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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加强企业内部审计的措施.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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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毕 业 设 计 ( 论 文 )题 目 浅 谈 加 强 企 业 内 部 审 计 的 措 施 专 业 会 计 学 班 级 学 生 指 导 教 师 西 安 理 工 大 学 函 授 部2012 年浅 谈 加 强 企 业 内 部 审 计 的 措 施会 计 学 摘 要 : 内 部 审 计 在 我 国 起 步 较 晚 , 在 实 际 中 仍 然 存 在 很 多 问 题 , 影 响 其 职 能 的 发 挥 。 现 代企 业 制 度 要 求 内 部 审 计 在 企 业 的 内 部 控 制 过 程 、 风 险 管 理 、 提 供 管 理 咨 询 服 务 等 方 面 发 挥 作 用 。本 文 针 对 目 前 内

2、部 审 计 存 在 的 问 题 , 探 讨 了 如 何 通 过 建 立 适 应 现 代 企 业 制 度 的 内 部 审 计 机 构 ,提 高 审 计 人 员 素 质 等 途 径 , 针 对 我 国 企 业 内 部 审 计 的 实 际 情 况 , 提 出 了 改 善 企 业 内 部 审 计 的 具体 措 施 。关 键 词 : 企 业 ; 内 部 审 计 ; 现 状 ; 措 施Discuss the measures of strengthening the companys internal auditing Accounting suyanliAbstract:The internal aud

3、iting developed late in our country and also exists many problems in fact so that influence it play of functions. Modern enterprises system requires the internal auditing play a role in internal control progress, risk management,applying management consult sevice and so on.This article aim at the pr

4、oblems exist in the internal auditing discuss the ways how to set up the internal auditing apartment that adapt to the modern enterprise system and improve the personnel quality.And aim at our countrys physical truth, this article put forward the measures of improving the internal auditing. Key word

5、s: internal auditing;effect;problem;measure目 录1. 企 业 内 部 审 计 概 述 11.1 内 部 审 计 概 念 11.2 内 部 审 计 的 作 用 12.我 国 企 业 内 部 审 计 的 现 状 及 原 因 分 析 22.1 对 内 部 审 计 不 够 重 视 22.2 内 部 审 计 机 制 不 健 全 22.3 内 部 审 计 工 作 内 容 不 全 面 、 审 计 范 围 狭 窄 32.4 缺 乏 有 效 监 督 机 制 32.5 企 业 内 部 审 计 缺 乏 独 立 性 32.6 法 规 制 度 不 完 善 32.7 审 计 技

6、 术 手 段 落 后 32.8 内 审 队 伍 素 质 有 待 提 高 43.完 善 企 业 内 部 审 计 的 措 施 43.1 健 全 内 审 机 构 , 提 高 内 审 地 位 43.2 完 善 相 应 的 法 律 法 规 43.3 进 行 绩 效 审 计 , 提 高 审 计 部 门 的 应 变 能 力 43.4 扩 大 内 部 审 计 的 工 作 范 围 53.5 保 证 内 部 审 计 机 构 的 独 立 性 和 客 观 性 53.6 加 强 内 部 审 计 方 法 的 创 新 53.7 充 实 审 计 队 伍 , 提 高 从 业 人 员 素 质 , 优 化 群 体 结 构 5结 束

7、 语 7参 考 文 献 8致 谢 9绪 论内 部 审 计 作 为 现 代 企 业 管 理 体 系 中 的 重 要 组 成 部 分 , 作 用 正 在 逐 步 扩 大 。 在 全 球 金 融 危 机的 影 响 下 , 我 国 中 小 企 业 经 营 困 难 , 因 此 , 积 极 强 化 企 业 内 部 审 计 工 作 , 更 好 地 发 挥 内 控 作 用 ,成 为 企 业 发 展 的 自 我 需 要 和 自 觉 行 为 。 企 业 内 部 审 计 在 企 业 经 营 管 理 和 经 济 发 展 中 的 重 要 性 日益 得 到 凸 显 , 需 要 进 一 步 地 健 全 和 完 善 。 本

8、文 首 先 分 析 了 我 国 企 业 内 部 审 计 的 现 状 , 指 出 了 目前 内 部 会 计 控 制 存 在 的 问 题 。 通 过 对 目 前 企 业 内 部 会 计 控 制 进 行 认 真 分 析 最 后 提 出 了 在 现代 企 业 制 度 条 件 下 建 立 和 完 善 企 业 内 部 审 计 的 思 路 和 措 施 。1.企 业 内 部 审 计 概 述1.1 内 部 审 计 概 念审 计 是 由 专 职 机 构 和 人 员 , 对 被 审 计 单 位 的 财 政 、 财 务 收 支 及 其 他 经 济 活 动 的 真 实 性 、合 法 性 和 效 益 性 进 行 审 查

