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对解决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法律思考( 一稿)孙建华内容摘要:农民工工资问题已经成为全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解决农民工工资问题是构建和谐社会的迫切需要,本文从剖析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现象的成因入手,对 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带来的社会问题进行了理性思考,并系统论述了解决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法律途径。关 键 词:法律 解决 农民工 工资“农民工”一词是我国改革开放的产物,是对那些走出田地、溶入城市的农民的称谓。新中国成立后,特别是改革开放的二十多年来,我国农民延续了两千多年的弱势群体地位得到极大改善,农民阶层迅速分化并向城市迁徙。最具有社会学意义的现象是,农民工以乡镇企业为跳板异军突起,坚忍不拔地行走在城乡
2、之间,实现了有史以来中国农民最彻底的一次解放,是中国产业工人划时代的整体性更新。越来越多的农民进城务工,是中国城镇化水平不断提高、产业经济兴旺发达的现实表现。从农民自身来说,他们拥入城市的目的无非是基于谋生的需求或是希望在微薄的农业收入之外增加一点额外的收入,其最终目的是彻底摆脱贫困、走上富裕之路。从国家、社会和企业来说,社会经济的高速发展,也迫切需要农民工这一庞大的劳动力资源。无疑,农民工群体的出现不仅大大改善了农民自身的生活状况,也为城市的现代化建设作出了巨大的贡献,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我国社会发展的历史进程。然而,农民的弱势群体地位虽然在进城务工后得到了一定程度的改善,但还没有得到根本性的
3、改善,农民工进城务工带来的各种新问题在不断涌现,一些矛盾也在不断的深化与加剧,如农民工的生存环境问题、农民工子女的上学问题、农民工的社会保障问题等等已经成为摆在农民工面前的十分严峻的现实问题,而农民工的工资问题更是近年来引来全社会关注的一个重要的社会问题。农民工工资之所以引起全社会关注的问题,是因为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现2象已经成为社会的痼疾。多年以来,农民工用自己特殊的方式奋斗在城市的边缘,用自己付出的汗水和努力追求着自己的希望和梦想,并且为城市的建设做出了巨大的贡献,但是,恶意拖欠、克扣农民工血汗钱的事情却屡见不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尤其在农民工聚集的建筑工程等领域,工资拖欠情况更
4、是严重,令人触目惊心。在这些领域,他们吃的不好,住的不好,却又要长时间的在工地上忙碌,长时间的辛苦劳作,然后到了年终却被克扣工资,仅仅领到微薄的工资,有的甚至一分钱也拿不到,令这些质朴的农民工欲哭无泪。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许多企业长期以来把压低农民工工资作为降低企业成本、追求利润最大化的主要手段。在用工企业的概念中,农民工与廉价劳动力划等号。农民工工资水平很低,同工不同酬,是一个普遍的就业现象。据有关部门统计,2004 年我国农民工年均收入 8000 元左右,而城镇工人年均收入 15000 元左右,相差近 1 倍。浙江一项调查显示,7.5%农民工的月工资在 600 元以下,达不到最低工资标准。
5、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许多企业长期以来把压低农民工工资作为降低企业成本、追求利润最大化的主要手段。有的企业主直言不讳地抱怨:“如果提高农民工工资,中国廉价劳动力的竞争优势将不存在”。即便是很低水平的工资,企业还是想方设法拖欠。这在建筑行业是普遍存在,在其他行业也屡禁不止。据全国总工会资料显示,目前全国进城务工的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在 1000 亿元左右,而建筑施工企业占了拖欠农民工工资的 70%。一、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带来的社会问题一种违背社会发展规律和道德伦理的社会现象,势必会带来相应的社会现实问题。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现象的普遍存在,已经形成了社会的痼疾,并由此引发出了众多的社会问题。1、引
6、起了上访、闹事等治安事件,甚至酿成恶性刑事案件。农民工作为城市劳动力大军中的主要力量,用劳动获得报酬是其原始的出发点。然而他们付出了艰辛的劳动,却拿不到应得的工资。一份耕耘一份收获的道理,遭遇到了强大的阻力。为争取到自己的汗水钱,不少农民工兄弟在一般的讨要方式根本无法奏效之后,频频到政府机构上访和到施工企业闹事,严重影响政府办公秩序和企业的生产经营秩序。有的甚至采取了攀高、跳楼等极端方式讨要自己的血汗工钱,他们用自己最基本的逻辑,认为这样做虽然有可能会用自己的生命作代价,但至少3会引起舆论的关注,进而引起政府有关部门的关注,从而可能得到应有的工资。但是他们的极端做法有时并不产生效果,因而为了在
