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载重线培训,中国船级社江苏审图中心 2012-9-22,1.1 基本概念载重线是法规对船舶最大装载吃水以及船体开口封闭条件的规定。船舶最大装载吃水决定了干舷的大小。船舶的营运实践表明,装载过重、干舷不足,常常是发生海滩事故的一个重要原因。因此船舶必须具有足够的干舷,这一认识早就被人们接受。国际上早在1930年就制定了“国际载重线公约”,作为核算船舶最小干舷、限制船舶营运中装载吃水的规则。现行的国际载重线公约是1966年签订的,国际海事组织1988年的议定书对1966年国际载重线公约进行了修订,该决议书于2000年生效。对于国际航行海船除另有名文规定外,附则1的各项规则适用于2005年1月1日及
2、以后安放龙骨或处于类似建造阶段的船舶;对于非国际航行船舶,法规根据我国沿海情况制定了核算最小干舷的规则,计算方法较国际公约的规则作了简化,本文将分别对国际国内载重线进行讲述。,1 概述,载重线的基本原理和核心问题如下:储备浮力:载重线的核心问题是需要足够的储备浮力确保船舶的安全航行;开口密性与保护:防止船舶内部浸水,避免储备浮力的损失;船员保护:配备基本与必要的设施,为船员提供安全的居住环境与工作条件;结构强度和稳性:维持船舶储备浮力的先决条件是在各种装载情况下应具有足够的结构强度和稳性;,1.2基本原理,甲板淹湿性:避免海浪对上层建筑、开口及其它保护设施的冲击而造成储备浮力的损失或影响船员的
3、安全工作;海洋环境:环境条件与船舶能力的匹配,储备浮力的需求随海域风浪海况而异;环境保护:环境保护不仅是MARPOL考虑的问题,在SOLAS与ICLL中也有所反映。,2 国际载重线公约的部分规定,2.1 适用范围 国际航行船舶 民用船 新船(L24m) 现有船(150总吨及以上) 高速船 但不包括渔船、非营业游艇,2.2 免除条款,对在两个或更多国家的邻近港口间从事国际航行,并且继续从事此类航行的船舶,如果上述港口所在的各国政府认为,上述港口间的遮蔽性质或航行条件,使从事此类航行的船舶适用本公约的规定,成为不合理或不切实可行时,主管机关可以免除其受本公约规定的约束; 主管机关对具有新型特点的任
4、何船舶,如适用本公约的任何规定,可能严重妨碍发展这种特点的研究和把这种特点采用到国际航行船舶上时,可以免除其受此项规定的约束。但是任何此类船舶应符合下述安全要求:即主管机关认为适应于服务目的并保证船舶全面安全的要求,以及船舶将前往的各国政府所能接受的要求;,主管机关应将根据本条以上两款准许任何免除的情节和理由,通知政府间海事协商组织(以下简称海协组织),由海协组织分别转知各缔约国政府,以供参考; 主管机关可以对通常并不从事国际航行而仅在特殊情况下需要进行一次国际航行的船舶,免除其受本公约任何要求的约束,但该船舶应符合主管机关认为适应于所承担航次的安全要求。 2.3 其它规定载重线标志不允许被浸
5、没,例外(密度,江河、内陆水域港口); 改建船舶维持原有安全水平,重大改建合理,可行地满足新要求; 载重线的检验、检查和勘划;,3 国际载重线公约附则1的主要规定,长度(L): (a)应取为量自龙骨板上缘的最小型深85%处水线总长的96%,或沿该水线从首柱前缘至舵杆中心的长度,取大者; (b)对于无舵杆的船舶,长度(L)取为最小型深85%处水线总长的96%。 (c)如果在最小型深85%处水线以上的首柱轮廓为凹入状,则总长的最前端和首柱前边应分别自(在该水线以上的)首柱轮廓最后一点至该水线的垂直投影线(见图3.1); (d)对于设计成有倾斜龙骨的船舶,计量本长度的水线应和最小型深Dmin的85%
6、处设计水线平行,最小型深通过绘制一平行于船舶的龙骨线(包括呆木)并与干舷甲板的型舷弧相切的直线来取得。最小型深为在切点处从龙骨板上边量至干舷甲板舷侧处横梁上边的竖直距离(见图3.2)。,垂线:首尾垂线应取自长度(L)的前后两端。首垂线应与在计量长度的水线上的首柱前缘相重合。 船中:船中长度(L)的中点。 宽度:除另有明文规定外,宽度(B)是船舶的最大宽度,对金属船壳的船舶是在船中处量至两舷肋骨型线,其他材料的船舶在船中处量至两舷壳的外表面。 型深:(a)从龙骨板上缘量至干舷量至干舷甲板船侧处横梁上缘的垂直距离。(b)有圆弧型舷缘的船舶,型深应量到甲板型线和船侧外板型线延伸的交点,即当作舷缘为方