9、和 评 价 的 独 立 性 经 济 监 督 活 动 。在 我 国 内 部 审 计 , 是 指 由 被 审 计 单 位 内 部 机 构 或 人 员 , 对 其 内 部 控 制 的 有 效 性 、 财 务 信 息 的 真实 性 和 完 整 性 以 及 经 营 活 动 的 效 率 和 效 果 等 开 展 的 一 种 评 价 活 动 。 内 部 审 计 是 和 政 府 审 计 、 注册 会 计 师 审 计 并 列 的 三 种 审 计 类 型 之 一 。1.2 内 部 审 计 的 作 用内 部 审 计 的 作 用 是 内 部 审 计 职 能 的 外 在 表 现 。 内 部 审 计 在 企 业 管 理 中

10、 的 作 用 , 是 内 部 审计 部 门 行 使 审 计 职 能 、 完 成 审 计 任 务 , 在 实 现 审 计 目 标 过 程 中 ( 或 之 后 ) 产 生 的 客 观 效 果 。1.2.1 监 督 作 用企 业 决 策 的 执 行 过 程 中 要 随 时 进 行 监 督 , 以 判 断 决 策 的 执 行 情 况 并 及 时 修 正 , 以 确 保 决 策和 管 理 的 有 效 性 , 使 经 济 管 理 活 动 朝 着 良 性 发 展 的 方 向 发 展 。首 先 , 企 业 内 部 审 计 能 够 有 效 监 督 企 业 相 关 经 营 活 动 的 合 法 性 。 企 业 内

11、部 审 计 机 构 或 者 其 专 职人 员 在 进 行 审 计 时 可 以 同 时 监 督 企 业 的 经 营 活 动 严 格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的 法 律 法 规 要 求 进 行 以及 监 督 企 业 内 部 的 方 针 政 策 实 现 高 效 运 行 。其 次 , 企 业 内 部 审 计 能 够 有 效 监 督 企 业 相 关 经 营 活 动 的 真 实 性 。 企 业 内 部 审 计 机 构 及 其 专 职 人员 通 过 对 企 业 财 务 收 支 活 动 的 有 效 审 查 从 而 确 定 企 业 会 计 信 息 是 否 真 实 衡 量 会 计 报 告 制 度是 否 可 靠 进

12、 而 为 企 业 经 营 者 管 理 者 真 实 地 反 映 企 业 经 营 状 况 。最 后 , 企 业 内 部 审 计 能 够 有 效 监 督 企 业 相 关 经 营 活 动 的 实 效 性 。 企 业 内 部 审 计 机 构 及 其 专 职 人员 能 够 有 效 审 查 企 业 的 经 营 管 理 活 动 , 判 断 是 否 损 害 企 业 利 益 , 将 审 核 结 果 及 时 上 报 管 理 层 ,并 针 对 这 些 问 题 提 出 完 善 企 业 经 营 管 理 的 建 议 和 对 策 , 使 经 营 者 和 管 理 者 明 确 症 结 所 在 尽早 采 取 措 施 解 决 问 题

13、 从 而 保 证 企 业 的 高 效 运 行 。1.2.2 制 约 作 用内 部 审 计 通 过 对 企 业 经 济 活 动 及 其 经 营 管 理 制 度 的 监 督 检 查 , 对 照 国 家 的 法 律 法 规 和 企 业的 规 章 制 度 , 按 照 审 计 工 作 规 范 , 揭 示 企 业 的 违 法 乱 纪 行 为 , 维 护 企 业 的 经 济 秩 序 。 主 要 有 以下 三 个 方 面 :第 一 , 制 止 违 规 违 纪 现 象 , 保 护 国 家 财 产 和 企 业 利 益 。第 二 , 披 露 经 济 活 动 资 料 中 存 在 的 错 误 和 舞 弊 行 为 , 保

