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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独资企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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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个人独资企业】甲成立个人独资企业 A,为吸引合作者,登记时以家庭共有财产 20 万元出资,后欠下 40 万。无力偿还,家里的房屋应不应该抵债?分析: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该房屋作为偿债财产,因为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应当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个人独资企业】乙签订的合同是否对独资企业 A 发生效力?甲出资设独资企业 A,委托以对企业进行管理,约定标的额为 10 万元。甲出国考察,无法取得联系,乙和丙签订 14 万价值的合同。分析:此合同对 A 企业发生效力,因为个人独资企业中投资人对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

2、三人。【个人独资企业】家住山东的张知接到读大学的儿子张小强的电话,请他帮忙处理个人企业债务纠纷。家长有无连带责任?假如你是律师,请分析个人独资企业的特征以及解决问题的思路?分析:个人独资企业的特征:1、个人独资企业的出资人是一个自然人,该自然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且不能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活动的人。2、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归投资个人所有,这里的企业财产不仅包括企业成立时投资人投入的初始财产,投资人是个人独资企业财产的唯一合法所有者。3、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这是个人独资企业的重要特征,也就是说当投资人申报登记的出资不足以清偿个人独资企业的债务时,投资人就必须以

3、其个人财产或家庭财产来清偿债务。4、个人独资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尽管个人独资企业可以起字号,并可以对外以企业只是自然人进行商业活动的一种特殊形态,属于自然人企业范畴。对方要求父母承担责任完全没有依据,得不到法院支持。【合伙企业】刘某是某高校在职研究生,经济上独立其家庭。 “远大信息咨询公司” ,刘某认为自己是私人企业,不需要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1、 该企业设立是否合法?2、 刘某允许另一家企业参与投资,共同经营的行为是否合法?3、 刘某的理由是否成立?4、 刘某是否解散企业?5、 刘某是否承担责任?回答:1、 根据我国个人独资法规定,自然人单独投资设立个人独资企业,设立时法律仅要求投资人申报出资

4、额并不要求缴纳最低注册资本金,因此刘某单独以一元人民币经法定工商登记程序设立个人独资企业的做法,符合法律规定,但根据第十一条规定, “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与其责任形式相符合” ,而个人独资企业为投资人负无限责任,因此刘某将其取名为“远大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违反法律规定,应纠正。2、 刘某允许另一个人才家投资,共同经营的行为不合法,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个人独资企业须为一个自然人单独投资设立,企业存续期间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应当做出变更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因此刘某如允许他人参加投资经营,必须依法办理变更登记,并改变为其他性质的企业,因为此时已经不符合个人独资企业的法定条件了。3、

5、该企业应当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并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根据我国的社会保障方面立法规定, 劳动法的相关规定,该企业不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不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障的做法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个人独资企业法对此也做出了规定, “个人独资企业招工时,应当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 ,并“按照国家规定参与社会保险,为职工加纳社会保险费” ,因此刘某的理由不成立。4、 刘某决定自行解散企业的行为是否合法,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刘某作为该企业的投资人,有权决定自行解散个人独资企业,因此刘某的行为并不违法。5、 由于黄某后来加入投资经营,因此该个人独资企业事实上已经转变为合伙企业,因此法律责任也应当由合伙人刘某、黄某承

6、担。人民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合伙企业】该合同对合伙企业是否发生效力?合伙企业 A 由甲乙丙丁出资成立,合伙人委托乙对外执行业务,企业限制乙的权力不能超过 50 万,后 A 与 B 签订一笔 60 万业务,联系不上其他合伙人,其他合伙人知道后都不赞成,主张合同无效。分析:有效,不得对抗善意的第三人。 (照片上没答案自己百度的)【合伙企业】照片上只有答案没有问题分析:1、 合伙人可由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内的市场主体,因此范某开办的独资企业甲能作为合伙人。2、 合伙企业名称不能使用“有限” 、 “有限责任”字样,在本案中光明有限合伙厂违反了此规定,易使人误解。3、 合伙企业领取营业执照前,合伙