7、包工头眼中区区的几个工钱而铤而走险的事件就时有发生,酿成的恶性刑事案件往往会震惊全社会。2005 年5 月就发生了一起由索要工钱引发的惊天大案,宁夏一个普通的农民工王斌余,为了讨要 5000 元工钱,在备受欺侮、数次讨要并历经劳动部门调解仍索要工钱无果后,愤怒地向工头举起了刀,连杀 4 人、重伤 1 人,最终被判处了死刑。一个农民工,带着改变贫穷生活的美好憧憬,从 17 岁就开始到城市打工,艰辛的生活让他经历了一个农民工的痛苦与挣扎,然而他吃尽了苦难,却得不到回报,为了5000 元工钱不仅杀害了 4 人,而且也葬送了自己年轻的生命,其代价是何其大,这其中蕴含的又是如何深重的社会问题。农民工因讨
8、要工钱而引发的治安事件和刑事案件,已经成为全社会关注的焦点,其造成的社会危害已经严重影响到我国建设和谐社会的进程。2、造成了农民工对政府和法律的信任危机。从王斌余杀人,我们又联想到温家宝总理为农妇熊德明追讨工钱的事,熊德明和她的丈夫在总理的亲自过问之下,在当天夜间就拿到了 2240 元务工工资。与王斌余相比,他们无疑是幸运的,但这样的幸运也是其他人不容易获得的,总理可以亲自过问一个人的工钱,但是不可能亲自过问所有人的工钱。许许多多农民工在讨要工钱不成的情况下,他们也会想到去求助于政府和法律。但是他们用热切的眼光企盼政府和法律伸出援助之手时,往往得到的是冷漠的表情和应付的言语。与温总理相比,我们
9、的有些政府官员热衷的是政绩,并不屑于去做这些微小之事。而农民们在求助法律时,法律有时也显得软弱无力。劳动监察部门负责劳资纠纷的处理,但在执法过程中却遇到解决欠薪缺乏法律依据的重重困难,按目前的法规,劳动监察部门无权查封欠薪企业的财物,只能督促经营者尽快发放工资。经营者拒不执行的,才能交由法院处理,而法院必须在 90 天的行政复议期过后才会受理。拖得时间太长,就给恶意拖欠工资者转移财物和逃匿创造了可乘之机,而农民工们对尽快拿到工钱的期望值就越来越低,如期如愿地拿到工钱变得遥遥无期。政府官员的冷漠和法律的缺失,使农民工们对政府的形象和法律的威严产生动摇,进而降低了农民工对政府和法律的信任度。3、导
10、致了“民工荒”这一不正常现象的出现。一段时间以来, “民工荒”这4个新词汇在媒体上频频吸引着人们的眼球。一向被认为廉价劳动力接近于“无限供给”的中国,现在大范围闹起了“民工荒” ,强烈的对比,确实让某些人感到意外,甚至有些难以接受。究其原因,就是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长期得不到根本性解决,使部分想走出农村进入城市务工的农民产生了心理恐惧,唯恐在付出辛勤劳动后得不到应有的报酬,宁可在家中守着贫穷也不想去打工赚钱。从出现“民工荒”以来媒体的大量报道中,大家也看到了农民工为珠江三角洲等发达地区经济发展作出的巨大贡献与他们每月 500 元左右收入之间的强烈反差,即使这区区 500 元,也经常被拖欠,
11、被克扣,有的人辛辛苦苦干了一年,甚至连回家的路费都拿不到。 “民工荒”让农民工兄弟对一些侵害民工权利的无良老板和企业避而远之,使之自食其果。但“民工荒”又使一些急需用工的企业得不到人员补充,从而制约企业的正常生产,在整体上影响全社会经济的发展。二、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的成因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现象是我们国家在经济建设中的“发展病”,出现这种现象具有多方面的原因。首先从农民工自身来说,造成他们被拖欠、克扣工资的主要原因就是法制意识和维权意识的缺乏。宁夏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农民工问题专家李禄胜说:农民工是弱势群体,他们的合法权利经常受到侵犯。究其原因,农民工有 80是自发打工,他们没有技能,没有文
12、化,只能从事简单的手工劳动和体力活,没有竞争力。同时,他们缺乏生活常识、法律常识、城市劳动常识,也没有任何的法律援助。从一定意义上说,农民工既是改革开放的受益者,又是身份社会的受害者。由于民工是城市劳动者中的弱者,他们的权益很容易受到侵犯。面对目前国内劳动力市场供大于求,民工们普遍不太敢维护自己的权利。加上许多民工事先没与用人单位订立合同,使一些用人单位在拖欠和克扣工资时更加肆无忌惮。在权益受到侵害时,农民工不仅缺乏维权意识,更加缺乏较为畅通的利益诉求渠道。一方面,一些企业尤其是一些非公企业没有建立能维护农民工利益的工会;另一方面,根据目前的法律诉讼制度,农民工难以承受目前的诉讼成本与风险。由
13、于大多数民工显然缺乏基本的诉讼知识,也无力聘请代理律师参与诉讼,因此,尽管最高人民法院早就提出了快审快结的要求,但法院居中裁判的地位决定了他们不可能从同情的角度仅凭单方的陈述做出裁判,从而必然使得农民工在讨薪的诉讼5过程中面临较大的败诉风险和执行不能的风险。其次从用工单位来说,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的深层原因就是对农民工的歧视和公德良心的缺失。在一些领域,一些人的正义公平与道德良心已经弱化到令人寒心的地步了。他们为了追求最大化利益,竟然抛弃了原始的崇高的基本的良知。在用工企业的概念中,作为“廉价劳动力”,农民工与廉价劳动力划等号。农民工工资水平很低,同工不同酬,就是一个普遍的就业现象。在激烈的市