14、 证 会 计 信 息 资 料 真 实 、 正 确 、 及时 、 合 理 合 法 的 反 映 事 实 。第 三 , 配 合 纪 检 监 察 部 门 , 打 击 各 种 经 济 犯 罪 活 动 。1.2.3 防 护 作 用内 部 审 计 工 作 在 执 行 监 督 职 能 中 , 对 深 化 改 革 , 降 本 増 效 起 到 了 保 证 、 保 障 、 维 护 作 用 。具 体 说 来 , 首 先 为 建 立 健 全 高 效 的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提 供 有 力 保 证 。 其 次 , 保 障 国 有 资 产 的 安 全 、完 整 。 最 后 , 起 到 降 本 增 效 , 维 护 财 经

15、 纪 律 的 作 用1.2.4 鉴 证 作 用企 业 改 制 过 程 中 的 鉴 证 职 能 , 在 审 核 清 查 的 基 础 上 , 鉴 证 职 能 是 指 站 在 相 对 独 立 的 立 场 ,公 正 、 客 观 、 实 事 求 是 对 改 制 企 业 的 产 权 界 定 , 资 产 的 安 全 完 整 性 。 债 权 债 务 的 清 理 结 果 , 企业 净 资 产 与 企 业 权 益 数 额 差 异 等 相 关 结 果 , 处 理 意 见 和 建 议 所 做 出 的 在 企 业 内 部 有 效 力 的 文 字鉴 定 或 书 面 证 明 , 为 企 业 顺 利 改 制 提 供 相 关

16、依 据 , 资 料 。1.2.5 促 进 作 用第 一 、 内 部 审 计 可 以 促 进 企 业 改 善 经 营 管 理 , 提 高 经 济 效 益 。 通 过 财 务 收 支 审 计 和 经 济 效益 审 计 , 发 现 影 响 财 务 成 果 和 经 济 效 益 的 各 种 因 素 , 提 出 解 决 问 题 的 措 施 , 进 一 步 挖 潜 降 耗 ,增 加 收 入 。第 二 、 内 部 审 计 能 促 进 经 济 责 任 制 的 完 善 和 履 行 。 通 过 经 济 责 任 制 审 计 , 发 现 制 度 本 身 的缺 陷 , 向 有 关 部 门 反 馈 信 息 , 解 决 履

17、行 情 况 和 责 任 归 属 不 清 的 问 题 。第 三 、 内 部 审 计 可 以 促 进 各 种 经 济 利 益 关 系 的 正 确 协 调 处 理 。 不 定 期 的 开 展 对 企 业 子 公 司 、分 公 司 的 审 计 , 规 范 下 属 实 体 遵 章 守 纪 , 正 当 经 营 , 依 法 办 事 。 有 利 于 调 动 各 方 面 的 积 极 性 。1.2.6 建 设 性 作 用建 设 性 作 用 是 通 过 对 被 审 计 单 位 的 经 济 活 动 的 检 查 和 评 价 , 针 对 管 理 和 控 制 中 存 在 的 问 题 ,提 出 富 有 成 效 的 意 见 和

18、 方 案 , 促 进 企 业 改 善 经 营 管 理 。第 一 、 审 查 评 价 企 业 管 理 和 控 制 制 度 的 健 全 性 和 有 效 性 , 披 露 薄 弱 环 节 , 解 决 存 在 的 问 题 ,完 善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 堵 塞 漏 洞 。第 二 、 审 查 评 价 企 业 的 财 务 收 支 和 经 济 效 益 , 寻 找 新 的 经 济 效 益 增 长 点 , 消 化 不 利 因 素 ,优 化 资 源 配 置 , 增 强 企 业 活 力 和 市 场 竞 争 力 。1.2.7 风 险 评 价 作 用内 部 审 计 应 该 将 已 发 生 或 潜 在 的 风 险 及

19、 时 提 示 出 来 , 保 证 高 级 管 理 者 和 董 事 会 知 晓 公 司 经营 所 面 临 的 重 要 风 险 , 提 升 企 业 的 风 险 识 别 能 力 和 风 险 意 识 , 及 时 制 定 相 应 的 程 序 对 风 险 进 行管 理 , 防 患 于 未 然 。综 上 所 述 , 内 部 审 计 在 贯 彻 执 行 党 和 政 府 的 方 针 政 策 和 维 护 财 经 纪 律 方 面 , 在 保 护 国 家 和企 业 的 合 法 权 益 、 改 善 企 业 的 经 营 管 理 、 提 高 经 济 效 益 及 应 对 国 际 市 场 竞 争 等 方 面 , 都 起 到 了