7、人不得以合伙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而本案中,合伙企业尚未核发营业执照就以“光明有限合伙厂”名义签订合同是违反合伙企业法的。合伙制公司一、 A 是否应当承担无限责任?A、B、C 三人成立了一个合伙制妇产科诊所,由于 A 的重大失误,导致产妇李某骨折,其家属要求承担赔偿责任,如果诊所不能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可否要求 A 以其个人财产承担无限责任?分析:根据合伙企业法的前述规定,可以要求A个人承担无限责任。2、根据合伙企业法回答以下问题:鸿运饭店是由王某、刘某、于某三人出资开办的一家普通合伙企业,其合伙协议未约定经营期限,该饭店于 2010 年 10 月 10 日获准开业。2011 年,于某以饭店名义

8、贷款 15 万元,其中 5 万元用于其个人家庭装修。2011 年 8 月,刘某以个人财产出资与朋友一起开办了一家“网吧”并委托朋友经营,遭到于、王二人的指责,刘某愤然离开并声明退伙,但未及时办理结算。此后的饭店经营中,由于于某对王某隐瞒账目和经营情况,两人矛盾加深。2011 年底,二人决定关闭该饭店。在解散清算时,饭店以财产结清了人员工资和劳保费,缴清了税款,退还了三人的出资本金,并提前偿还了 10 万元银行贷款本息2012 年 5 月,银行向三人主张债权,要求其对尚未清偿的 5 万元贷款本息负连带清偿责任。对此,于某同意按合伙协议 50%的损益分配比例对银行偿债,拒绝偿还另一半。而王某认为,

9、5 万元为于某个人所用,应由于某一人偿还。刘某则认为,他早已退伙,饭店解散时未能清偿的债务与他无关。1.该案中合伙人及其合伙企业的行为有哪些不合法之处?依据如何?(1)于某将以合伙企业贷款的 5 万元用于个人住房违法,因为该五万元属于合伙企业的财产。(2)刘某声明退伙的行为不合法。根据规定,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本案中,刘某未提前三十日,故不合法。而且根据规定,合伙人退伙应当与其他合伙人进行结算,本案中刘某也未做到这一点。(3)饭店未清偿全部债务之前合伙人的出资本金的行为不合法。根据规定,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不得请求分割

10、合伙企业财产。2.王、刘二人拒绝偿债的理由是否成立?为什么?不成立,根据规定,合伙人对执行事务的合伙人的权力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故王某的理由不成立。同时根据规定,退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故刘某的理由也不成立。3.若于某只有偿还一般债务的能力,另一半债务依法应如何偿还?另一半应由王某、刘某承担连带责任,承担责任后可根据合伙协议的约定向其他未依照份额清偿的人追债。有限责任公司3、某高校 A,国有企业 B 和集体企业 C 签订合同决定共同投资设立一家生产性的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其中,A 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作价 15 万元;B 以厂房出资,作价 20 万元

11、;C 以现金 17 万元出资,后因资金紧张出资 14 万元。1.该有限责任公司能否有效成立?为什么?可以有效成立,尽管C承诺 17 万元,实际出资 14 万元,但该公司实际出资已达 49 万元。而公司法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三万元,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 30%,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 20%,因此该公司合法,C不按照合同应该按公司法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但不影响公司的成立。2.以非货币形式向公司出资,应办理什么手续?(1)评估作价,核实资产。(2)办理非货币出资的财产权的转移手续。(3)验资。3.C 承诺出资 17 万元

12、,实际出资 14 万元,应承担什么责任?C除了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向A、B承担违约责任。根据公司法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股东不按照规定缴纳出资的,除了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4.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向什么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应提交哪些文件或材料?工商行政机关。 公司法规定,股东的首次出资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后,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登记申请书、公司章程、验资证明等文件,申请设立登记。下列文件:(一)公

13、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2)全体股东指定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的证明;(3)公司章程;(4)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5)股东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应提交已办理的财产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6)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7)载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的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关委派、选举或者聘用的证明;(8)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9)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10)公司住所证明;(1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5.A 的出资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为什么?A的出资符合法律规定。 公司法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

14、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 30%。根据上述规定,专利技术出资比例在不超过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 70%的范围内,可以由出资人自由协商决定。本题中,公司注册资本为 49 万,货币出资 31 万,超过法律规定的 30%,所以只要出资人之间达成协议,A以高新技术出资,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公司法实例分析甲、乙、丙、丁、戊拟共同组建一有限责任性质的饮料公司,注册资本200 万元,其中甲、乙以货币 60 万元出资,丙以实物出资,经评估机构评估为20 万元;丁以其专利技术出资,作价 50 万元;戊以劳务出资,经全体出资人同

