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员在什么情况下算自行脱党?对自行脱党的党员应如何处理?党章规定:“党员如果没有正当理由,连续 6 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所分配的工作,就被认为是自行脱党。支部大会应当决定把这样的党员除名,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这一规定表明,党员如果没有正当理由,连续 6 个月具有上述三种情况中的任何一种,都应算作自行脱党。在处理党员自行脱党问题时,要认真分析是否“没有正当理由”和“连续6 个月”这两个条件。不要把因有某些客观原因而连续 6 个月没有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没有交纳党费,或没有做党所分配的工作的党员,一律不加分析地作自行脱党处理。 同时,党组织如发现有的党员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所分配的工作等问题时,应及时批评教育,帮助他改正错误,而不要等到 6 个月以后才去过问或处理。如本人不接受教育,坚持不改,则应按照党章规定办理。 按照党章规定,自行脱党的党员是否除名,应召开支部大会上级讨论决定,并党报组织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