14、场竞争中,许多企业长期以来把压低农民工工资作为降低企业成本、追求利润最大化的主要手段。所以说农民工工资被拖欠和克扣的最直接原因就是基本社会诚信的缺失,一些企业、单位的“老板”缺乏诚信,目无法纪,有意或无意拖欠、克扣民工工资。本来付出一定劳动取得相应的报酬,这是法律赋予劳动者的最基本权利。奇怪的是,这样的“法理”,一旦与农民发生关系就“变了形”。面对那些仗势欺人、专横无赖的“老板”,势单力薄的农民工有什么力量来与之抗衡?再次从政府管理来说,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现象的存在反映出了法制建设的滞后和政府监督查处职能的弱化。本该获得的工资却演绎成为一个社会性的问题,这其中固然有农民工自身的问题,更多的是
15、社会管理体制上的问题。追根溯源,我们不难找到民工工资被拖欠的最终根源是劳动监察、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违反劳动、建筑等有关法律法规,以消极作为的方式来管理市场,监督不力,执法不到位、走过场,严重失职,致使各种违法行为长期得不到制止和纠正,最终造成民工工资被拖欠。而现行法律法规对此类违法违规现象惩处力度严重不够,依法对农民工进行保护的可操作性较差。现在很多企业和个人一方面是在利用打工者怕索钱不当反被炒鱿鱼的心理,大肆拖欠打工者的血汗钱,一方面则是由于有关部门的处罚力度根本不能伤到自己的要害。不少企业和个人甚至逐渐发现,拖欠工钱比扩大再生产创收更快。而这种行为和后果的严重不对称必然使得拖欠行为不断发生
16、甚至日益蔓延。三、解决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重要性1、解决农民工工资问题关系到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和农村繁荣。我国农村土地微小规模经营的传统小农经济,要想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农村繁荣非常困难。农民工外出打工是对传统农业、小农经济、落后农村的“突围”。从这个意义上说,农民工问题实际上是“三农”问题的一个关键性瓶颈。因为解决“三农”问6题,归根到底是要减少农民,只有减少农民,才能富裕农民,才能提高农业整体效益,才能繁荣农村。鼓励农民外出务工,切实保护农民工权益,及时转换农民工身份,无疑是一条最重要的渠道。在新的历史条件下,破解“三农”问题就必须抓住农民工这个关键,加快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在新的领
17、域中实现新的突破。而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现象的普遍存在无疑是农民走出农村和破解“三农”问题的障碍。2、解决农民工工资问题关系到工业化、城镇化和“以工补农、以城促乡”。在工业化、城镇化过程中,实现“以工补农、以城促乡”,缩小城乡差距,农民工是一支不可替代的生力军。农民工问题解决好了,工业化和城镇化的步伐就会大大加快,一些难点问题也会迎刃而解。换一个角度说,中国的工业化和城镇化,绕不过农民工这道“坎”。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以近 2 亿农民工为“反哺”与“支持”的桥梁和纽带,紧密工农关系,疏通城乡血脉,是推进工业化和城镇化的关键。过去的岁月里,农民工为工业化、城镇化作出了非凡贡献;未来的年代中,农民
18、工还将成为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的重要载体。而解决不了农民工工资被拖欠和克扣问题,我国的工业化和城镇化进程势必停滞不前。3、农民工工资问题关系到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在制约和谐社会建设的诸多矛盾中,农民工问题最为复杂。特别是一些地方及企业对外来务工人员采取的拖欠、克扣工资的不平等待遇,使农民工与企业主的劳资关系紧张,与城市居民的关系不融洽,与社会管理不和谐,有的地方农民工成为社会不稳定的因素之一。广大农民工虽然创造了大量的社会财富,但在城市仍处于边缘化的状态,难以融入城市生活。尤其在就业环境差的地方和劳资矛盾尖锐的企业,农民工的逆反心理和苦闷情绪很强烈,农民工高伤亡率、高犯罪率等社会问题突
19、出。由此可见,如果没有农民工与城市的和谐相处,和谐社会就无从谈起。四、运用法律手段解决拖欠、克扣农民工的工资问题农民工是城市的建设者,只有切实保护他们的权益才能保证社会的稳定,不要让他们流汗后再流泪!依法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关系社会的公平正义与和谐社会的建立。近年来,国家越来越重视解决农民工工资问题,紧紧抓住“三农”问题的这一症结,组织了大规模、持续性的农民工工资清欠行动,取得了较大的成效,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现象得到了一定程度的抑止。但以往采取的主7要是行政手段,而仅依靠行政手段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顽症”,问题的彻底解决需要有法律的保障,充分运用法律手段才是治理拖欠农民工工
