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建 筑 师 简 明 手 册 2011 年版二 0 一 一 年 五 月 五 日建筑师简明手册0目 录A 技术术语篇18规划术语13建筑术语36人防术语78B 场地设计篇.925城市规划限定.911总平面1215场地竖向1618 道路场地1821停车场2224管线综合2425C 建筑设计篇2661各类规定2632地下室3336人防地下室3641墙身4144楼地面4546屋面4749楼梯、坡道4951电梯、自动扶梯5152门窗5357无障碍设计5759其他部位5961D 专 篇6264住宅设计6263建筑防火设计6364编 后 语65建筑师简明手册 / A 技术术语 1A 技术术语篇规 划 术 语
2、城市居住区:一般称居住区,泛指不同居住人口规模的居住生活聚居地和特指城市干道或自然分界线所围合,并与居住人口规模(3000050000 人)相对应,配建有一整套较完善的、能满足该区居民物质与文化生活所需要的公共服务设施的居住生活聚居地。 城居2.0.1居住小区:一般称小区,是泛指被城市道路或自然分界线所围合,并与居住人口规模(1000015000 人)相对应,配建有一套能满足该区居民基本的物质与文化生活所需的公共服务设施的居住生活聚居地。 城居2.0.2居住组团:一般称组团,指一般被小区道路分隔,并与居住人口规模(10003000 人)相对应,配建有居民所需的的基层公共服务设施的居住生活聚居地
3、。 城居2.0.3建筑基地:根据用地性质和使用权属确定的建筑工程项目的使用场地。 民2.0.6居住区用地:住宅用地、公建用地、道路用地和公共绿地等四项用地的总称。 城居2.0.4居住用地:指居住小区、居住街坊、居住组团和单位生活区等各种类型的成片或零星用地。居住用地包括住宅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道路用地和公共绿地。 榕规住宅用地:住宅建筑基底占地及四周合理间距内的用地(含宅间绿地和宅间小路等)的总称。城居2.0.5公共服务设施用地:一般称公建用地,是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配建的、为居民服务和使用的各类设施的用地,应包括建筑基底占地及其所属场院、绿地和配建停车场等。 城居2
4、.0.6公共设施用地:指居住区及居住区级以上的行政、经济、文化、教育、卫生、体育以及科研设计等机构和设施的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中的公共设施用地。 榕规市政公共设施用地:指指市级、区级和居住区级的市政公共设施用地,包括其建筑物、构筑物及管理维修设施等用地。 榕规公共活动中心:配套公建相对集中的居住区中心、小区中心和组团中心等。 城居2.0.15教育科研设计用地:指高等院校用地、中等专业学校用地、成人与业余学校用地、特殊学校用地、科研设计用地,不包括中学、小学和幼托用地,该用地归入居住用地。 榕规配建设施:与人口规模或与住宅规模相对应配套建设的公共服务设施、道路和公共绿地的总称。城居2.0.13道
5、路用地:居住区道路、小区路、组团路及非公建配建的居民汽车地面停放场地。 城居2.0.7道路广场用地:指市级、区级和居住区级的道路、广场和停车场等用地。 榕规对外交通用地:指铁路、公路、管道运输、港口和机场等城市对外交通运输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 榕规工业用地:指工矿企业的生产车间、库房及其附属设施用地。 榕规仓储用地:指仓储企业的库房、堆场和包装加工车间及其附属设施用地。 榕规特殊用地:指特殊性质的用地。如:军事用地、外事用地、保安用地、保税区用地、农田保护区用地、风景区用地、自然保护区用地。 榕规建筑师简明手册 / A 技术术语 2公共绿地:满足规定的日照要求、适合于安排游憩活动设施的、供居民
6、共享的集中绿地,包括居住区公园、小游园和组团绿地及其他块状带状绿地等。 城居2.0.12绿地:居住用地内公共绿地、宅旁绿地、公共服务设施所属绿地和道路绿地(即道路红线内的绿地)等各种形式绿地的总称,包括满足当地植树绿化覆土要求、方便居民出入的地下或半地下建筑的屋顶绿地,不包括其他屋顶、晒台的绿地及垂直绿化。 住建2.0.6绿地:指市级、区级和居住区级的公共绿地及生产防护绿地,不包括专用绿地、园地和林地。榕规绿地应包括:公共绿地、宅旁绿地、公共服务设施所属绿地和道路绿地(即道路红线内的绿地),其中包括满足绿地的总称,包括满足当地植树绿化覆土要求、方便居民出入的地下或半地下建筑的屋顶绿地项目用地,