20、重 要 作 用 。 2.我 国 企 业 内 部 审 计 的 现 状 及 原 因 分 析2.1 对 内 部 审 计 不 够 重 视目 前 很 多 企 业 没 有 设 立 专 门 的 内 部 审 计 部 门 。 由 于 受 长 期 传 统 经 济 的 影 响 , 有 些 企 业 领 导未 把 制 约 机 制 引 入 到 企 业 管 理 的 思 维 来 , 片 面 认 为 内 部 审 计 机 构 只 是 在 国 家 审 计 机 关 的 推 动 或干 预 下 被 动 设 立 的 , 对 企 业 的 实 际 运 营 没 有 重 要 作 用 。 如 此 一 来 , 内 部 审 计 部 门 就 没 有 被

21、所 在企 业 真 正 接 纳 , 不 被 重 视 , 有 的 企 业 内 部 审 计 机 构 或 合 并 到 其 他 部 门 , 或 直 接 取 消 。 内 部 审 计部 门 由 于 未 被 足 够 的 重 视 , 便 无 法 全 面 展 开 职 责 范 围 内 的 审 计 工 作 , 从 而 大 大 降 低 了 内 部 审 计的 作 用 , 很 难 做 出 成 绩 , 这 样 就 更 加 难 以 得 到 企 业 的 认 可 , 其 工 作 开 展 就 更 加 艰 难 , 如 此 就 步入 了 恶 性 循 环 。2.2 内 部 审 计 机 制 不 健 全由 于 我 国 内 部 审 计 人 员

22、一 般 都 是 从 企 业 内 部 产 生 的 , 内 部 审 计 人 员 受 本 单 位 的 直 接 领 导 ,使 得 内 部 审 计 的 内 容 、 程 序 完 全 受 单 位 的 直 接 掌 控 , 仍 然 沿 用 计 划 经 济 时 代 的 领 导 审 计 、 人 为审 计 , 而 不 是 靠 与 市 场 经 济 相 衔 接 的 制 度 审 计 、 法 制 经 济 所 要 求 的 法 律 审 计 。 同 时 , 由 于 审 计人 员 的 地 位 不 明 确 , 独 立 性 和 权 威 性 不 高 , 制 度 不 严 谨 、 体 制 不 健 全 , 致 使 企 业 内 部 审 计 的 职

23、能 弱 化 , 内 部 审 计 形 同 虚 设 。2.3 内 部 审 计 工 作 内 容 不 全 面 、 审 计 范 围 狭 窄目 前 , 我 国 中 小 企 业 的 内 部 审 计 范 围 仅 限 于 事 后 审 计 , 审 计 价 值 不 高 。 缺 乏 对 企 业 内 部管 理 结 构 、 内 部 控 制 状 况 、 各 岗 位 业 务 规 范 状 况 等 做 出 事 前 的 总 体 评 价 和 建 议 , 难 以 提 供 有 重要 价 值 的 审 计 信 息 , 因 而 审 计 价 值 难 以 提 升 , 也 未 能 形 成 一 套 风 险 预 警 系 统 及 风 险 识 别 与 控

24、制体 系 。企 业 的 内 部 审 计 仅 局 限 于 企 业 财 务 会 计 方 面 , 很 少 触 及 经 营 管 理 的 其 他 领 域 , 从 而 使 内部 审 计 多 属 财 务 性 质 , 归 属 于 财 务 部 门 领 导 。 尽 管 政 府 及 有 关 部 门 要 求 或 建 议 将 财 会 部 门 与 审计 机 构 分 立 , 但 企 业 往 往 采 取 一 套 班 子 的 做 法 , 应 付 监 督 检 查 时 才 可 能 分 为 两 个 机 构 , 平 时 却将 它 们 合 二 为 一 , 这 就 使 得 内 部 审 计 工 作 实 际 上 变 成 了 财 务 会 计 的

25、 自 审 过 程 , 其 客 观 性 与 公 正性 自 然 可 想 而 知 。2.4 缺 乏 有 效 监 督 机 制内 部 审 计 最 主 要 的 内 容 之 一 就 是 监 督 , 防 止 企 业 有 不 合 规 操 作 等 行 为 。 而 中 小 企 业 的 组织 结 构 一 般 采 用 直 线 制 或 直 线 职 能 制 , 容 易 形 成 所 有 权 与 经 营 权 高 度 统 一 的 管 理 模 式 , 企 业 的所 有 者 同 时 又 是 经 营 者 和 监 督 者 。 这 样 一 来 , 经 营 监 督 混 为 一 谈 很 容 易 造 成 监 守 自 盗 , 这 样 内部 审 计