20、资的根本途径。第一、通过普法活动提高农民工法律意识。对于大多数农民工来说,他们的法律意识还是相当的淡薄,不知道用人单位拖欠工资,自己应该怎样办,应该采取怎么样的方式维权。有的人正因为不知道,所以采取极端的办法,希望能够得到解决。而事实上极端的办法并不一定能奏效,有时候可能违法而受到处罚。提高他们的法律意识,目的是让他们提高警惕,以防上当受骗,被用人单位蒙蔽;让他们知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侵害时应该如何解决;让他们知道只有通过合法正当的途径,才有可能成功地维权,拿回自己的工资。第二、加大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查处力度。政府有关部门尤其是劳动行政部门对存在严重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用人单位要严厉处罚。劳
21、动行政部门应积极的履行劳动监察职责,及时有效的制止和纠正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必要时应及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处罚的方式有很多,比如说对那些欠薪的单位公开曝光与通报批评;比如可以扣押其营业执照或者建筑许可证一定期限予以警告;比如对于情况严重的,可予以年检不通过,等等。只有加大惩罚力度,欠薪的单位才会有所忌惮。劳动行政部门可以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等相关部门应经常性的开展联合突击检查活动,以有效的遏制拖欠工资的猛烈势头。第三、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 我国尽管通过行政手段为农民工清回数以亿计的被拖欠工资,取得了一定效果,而立法相对滞后的现象应该引起反思。“有法可依”凸显了立法在建
22、构法治拖欠农民工工资方面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事实上立法也的确一直成为中国法治建设的重心所在。我国立法对农民工工资的保护力度不够,主要依据的仍是劳动主管部门的部门规章,虽然国务院有关部门先后下发了一些个文件、规范,但还有待提高立法层次。目前,应将各地好的创新制度和规范性文件吸纳为国家立法,通过立法加大对恶意拖欠工资者的惩治力度,运用立法手段建立长效机制,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体系。从法律法规体系上来遏制源头的拖欠问题,为解决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提供法律保障。可在相关法律比如劳动法之外进行相应的更宽的司法解释以扩大其适用范围,以适应目前难以遏止的拖欠工资的情况;或是修改有关法律以适应目8前形势的发展
23、需要。具体来说,可考虑制订和修定下列法律法规:1、制订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用工单位与农民工必须依法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具体规定劳动合同的签订应具备劳动报酬及支付标准、支付形式、支付时间、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等相关条款。2、修订建筑法的法律条文,制定“建设单位开工前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交纳工资保障金”条款,规定“开发商与承包商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条款,制定“工程建设项目立项和审批联动”条款,加大和细化法律责任处罚力度等。对于难以处理的在多次转包或是承包过程最后由谁来负责农民工工资发放问题,确定最后的责任人,以防止相互推诿责任的情况发生。3、制定工资支付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出现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侵犯劳
24、动者合法权益的情形时,给予严重惩罚性法律责任。4、修改刑法部分条款,将恶意拖欠工资确定为犯罪行为,在刑法中增加一条“恶意欠债罪”,规定企业恶意拖欠劳动者工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形的,对重大、恶性欠薪企业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严惩包括拖欠农民工工资在内的相关拖欠行为。如果认为目前制定新的罪名没有必要,可以考虑将刑法中原有的侵占罪进行合理的修改,在修改侵占罪时也可以考虑并处罚金。通过刑法将恶意拖欠行为明确规定为犯罪行为,这对打击遏制恶意欠薪现象起到很好的作用。5、加大地方性法规的立法力度,制定建立企业欠薪报告或欠薪预警制度的具体办法,将企业支付农民工工资情况作为评
