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3(镇、区、街道办事处)2014 年伏休渔船停港确认书本人(企业)为鲁 渔 船船东,渔船捕捞许可证号为 ;停泊地点为 渔港(具体位置见休渔渔船泊位示意图) 。本人(企业)已知晓 2014 年海洋伏季休渔管理工作有关规定,并已仔细阅读、知晓、确认本确认书告知和提示的以下有关政策,保证严格遵守伏休管理有关规定。一、伏休渔船休渔期间不擅自离港或转移停泊地点。因避风等安全原因需要转移停泊地点的必须经区(市) 、市海洋与渔业局同意。渔船维修须持维修合同原件,报所在地渔政部门审批。跨县维修的,还须根据审批权限逐级报市、省批准。二、渔船经批准转港期间须全程开通卫星定位和 AIS 设备,并由渔政执法人员随船监管。渔船避风或坞修后,应立即返回原停泊地点。三、凡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停泊地点渔船的,按伏休违规处理。船东确认签字: 伏休责任人确认签字:2014 年 月 日 2014 年 月 日本确认书一式三联,第一联由区(市)海洋与渔业局留存;第二联交船东,第三联沿海镇街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