7、不包括其他屋顶、晒台的绿地及垂直绿化。 城居2.0.32用地红线:各类建筑工程的使用属范围的边权界线。 民2.0.8用地红线: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各类建筑工程的使用属范围的边权界线。 民2.0.8建筑红线:指经规划确定的建筑物基底位置的控制线。 榕规建筑控制线:指根据城市规划需要确定的建筑物可建范围的控制线。 榕规建筑线:一般称建筑控制线,是建筑物基底位置的控制线。 城居2.0.17道路红线:规划的城市道路(含居住区级道路)用地的边界线。 民2.0.8城市道路(含居住区级道路)用地的规划控制线。 城居2.0.16规划道路的路幅边界线。 城交2.0.6 道路规划红线:一般称道路红线,指城市道路用地
8、规划控制线。 榕规河道规划蓝线:一般称河道蓝线,指城市各级河、渠道用地规划控制线。 榕规电力规划黑线:一般称电力走廊,指城电力线路规划控制线。 榕规文物保护规划紫线:指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或建筑保护单位用地及其周围进行规划保护的规划控制线。 榕规居住区(级)道路:一般以划分小区的道路。在大城市中通常与城市支路同级。 城居2.0.8小区(级)路:一般以划分组团的道路。 城居2.0.9组团(级)路:上接小区路、下接宅间小路的道路。 城居2.0.10宅间小路:住宅建筑之间连接各住宅入口的道路。 城居2.0.11无障碍通路:住宅外部的道路、绿地与公共服务设施等用地内的适合老年人、体弱者、残疾人、轮椅及童
9、车等通行的交通设施。 住建2.0.5建筑密度:在一定范围内,建筑物的基底面积总和与占用地面积的比例。 民2.0.10居住区用地内,各类建筑物的基底总面积与居住区用地面积的比率。 城居2.0.31建设用地内,各类建筑基底占地面积的总和与建筑用地面积的比率。 榕规建筑面积毛密度:也称为容积率,是每公顷居住区用地上拥有的各类建筑的建筑面积(万m2/hm2)或以居住区总建筑面积(万 m2)与居住区用地(万 m2)的比值表示。 城居2.0.29容积率:在一定范围内,建筑面积总和与用地面积的比值。 民2.0.11建设用地内的各类建筑,其地面以上建筑面积的总和与建筑用地面积的比值。 榕规绿地率:居住区用地范
10、围内各类绿地面积的总和占居住区用地面积的比率。 城居2.0.32一定地区内,各类绿地总面积占该地区总面积的比例。 民2.0.12建筑师简明手册 / A 技术术语 3居住用地内各类绿地面积的总和与用地面积的比率。 住建2.0.8建设用地内,各类绿地面积的总和与建筑用地面积的比率。 榕规停车率:指居住区内居民汽车的停车位数量与居住户数的比率。 城居2.0.32a地面停车率:居民汽车的地面停车位数量与居住户数的比率。 城居2.0.32b拆建比:拆除的原有,建筑总面积与新建的建筑总面积的比值。 民2.0.33设计使用年限:设计规定的结构或结构构件不需进行大修即可桉其预定目的使用的时期。 住建2.0.1
11、4建 筑 术 语民用建筑:供人们居住和进行公共活动的建筑。 民2.0.1居住建筑:供人们居住使用的建筑。 民2.0.2住 宅:供家庭居住使用的建筑。 住2.0.1 低 层 住宅为一层至三层;住1.0.3 多 层 住宅为四层至六层;住1.0.3 中高层住宅为七层至九层;住1.0.3 高 层 住 宅为十层以上。 住1.0.3 住宅建筑:供家庭居住使用的建筑(含与其他功能空间处于同一建筑中的住宅部分) 。 住建2.0.1 商业服务网点:居住建筑的首层或首层及二层设置的百货店、副食店、粮店、邮政所、储蓄所、理发店等小型营业性用房。该用房建筑面积不超过 300m2,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1.5h 的楼板和
12、耐火极限不低于 2.00h 且无门窗洞口的隔墙与居住部分及其他用房完全分隔,其安全出口、疏散楼梯与居住部分的安全出口、疏散楼梯独立设置。 建规2.0.14单元式高层住宅:由多个住宅单元组合而成,每单元均设有楼梯、电梯的高层住宅。 住2.0.20塔式高层住宅:以共用楼梯、电梯为核心布置多套住房的高层住宅。 住2.0.21 塔式住宅:独立单元式(也称点式)住宅,以共用楼梯或楼梯与电梯组成的交通中心为核心,将多套住房组成一个单元独立建造,且每套住房的进户门至楼梯间门或前室门的距离不超过 10 米的住宅。 厦防住宅单元:由多套住宅组成的建筑部分,该部分内的住户可通过公用楼梯和安全出口进行疏散。住建2.
