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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服务协议.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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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务派遣服务协议甲方: 地址: 联系电话: 法定代表人: 业务联系人甲方:某人力资源公司 地址: 联系电话: 法定代表人: 业务联系人甲 乙 双 方 依 照 劳 动 法 、 劳 动 合 同 法 、 *市 关 于 劳 动 人 事 的 有 关 规 定 , 本着 平 等 互 利 的 原 则 , 就 甲 方 派 遣 员 工 到 乙 方 从 事 约 定 工 作 达 成 如 下 协 议 :1, 合 作 事 项(1) 乙 方 根 据 甲 方 的 需 要 和 要 求 , 向 甲 方 派 遣 劳 务 人 员 从 事 有 关 工 作 。 甲 、乙 双 方 建 立 劳 务 派 遣 合 作 关 系 , 乙 方 与 派

2、 遣 到 甲 方 的 劳 务 人 员 签 订 聘 用合 同 , 建 立 劳 动 关 系 。(2) 本 协 议 中 派 遣 员 工 由 双 方 书 面 确 认 , 具 体 派 遣 员 工 的 人 数 ( 姓 名 ) 、 派遣 期 限 及 工 作 内 容 , 以 附 件 的 形 式 成 为 本 协 议 的 一 部 分 。2, 派 遣 期 限( 1) 从 年 月 日 起 至 年 月 日 止 , 期 满 经 双 方 协 商 可续 签 。3, 甲 方 的 权 利 和 义 务(1) 甲 方 需 要 使 用 派 遣 人 员 时 , 应 提 前 15 个 工 作 日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乙 方 ,并

3、向 乙 方 书 面 提 供 所 需 派 遣 人 员 岗 位 种 类 和 用 工 数 量 、 素 质 要 求 、 劳 务用 工 期 限 及 起 止 日 期 。(2) 派 遣 人 员 在 甲 方 工 作 期 间 , 由 甲 方 对 其 进 行 岗 位 安 排 、 绩 效 考 核 。(3) 甲 方 在 次 月 的 15 日 前 将 派 遣 人 员 上 月 的 劳 动 报 酬 、 各 项 福 利 费 用 支 付给 乙 方 , 如 遇 国 家 法 定 节 假 日 或 特 殊 情 况 , 可 适 当 顺 延 , 但 延 长 期 限 不超 过 5 个 工 作 日 。(4) 乙 方 必 须 出 具 正 式 发

4、 票 给 甲 方 。(5) 甲 方 委 托 乙 方 发 放 派 遣 人 员 的 劳 动 报 酬 。 甲 方 受 乙 方 委 托 , 按 月 扣 出 应由 派 遣 人 员 个 人 承 担 的 社 保 费 用 以 及 个 人 所 得 税 。(6) 甲 方 发 现 派 遣 人 员 中 有 违 反 法 律 、 法 规 及 有 关 规 定 时 , 有 权 将 派 遣 人 员遣 返 乙 方 。(7) 甲 方 在 使 用 派 遣 人 员 时 , 应 提 供 相 应 的 劳 动 保 护 。(8) 派 遣 人 员 在 甲 方 工 作 期 间 因 工 伤 事 故 由 乙 方 负 责 处 理 。 甲 方 在 第 一

5、 时 间通 知 乙 方 并 积 极 配 合 事 故 的 调 查 取 证 并 提 供 相 关 资 料 。(9) 派 遣 人 员 患 病 或 非 因 工 负 伤 , 在 符 合 国 家 规 定 的 医 疗 期 内 , 甲 方 继 续 支付 乙 方 派 遣 人 员 的 病 假 工 资 和 社 会 保 险 费 , 但 不 再 支 付 该 派 遣 人 员 的 服务 费 。(10) 女 性 派 遣 人 员 在 派 遣 期 间 出 现 孕 期 、 产 期 、 哺 乳 期 , 由 甲 方 承 担 相 关 费用 , 而 乙 方 负 责 处 理 相 关 事 务 。(11) 乙 方 在 向 甲 方 派 遣 人 员

6、时 , 应 向 甲 方 准 确 提 供 “婚 姻 状 况 ”及 “三 期 ”情 况 。(12) 甲 方 向 乙 方 推 荐 的 合 格 应 聘 者 , 经 乙 方 同 意 后 可 聘 用 为 乙 方 劳 务 人 员 。乙 方 派 遣 人 员 有 下 列 情 况 之 一 的 , 甲 方 有 权 直 接 遣 返 乙 方 , 涉 及 经 济 处罚 或 经 济 赔 偿 等 问 题 时 , 按 照 甲 方 相 关 规 定 由 乙 方 负 责 处 理 后 返 还 甲 方 :1) 严 重 违 反 劳 动 纪 律 和 规 章 制 度 的 。2) 严 重 失 职 , 给 甲 方 利 益 造 成 2000 元 以

7、 上 损 失 的 。3) 被 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的 。4) 试 用 期 内 不 符 合 甲 方 录 用 条 件 的 。5) 不 能 胜 任 工 作 或 连 续 2 次 考 核 为 不 合 格 的 。4, 乙 方 的 权 利 和 义 务(1) 乙 方 根 据 甲 方 的 需 要 派 遣 人 员 , 并 配 合 甲 方 对 派 遣 人 员 实 施 岗 位 管 理 与业 绩 考 核 。(2) 乙 方 与 派 遣 人 员 签 订 劳 动 合 同 起 30 日 内 , 按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为 派 遣 人 员办 理 养 老 、 工 伤 保 险 手 续 , 定 期 缴 纳 社 会 保

