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1982 年 2 月 6 日,国务院发布了我国第一部全国性、综合性的广告管理法规广告管理暂行条例 ,标志着我国的广告管理工作进入了一个新的时期。 2. 1994 年 10 月 27 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自 1995 年 2 月 1 日起施行。这是我国建国以来所制定颁布的一部最系统、最完整,且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广告法律。 3. 广告代理制的主角是广告公司,但同时又必须得到广告主和广告媒介的承认和信赖。 4. 广告费用包括广告成本费和广告发布费两部分。 5. “广告业务专用发票”的经营项目栏应明确填写“广告发布费”或“广告设计制作费”或“
2、广告代理费”。 6. 从 1995 年 1 月 1 日起,广告经营单位中达到培训合格人员数量的多少,将作为广告经营单位的资格认证标准。其中专营广告业务的企业,考取广告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各类专业人员不少于从业人数的1/2;其他广告经营者不少于从业人员的 1/3。 7. 全国性经营广告业务的企业,中外合资、合作经营广告业务的企业,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执照 ;地方性经营广告业务的企业(专营广告业务的企业)发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兼营广告业务的企业,发给广告经营许可证 ;核准直接承揽外商广告业务的事业单位,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经营许可证 ;经营广告业务的个体工商户发给营业执照 ;举办全国或地方性的
3、临时性的广告经营活动发给临时性广告经营许可证 。 8. 临时性广告经营申请,应当在活动举办三十日前提出 ,受理后七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 9. 广告发布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的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制度。 10. 药品广告审查机关为:国务院和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即卫生部和各省级卫生厅。 11. 药物广告审核批准文号的有效期为一年,有效期满后继续发布的,应当在期满前 2 个月向原审查机关重新提出申请。 12. 农药广告不得滥用未经国家认可的研究成果或不科学的词句、术语。 13. 广告审查机关在同级广告监督管理机关的指导下,对广告进行审查。14. 批准文号的有效期为一年;医
4、疗广告证明的有效期为一年。 15. 医疗广告证明文号必须与广告内容同时发布。 16. 只有取得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出具的 医疗广告证明 ,才有资格发布医疗广告。 17. 禁止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发布烟草广告,禁止在各类等候室、影剧院、会议厅堂、体育比赛场馆等公共场设置烟草广告。 18. 电视:每套节目每日发布的酒类广告,在特殊时段(19:00-21:00)不起过 2 条,普通时段每日不超过 10 条。 19. 广播:每套节目每小时发布的酒类广告,不超过2 条。 20. 报纸、期刊:每期发布的酒类广告,不得超过 2 条,并不得在报纸第一版、期刊封面发布。 21. 食品、酒类、化妆品广告的
5、内容必须符合卫生许可的事项,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易与药品混淆的用语。 22. 酒类广告不得出现饮酒的动作、评奖结果、 “消除紧张”的明示和暗示。 23. 烟草广告的审批必须经省级以上广告监督管理机关或者其授权的省辖市广告监督管理机关批准。 24. 烟草经营者利用广播、电视、电影、报纸、期刊发布广告时,不得出现烟草制品名称、商标、包装、装潢。出现的企业名称与商标相同时,不得以突出设计的办法突出名称。 25. 不得将酒类商品作为奖品或礼品出现。 26. 对可能引起不良反应的化妆品,应当在广告中注明使用方法、注意事项。 27. 户外广告内容中公益宣传内容所占的面积或时间比例,不得低于 10%。 28
6、. 报刊、户外公益广告标注企业名称面积不超过报刊、户外广告版面的 1/10。 29. 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固定名称中应当含有 “广告”字样。 30. 公益广告诞生于 40 年代的美国,我国最早的公益广告是 1986 年通过电视媒介播出的贵阳电视台摄制的 节约用水 。 31. 省级以上新闻媒介在主题公益广告月活动期间,电视媒介每天黄金时间(18-21 点)播出主题公益广告应不少于 1 条,其他时间不少于 2 条;省级以上报纸媒介主要版位每周刊出的公益广告不少于 1 条,其他版位应不少于 2 条。 32. 广播、电视媒介每套节目用于发布公益广告的时间不少于全年发布商业广告时间的3%。 33. 电视
7、媒介在 19:00-21 :00 时间段每套节目发布公益广告的时间不少于该时间段发布商业广告时间的 3%。 34. 报纸、期刊媒介每年刊出公益广告的版面应不少于发布商业广告版面的 3%。 35. 电视公益广告标注企业名称显示时间不应超过 5 秒,标注面积不超过电视广告画面的 1/5。 36. 中央电视台(不含第四套节目)、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人民日报(国内版) 、解放军报、 求是杂志不得发布台湾企业广告和商业广告。 37. 广告违法行为应同时具备社会危害性和违法性。 38. 对不同种类的广告违法行为的处罚,实行分别处罚,合并执行的原则。 39. 对虚假广告的行政处罚:广告费用 1 倍以上 5 倍
8、以下的罚款。 40. 对违禁广告的行政处罚:广告费用 1 倍以上 5 倍以下的罚款。 41. 对无照经营和超越经营范围的行政处罚:5000 元以下的罚款。 42. 对广告经营中的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行政处罚:5000元以下的罚款。 43. 对新闻广告的行政处罚:1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的罚款。 44. 对广告证明违反规定的广告:代理、发布无合法证明或证明不全的广告的行政处罚:3000 元以下的罚款。伪造、涂改、盗用或非法复制广告证明的行政处罚:5000 元以下罚款。广告主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伪造、变造或转让广告审查机关出具的广告审查决定文件的行政处罚:1 万元至 10 万元的罚款。
9、出具虚假或非法广告证明的行政处罚:5000 元以下罚款。 45. 复议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 60 日内(两个月)作出复议决定。不服者在 15 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46. 广告审查员调换工作岗位 18 个月以上未办理迁移手续的,广告审查员证自动作废。 47.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是行政规章;广告管理条例是广告法规。 48. 欧洲广告标准联盟目前采用正式会员、联系会员、通讯会员三种会员制。 49. 具有提供设计制作和全面服务能力的广告企业,其注册资本不得少于 10 万元。 50. 广告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51.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从事广告活动,应当遵守法律
10、、行政法规,遵循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违禁广告) :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国歌、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妨碍社会安定和危害人身、财产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妨碍社会公共秩序和违背社会良好风尚;含有淫秽、迷信、恐怖、暴力、丑恶的内容;妨碍环境和自然资源保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52. 广告不得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 53. 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有下列内容:含有不科学的表示功效的断言或保证;说明治愈率或有效率的;与其他药品、医疗器械的功效和安全性比较的;利用医药科研单位、学术机构、医疗机构或专家、医生、
11、患者的名义和形象作证明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54.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等特殊药品不得做广告。 55. 农药广告不得有下列内容:使用无毒、无害等表明安全性的绝对化断言的;含有不科学的表示功效的断言或保证的;含有违反农药安全使用规程的文字、语言或画面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56.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的;妨碍生产或人民生活,损害市容市貌的;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和名胜风景点的建筑控制地带;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 57. 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以及其他媒介发布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等商品的广告应当进行发布前审查。 58. 法律责任:P248-251 页 59. 获得国家级、部级、省级各类奖的优质名酒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可以做广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