13、0.3塔式建筑:指长高比小于 1 的建筑,塔式建筑的各朝向均为长边。 规定 2.4.4 注:不规则平面的建筑其长度均以最突出部分计算,不包阳台板式建筑:指主要朝向建筑长度大于次要朝向建筑长度 2 倍以上的建筑。 规定 2.4.4 通廊式高层住宅:由共用楼梯、电梯通过内、外廊进入各套住房的高层住宅。 住2.0.22跃层住宅:套内空间跨越两楼层及以上的住宅。 住2.0.17建筑师简明手册 / A 技术术语 4高级住宅:建筑装修标准高和设有空气调节系统的住宅。 高规2.0.11联幢住宅:指三幢以上墙体相联的独院独户住宅组成的建筑。 榕规双拼住宅:指二幢一侧墙体相联的独院独户住宅组成的建筑。 榕规单幢
14、住宅:指四周不与其他住宅相联的独院独户住宅建筑。 榕规老年人住宅:供以老年人为核心的家庭居住使用的专用住宅。老年人住宅以套为单位,普通住宅楼栋中可设置若干套老年人住宅。 住建2.0.2无障碍住房:在住宅建筑中,设有乘轮椅者可进入和使用的住宅套房。 住建2.0.10无障碍住房应适合行动困难者和老年人居住。 规定 16.10.1 套型:按不同使用面积、居住空间组成的成套住宅类型。 住2.0.2套:由使用面积、居住空间组成的基本住宅单位。 住建2.0.4居住空间:系指卧室、起居室(厅)的使用空间。 住2.0.3卧室:供居住者睡眠、休息的空间。 住1.0.3起居室(厅):供居住者会客、娱乐、团聚等活动
15、的空间。 住2.0.5厨房:供居住者进行炊事活动的空间。 住2.0.6卫生间:供居住者进行便溺、洗浴、盥洗等活动的空间。 住2.0.7宿舍:有集中管理且供单身人士使用的居住建筑。 宿舍2.0.1居室:供居住者睡眠、学习和休息的空间。 宿舍2.0.2公共活动室(空间):供居住者会客、娱乐、小型集会等活动的空间。 宿舍2.0.5 公共建筑:供人们进行各种公共活动的建筑。 民2.0.3低层公共建筑:建筑高度小于、等于 10 米的公共建筑及综合性建筑。 榕规多层公共建筑:建筑高度大于 10 米,小于、等于 24 米的公共建筑及综合性建筑。 榕规高层公共建筑:建筑高度大于 24 米的公共建筑及综合性建筑
16、。 榕规单元式办公建筑:指根据使用需要确定一种或数种单元尺寸组成,并带有专用卫生间的办公室的公共建筑榕规 。一般办公建筑:指非单元式小空间划分,按层设置卫生设备的办公建筑。 榕规公寓式办公建筑:指单元式小空间划分,并在单元式办公室的基础上设置卧室、会客室、厨房及厕所等房间的办公建筑。 榕规综合楼:由二种及二种以上用途的楼层组成的公共建筑。 高规2.0.7综合楼组成形式多种,常见的形式为:若干层作商场,若干层作写字楼层(办公) ,若干层作高级公寓;若干层作办公室、若干层作旅馆,若干层作车间、仓库;若干层作银行,经营金融业务,若干层作旅馆,若干层作办公室,等等。商住楼:底部商业营业厅与住宅组成的高
17、层建筑。 高规2.0.8商住楼的形式,一般是下面若干层为商业营业厅,其上面为塔式普通或高级住宅商住综合建筑:商业和住宅混合的建筑。 榕规建筑师简明手册 / A 技术术语 5商办综合建筑:商业和办公混合的建筑。 榕规一般旅馆建筑:指接待国内旅客为主的一般社会旅馆、招待所等旅馆建筑。 榕规旅游宾馆:指旅游涉外饭店,是按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可确定星级的旅馆建筑,或旅游度假宾馆建筑。 榕规裙房:与高层建筑相连的建筑高度不超 24m 的附属建筑。 高规2.0.1骑楼:层部分骑在人行道上的临街楼房。 面积2.0.24指临城市道路的建筑,将下层临道路部分作成柱廊式人行通道,楼层跨建在人行通道上的建筑形式,骑
