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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服的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计税.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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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四、对企业发放给本单位职工劳动保护用品征免个人所得税的规定对企业发放给本单位职工劳动保护用品,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暂免征个人所得税:1、所发放或提供的必须是实物;2、确因工作需要并根据劳动法等有关法规规定为保护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安全与健康而配备或提供的;凡不符合上述条件的或非因工作需要和国家规定以外的带有普遍福利性质的发放,均应并入发放当月的本人工资薪金总额,按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宁波地税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07)第四十八条:“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准予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84 号)第五十四条规定:“纳税人实际

2、发生的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可以扣除。劳动保护支出是指确因工作需要为雇员配备或提供工作服、手套、安全保护用品、防暑降温用品等所发生的支出。”根据上述规定,如果确因安全保护、防暑降温等工作需要的工作服支出,作为劳动保护支出没,按员工所属的部门不同,分别计入制造费用,销售费用和管理费用,可以在税前扣除。扣除标准各地不同。劳保服员工不需要缴纳个税。二、如果是为提升企业形象而为员工统一制做服装的支出,不应列为劳动保护支出。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的公告(2011 年第 34 号)第二条明确:关于企业员工服饰费用支出扣除问题,企业根据其工作性质和特点,由企业统一制作并要求员工工作时统一着装所发生的工作服饰费用,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作为企业合理的支出给予税前扣除。地税部门进一步解释,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另外,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工作服如所有权给员工,则需要缴纳个税;如果企业保留所有权,员工仅有使用权,就不需要缴纳个税,但离职时要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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