15、意作价 10 万元。公司拟不设董事会,由甲任执行董事;不设监事会,由丙担任公司的监事。饮料公司成立后经营一直不景气,已欠 A 银行贷款 100 万元未还。经股东会决议,决定把饮料公司唯一盈利的保健品车间分出去,另成立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保健品厂。后饮料公司增资扩股,乙将其股份转让给大北公司。问题:1,饮料公司组建时,各股东的出资是否存在不符合公司法规定之处?为什么?2,饮料公司组织机构设置是否符合公司法规定?为什么?3,饮料公司设立保健品厂的行为在公司法上属于什么性质的行为?设立后,饮料公司原有的债权债务应如何承担?4,乙转让股份时应遵循股份转让的何种规则?5,A 银行如起诉追讨饮料公司所欠的 1

16、00 万元贷款,应以谁为被告?为什么?分析:问题:1.饮料公司组建时,各股东的出资是否存在不符合公司规定之处?为什么?答案:戊不能以劳务出资。 公司法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根据上述规定,法律只是规定了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只要满足这一条件,法律不对非货币财产出资额的具体分配进行限制。因此专利技术出资比例在不超过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 70%范围内,可以由出资人自由协商决定。本题中,饮料公司注册资本 2

17、00 万元,货币出资 120 万元,达到 60%,符合法律规定。依照公司法规定,用于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必须满足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条件,劳务依附于人身不能依法转让,而且价值也难以估计,因此不允许以劳务作为出资形式。2饮料公司的组织机构设置是否符合公司法规规定?为什么?答案:符合。股东人数较少,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不设董事会和监事会。 公司法规定,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有限责任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三人。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至两名监事,不设监事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

18、监事。因此,该饮料公司的组织机构设置符合公司法的规定。3饮料公司设立保健品厂的行为在公司法上属于什么性质的行为?设立后,饮料公司原有的债权务应如何承担?答案:属公司(或法人)分立。分立前饮料公司的债权债务应当由饮料公司和保健品厂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法规定,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因此,该饮料公司经股东会决议决定把唯一盈利的保健品车间分出去,另成了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保健品厂

19、,属于公司分立。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分立前饮料公司的债权务应当由饮料公司和保健品厂承担连带责任。5. A 银行如起诉追讨饮料公司所欠的 100 万元贷款,应以谁为被告?为什么?答案;A 银行可以饮料公司和保健品厂为共同被告,也可以饮料公司或保健品厂为被告。因为饮料公司和保健品厂对分立前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既然分立后饮料公司的债权债务应当由饮料公司和保健品厂承担连带责任,那么 A银行既可以要求饮料公司和保健品厂共同清偿债务,也可以要求饮料公司或者保健品厂单独清偿债务。因此,A 银行起诉追讨饮料公司所欠的 100 万元到款时。可以饮料公司和保健品厂为共同被告,也可以饮料公司或者保健品厂为被告。乙

20、的行为是否合法?甲持有某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为 11%,担任该公司的董事长,其朋友丙担任公司的副董事长。甲的儿子乙担任公司的人事部经理。2010 年 5 月,甲患重病突然辞世,致使公司暂时陷入无董事长的局面。因乙是甲的唯一继承人,为了使公司不因甲的去世而受到影响,乙及时地召集并主持股东大会,对公司的未来发展做出安排、问乙的行为是否合法?分析;乙的行为不合法。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某股份有限公司(本题下称股份公司)是一家于 2010 年 8 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上市公司,该公司董事会于 2012 年 3 月

21、28 日召开会议,该次会议召开的情况以及讨论的有关问题如下:(1)股份公司董事会由七名董事组成,出席该次会议的董事有:董事 A、董事 B、董事 C、董事 D;董事 E 因出国考察不能出席会议;董事 F 因参加人民代表大会不能出席会议,电话委托董事 A 代为出席并表决;董事 G 因病不能出席会议,委托董事会秘书 H 代为出席并表决。(2)出席本次董事会会议的董事讨论并一致做出决定,于 2012 年 4 月 8 日举行股份公司 2011 年度股东大会年会,除例行提交有关事项由该次股东大会年会审议通过外,还将就下列事项提交该次会议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即:增加两名独立董事;修改公司章程。(3 )根据总

