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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搬迁补偿安置合同.doc

上传人:wo7103235 文档编号:6398554 上传时间:2019-04-11 格式:DOC 页数:8 大小:51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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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1房屋搬迁补偿安置合同合同编号: 第 号甲方: 住所: 通信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职务: 电话: 乙方一: 身份证号: 通信地址: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 身份证号: 通信地址: 联系电话: 乙方二: 身份证号: 通信地址: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 身份证号: 通信地址: 联系电话: 乙方三: 身份证号: 通信地址: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 身份证号: 通信地址: 联系电话: 乙方四: 身份证号: 通信地址: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 身份证号: 通信地址: 联系电话: 2甲、乙双方就深圳市龙岗区老墟镇城市更新项目建设中的搬迁补偿安置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

2、法 、 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 、 深圳市 城市更新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地方性规章,经平等协商,自愿签署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第一条 被搬迁房屋情况1.有房地产权证房屋,房屋位于 ,房地产权证编号 ,建筑面积 平方米,房屋用途 。测绘报告编号: ,测绘报告面积: 平方米。2.没有房地产权证房屋,甲、乙双方根据乙方提供的房屋材料及测绘机构出具的测绘报告(附件 1) ,确认乙方在龙岗区老墟镇城市更新范围内拥有房屋如下:.查丈编号 建筑物,位于 ,建筑物结构 ,建筑物面积合计 平方米(大写 平方米) ,其中,属于住宅性质 平方米,属于办公性质 平方米,属于商业性质 平方米。以上建筑物属于单层瓦房结构

3、面积 平方米。.附属物包括 双方对以上建筑物、附属物确认无异议。第二条 产权人身份确认1.乙方应当提交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离婚证) 、房地产权证、房屋报建批准文件、其他权属证明文件等全部资料复印件给甲方(验原件),甲方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核实,确认乙方产权人身份,并进行公示,或根据政府主管部门对项目范围内土地和建筑物信息的核查、汇总文件资料,确认乙方产权人身份。2.乙方确保提供的资料真实、合法、有效、完整,如房屋存在共有人的,全部共有人应当在合同上签字,或者乙方取得其他共有人公证授权,授权乙方处置共有房产并签订搬迁补偿安置合同。3.甲方对乙方提交的资料保密,不得用于本项目以外的其他用途。第三条

4、 回迁房屋建筑面积及附属物补偿 1. 甲方在深圳市龙岗区老墟镇城市更新单元内建设和回迁房屋,按照住宅 比例,办公 比例,商业 比例,单层瓦房 比例,公3寓 比例回迁,回迁乙方一住宅 平方米、办公 平方米、商业 平方米、公寓 平方米;回迁乙方二住宅 平方米、办公 平方米、商业 平方米、公寓 平方米;回迁乙方三住宅 平方米、办公 平方米、商业 平方米、公寓 平方米;回迁乙方四住宅 平方米、办公 平方米、商业 平方米、公寓 平方米。2.乙方被搬迁房屋的附属物不计入回迁房屋,按评估价一次性给予乙方货币补偿,补偿金额合计人民币 元(¥ 元) 。第四条 临时安置费甲方不提供过渡期安置住所,甲方根据第一条确

5、定的乙方建筑物面积,按照住宅 元/平方米/月、办公 元/平方米/月、商业 元/平方米/月标准,向乙方支付临时安置费。经计算,甲方每月应向乙方支付临时安置费合计人民币 元(¥ 元) 。第一期临时安置费在甲方接收房屋后 15 日内支付,第二期及后续临时安置费每三个月发放一次,在当期第一个月 10 号前支付,若最后过渡期不足三个月的,按实际天数计算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自乙方办结被搬迁房屋验收移交手续之日开始计算,计至甲方书面入伙通知规定的乙方可以办理入伙手续的最早日期。第五条 搬迁费甲方同意一次性支付乙方搬迁费人民币 元(¥ 元) ,在甲方接收房屋后 15 日内支付。第六条 款项支付方式及时间1.甲