26、 不 仅 没 有 起 到 应 有 的 有 利 作 用 反 而 为 企 业 造 成 负 面 影 响 。 企 业 所 设 立 的 内 部 审 计 机 构 表面 上 是 对 董 事 会 负 责 , 实 质 上 独 立 性 很 差 , 甚 至 有 些 企 业 的 财 务 部 门 领 导 兼 任 内 部 审 计 部 门 的负 责 人 , 财 务 人 员 兼 任 内 部 审 计 人 员 , 从 而 使 监 督 制 度 形 同 虚 设 , 形 成 隶 属 关 系 不 清 、 监 督 不力 的 局 面 。2.5 企 业 内 部 审 计 缺 乏 独 立 性独 立 性 是 内 部 审 计 的 基 本 特 征 之

27、一 也 是 非 常 重 要 的 一 个 要 求 。 目 前 , 我 国 内 部 审 计 机 构 大都 是 单 位 的 内 设 机 构 , 基 本 上 都 处 于 管 理 层 之 下 , 在 单 位 负 责 人 的 领 导 下 开 展 工 作 , 为 经 营 者服 务 。 因 此 , 在 审 计 过 程 中 , 不 可 避 免 地 受 本 单 位 的 利 益 和 相 关 人 员 利 益 的 制 约 , 审 计 工 作 的独 立 性 、 客 观 性 及 权 威 性 , 都 得 不 到 保 障 。企 业 通 过 内 部 审 计 , 可 以 得 到 支 持 决 策 的 可 靠 的 企 业 会 计 信

28、息 , 进 一 步 完 善 内 部 管 理 , 并正 确 进 行 企 业 的 对 外 的 经 营 决 策 。 因 此 企 业 内 审 最 重 要 的 是 保 证 内 审 部 门 的 独 立 性 , 保 证 其 提供 给 企 业 的 信 息 是 客 观 的 。 由 于 我 国 长 期 以 来 处 于 计 划 经 济 体 制 的 发 展 模 式 , 企 业 受 到 种 种 因素 的 影 响 , 企 业 内 部 审 计 的 独 立 性 较 差 , 虽 然 目 前 许 多 单 位 将 内 部 审 计 部 门 和 监 察 部 门 进 行 了合 并 , 但 是 实 际 上 来 说 , 却 是 增 强 了

29、内 部 审 计 的 行 政 性 , 不 利 于 企 业 内 审 人 员 自 主 开 展 工 作 。2.6 法 规 制 度 不 完 善我 国 虽 现 有 审 计 法 、 内 部 审 计 工 作 的 规 定 等 法 律 , 但 是 从 部 门 和 行 业 上 来 看 还不 够 完 善 , 特 别 是 经 济 方 面 的 法 律 法 规 和 制 度 还 不 够 健 全 , 规 范 审 计 工 作 质 量 和 约 束 审 计 工 作人 员 的 职 业 道 德 和 工 作 纪 律 的 制 度 和 法 规 还 不 够 系 统 。 使 得 审 计 人 员 在 检 查 和 评 价 各 项 经 济 活动 以 及

30、 处 理 违 纪 问 题 时 , 缺 乏 可 靠 依 据 。 很 多 时 候 内 审 人 员 碰 到 具 体 问 题 时 感 到 无 章 可 循 , 甚至 无 所 适 从 , 给 内 审 工 作 造 成 了 很 大 阻 碍 。2.7 审 计 技 术 手 段 落 后计 算 机 技 术 的 广 泛 应 用 带 动 了 审 计 方 式 的 变 化 , 由 事 后 审 计 变 为 事 前 、 事 中 、 事 后 合 为一 体 的 审 计 方 式 , 增 加 了 审 计 工 作 的 及 时 性 和 有 效 性 。 而 多 数 工 作 人 员 对 计 算 机 技 术 还 不 太熟 悉 , 即 使 能 够

31、操 作 计 算 机 , 也 对 如 何 利 用 计 算 机 来 进 行 管 理 审 计 也 是 空 白 。 许 多 企 业 仍 停留 在 手 工 查 账 的 基 础 上 , 对 新 技 术 无 所 适 从 , 效 率 低 下 , 准 确 率 差 , 审 计 目 标 就 很 难 实 现 。技 术 手 段 的 落 后 , 也 会 对 审 计 人 员 造 成 一 定 的 影 响 , 工 作 量 大 , 强 度 高 , 难 以 适 应 目 前 实 时审 计 的 需 要 。2.8 内 审 队 伍 素 质 有 待 提 高2.8.1 内 审 人 员 知 识 结 构 不 合 理部 分 企 业 的 现 有 内