7、角设计那样。(c)如干舷甲板为阶梯形且此甲板的升高部分跨越决定型深的那一点时,型深应量到与升高部分相平行的较低部分甲板的延伸线。,计算型深: (a)计算型深(D)是船中处型深加该处干舷甲板边板的厚度。 (b)对于圆弧形舷缘半径大于宽度(B)的4%或上部舷侧为特殊形状的船舶,其计算型深取自一船中截面的计算型深,此截面两舷上侧垂直并具有同样梁拱,以及上部截面面积等于实际的船中截面的上部截面面积。 方形系数 干舷:核定的干舷是在船中处从甲板线的上边缘向下量到有关载重线的上边缘的垂直距离。 干舷甲板 上层建筑:侧壁离船壳板向内不大于4%B,或舷边到舷边。 封闭的上层建筑:桥楼和尾楼应有上部开口,首楼不
8、要求。 平甲板船 风雨密 :风雨密是指任何海况下水都不得透入船内。 水密 :水密系指在所须承受的最大压力下,能防止水从任何方向透过结构,并有适当的抗水裕量。 阱,3.2 载重线标志,甲板线:系指长为300mm和宽为25mm的一条水平线。甲板线应勘划于在船中处的每侧,其上边缘一般应经过干舷甲板上表面向外延伸与船壳板外表面之交点,如果干舷经过相应的修正,甲板线也可以参照船上某一固定点来划定。参考点的定位和干舷甲板的标定,在任何情况下均应在国际船舶载重线证书上标写清楚。,船厂申请进行甲板线标志和载重线标志的勘划检验。载重线标志的勘划必须具备若干前提条件 :(a)主船体必须建造完成、或基本完成(b)干
9、舷计算书已经过批准认可(c)载重线标志图已经过批准认可(d)船体的构造符合载重线公约的相关要求( 或符合认可图纸)(e)船体主尺度测量完成并符合要求(f)船级社得到船旗国主管当局的授权(g) 船舷外有足够的安全保障措施,载重线标志由外径为300mm,宽为25mm的圆圈与长为450mm,宽为25mm的水平线相交组成。水平线的上边缘通过圆圈的中心。圆圈的中心应位于船中处,从甲板线上边缘垂直向下量至圆圈中心的距离等于所核定的夏季干舷;勘划的载重线的各线段,长为230mm和宽为25mm的水平线段,这些线段与标在距圆圈中心前方540mm宽25mm的垂线成直角,并位于垂线的前方(如图3.3所示)。木材载重
10、线应在通常载重线以外另行勘划(如图3.4所示)。,图 3.4 木材载重线,如船舶的特殊性或船舶业务性质或受航行的限限制,不可能使用某些季节的载重线时,则这些载重线可不勘划。如对船舶所核定的干舷比最小干舷为大,因而其载重线是勘划在相当于或低于根据本篇所核定的最小干舷的最低季节性载重线位置时,则仅需勘划淡水载重线。如在同一垂线上的冬季北大西洋载重线与冬季载重线是相同的,则此载重线仅标W(某货船载重线船长大于100m,将航行北大西洋冬季区域,按审图批准的干舷数值, 该轮冬季干舷与北大西洋冬季干舷是相同的。正确勘划:北大西洋冬季载重线是仅需在冬季载重线处标W )。其他现行国际公约所需的附加载重线,或勘
11、划在垂线后方并与垂线成直角。,载重线核定当局的标志可表示在载重线圆圈两侧并在通过圆圈中心的水平线上方或圆圈的上方和下方。此标志应由不多于4个标明当局名称的为首字母所组成,每个字母的高度约115mm和宽度约75mm,中国船级社为CS。对圆圈、线段和字母,当船舷为暗色底者,应漆成白色或黄色,当船舷为浅色底者,应漆成黑色。它们也应经主管机关认可,并勘划在船舷两侧的永久性标志。这些标志应能清晰可见,必要时应为此作出专门的安排。,在官员或验舱师根据本公约第13条的规定认定这些标志是正确地和永久地勘划在船舷两侧以前,不应发给该船国际载重线证书 富裕干舷船舶:这类船舶所核定的干舷比最小干舷为大,因而其载重线