6、方接收乙方房地产权证、其他权属资料、 放弃房地产权益声明书等资料原件,并接收房屋后 15 日内,向乙方转账支付附属物货币补偿款、首期临时安置费和搬迁费。乙方房屋具有房地产权证且乙方不能亲自前往政府部门办理房地产权注销手续的,应当出具公证的注销房地产权利证书委托书 。乙方身居国外的, 注销房地产权利证书委托书应当按照所在国家法律公证并经中国驻当地使领馆认证后,才符合法律规定。2.甲方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给乙方,以入账为收到。乙方为自然人4的,应在收款后 5 个工作日内向甲方出具收款收据;乙方为单位的,应在收款后 5 个工作日内向甲方出具正式发票。乙方指定收款账户如下:户 名: 开户行: 银行账号

7、: 第七条 搬迁交付期限和交付条件1.乙方应当在收到甲方搬迁通知书后 60 日内,腾空房屋,结清水电费、物业管理费等,交付房屋给甲方,办理移交手续。2.乙方移交房屋时,应当保持房屋完整性,不得拆除墙体、门窗、水电表、变压器、配电房等附属设施。第八条 拆除甲方根据项目总体进度依法拆除,拆除费用由甲方承担。第九条 回迁房屋的规划设计1.回迁房屋的位置、户型、建筑面积、建筑层数等以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筑设计方案为准。2.回迁房屋按照统一规划要求建设,交房标准为简装房,装修标准为¥500 元/平方米。乙方选择毛坯房回迁的,应当提前书面向甲方申请,甲方按照回迁建筑

8、面积¥300 元/平方米标准计算装修费,在回迁房屋时一次性支付给乙方。第十条 回迁房屋的建设周期 甲方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年半内交付房屋给乙方。第十一条 回迁房屋的分配甲方按照签订搬迁房屋补偿安置合同的先后顺序,安排乙方抽签选房,乙方在建筑面积最相接近的房源范围内选择房屋。第十二条 回迁房屋交付1.甲方取得深圳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书并按合同约定完成装修后,即可通知乙方办理入伙手 续。52.甲方按国家法律法规向乙方签发房地产(住宅)质量保证书和房地产(住宅)使用说明书 ,为乙方提供回迁房屋保修服务。3.乙方未按入伙通知规定办理入伙手续的,则甲方通知入伙的最早时间视为交房时间。第十

9、三条 回迁房屋面积差异的处理乙方应在办理入伙手续时与甲方结算回迁房屋面积差价:1.实际回迁房屋建筑面积与本合同第三条确认的应回迁房屋建筑面积差在0.5 平方米以内的(含0.5 平方米) ,双方不进行差价结算,互不退补。2.实际回迁房屋建筑面积与本合同第三条确认的应回迁房屋建筑面积差在0.55 平方米以内的部分(含5 平方米) ,甲、乙双方按照本项目开盘时同类物业平均销售单价的 80%乘以面积差额计算面积差价,多退少补。3.实际回迁房屋建筑面积与本合同第三条确认的应回迁房屋建筑面积差在5 平方米以上的部分,甲、乙双方按照本项目开盘时同类物业平均销售单价乘以面积差额计算面积差价结算。第十四条 回迁

10、房屋的房地产权证办理1.甲方负责为乙方办理回迁房屋的房地产权证,乙方负责提供资料和其他必要协助。2.办理房地产权证涉及的相关税费按国家、广东省和深圳市有关规定执行。3.甲方交付房屋给乙方后一年内,为乙方办理回迁房屋的房地产权证,乙方应当在甲方办理房地产权证前结清回迁房屋面积差价和乙方应承担的税费。第十五条 回迁房屋的物业管理回迁房屋前期物业管理由甲方选聘的物业管理公司提供,后期物业管理由全体业主根据有关法律法规选聘物业管理公司提供。6第十六条 甲方承诺和义务1.甲方应当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补偿款、临时安置费和搬迁费。2.甲方应当在乙方腾空被搬迁房屋后,及时办理接收房屋手续。3.甲方自行承担被搬