18、楼建筑一般为三层以下。 榕规过街楼:有道路穿过建筑空间的楼房。 面积2.0.25建筑小品:既有功能要求,又具有点缀、装饰和美化作用的、从属于某一建筑空间环境的小体量建筑、游憩观赏设施和指示性标志物等的统称。 城居2.0.19眺望间:设置在建筑物顶层或挑出房间的供人们远眺或观察周围情况的建筑空间。 面积2.0.17层高:建筑物各层之间以楼、地面面层(完成面)计算的垂直距离,屋顶层由该层楼面面层(完成面)至平屋面的结构面层或至坡顶的结构面层与外墙外皮延长线的交点计算的垂直距离。民2.0.14上下两层楼面或楼面与地面之间的垂直距离。 住2.0.10面积2.0.1室内净高:从楼、地面面层(完成面)至吊
19、顶或楼盖、屋盖底面之间的有效使用空间的垂直距离。 民2.0.15楼面或地面至上部楼板底面或吊顶底面之间的垂直距离。 住2.0.11 标准层:平面布置相同的住宅楼层。 住2.0.9中间层:底层和最高住户入口层之间的中间楼层。 住2.0.19自然数层:按楼板、地板结构分层的楼层数。 住2.0.18面积2.0.2架空层:仅有结构支撑而无外围结构的开敞空间层。 民2.0.20建筑物深基础或坡地建筑吊脚架空部位不回填土石方形成的建筑空间。 面积2.0.3避难层:建筑高度超过 100m 的高层建筑,为消防安全专门设置的供人们疏散避难的楼层。 民2.0.19设备层:建筑物中专为设置暖通、空调、给水排水和配变
20、电等的设备和管道且供人员进入操作用的空间层。 民2.0.18使用面积:房间实际能使用的面积、不包括墙、柱等结构构造和保温层的面积。 住2.0.8地下室:房间地平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该房间净高的 1/2 者为地下室。 民2.0.16半地下室室。 民2.0.17:房间地平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该房间净高的 1/3,且不超过1/2 者为半地下台阶:在室外或室内的地坪或楼层不同标高处设置的供人们行走的阶梯。 民2.0.21建筑物通道:为道路穿过建筑物而设置的建筑空间。 面积2.0.9坡道:连接不同标高的楼面、地面,供人行或车行的斜坡式交通道。 民2.0.22轮椅坡道:坡度、宽度及地面、扶手、
21、高度等方面符合乘轮椅者通行要求的坡道。 住建2.0.11过道:住宅套内使用的水平交通空间。 住2.0.14走廊:建筑物的水平交通空间。 面积2.0.4建筑师简明手册 / A 技术术语 6架空走廊:建筑物与建筑物之间,在二层或二层以上专门为水平交通设置的走廊。 面积2.0.10挑廊:挑出建筑物外墙的水平交通空间。 面积2.0.5檐廊:设置在建筑物底层出檐下的水平交通空间。 面积2.0.6回廊:在建筑物门厅、大厅内设置在二层或二层以上的回形走廊。 面积2.0.7阳台:供居住者进行室外活动、凉晒衣物等的空间。 住2.0.12封闭阳台:指依据专业设计规范,利用铝合金、铝塑、砖墙、玻璃等材料对挑阳台三面
22、或对凹阳台单面进行全封闭围合的阳台。 榕规平台:供居住者进行室外活动的上人屋面或由住宅底层地面伸出室外的部分。 住2.0.13门斗:在建筑物出入口设置的起分隔、挡风、御寒等作用的建筑过渡空间。 面积2.0.3雨蓬:设置在建筑物进出口上部的遮雨、遮阳蓬。 面积2.0.3飘窗:为房间采光和美化造型而设置的突出外墙的窗。 面积2.0.23落地橱窗:突出外墙面根基落地的橱窗。 面积2.0.15栏杆:高度在人体胸部至腹部之间,用以保障人身安全或分隔空间用的防护分隔构件。 民2.0.23楼梯:由连续行走的梯级、休息平台和维护安全的栏杆(或栏板) 、扶手以及相应的支托结构组成的作为楼层之间垂直交通用的建筑部