12、是勘划在相当或低于根据公约所核定最小干舷的最低季节性载重线位置时,则可仅勘划淡水载重线。 富裕干舷船舶只要夏季干舷所对应的吃水不大于按假定的干舷甲板计算所得的最小干舷相应的吃水(假定干舷甲板位于实际干舷甲板下的距离等于上层建筑标准高度),则在实际干舷甲板上的门槛、舱口围板、机器处所门槛、各种开口、通风筒及空气管的高度,舱口盖的尺寸,排水布置和船员保护设施,窗和舷窗等可与上层建筑甲板上的要求相同。,3.3 核定干舷的条件,3.3.1提供给船长的资料 应提供资料给每艘新船的船长,使他能在装货或压载时避免在船舶结构中产生过度的应力,但对任何特殊长度、设计或级别的船舶,主管机关认为不必要时,可以不适用
13、此要求。 应以主管机关或认可组织批准的格式向船长提供资料。稳性资料以及第(1)款要求的与船舶强度相关的装载资料,应连同这些资料已经过主管机关批准的证明一起始终保存在船上。 按现行有效的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不要求在其完工时进行倾斜试验的船舶应: (a)进行倾斜试验确定空船状态的实际排水量和重心位置; (b)若基本稳性数据可取自姊妹船的倾斜试验,且主管机关认为可靠的稳性资料能够从这些基本数据取得,经主管机关批准,可免除在完工后进行倾斜试验; (c)如果主管机关判定由于船的大小、布置、强度或船形使得进行倾斜试验不实际、不安全或不准确的结果,则可能通过详细的重量估算并经空船重量检验验证而确定空船特征;
14、,(d)向船长提供了使其能够简捷地获得 在正常营运中可能遇到的所有情况下关于船舶稳性的正确指导必需的资料(参见经修订的最初以第A.749(18)号大会决议通过的完整稳性规则);和(e)始终随船携带经批准的稳性资料及主管机关批准这些资料的证明。如果对船舶进行了任何改动而实质上影响了提供给船长的装载或稳性资料,则应提供经修订的资料。必要时船舶应重新进行倾斜试验。,3.3.2 开口密性与强度,参考位置:“位置1”在露天的干舷甲板上和后升高甲板上,以及位于首垂线起船长1/4以前的露天上层建筑甲板上。“位置2”在位于首垂线起船长1/4以后干舷甲板以上至少一个标准上层建筑高度的露天上层建筑甲板上。在位于从
15、首垂线起船长的1/4以前,且在干舷甲板以上至少两个标准上层建筑高度的露天上层建筑甲板上。,门槛高度:一般升降口,位置1,600,位置2,380;封闭的上层建筑端壁上门槛高380;露天机舱棚门,位置1,600,位置2,380;干舷小于B型基本干舷的,要求双道门,外门600,内门230;一般来说,没有向下开口,门槛高度不要求。,例题:某普通干货船在露天的干舷甲板上首楼后端壁有一扇风雨密门, 通过该门进入首楼后可通向干舷甲板以下的处所。那么该风雨密门的门槛高度在甲板以上至少应为:600mm。 例题:某国际航行B-60 型干舷散货船,其机舱棚有一直接通向干舷甲板的出口.该出口上的门应为: A 一扇门槛
16、高度为600mm 的风雨密门两扇风雨密门, B 外门门槛高度为600mm, 内门门槛高度为230mm.两扇风雨密门, C 外门门槛高度为600mm, 内门门槛高度为380mm D 一扇门槛高度为380mm 的风雨密门,通风筒:(1)位置1 900(2)位置2 760(3) 位置1 4500 不需关闭(4) 位置2 2300 不需关闭注意:对于机舱连续供风一般满足上述第3、4条。例题:一条53000 DWT 散货船,申请年检。一名验船师进行检验。检验时发现,在尾楼2 甲板的机舱风机口,高2.5 米而关闭装置为非风雨密。因为2 甲板是国际载重线公约规定的位置2,所有开口应有风雨密关闭装置,所以验船
17、师要求在机舱通风口换为风雨密盖子。 (X)(位置2 超过2.3 米的通风管可以配非风雨密关闭装置),空气管: 空气管高度不与位置1或2相关;干舷甲板760; 上层建筑甲板450;应装设自动关闭装置。 舱口围板:位置1,600;位置2,450。 例题:某油轮经船级社审批同意后改建为散货船。该轮无艏楼。在改建检验中,验船师发现该轮第1货舱前部横向舱口,其围板位于中部处(由于干舷甲板在前部有升高以及梁拱的原因)离干舷甲板最小高度仅为500mm,但是,围板随着向左、右两舷舱口的布置,其围板高度又逐渐“高了”,最小高度则大于600mm(具体情况详见附图,中部处的舱口围板需要至少加高至600mm,从而满足