11、迁房屋的拆除费用。4.甲方自行承担办理被搬迁房屋房地产权证注销手续产生的费用。5.甲方应当公开回迁房屋选房结果,主动接受乙方和政府主管部门的监督。6.甲方应按合同约定向乙方交付回迁房屋,办理入伙手续。7.甲方交付回迁房屋应当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要求,并经政府主管部门验收合格。8.甲方应当为乙方办理回迁房屋的房地产权证。第十七条 乙方承诺和义务1.乙方保证拥有被搬迁房屋完全处分权,有权签署本合同。 2.乙方保证被搬迁房屋权属资料真实、合法、有效。3.乙方保证被搬迁房屋不发生新建、改建、扩建,维持现状。4.乙方保证交付房屋时,不存在查封、抵押、租赁、借用等权利限制。5.乙方保证按期腾空和交付房屋给

12、甲方,逾期视为乙方放弃被搬迁房屋物品,授权甲方清理和拆除。6.乙方保证配合甲方办理土地、规划、建设等城市更新项目开发建设手续。7.乙方保证结算回迁房屋面积价差、办理入伙手续、配合办理房地产证、缴纳相关税费。8.乙方应积极履行合同相关义务。第十八条 甲方违约责任1.甲方按第十条约定回迁房屋,逾期不能回迁的,应当提前 30 日书面通知乙方。2.甲方逾期交付回迁房屋,逾期时间在 12 个月以内的(含 12 个月) ,按第四条标准的 1.2 倍向乙方支付临时安置费;逾期时间超过 12 个月的,7按第四条标准的 1.5 倍向乙方支付临时安置费。3.甲方未按约定向乙方支付补偿款、临时安置费、搬迁费的,按逾

13、期额每日万分之三支付违约金。第十九条 乙方违约责任1.乙方逾期交付房屋给甲方的,甲方有权暂停支付补偿款、临时安置费、搬迁费。逾期超过 15 日的,应当赔偿甲方成本损失。2.乙方未结清回迁房屋面积差额款的,甲方延期向乙方交付回迁房屋和延期办理房地产权证,且无需承担延期产生的法律责任。第二十条 不可抗力1.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异常地质状况、水灾、火灾、台风、地震、重大疫情等) ,以及社会事件(如各级政府政策调整、审批规划调整、相邻权或群体阻挠开发以及政府保留无法开发等) 。2.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受影响一方应及时通知相对方,并在

14、 30 日内提供不可抗力证明文件。声称不可抗力事件一方,有责任采取措施消除或减轻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3.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双方应恢复履行合同。无法履行的,应办理合同解除手续,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双方互不承担法律责任。第二十一条 送达与联系本合同上的通信地址为双方有效送达地址,双方可以通过电话、快递、挂号信等方式送达对方。如果通信地址变更,应当书面通知相对方,经相对方签收确认后变更。未经相对方签收确认,不发生变更。 第二十二条 未尽事宜和争议解决1.未尽事宜,双方可以协商补充。2.因本合同履行发生争议,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三条 合同生效和文本本合同一式 捌 份,经甲、乙双方签章后生效,甲、乙双方各执 壹 8份,其余陆份由甲方留存,报送政府主管部门,每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二十四条 附件1. 房屋现状测绘报告; 2. 注销房地产权利证书委托书 (有房地产证的) 、 放弃房地产权益声明书 (无房地产权证的) ;3.乙方身份证明复印件、房地产权证复印件及其他房屋权属证明复印件、户口本、结婚证复印件等(需核原件) 。(以下无正文)甲方:(盖章) 乙方: 代表人: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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