23、件。 民2.0.24吊顶:悬吊在房屋屋顶或楼板结构下的顶棚。 民2.0.27吊柜:住宅套内上部的储藏空间。 住2.0.16壁柜:住宅套内与墙壁结合而成的落地储藏空间。 住2.0.15装修:以建筑物主体结构为依托,对建筑内外空间进行的细部加工和艺术处理。 民2.0.31建筑幕墙:由金属构架与板材组成的、不承担主体结构荷载与作用的建筑外围护结构。 民2.0.26围护性幕墙:直接作为外墙起围护作用的幕墙。 面积2.0.13装饰性幕墙:设计在建筑物墙体外起装饰作用的幕墙。 面积2.0.14管道井:建筑物中用于布置竖向设备管线的竖向井道。 民2.0.28烟道:排除各种烟气的管道。 民2.0.29通风道:
24、排除室内蒸汽、潮气或污浊空气以及输送新鲜空气的管道。 民2.0.30通风:为保证人们生活、工作或生产活动具有适宜的空气环境,采用自然或机械方法,对建筑物内部使用空间进行换气,使空气质量满足卫生、安全、舒适等要求的技术。 民2.0.35噪音:影响人们正常生活、工作、学习、休息、甚至损害身心健康的外界干扰声。 民2.0.36采光:为保证人们生活、工作或生产活动具有适宜的光环境,使建筑物内部使用空间取得的天然光照度满足使用、安全、舒适、美观等要求的技术。 民2.0.32采光系数:在室内给定平面上的一点,由直接或间接地接受来自假定和已知天空亮度分布的天空漫射光而产生照度与同一时刻该天空半球在室外无遮挡
25、水平面上产生的天空漫射光照度之比。民2.0.33采光系数标准值:室内和室外天然光临界照度时的采光数值。 民2.0.34建筑师简明手册 / A 技术术语 7人 防 术 语平时:和平时期的简称。 2.1.1战时:战争时期的简称。 2.1.2临战时:临战时期的简称。 2.1.3防空地下室:具有预定战时防空功能的地下室。 (在房屋中室内地平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该房间净高 1/2 的为地下室) 。 2.1.4人员掩蔽工程:主要用于保障人员掩蔽的人防工程(包括防空地下室) 。 2.1.8一等人员掩蔽所:供战时坚持工作的政府机关、城市生活重要保障部门(电信、供电、供气、供水、食品等) 、重要厂矿企业和
26、其他战时有人员进出要求的人员掩蔽工程。二等人员掩蔽所:战时留城的普通居民掩蔽所。主体:防空地下室中能满足战时防护及其主要功能要求的部分。对于有防毒要求的防空地下室,其主体指最里面一道密闭门以内的部分。 2.1.14清洁区:防空地下室中能抵御预定的爆炸动荷载作用,且满足防毒要求的区域。 2.1.15染毒区:防空地下室中能抵御预定的爆炸动荷载作用,但允许染毒的区域。 2.1.16防护单元:在防空地下室中,其防护设施和内部设备均能自成体系的使用空间。 2.1.17抗爆单元:在防空地下室中(或防护单元) ,用抗爆隔墙分隔的使用空间。 2.1.18单元间平时通行口:为满足平常使用需要,在防护单元隔墙上开
27、设的供平时通行、战时封堵的孔口2.1.19人防围护结构:防空地下室承受空气冲击波或土中压缩波直接作用的顶板、墙板和底板的总称2.1.20外墙:防空地下室中一侧与室外岩土接触,直接承受土中压缩波作用的墙体。 2.1.21临空墙:一侧直接受空气冲击波作用,另一侧为防空地下室内部的墙体。 2.1.22口部:防空地下室的主体与地表面,或其他地下建筑的连接部分。 对于有防毒要求的防空地下室,其口部指最里面一道密闭以外的部分,如扩散室、密闭通道、防毒通道、洗消间(简易洗消间) 、除尘室、滤毒室和竖井、防护密闭门以外的通道等。 2.1.23室外出入口:通道的出地面段(无防护顶盖段)位于防空地下室上部建筑投影
28、范围以外的出入口。 2.1.24室内出入口:通道的出地面段(无防护顶盖段)位于防空地下室上部建筑投影范围以内的出入口。 2.1.25建筑师简明手册 / A 技术术语 8连通口:在地面以下与其他人防工程(包括防空地下室)相连通的出入口。 2.1.26主要出入口:战时空袭前、空袭后人员或车辆进出较有保障,且使用较为方便的出入口。2.1.27次要出入口:战时主要供空袭前使用、当空袭使地面建筑遭破坏后可不使用的出入口。2.1.28备用出入口:战时一般情况下不使用、当其他出入口遭破坏或堵塞时应急使用的出入口。2.1.29直通式出入口:防护密闭门外的通道在水平方向上没有转折通至地面的出入口。 2.1.30
