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大学生就业维权问题案例分析面临毕业的我们,就业是大多数大学毕业生的选择.但我们长期待在校园里,与社会基本上是脱节的,对很多就业方面的知识与信息是不了解的.因此,在找工作时难免会遇到合法权益被侵犯的时候,造成我们人身和财产的损失. 作为一位在校大学生,毕业之前都必须去用工单位实习实习期是大学生学习工作能力和适应社会环境的关键时期。但是在这个关键时期内,很多大学生都受到不同程度的“侵权” ,也有不少企业在看中大学生这个实习期,把大学上当作廉价劳工,在实习期内以种种理由把大学生辞退。不过,因为很多大学生的法律意识不强,法律知识不够结实,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下面就一个案例来简单谈谈大学毕业生如何有效
2、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案例的简述 2009 年 5 月,安徽某大学与某市某企业签订了实习协议,双方约定:该大学向这家企业提供实习学生名,企业对实习学生进行实习教学,实习期限为年月日至月日。今年月王某等 3 人被学校委派到该企业实习,从事技术员工作。月日,位学生在学校正常领取了大学毕业证书。随后人提出,他们已经属于毕业生,而不再是学校委派的实习生,企业应当给予他们正常劳动者的待遇,但此要求遭到企业拒绝。学校和企业都认为只有实习期满才能获得正式员工的待遇。月日,位毕业生决定离开该企业,但该企业坚持不向人发放月份工资,双方为工资给付等问题产生了劳动争议。此后,位毕业生向该市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
3、裁,该委员会认为此案不属于其受理范围,于月日发出不予受理通知书。月日,人向该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受理案件后,办案法官最终使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月日,这位毕业生拿到了应得的工资。 案例中某大学跟某企业签订了实习协议,为企业提供 58 名大学生进行实习。在这案例中,他们所签订的是实习协议,这是有别于劳动者与企业所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属于劳务合同。劳务合同是一种以劳务为标的合同类型。而劳动法第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经常被人所混淆,但其实它们之间是存在这区别的。其中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在确定报酬的原则上有不同。在劳动合同中,用人单位
4、按照劳动的数量和质量及国家的有关规定给付劳动报酬,体现按劳分配的原则。而劳务合同中的劳务价格是按等价有偿的市场原则支付,完全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 企业不愿支付大学生的工资就是凭着他们之间签的不是劳动合同,雇主不需按照国家规定的劳动法为大学生提供报酬,和按照正式员工的待遇对待大学生。 但如果按照案例中的“实习协议” 约定,学生只有等实习期满后才能获得正式员工待遇。双方约定的所谓“ 实习期” ,既包含了毕业前的时间,又包含了毕业后的时间,这显然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实习学生毕业后若继续在企业工作,应当签订劳动合同,按照相关规定享受正常劳动者待遇。 合同法规定,合同如若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
5、规定,应属无效。 年原劳动部颁发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条规定:“ 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 ”这一条文实际上明确否认了实习生的劳动者地位,因此在我国,实习生不享受正式劳动者地位、一般没有工资也就成了大家默认的一条“潜规则”。 本案中,名大学生从年月到年月日属于实习生,企业不按正式员工为其发放工资并不违法。但自年月日名大学生拿到毕业证之日起,他们就属于毕业生,不再是学校委派的实习生,如果他们继续为其企业工作,那企业就必须给予他们正常劳动者的待遇很显然,如果大学生不懂得这些法律知识,就会被企业单位侵犯自己的合法权益,得
6、不到应有的劳动报酬因此,对大学生来说,掌握熟练的知识和技能并不能保证在就业时获得公正的待遇,一定的法律知识也是保护自己的有力武器解决措施:从大学生角度考虑,大学生应当与社会保持密切的联系,随时关注就业方面的政策制度,了解就业动态,以及一定的法律知识,可以在必要的时候运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另外,大学生走出校门到社会上去参加实践活动,不仅通过打工能够增加自己的收入减轻家庭和社会负担,更重要的是通过一些劳动增强大学生自食其力的劳动意识和观念从司法角度考虑,国家应当尽快完善相关法律的规定,使之与时俱进原劳动部颁发的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若干问题的意见 (以下简称意见 ) 第
7、十二条成为“明星条款 ”:“在校学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俭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 ”经常被许多企业相关负责人援引,用来作为不把大学生作为劳动者主体对待的理由但“若干问题”颁发与 1995 年,具有强的时代性,与当代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已经不符,不能完全适应现在社会发展的需要而且如今大学生兼职的种类和广度深度与以往已大不相同,在校大学生兼职是否属于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不能一概而论因为“若干问题” 的表述不清,极易被用人单位误解为在校大学生兼职不成立劳动关系,使一些用人单位利用法律的漏洞或空缺在与大学生建立劳动关系时不签订劳动协议,拒绝承担法律责任从社会角度考虑,社会应当端正对大学生的用工态度,特别是用人企业不能因为大学生涉世未深,对很多情况不了解,就心存恶意,欺瞒甚至诈骗无知大学生相对而言,大学生也是弱势群体,社会应当给予广泛的关注和指引,帮助毕业大学生顺利就业一来有利于社会的前进和发展,毕竟大学生拥有高等的知识和技能,二来有利于提高大学毕业生的就业率,减轻国家和社会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