18、载重线公约的相关要求。,锚链管与锚链柜:(a)水密要求;(b)开口水密(坚固的盖并用间距紧密的螺栓坚固);(c)锚链管关闭装置使浸水减至最少,禁止使用CB/T1343-1999 所给出的插闩式弃链器,应使用满足水密要求的弃链器。,舱口盖: (a)采用活动舱盖关闭以及用舱盖布与封舱压条来保证风雨密的舱口 : 每一个货舱舱口至少备有两层良好的舱口盖布; 舱口盖布应是防水的和有足够的强度; 舱口盖布材料的重量和质量至少应达到认可的标准,以保证货舱舱口盖达到风雨密。 (b) 风雨密钢质舱盖或其他相当材料舱盖所封闭的舱口,货舱货舱舷门及其他类似开口 :干舷甲板以下,保证水密和结构完整性;开口下边缘不得低
19、于最高载重线上边缘以上至少230mm。 泄水孔、进水孔与排水孔布置应满足以下要求,(如图所示)。(a)除另有规定者外,从干舷甲板以下处所或从装有符合第12条要求的门的干舷甲板上的上层建筑和甲板室内通过船壳排水孔,均应装设有效的和便于到达的设备,以防水浸入船内。通常每一独立的排水口应有1个自动止回阀,并且备有从干舷甲板上某一位置能直接关闭它的设备。但如果排水管船内一端位于夏季载重线以上至少0.01L时,则排水口可以有2个自动止回阀,而不需要直接关闭装置。如上述垂直距离超过0.02L时,则可以使用单一的自动止回阀,而不需要直接关闭设备。直接操纵关闭阀的设备应便于到达,并备有表示该阀是开或闭的指示器
20、。 (b)可使用一个自动止回阀和一个从干舷甲板以上控制的闸阀来代替一个带有从干舷甲板以上位置强制关闭设备的自动止回阀。,(c)如果要求有两个自动止回阀,船内端的阀应位于易到达之处,以便在工作条件下进行检查(即船内端的阀应位于热带载重线以上)。如果这样不可行,则只要在两个自动止回阀之间设置一个就地控制的闸阀,船内端的阀就不必装设在热带载重线以上。(d)如果卫生排水管及泄水管在机器处所内通过船壳排向舷外,则装设在船壳上的一个应地直接关闭的阀连同一个船内端止回阀是可以接受的。该阀的控制设备应位于易于到达之处。,舷窗、窗和天窗:舷窗被定义为面积不超过0.16m2的圆形或椭圆形开口。面积超过0.16m2
21、的圆形或椭圆形开口应视为窗。排水舷口 :排水舷口的面积、数量、间距在载重线公约中有明确要求,具体计算公式见第24条。,3.3.3 船员保护,一般来说所有露天甲板四周应装设牢固的栏杆或舷墙,高度应至少离甲板1m,装设在上层建筑和干舷甲板上的栏杆应至少有三档。栏杆的最低一档以下的开口,应不超过230mm。其他各档的间隙,应不超过380mm 应按约1.5m间距装设固定式、移动式或铰链式撑柱,至少每第3根撑柱应使用肘板或撑条支持 例题:现某货船具有舯部甲板室及尾部上层建筑,则: 甲板室顶甲板四周应设置栏杆; 上层建筑甲板端部开敞部分应设栏杆。 船员安全通道是各上层建筑或甲板室或艏、艉部之间的出入联系,
22、为保护船员进出他们住所、机器处所以及船上工作所需一切其他部位,应为第25-1条要求的安全通道配备适当的设施(如栏杆、安全绳、通道或甲板下面的走道等形式)。,3.4.1 基本干舷和船舶类型为计算干舷,将船舶分为“A”型和“B”型: A型船舶:专为运载散装液体货物而设计的船舶;其露天甲板具有高度完整性,仅设有通向货舱的小出入口,并以钢质或相当材料的水密填料盖封闭;和载货时,货舱具有低渗透率。 B型船舶:除A型船舶外的船舶 B-60型船舶:减少(A-B)的60% B-100型船舶:减少(A-B)的100% B-25型船舶:减少总干舷的25% B+型船舶:在B的基础上增加,3.4 船舶干舷的核定,船长