29、单向式出入口:防护密闭门外的通道在水平方向上有垂直转折,并从一个方向通至地面的出入口。 2.1.31穿越式出入口:防护密闭门外的通道出入端从二个方向通至地面的出入口。 2.1.32竖井式出入口:防护密闭门外的通道出入端从竖井通至地面的出入口。 2.1.33楼梯式出入口:防护密闭门外的通道出入端从楼梯通至地面的出入口。 2.1.34防护密闭门:既能阻挡冲击波又能阻挡毒剂通过的门。 2.1.35密闭门:能够阻挡毒剂通过的门。 2.1.36滤毒室:装有通风滤毒设备的专用房间。 2.1.38密闭通道:由防护密闭门与密闭门之间或两道密闭门之间所构成的,并仅依靠密闭隔绝作用阻挡毒剂侵入室内的密闭空间。在室
30、外染毒情况下,通道不允许人员出入。 2.1.39防毒通道:由防护密闭门与密闭门之间或两道密闭门之间所构成的,具有通风换气条件,依靠超压排风阻挡毒剂侵入室内的空间。在室外染毒情况下,通道允许人员出入。 2.1.40洗消间:供染毒人员通过和全身清除有害物的房间。通常由脱衣室、淋浴室和检查穿衣室组成。2.1.41简易洗消间:供染毒人员清除局部皮肤上有害物的房间。 2.1.42人防有效面积:能供人员、设备使用的面积。其值为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与结构面积之差。2.1.45掩蔽面积:供掩蔽人员、物资、车辆使用的有效面积。其值为与防护密闭门(和防爆波活门)相连接的临空墙、外墙外边缘形成的建筑面积扣除结构面积和
31、下列各部位面积后的面积:1)口部房间、防毒通道、密闭通道面积;2)通风、给排水、供电、防化、通信等专业设备房间面积;3)厕所、盥洗室面积。 2.1.46建筑师简明手册 / A 技术术语 9建筑师简明手册 / B 场地设计10B 场地设计篇城 市 规 划 的 限 定建筑基地审批程序:核发选址意见书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基地一般规定:基地内建筑使用性质应符合城市规划确定的用地性质。 基地应与道路红线相邻接,否则应设基地道路与道路红线所划定的城市道路相连接: 基地面积3000m 2道路宽度 4m ; 基地面积 3000m2道路宽度 7m (两条连接者4m) 。基地地面高程应
32、按城市规划确定的标高设计(不妨碍相邻各方排水,最低点宜高于道路高程) 。相邻基地关系: 相邻基地之间应按防火要求留出空地和道路,两者前后空地道路,当符合防火规定时,则相邻边界两边的建筑物可毗连建造; 本基地内建筑物和构筑物不得影响本基地或其他基地内建筑物的日照、采光标准; 紧贴基地用地红线建造的建筑物不得向相邻基地方向开设洞口、门、外平开窗、阳台、挑檐、空调外机、废气排出口及排泄。大型、特大型的文化娱乐、商业服务、体育、交通等建筑的基地规定:基地至少有一面直接临接城市道路,该道路应有足够宽度。基地沿城市道路长度不小于基地周长的 1/6。基地至少有两个以上出口通向城市道路。基地或建筑物的主要出入
33、口不得和快速道路直接连接、也不得直对主干道交叉口。建筑物主要出入口前应有供人员集散用的空地。绿化和停车场不影响集散用空地的使用。基地机动车出入口规定:与大中城市主干道交叉口(自道路红线交叉点量起)的距离不应小于 70 米。与人行横道线、人行过街天桥、人行地道(包括引道、引桥)的最边缘线不应小于 5 米。距地铁出入口、公共交通站台边缘不应小于 15 米。距公园、学校、儿童及残疾人使用建筑的出入口不应小于 20 米。当基地道路坡度大于 8时,应设缓冲段与城市道路连接。建筑基地控制“线”:规划部门制定的各类线建筑师简明手册 / A 技术术语 11 用地红线:用地界限;建筑师简明手册 / B 场地设计
