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规名称】 驻台北泰国贸易经济办事处与驻泰国台北经济文化办事处间聘雇泰籍劳工协定(译)【颁布部门】 【颁布时间】 2002-12-02【正 文】驻台北泰国贸易经济办事处与驻泰国台北经济文化办事处间聘雇泰籍劳工协定(译)1 驻泰国台北经济文化办事处暨驻台北泰国贸易经济办事处 (以下简称双方) ,有意愿合作尊重中华民国台湾地区雇主之经营权,并提升泰籍劳工之工作福祉。双方同意下列各点:第一条 双方同意设立直接聘雇计划,俾使台湾雇主在无双方私立就业服务机构介入情形下聘雇泰籍劳工。第二条 直接聘雇计划应被视为台湾雇主聘雇泰籍劳工的途径之一,而非取代透过私立就业服务机构之引进方式。第三条 双方同意合作对泰
2、籍劳工之引进给予便利,并依据相关法令规范控管监督泰籍劳工受雇情形。第四条 双方同意对遇有困难之泰籍劳工予以协助。第五条 双方同意交换资讯,俾以保障泰籍劳工及台湾雇主。第六条 为履行本协定之目的,双方同意至少一年一度由双方主管机关举行联合委员会议持续合作,俾便制订互可接受之制度、程序与机制。第七条 本协定自签署之日起生效,期间除任何一方以书面通知他方终止外,均属有效;本协定应自终止通知之日起六个月终止。为此,双方各经合法授权之代表,爰签署本协定,以昭信守。本协定系以英文缮制,于西元 2002 年 12 月 02 日订于泰国曼谷。驻台北泰国贸易经济办事处黄显荣代表驻泰国台北经济文化办事处PiyawatNiyomrerks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