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吸热玻璃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材行业标准吸热玻璃jC/T 536-94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本体着色的吸热玻璃的分类、技术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和储存。本标准适用于本体着色的吸热玻璃。2 引用标准GB/T 2680 建筑玻璃可见光透射比、太阳光直接透射比、太阳能总透射比、紫外线透射比及有关窗玻璃参数的测定GB 4871 普通平板玻璃GB 11614 浮法玻璃GB 11942 彩色建筑材料色度测量方法3 分类3.1 按生产工艺分为吸热普通平板玻璃和吸热浮法玻璃。3.2 按颜色分为茶色、灰色和蓝色等。3.3 按厚度分为 2 mm,3 mm,4 mm,5 mm,6 mm
2、,8 mm,10 mm 和 12 mm.3.4 按外观质量分为优等品、一等品、合格品。4 技术要求4.1 厚度偏差、尺寸偏差(包括偏斜)、弯曲度、边角缺陷和外观质量吸热普通平板玻璃按 GB 4871 有关条款规定;吸热浮法玻璃按 GB 11614 有关条款规定。4.2 光学性能吸热玻璃的光学性能,用可见光透射比和太阳光直接透射比来表述,二者的数值换算成为 5 mm 标准厚度的值后,应符合表 1 规定。表 1 吸热玻璃的光学性能 颜色 可见光透比率 不小于 太阳光直接投射比 不大于茶色 42 60灰色 30 60蓝色 45 704.3 颜色均匀性吸热玻璃的颜色均匀性,采用 CIE 1976 年
3、L* ,a* ,b*色度系统的色差来表示。同一批产品色差应在 3 NBS 以下。5 检验方法5.1 厚度偏差、尺寸偏差(包括偏斜)、弯曲度、边角缺陷和外观质量吸热普通平板玻璃按 GB 4871 有关条款进行检验;吸热浮法玻璃按 GB 11614 有关条款进行检验。5.2 光学性能5.2.1 可见光透射比按 GB/T 2680 进行测定。并将其值按式(1)换算成为 5 mm 标准厚度的数值,以百分率表示,保留小数点后一位: v vd/(1-r) 2*1005/d* (1-r) 2*100(1)式中: v换算成为 5 mm 标准厚度后,吸热玻璃的可见光透射比,; vd吸热玻璃试样实测可见光透射比,
4、;d吸热玻璃试样实测厚度,测量值准确到 0. 01 mm;r玻璃表面的反射系数,一般取值 0.04.5.2.2 太阳光直接透射比按 GB/T 2680 进行测定。并将其值按式(2)换算成为 5 mm 标准厚度的数值,以百分率表示,保留小数点后一位。 e= ve/(1-r) 2*1005/d* (1-r) 2*100(2)式中: e换算成为 5 mm 标准厚度后,吸热玻璃的可见光透射比,; ed吸热玻璃试样实测可见光透射比,;d吸热玻璃试样实测厚度,测量值准确到 0. 01 mm;r玻璃表面的反射系数,一般取值 0.04.5. 3 颜色均匀性按 GB 11942 规定测定色差。6 检验规则6.1
5、 检验分类出厂检验:检验项目为本标准 4.1 条规定的技术要求。型式检验:检验项目为本标准 4.1-4.3 条规定的全部技术要求。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a.新产品或老产品转厂生产的试制定型鉴定;b. 正式生产后,如成分、工艺条件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c. 正常生产中,一年进行一次周期性检验;d. 冷修后,恢复生产时;e.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f. 国家质量监督部门提出抽查时。6.2 抽样方法6.2.1 对产品厚度偏差、尺寸偏差(包括偏斜)、弯曲度、边角缺陷及外观质量进行检验时,按表 2 规定,进行随机抽样。表 2 片批量范围 抽样数 允许不合格数1202
6、1100101500501150015013000300150005001全部2030405070800356710116.2.2 对产品的光学性能进行检验时,每批随机抽取 3 块试样。6.2.3 对产品的颜色均匀性进行检验时,每批随机抽取 5 块试样。6.3 判定规则6.3.1 对产品厚度偏差、尺寸偏差(包括偏斜)、弯曲度、边角缺陷及外观质量进行检验时:1 片玻璃的各项技术指标均符合 4.1 条规定时,该片玻璃定为合格否则定为不合格。一批玻璃中,若不合格片数不大于表 2 中规定的允许不合格片数时,则定为该批玻璃上述指标合格,否则定为不合格。6.3.2 对产品光学性能进行检验时:若 3 块试样
7、都符合表 1 规定,则判定该批产品该项指标检验合格。若有 2 块试样符合表 1 规定,则重新抽取 3 块新试样进行检验,3 块试样均符合表 1 规定时,方认为该批产品该项检验合格,否则为不合格。若只有 1 块试样符合表 1 规定或 3 块均不符合表 1 规定,则判定该批产品该项指标不合格。6.3.3 对颜色均匀性进行检验时,以 5 块试样中 I, ,a*、b值最大或最小的 1 块作为标准,计算其与另外 4 块试样的色差,4 个色差值均不大于 3 NBS,认为该批产品该项指标检验合格,否则为不合格。6.3.4 型式检验时,上述 6. 3. 1 .6. 3. 2 和 6. 3. 3 检验都合格,则该批产品判定合格,否则判定为不合格。7 标志及包装执行 GB 4871 有关规定,且在包装箱表面,增印表示吸热玻璃颜色的字样,例如,茶色玻璃写成“茶”。8 运输及贮存按 GB 4871 有关规定执行。附加说明;本标准由秦皇岛玻璃研究院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鲁文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