22、经理的提名,出席本次董事会会议的董事讨论并一致同意,聘任张某为公司财务负责人,并决定给予张某年薪 10 万元,董事会议讨论通过了公司内部机构设置的方案 ,表决时,除董事 B 反对外,其他均表示同意。(4)该次董事会会议记录,由出席董事会会议的全体董事和列席会议的监事签名后存档。问题:1. 根据本题要点(1)所提示的内容,出席该次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人数是否符合规定?董事 F 和董事 G 委托他人出席该次董事会会议是否有效?并分别说明理由。2. 指出本题要点(2)中不符合有关规定之处,并说明理由。3. 根据本题要点(3)所提示的内容,董事会通过的两项决议是否符合规定?并分别说明理由。4. 指出本题要

23、点(4)的不规范之处,并说明理由。答:1.首先,出席该次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人数符合规定。根据规定,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其次,董事 F 电话委托董事 A 代为出席董事会会议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董事因故不能出席董事会会议时,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再次,董事 G 委托董事会秘书 H 出席董事会会议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董事因故不能出席董事会会议时,只能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而不能委托董事之外的人代为出席。2.首先,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时间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召开股东大会的,应该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于会议召开 20 日前通知各股东。其次,修改公司章程由股东大会以普通

24、决议通过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该事项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3.首先,出席本次董事会会议的董事讨论并一致通过的聘任财务负责人并决定其报酬的决议符合规定。根据规定,该事项属于董事会的职权范围。其次,批准公司内部机构设置的方案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董事会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在本题中,董事 B 反对该事项后,实际只有 3 名董事同意,未超过全体董事 7 人的半数。4.董事会会议形成的会议记录无须列席会议的监事签名。根据规定,董事会的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名。【中外合作企业】中外双方经过多次协商,准备签署一项中外合作经营的合同,合作企业合同的内容中有以下条款:(一)中外合作企业设立董事会,

25、中方担任董事长,外放担任副董事长。董事会每届任期 4 年,董事长和董事均不得连任。 (二)合作企业投资的注册资本为 50 万美元,中方出资 40 万美元,外方出资 10 万美元,自营业执照核发之日起一年半内,应将资本全部缴齐。 (三)合作企业的合作期限为 12 年,合作期满时,合作企业的全部固定资产无偿归中国合作者所有,外国合作者依法可以在合作期限内先行回收投资。请问上述条款,是否合法?为什么?答:1.上述第一条的约定违反了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关于合作企业组织机构的规定:董事会每届任期不得超过 3 年。董事任期届满,委派方继续委任的,可以连任。2.上述第二条的约定也违反了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的有关

26、规定:在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中,外国合作者的投资比例一般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 25%。而上述约定,外放出资 10 万美元,只占注册资本总额 50 万美元的 20%,显然低于法定比例。此外,投资者分期出资的总期限也不符合规定:“注册资本在 50 万美元以下(含 50 万美元)的,自营业执照核发之日起一年内,应将资本全部缴齐。”3.上述第三条符合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的规定,是合法的,可以保留一、中国某场与美国一商人,意建立一个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双方签订了一份企业合同,其部分条款如下:(1)合营企业企业注册资本为 900 万美元,其中中方出资 680 万美元,美方出资 220 万美元。 (2)合营企业的董事

27、长只能由中方担任,副董事长由美方担任(3)合营企业注册资本在合资期间内即可增加也可减少(4)经董事会聘请,企业的总经理可以由中方担任(5)中方合资企业应向美方支付技术转让费,美方应向中方交纳场地使用费(6)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应提交外国的仲裁院裁决,并适用所在国的法律。请分析以上六条是否合法。答案:(1)美方出资的比例未达到注册资本的 25%以上(2)合资企业的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合营双方协商担任或由董事会选举产生,只有中方担任是不合法的。(3)法律规定,合营企业在合营期间内,合营资本只能增加不能减少(4)合营企业的总经理经董事会聘请可以由中方担任,是合法的(5)合营企业为股权式企业,双方