8、险 费 。(3) 乙 方 派 遣 人 员 在 工 作 中 因 故 意 或 过 失 给 甲 方 造 成 经 济 损 失 的 , 经 甲 乙 双方 认 定 或 相 关 机 构 认 定 后 , 由 责 任 人 员 负 责 赔 偿 , 乙 方 配 合 甲 方 进 行 追偿 。(4) 乙 方 负 责 对 派 遣 人 员 进 行 派 遣 前 的 政 策 、 法 律 教 育 , 职 业 技 能 等 方 面 的必 要 培 训 。(5) 乙 方 根 据 甲 方 需 要 , 可 对 新 进 劳 务 人 员 进 行 岗 前 培 训 , 取 得 岗 前 培 训 合格 证 者 方 可 提 供 给 甲 方 , 培 训 费

9、 用 由 甲 方 负 担 。(6) 乙 方 推 荐 的 新 派 遣 人 员 , 乙 方 应 督 促 其 到 市 防 疫 站 ( 疾 病 控 制 中 心 ) 进行 健 康 体 检 , 经 甲 方 确 认 体 检 合 格 者 方 可 派 遣 到 甲 方 。 由 甲 方 推 荐 并 经乙 方 同 意 的 新 派 遣 人 员 , 由 甲 方 督 促 其 体 检 , 经 甲 方 确 认 体 检 合 格 者 方可 与 乙 方 建 立 派 遣 合 同 关 系 。(7) 甲 方 应 支 付 的 劳 务 派 遣 费 用 及 结 算 标 准 :1) 劳 务 费 : 劳 务 费 结 算 标 准 在 补 充 协 议

10、中 明 确 。2) 社 会 保 险 费 用 : 包 括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和 工 伤 保 险 。3) 服 务 费 : 服 务 费 按 每 人 每 月 100 元 。4) 其 他 费 用 : 包 括 经 甲 乙 双 方 协 商 确 定 应 由 甲 方 承 担 的 工 伤 、 医 疗 期和 妇 女 在 孕 期 、 产 期 、 哺 乳 期 的 相 关 费 用 。(8) 甲 方 根 据 劳 务 人 员 的 岗 位 性 质 、 工 作 量 及 其 他 因 素 等 核 定 劳 务 费 , 并 及时 足 额 支 付 乙 方 , 同 时 附 上 述 款 项 明 细 。5, 违 约 责 任(1) 甲 、

11、乙 双 方 应 按 照 本 协 议 及 补 充 协 议 所 约 定 的 内 容 , 履 行 各 自 的 义 务 。(2) 甲 方 不 按 照 本 协 议 及 补 充 协 议 所 要 求 的 时 间 和 方 式 支 付 所 有 款 项 , 逾 期30 天 以 上 的 , 除 按 本 协 议 支 付 费 用 外 , 还 应 按 日 支 付 1的 滞 纳 金 。(3) 劳 动 合 同 期 未 满 , 甲 方 因 生 产 经 营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或 组 织 结 构 调 整 等 减 少劳 务 人 员 时 , 按 国 家 、 省 、 市 有 关 规 定 一 次 性 向 乙 方 支 付 减 少 人

12、员 的 违约 金 。(4) 除 甲 方 因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而 无 法 继 续 使 用 并 按 正 常 流 程 将 其 退 回 乙 方 的 派遣 人 员 外 , 未 经 甲 方 同 意 , 乙 方 将 派 遣 人 员 派 往 甲 方 同 行 业 单 位 的 , 视为 乙 方 违 约 , 乙 方 应 赔 偿 甲 方 所 支 付 的 各 项 费 用 , 并 需 要 支 付 违 约 金 。6, 其 他 条 款(1) 甲 乙 双 方 在 履 行 本 协 议 中 发 生 争 议 时 , 应 协 商 解 决 , 未 能 达 成 一 致 意 见时 , 任 何 一 方 可 依 法 提 起 诉 讼 。(

13、2) 本 协 议 条 款 与 国 家 、 省 、 市 新 颁 发 的 法 律 、 法 规 和 政 策 规 定 发 生 冲 突 时 ,以 新 颁 发 的 法 律 、 法 规 及 政 策 规 定 为 准 。(3) 本 协 议 遇 到 不 可 抗 拒 或 政 策 变 化 等 原 因 致 使 协 议 无 法 继 续 履 行 或 双 方 认为 需 要 修 改 、 补 充 时 , 由 甲 乙 双 方 协 商 处 理 。(4) 本 协 议 未 尽 事 宜 , 经 双 方 协 商 一 致 后 , 可 另 行 签 订 补 充 协 议 , 补 充 协 议与 本 协 议 不 一 致 处 , 以 补 充 协 议 为 准 。1) 本 协 议 一 式 两 份 , 甲 、 乙 双 方 各 执 一 份 , 具 有 同 等 法 律 效 力 , 本 协议 书 自 双 方 签 字 盖 章 之 日 起 生 效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授权代表人:_ _年_ _月_ _日 _ _年_ _月_ 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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