23、超过100m的任何B型船舶,对准许的干舷减小量应经主管机关认可下列各点:对船舶保护措施;排水设备足够;在位置1和位置2的舱盖。,1966ICLL抗沉性要求分析流程如图所示:,3.4.2关于抗沉性,根据计算船舶的船舶类型查表得出基本干舷F0,通过方形系数、上层建筑、凸形甲板、舷弧、甲板线位置、干舷甲板凹槽、船舶长度(L100m)和计算型深这几个方面逐一的干舷进行修正计算,从而得出法规所要求的最小的干舷值,若该值小于计算型深和设计吃水的差值,则计算船舶的干舷满足规范要求,反之则不满足。,3.4.3 干舷修正,3.4.4 最小船艏高度和储备浮力,除满足上述夏季干舷计算要求外,还应对船舶的最小船首高度
24、进行计算。船首高度为在首垂线处,自相应于核定夏季干舷和设计纵倾的水线,量到船侧露天甲板上边的垂直距离,此高度应不小于公式计算所得值;对勘划木材干舷的船舶,应采用夏季干舷(而非木材夏季干舷)。另外对于船首高度由舷弧和艏楼得到的另有规定。除油船,化学品船和气体运输以外的所有B型干舷船首部应有附加的储备浮力,即在首垂线之后0.15L范围内,夏季载重水线和甲板边线之间的侧投影面积(图中A1和A2)和封闭上层建筑(如设置)的侧投影面积(A3)之和应不小于:(0.15Fmin+4(L/3+10)L/1000 m2。,3.4.5 最小干舷,最小干舷:公约要求的最小干舷 实际干线:实际勘划的干舷 甲板线修正:
25、勘划载重线标志参考位置的修正3. 5 核定核定木材载重线的特殊要求 3.5.1 船舶构造设上层建筑:艏楼、艉楼(长度、标准高度) 设双层底:足够的水密纵向分隔 设舷墙或栏杆:高度、排水舷口、适当的强度加强,3.5.2 堆装及其它,堆装要求:纵向、横向分布及高度 立柱:强度、间距及固定装置 稳性:需要考虑的特殊情况与要求3.5.3 干舷计算 与普通干舷的不同处:对上层建筑和凸形甲板的干舷修正百分数修改导致最小干舷的变话 B型船勘划木材载重线:在B型基础上计算,4 国内航行船舶载重线的有关规定,基本原理与国际载重线公约相同,但具体要求与国际载重线有差异:储备浮力、开口密性与保护、船员保护、结构强度
26、、稳性、甲板淹湿性、海洋环境、环境保护。4.1 通则 4.1.1 适用范围适用于国内航行民用排水型海船,但不适用于下列船舶:非营业性游艇和运动艇;高速船。4.1.2 航行区域与季节:以汕头为界划分夏季与热带季节区域。,4.1.3 载重线标志,无冬季与北大西洋载重线标志,各载重线的缩写字母与国际载重线不同(如图4.1所示)。另外在勘划载重线和水尺标志时需注意关于印发载重线标志和水尺勘划及船体颜色检验指南的通知(海船检2011254号)及关于印发船体颜色标志和水尺勘划暂行规定的通知(海船检2011255号)的要求,虽然没有纳入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11中,但上述两个文件自2011年7月1
27、日后开始生效,并对老船有追溯性。木材载重线应在通常载重线以外另行勘划(4.2如图所示)。,图4.1 载重线标志,图4.2 木材载重线标志,4.2 核定条件,4.2.1 开口关闭设备开口关闭设备与国际ICLL要求不同的是:舱口盖的负荷、遮蔽航区船舶对开口设备的规定。4.2.2 船员保护船员保护与与国际ICLL要求相同。,4.3干舷核定,4.3.1 基本干舷为计算干舷,同样国内航行海船将船舶分为“A”型和“B”型,无B+型船舶,在对其破损稳性计算时计算参数也会有所不同,如渗透率。4.3.2 干舷修正根据计算船舶的船舶类型查表得出基本干舷F0,通过方形系数f1、干舷甲板凹槽f2、有效上层建筑和凸形甲板f3、非标准舷弧f4、甲板线位置几个方面逐一的干舷进行修正计算,不需要同国际ICLL对船舶长度和计算型深对干舷的修正这两个方面。根据上述修正计算叠加,从而得出规范所要求的最小的干舷值。,4.3.3最小船艏高度,船首高度为首垂线处,自相应于核定夏季干舷和设计纵倾的水线,量到船侧露天甲板上边的垂直距离,此高度应不小于:对航行于近海航区、沿海航区和遮蔽航区的船舶,其最小船首高度可在2.5.1的基础上分别减小10、20和35。 无艏部储备浮力的要求。,4.3.4 最小季节干舷,增加L50m的B型船舶的最小夏季干舷的计算:,谢 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