25、价企业劳动保障诚信等级的主要依据之一,配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建筑施工企业和从业人员失信惩戒机制,对少数严重或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建筑施工企业,采取了清出当地建筑市场的措施。制定相关的配套法律、法规,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工商登记、企业年检等方面对用人单位拖欠工资的行为进行有效的制约,对长期拖欠工资的用人单位,可以暂缓企业年检直至吊销其营业执照。第四、执法机关要提高执法能力和办事效率。行政执法部门执法力度不够,执法手段不足,处理程序过长,直接影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执法效果,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企业、欠薪逃匿的经营者得不到法律制裁,使得拖欠农民工工资现象更为普遍和严重。从法律上讲对于拖欠农民工工资的
26、问题,即使我国逐步在立9法上完善以后,关键还在于如何贯彻落实。执法上应当建立一种长效机制把保障农民工权益的法律、政策和措施切实得以落实。应依法开展劳动用工和拖欠农民工工资执法专项大检查,建立和完善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保障等制度,采取将取消恶意欠薪并造成恶劣影响的建筑企业经营资质、逐出建筑市场等保障措施,及时纠正和查处在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违纪问题,确保有关工资支付法规政策得到全面贯彻执行。各行政执法部门对欠薪者的处罚应不只是经济上的,还应包括企业信用、行业准入等一系列的降级限制措施。因此,充分利用法律手段加强执法,是依法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重要保障措施。第五、要积极为解决农民工工资问题提供社会
27、援助。为切实保护农民工应有的权益,尽快建立和落实农民工法律援助制度。各部门应充分运用法律手段,通过积极开辟农民工 “绿色通道”,为农民工提供解决拖欠工资的法律援助,帮助解决农民工解决拖欠工资维权纠纷。人民法院在受理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案件受理时,要多适用简易程序,依法快立案、快审判、快执行。司法行政部门应加大普法律宣传,不断提高农民工自身维权法律意识。广大律师应积极伸出援手为符合司法救助条件的农民工实施无偿援助。法律援助中心也应为外来的农民工提供维权服务。公证机关应积极为农民工提供法律服务,可以会同建设行政部门推行农民工劳动合同公证制度。政府应积极鼓励参加法律援助志愿活动,以帮助农民工进行维权。媒
28、体要加强配合,加强舆论监督。同时舆论应该基于正义与良知,进行真实客观的报道,提倡企业诚信经营,文明经商。农民工工资问题非常复杂,处理也非常的困难。但只有真正的予以解决了,对农民工来说将是最大的幸福与激励,对社会的稳定是巨大的帮助,对城市建设来说也将是巨大的支持。依法彻底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需要把立法、执法和法律援助机制有机地结合起来,从源头上预防和制止拖欠农民工工资,才能真正堵住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漏洞,农民工最基本的权益才能得到更好地维护。2006 年 3 月 27 日,国务院发布了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对千千万万的农民工来说,这无疑是一个福音,其中对农民工的工资问题重点强调了三个方面的
29、政策措施:一是建立工资支付监控制度和工资保证金制度。二是合理确定和提高农民工工资水平,规范农民工工资管理,切实改变农民工工资偏低、同工不同酬的状况。三是严格执行劳动合同制度。为了切实保障农民工的劳动权益,10若干意见还对加大维护农民工权益的执法力度,提出了具体要求。国务院的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是彻底根治农民工工资问题的一剂良药,是照耀在农民工兄弟就业道路上的一道曙光。参 考 文 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2、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 , 2006 年 3 月 27 日;3、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劳社部发号;4、司法部、建设部,关于为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的通知,司发通2004159 号,2004 年 11 月 26 日; 5、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89 号;6、刘维佳,中国农民工问题调查,中共中央党校学习时报,第 319期;7、邹三丹,浅谈农民工工资问题, http:/,东方法眼, 2006 年 1 月 12 日;8、吴学安,治理欠薪还是要从源头抓起,解放日报,2005 年 12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