28、投资和合资调减已折换成股份了,不存在一方向另一方交任何费用的问题(6)合营企业的合同履行发生争议时,应该按中国法律解决,不能使用外国法律。二、债权人某银行于 2008 年 12 月 10 日向市法院申请雅光葡萄酒厂。经查:雅光葡萄酒厂亏损额已达 86 万元,资产负责率为 46.1%,债务为 159.7 万元,目前仅有资产 73.7 万元。法院立案,2009 年 1 月 5 日在报上公告要求债权人申报债权,规定 2 月 10日召开第 1 次债权人会议。有些债权人担心自己的债权得不到全额清偿,通过各种途径抢先清偿。例如从仓库中提走产品抵债。2 月 10 日主持召开第 1 次债权人会议,确认:24

29、家债权人,各种债务累积 159.7 万元。银行的部分债务是有抵押权的。2 月 11 日法院裁定破产。3 月 9 日成立破产清算组。清算组提出财产分配方案,债权人会议通过:所有财产集体拍卖,全体债权人按比例受偿。清算组委托拍卖公司公开拍卖。最终,包括手续费以 59.7 万元成交。银行提出异议,不同意含有抵押债权的财产加入整体拍卖,要求优先受偿。法院裁定异议不成立,扣除破产费,按原方案分配后,裁定终止破产程序。试分析:1、银行有部分无财产担保债权,申请破产合法吗?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破产还债程序包括什么?3、作为债权人某银行分行申请破产应向法院提交材料包括

30、什么?4、企业破产原因是什么?5、如果作为债务人雅光葡萄酒厂提出破产申请,应向法院提交材料包括什么?6、债务人申请破产是否要得到他人同意?7、债务人会议召开和清算组成立时间有无不妥?8、进入破产程序后,个别清偿是否有效?9、银行有部分抵押债权,以上处理合法吗,你认为应该如何处理?答案:1、银行有部分无财产担保债权,申请破产合法。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破产还债程序是:(1)债权人或债务人的书面申请(2)法院审查,决定是否进入破产还债程序(3)进入破产还债程序后,在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和债务人,并发布公告(4)通知后 30 日内,公告 3 个月内,申报债权

31、(5)3 个月加 15 天内,由法院召集第一次债权人会议(6)企业可以与债权人会议达成和解协议,法院认可,并发布公告,终止破产程序(7)法院裁定宣告企业破产,15 日内成立清算组,管理、处理有关事务,并分配(8)分配完毕,法院终结破产程序(9)清算组向登记机关注销登记。3、债权人某银行分行申请破产应向法院提交材料:(1)债权发生的证据(2)债权的性质、数量(3)有无财产担保,和提供证据(4)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证据,如停止支付,并是连续性4、企业破产原因是:其一、企业经营不善其二、严重亏损其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要符合三个条件:(1)债务的清偿期限已经届满(2)债权人已要求清偿(3)债务人明显缺乏

32、清偿能力该条还规定,债务人停止支付到期债务并呈连续状态,如无相反证据。可推定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5、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应向法院提交材料:(1)亏损情况(2)会计报表(3)财产状况(4)债权债务清册(5)全民企业上级意见(6)其他6、债务人申请破产是否要得到他人同意7、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应在 4 月 5 日后的 15 天内召开,2 月 10 日召开不妥。清算组应于 2 月 11 日后 15 天内成立,3 月 9 日成立不妥。8、进入破产程序后,个别清偿是否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 12 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债务人对部分债权人的清偿无效,但是债务人正常生产经营所必需的除外。 ”这是关于禁止个别清偿的现行规定。要构成“债务人正常生产经营所必需”这一例外,须同时具备四项条件:(1)债务人仍在从事生产经营(2)这种生产经营是正常的,既有利于企业财产保值和债权人的清偿利益(3)所为的个别清偿是必需的,即若不实施这一清偿,将有损于企业财产和债权人的利益(4)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的批准。所以,债务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 12 条规定的期间实施的个别清偿,凡不具备这四项条件的,应认定无效。9、银行有部分抵押债权,有权优先受偿,理论上属于别除权,可保证银行抵押债权优先充分受偿,通过把抵押财产单独拍卖,或整体拍卖,价值减少的整体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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