,开启、重封货物的包装。检查结束后,企业应在海关工作人员填写的检查记录上签字(盖章)。当海关稽查人员认为有必要的,可对企业的帐簿、单证等有关资料和进出口货物实施封存。封存时海关出具封存通知书,并对帐簿、单证等有关资料和货物加贴海关专用封志。企业在对封存物清点后应当在封存通知书所附清单上签字(盖章)。3、报告海关稽查人员根据稽查情况撰写稽查报告,并征求企业意见。企业收到稽查报告后,应在 7 日内向稽查组提出书面意见,逾期未提交的,视为无意见。4
7、、结论海关在收到企业反馈的稽查报告之日起 30 日内作出 海关稽查结论,并送达企业。稽查结束。海关在稽查中发现企业有走私、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嫌疑的,海关予以立案调查。6 稽查对象编辑海关对下列与进出口活动直接有关的企业、单位实施海关稽查:(一)从事对外贸易的企业、单位;(二)从事对外加工贸易的企业;(三)经营保税业务的企业;(四)使用或者经营减免税进口货物的企业、单位;(五)从事报关业务的企业;(六)海关总署规定的从事与进出口活动直接有关的其他企业、单位。7 义务编辑被稽查人的义务(一)被稽查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设置,编制会计资料和其他与进口有关的资料;(二)被稽查人应当依
8、法保存会计资料,报关单证以及其他进出口资料;(三)被稽查人应当配合海关稽查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四)被稽查人应当接受海关稽查,如实向海关反映情况,提供帐薄,单证等有关资料,不得拒绝,拖延,隐瞒;(五)海关稽查人员查阅,复制被稽查人帐薄,单证等有关资料或者进入被稽查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货物存放场所核查时,被稽查人的法定代表人,直接责任人或者其指定的代表应当到场,并按照海关的要求清点帐薄,打开货物存放场所,搬移货物或者开启货物包装。海关稽查人的义务(一)公正执法,保护被稽查人合法权益的义务;(二)按照法定程序实施稽查的义务;1、一般情况下,海关应于实施稽查的 3 日前书面通知被稽查人,特殊情况
9、下,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可不事先通知实施径行稽查;2、 海关稽查时,应组成不少于两人的稽查组;3、 稽查人员开始稽查时,应向被稽查人出示稽查证,表明身份。(三)实行公务回避的义务;海关稽查人员与被稽查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在执行稽查任务时应当回避。(四)及时向被稽查人告知稽查结果的义务。1、海关稽查组起草的稽查报告,在报送海关之前应当征求被稽查人的意见;海关稽查组实 施稽查后,应当向海关提出稽查报告。2、 海关收到被稽查人对稽查报告提出的书面意见后,应当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稽查结论并送达被稽查人。8 处理方式编辑经海关稽查,发现被稽查人有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的,由海关依照海关
10、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处理。海关在对被稽查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被稽查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经海关稽查,发现被稽查人涉嫌走私犯罪或者犯罪的,移送有关部门处理。海关根据稽查结果,对少征或漏征的关税或进口环节税依法追征、补征,并上缴国库,对有违规定和走私行为的处以行政处罚。被稽查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海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 10000 元30000 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报关资格,地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 1000 元5000 元的罚款:(1)向海关提供虚假情况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2 )拒绝、拖延向海关提供账簿、单证等有关资料;(3)转移、隐藏、篡改、毁弃账簿、单证等有关资料的。被稽查人未按照规定设置或者编制账簿、单证有关资料的,由海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 10000 元50000 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报关资料,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 1000 元5000 元的罚款。海关工作人员在稽查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索取被稽查人的财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由海关依照海关法、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予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