34、12 道路规划红线:路幅用地界限; 河道规划蓝线:水体保护控制的界限; 绿地规划绿线:绿用范围控制线; 电力规划黑线:电力线路用地控制线; 文物保护规划紫线:文物保护范围界限; 基础黄线:基础设施用地界限;建筑控制线;城市规划确定的建筑物可建范围的控制线,或建筑物基底退后上述“线”一定距离后建筑基底位置不能超过的界限。地下建筑物与用地红线关系; 不应小于地下建筑物深度(室外地坪至底板)的 0.7 倍; 为保证施工技术安全的实施,其距离最小5m (旧区或用地紧张特殊地区3m ) 。建筑物及附属设施不得突出道路红线、用地红线的部位:民*4.2.1 门廊、连廊、阳台、室外楼梯、台阶、坡道、花池、围墙
35、、平台、散水明沟。 地下室进排风口、地下室出入口、集水井、采光井。 除基地内连接城市的管线、隧道、天桥外的其他设施。建筑间距与退让:建筑间距应符合防火、日照、采光、通风、卫生、防视线干扰、防噪音等有关规定。建筑防火间距详见建筑防火规范。日照间距: 每住套宅至少应有一个居住空间(卧室、起居室)能获得冬季日照。 宿舍半数以上的居室、应能获得同住宅居住空间相等的日照标准。 托儿所、幼儿园的主要生活用房、应能获得冬至日不小于 3h 的日照标准。 中小学半数以上的教室,应能获得冬至日不小于 2h 的日照标准。 医院、疗养院半数以上的病房和疗养室,应能获得冬至日不小于 2h 的日照标准。 老年人住宅、残疾
36、人住宅的卧室、起居室,应能获得冬至日不小于 2h 的日照标准。居住建筑以日照间距控制外,还要以日影图进行检验。居住建筑窗对窗、窗对阳台防视线干扰距离一般不宜小于 18m。退让指建筑控制线或建筑红线退让用地红线、道路红线、绿地绿线、河道兰线、电力黑线、文物保护紫线、基础黄线等线的距离。建筑高度控制:建筑高度系指建筑物最高点(包括楼梯间、电梯间、水箱间天线、避雷针): 重点文物保护的建筑; 重要风景区内建筑; 净空高度限制的机场、航线、电台、电信微波通信、气象台、卫星地面站。一般地区建筑高度规定: 平顶房屋按建筑外墙散水处至屋面面层,如有女儿墙按女儿墙顶计算;(平顶房屋按防火规范规定自泥皮至屋面面
37、层)建筑师简明手册 / B 场地设计13 坡屋顶房屋按建筑外墙散水处至建筑屋檐和屋脊平均高度计算;(坡屋顶房屋按防火规范规定自泥皮至屋檐口)屋顶上附属物(电梯间、楼梯间、水箱烟囱)面积不超过屋面面积 25%,不计入建筑高度。特殊体型、屋顶有特殊变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四角高度不同者,由当地主管部门确定。建筑面宽的控制:建筑面宽系指建筑连续展开面的宽度。不同城市祥见其规定。深圳市规定(供参考): 建筑高度大于 18m,且 54m,建筑面宽不宜大于 100m。 建筑高度大于 54m,建筑面宽不宜大于 80m.建筑、建筑物突出物与道路红线关系:建筑突出物允许突出道路人行道或路面(无人行道) : 凸窗
38、、窗扇、窗罩、空调机位突出人行道0. 50m ,距人行道面2.50m 。 活动遮阳(罩) 突出人行宽减一米,最多3.0m ;距人行道面2.50m。 挑檐、雨棚宽2.0m( 3.0m)距人行道面3.0m(5.0m) 。 无人行道的路面只允许窗罩、空调机位突出0. 50m ,距道面4. 0m 。建筑骑楼退距: 除柱外缘距道路红线不得小于 0.45m,外墙距道路红线不得小于 3.5 米 骑楼净高不得小于 3.6 米,地面与人行道相平,无人行道时应高出道路边界 0.100.20 米。城市高压架空电力线路走廊宽度:500kV/6075m; 330kV/3545m; 220kV/3040m;66、110k