32、审 人 员 多 数 只 注 重 财 务 与 审 计 知 识 的 学 习 , 但 对 现 代 管 理 知 识 , 科 技 知识 , 综 合 分 析 能 力 的 把 握 还 很 欠 缺 。 复 合 型 人 才 少 , 普 遍 缺 乏 计 算 机 审 计 技 能 , 知 识 结 构 相 对陈 旧 。 而 现 在 的 内 部 审 计 不 仅 仅 是 单 方 面 的 审 计 , 要 想 做 好 审 计 必 须 配 合 管 理 等 多 门 学 科 共 同完 成 , 单 一 型 内 审 人 员 在 工 作 中 碰 到 的 许 多 问 题 用 自 己 有 限 的 知 识 往 往 难 以 解 决 或 者 难 以

33、 很 好的 解 决 , 因 而 应 对 复 杂 审 计 工 作 的 能 力 较 弱 。2.8.2 内 审 人 员 职 业 素 养 欠 佳在 审 计 过 程 中 , 有 时 由 于 内 审 人 员 缺 乏 应 有 的 职 业 道 德 品 质 , 不 能 持 谨 慎 、 客 观 的 态 度 进行 审 计 评 价 , 因 此 对 查 出 的 问 题 或 由 于 外 界 种 种 因 素 影 响 往 往 不 能 坚 持 内 审 原 则 , 常 常 大 事 化小 , 小 事 化 了 , 随 意 性 较 大 。 这 样 不 仅 没 有 发 挥 内 审 应 有 的 作 用 反 而 可 能 起 到 副 作 用

34、。2.8.3 内 审 人 员 安 排 随 意 性 较 大企 业 在 安 排 录 用 内 审 人 员 时 , 考 虑 到 内 审 人 员 知 识 结 构 和 有 胜 任 能 力 的 较 少 , 导 致 安 排 闲置 人 员 较 多 , 内 审 机 构 成 为 “老 弱 病 闲 差 ”职 员 的 安 置 场 所 。 3.完 善 企 业 内 部 审 计 的 措 施3.1 健 全 内 审 机 构 , 提 高 内 审 地 位我 国 大 多 数 企 业 还 有 内 审 机 构 设 置 不 合 理 的 现 象 , 为 了 提 高 内 审 工 作 层 次 , 必 须 要 解 决的 问 题 就 是 处 理 如

35、何 改 善 机 构 设 置 , 提 高 其 运 作 的 独 立 性 等 问 题 。 对 于 此 , 我 们 可 以 借 鉴 国际 企 业 方 法 , 可 以 在 董 事 会 下 设 置 以 非 执 行 董 事 为 多 数 的 内 部 审 计 委 员 会 , 对 其 地 位 、 权 责范 围 做 出 规 定 , 这 样 既 可 以 避 免 产 生 责 任 不 清 , 旁 支 干 扰 的 情 况 , 又 可 以 及 时 直 接 的 向 上 级进 行 报 告 , 提 高 了 内 审 机 构 的 独 立 自 主 性 , 加 强 了 其 公 正 性 。3.2 完 善 相 应 的 法 律 法 规众 所 周

36、 知 , 社 会 中 的 经 济 行 为 是 靠 法 律 规 范 和 制 约 的 , 法 律 法 规 的 健 全 不 单 能 使 内 审 人 员的 行 为 得 以 规 范 , 而 且 可 以 有 效 地 保 护 内 审 人 员 不 受 到 伤 害 , 在 工 作 中 可 以 以 更 加 客 观 真 实 的态 度 对 待 问 题 , 让 内 部 审 计 更 好 的 发 挥 出 自 己 的 作 用 。 当 前 世 界 上 许 多 国 家 对 内 部 审 计 都 已 经有 了 专 门 的 法 律 规 范 , 国 际 内 部 审 计 师 协 会 也 制 定 了 内 部 审 计 标 准 等 。 我 国

37、也 应 抓 紧 制 定 、 颁布 内 部 审 计 法 规 和 内 部 审 计 业 务 准 则 , 以 统 一 内 部 审 计 执 业 规 范 , 降 低 审 计 风 险 。3.3 进 行 绩 效 审 计 , 提 高 审 计 部 门 的 应 变 能 力通 过 内 部 审 计 部 门 开 展 绩 效 审 计 , 对 企 业 的 内 审 工 作 进 行 有 效 的 检 查 和 评 价 , 提 高 企 业 内部 审 计 部 门 的 应 变 能 力 , 促 进 企 业 内 部 审 计 部 门 的 发 展 , 保 证 其 发 展 适 应 市 场 经 济 发 展 的 需 要 。随 着 市 场 经 济 的 发

