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电瓶车配置及使用管理规定一、目的:出于实际工作需要,部分岗位需往返于生产厂区与办公区、或因公需往返于公司与公司之间,部分岗位需配置电瓶车,公司本着“厉行节约,提高工作效率,从实际出发”为原则,特制订本管理规定。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有为其配置电瓶车的所有使用人。三、权责:(一) 、行政人力中心负责起草编制。(二) 、行政人力总监审核。(三) 、总裁批准。(四) 、行政部、采购部负责监督执行。四、内容:(一) 、可申请电瓶车岗位如下:1、电瓶自行车:营销部、国际贸易部业务员、跟单员,财务部副主任级(含)以上人员,行政部巡逻保安,行政部总务科主任,人力资源部人事主任、绩效主任、招聘专员、培
2、训专员、人事综合专员。2、电瓶摩托车:采购部采购员,各部门副经理级(含)以上管理人员。(二) 、使用管理规定:1、电瓶车仅限于厂区内及聚纤公司与百凯公司之间工作联络时使用,不作工作之外用途,否则因此造成的事故或损失由其本人负全责。2、电瓶自行车电池使用年限为 2 年,车身使用年限为 4 年;电瓶摩托车电池使用年限为 2 年,车身使用年限为 5 年。由使用人自行负责日常维护及保养,自领用之日起未到使用年限而造成的损坏由使用者自行负责维修或赔偿(因公发生的交通事故除外) 。3、电瓶车电池及车身自购买之日起满规定使用年限后可申请更换(电池为2 年,电瓶自行车车身为 4 年,电瓶摩托车车身为 5 年)
3、,费用由公司承担,原车交公司予以报废。4、电瓶车自领用之日起计,在使用年限范围内发生车辆丢失的,按如下方式赔偿:(1) 、电瓶自行车:使用 1 年(含)之内的按原价的 75%赔偿,使用 1 年以上 2 年(含)之内按原价的 50%赔偿,使用 2 年以上 3 年(含)之内按原价的 25%赔偿,使用 3 年以上 4 年(含)之内按原价的 5%赔偿。(2) 、电瓶摩托车:使用 1 年(含)之内的按原价的 80%赔偿,使用 1 年以上 2 年(含)之内按原价的 60%赔偿,使用 2 年以上 3 年(含)之内按原价的 40%赔偿。使用 3 年以上 4 年(含)之内按原价的 20%赔偿,使用 4 年以上
4、5 年(含)之内按原价的 5%赔偿。5、申请人领用电瓶车后,将从本人当月工资中暂扣该车购置价格的 50%作为保证金。6、电瓶车使用人离职时应到行政部经理处办理移交手续,行政部经理验收确认该车无损坏后签字确认并退还保证金,如不符合规定程序或车辆损坏予以酌情扣取保证金。7、每辆电瓶车的发放及使用行政部应建立档案,了解车辆使用动向及状况,确保公司财产不受损失。(三) 、电瓶车领用申请流程:申请人因工作需要配置电瓶车时须在 OA 系统上提出申请,经部门经理审核,报副总(总监)审批,行政部经理核对是否在配置岗位范围,最后呈报总裁批准后由采购部负责采购。五、本规定经总裁批准后自二 00 七年七月一日起实行,由行政部、采购部行使监督权,未尽事宜由行政人力中心负责修改与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