38、 展 , 企 业 的 内 审 环 境 也 不 断 发 生 着 变 化 , 如 企 业 的 风 险 防 范 机 制 的 建 立 和 风险 管 理 的 必 要 性 , 为 了 适 应 现 在 倡 导 的 绿 色 低 碳 经 济 的 发 展 而 增 加 的 企 业 环 境 管 理 等 , 这 些 都要 求 企 业 内 部 审 计 部 门 要 对 企 业 的 管 理 者 做 出 相 应 的 咨 询 服 务 , 保 证 企 业 的 经 济 效 益 。 因 此 ,进 行 绩 效 审 计 , 提 高 审 计 部 门 的 应 变 能 力 , 对 企 业 时 刻 应 对 外 部 坏 境 的 变 化 , 提 高

39、企 业 决 策 的可 行 性 意 义 重 大 。3.4 扩 大 内 部 审 计 的 工 作 范 围随 着 内 部 审 计 目 标 的 重 新 定 位 , 作 为 企 业 很 重 要 的 一 环 内 部 审 计 的 职 能 应 从 审 查 财 务 、 经营 活 动 扩 展 到 管 理 领 域 。 内 部 审 计 机 构 可 以 对 经 济 业 务 活 动 进 行 事 前 、 事 中 和 事 后 的 检 查 监 督 ,更 关 注 组 织 管 理 、 风 险 管 理 , 关 注 组 织 经 营 的 未 来 前 景 , 并 融 进 了 风 险 管 理 的 新 内 涵 , 参 与 企业 的 经 营 决

40、策 、 分 析 风 险 因 素 、 预 测 经 济 前 景 。 从 而 , 将 内 部 审 计 的 职 能 范 围 大 大 扩 展 , 其 作用 也 将 明 显 增 强 以 此 来 帮 助 更 好 的 管 理 经 营 企 业 。3.5 保 证 内 部 审 计 机 构 的 独 立 性 和 客 观 性内 审 部 门 工 作 的 独 立 性 和 权 威 性 , 这 是 内 审 部 门 重 要 特 点 , 也 是 保 证 其 工 作 客 观 性 的 重要 基 础 。 内 部 审 计 机 构 是 否 有 完 整 的 独 立 性 和 客 观 性 直 接 关 乎 内 审 是 否 能 起 到 应 有 的 重

41、要 的 作用 。 因 此 内 部 审 计 机 构 独 立 性 主 要 体 现 在 以 下 两 个 方 面 : 一 是 要 求 内 部 审 计 部 门 与 其 他 职 能 部门 相 比 在 设 置 上 应 具 有 较 高 的 地 位 , 对 其 他 职 能 部 门 有 监 督 的 权 利 和 义 务 , 其 审 计 工 作 应 由 企业 第 一 负 责 人 带 领 操 作 , 审 计 部 门 对 其 负 责 并 直 接 汇 报 工 作 内 容 ; 二 是 负 责 审 计 人 与 被 审 计 人不 存 在 经 济 利 害 关 系 , 审 计 机 构 、 审 计 人 员 及 经 费 来 源 等 方

42、面 应 具 有 的 独 立 性 。3.6 加 强 内 部 审 计 方 法 的 创 新控 制 的 建 立 , 为 更 好 的 为 企 业 规 避 风 险 谋 求 更 大 利 益 , 应 将 事 前 预 测 纳 入 内 部 审 计 的 范畴 , 并 且 更 加 侧 重 于 事 前 预 测 和 事 中 控 制 方 面 。 因 为 事 前 事 中 控 制 比 事 后 控 制 更 有 效 用 更 能 为企 业 减 少 不 必 要 的 损 失 。 对 采 购 计 划 、 生 产 计 划 、 销 售 计 划 、 筹 资 计 划 、 投 资 计 划 及 费 用 预 算等 的 事 前 审 核 、 事 中 控 制

43、 可 以 及 时 发 现 问 题 , 降 低 风 险 。 内 部 审 计 定 位 于 内 部 管 理 行 为 , 树 立服 务 意 识 , 内 部 审 计 的 职 能 应 依 据 内 部 检 查 监 督 向 内 部 分 析 和 评 价 转 变 。 内 部 审 计 可 以 通 过 咨询 方 式 , 协 助 企 业 进 行 风 险 管 理 。 美 国 的 一 些 公 司 选 择 连 续 审 计 的 监 控 方 法 提 高 审 计 的 有 效 性和 效 率 , 这 种 方 法 利 用 先 进 手 段 缩 短 内 部 审 计 的 周 期 , 改 善 风 险 和 控 制 安 全 系 数 , 值 得 我

44、们 借鉴 。 计 算 机 及 网 络 技 术 已 经 广 泛 地 应 用 到 企 业 日 常 财 务 核 算 当 中 , 在 内 部 审 计 当 中 , 也 要 充 分利 用 计 算 机 以 及 网 络 技 术 提 高 工 作 效 率 , 适 应 形 势 要 求 。 计 算 机 可 以 辅 助 内 部 审 计 人 员 进 行 数据 采 集 、 计 算 、 查 询 、 排 序 、 筛 选 、 判 断 、 分 析 等 工 作 , 内 部 审 计 人 员 也 要 学 会 利 用 数 理 统 计 、建 立 模 型 、 流 程 设 计 等 数 学 技 术 。内 部 审 计 在 现 代 企 业 管 理 过

45、 程 中 处 于 十 分 重 要 的 地 位 。 内 部 审 计 既 是 企 业 内 部 控 制 的 重 要组 成 部 分 , 也 是 监 督 与 评 价 内 部 控 制 其 他 部 分 的 主 要 力 量 , 同 时 , 内 部 审 计 工 作 还 应 在 改 进 风险 管 理 和 完 善 治 理 结 构 等 方 面 发 挥 审 查 、 评 价 及 促 进 作 用 。 这 就 要 求 内 部 审 计 理 念 包 括 审 计 定位 、 审 计 战 略 、 资 源 利 用 、 审 计 工 具 、 审 计 技 术 、 工 作 方 式 、 沟 通 渠 道 、 团 队 建 设 等 方 面 实 现更 新

46、 , 这 些 都 需 要 充 分 借 鉴 国 际 内 部 审 计 协 会 的 诸 多 做 法 , 不 断 提 高 审 计 工 作 水 平 。3.7 充 实 审 计 队 伍 , 提 高 从 业 人 员 素 质 , 优 化 群 体 结 构内 审 人 员 综 合 素 质 , 加 强 内 审 队 伍 建 设 。 要 保 证 和 提 高 审 计 质 量 , 就 要 有 一 批 合 格 的 、胜 任 的 、 高 素 质 的 内 审 人 员 。 加 强 内 审 队 伍 建 设 要 从 以 下 几 方 面 着 手 :3.7.1 充 实 审 计 队 伍 人 数 , 选 聘 优 秀 的 尤 其 是 专 业 内 部

47、 审 计 人 员充 实 人 数 不 是 说 增 大 量 而 着 重 是 要 提 高 质 。 我 们 的 企 业 不 缺 少 审 计 人 员 但 缺 乏 优 秀 的 人员 。 因 为 内 部 审 计 人 员 接 触 面 广 , 在 工 作 中 能 全 面 接 触 企 业 管 理 的 各 个 环 节 和 层 面 , 要 求 具 有全 面 超 脱 的 观 察 问 题 、 分 析 问 题 、 解 决 问 题 的 能 力 , 决 不 是 可 有 可 无 的 摆 设 。 因 此 企 业 应 着 重于 吸 收 人 才 而 不 是 任 意 选 取 。3.7.2 提 高 内 审 人 员 的 综 合 素 质 ,

48、不 断 更 新 审 计 人 员 的 知 识项 专 业 性 和 技 术 性 都 很 强 的 经 济 监 督 工 作 ,要 求 审 计 人 员 具 有 敏 锐 的 分 析 能 力 和 准 确 的判 断 能 力 以 识 别 风 险 ; 因 此 所 有 内 审 人 员 必 须 具 有 扎 实 的 会 计 、 审 计 理 论 知 识 和 娴 熟 的 审 计技 能 以 解 决 风 险 问 题 ; 必 须 具 有 较 强 表 达 能 力 以 传 达 审 计 出 的 问 题 ; 还 必 须 时 刻 更 新 知 识 以适 应 不 断 完 善 变 化 的 会 计 准 则 和 经 济 法 规 ; 更 要 对 本 单 位 的 生 产 经 营 范 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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