39、V/1525m; 35kV/1220m建筑师简明手册 / B 场地设计14总 平 面 基地总平面设计一般规定:以该城(镇)总体规划、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及当地规划条件为依据。结合工程特点、使用要求,注重节地、节能、节水、节材、保护环境和减少污染。结合气候条件、自然地形、周围环境、地域文化和建筑环境,确定其规划指导原则。保护自然植被、自然水域、水系,保护生态环境。建筑物应按不同功能争取朝向和自然通风、满足防火、卫生、安全等规范要求。考虑防灾(防洪、防震、防海潮、防滑坡、防泥石流)要求和措施。做到近远期结合,达到技术经济的合理性。基地景观设计是总平面设计的重要组成部分: 景观设计应以总平面布局
40、为依据,根据基地使用功能合理进行景观总体构思、景区规划景点设计、出入口设置、竖向设计。 景观总体构思是关键,应结合建筑布局、建筑性质、使用特点、地域文化等综合考虑。 出入口一般是场地景观设计的重点,注重主次入口及其内外广场、大门围墙、停车场、管理设施景观效果。 景观竖向设计有利于丰富场地空间特征,应控制好山顶、等高线、水底、路交叉变坡点等。居住区总平面设计要点:功能分区合理、路网结构合理、人流车流有序、对建筑群体、工程竖向、道路、场地景观、管线设计进行全面考虑、统筹兼顾,以达到整体性经济合理。应满足日照、注重朝向、通风及卫生安全等要求。配套公建项目应按需设置,与城市协调互补,方便居民生活当配套
41、幼儿园、小学校出入口不应开向城市交通干道、与住宅之间联系方便、周边共享。配套商业宜适当集中及沿外周边布置。供电、供气、供热宜靠近负荷中心。雨水收集、中水处理及利用,其规模按当地规定执行。住宅窗对窗、窗对阳台防视线干扰距离一般不宜小于 18 米。景观设计要点: 景观设计应以创造轻松自然的环境氛围为主,尽可能增加绿地面积及其景观效果。 合理设置老人、儿童活动场地。 满足居民散步、游憩的需要(集中活动场地与住宅应保持一定距离) 。几类公建总平面设计要点:中小学校; 校址应选在阳光充足、空气流通、场地干干燥、排水畅通、地势较高、无污染的安全地段;不宜与市场、公共娱乐场所、医院太平间等毗邻,与娱乐场所、
42、网吧间的距离200m。建筑师简明手册 / B 场地设计15 教学用房、教学辅助用房、行政管理用房、服务用房、运动场地、自然科学园地。 宜与住宅区配套建设,小学服务半径不宜500 米、中学不宜1000 米。 学校主要教学用房的外墙面与铁路的距离不应300m。与机动车流量超过 270 辆/h 的道路同侧路边的距离不应80m (当-1) 入口与城市道路之间应有 10 米以上的缓冲距离。 临城市道路一侧宜设 510m 植树防护隔声带。综合医院: 规摸根据床位决定; 院址应保证环境安静,远离污染源,交通方便,并宜面临二条城市道路; 功能分区合理,洁污路线清晰,主体建筑需满足日照和自然通风; 病房的前后间
43、距应满足日照要求,且不宜1/3 地需在阴影之外) ; 带状绿地宽度8.0m, 面积 0.04ha 。基地内公共绿地面积包括人工水景面积,不包括归属城市水域(江河、湖海、水库)的面积。绿地率指总绿地面积(公共绿地、公共服务设施所属绿地、道路绿地、宅旁绿地及满足当地植物种植覆土要求的地下、半地下建筑的顶部绿地)与总用地面积比率。 宅旁绿地从距外墙 1.5m 以外开始计算; 院落式组团绿地从距组团道路 1.0m 以外开始计算; 道路种植树木带的停车场(如双排树杆各向路边退 1m带长)可计入绿地面积。容积率系指建设用地内的总建筑面积与建设用地面积的比值。福建省容积率计算规则(闽建规200814 号)
44、容积率是指一定用地范围内,地上总建筑面积计算值(即计入容积率的总建筑面积)与建设用地面积的比值。地上总建筑面积为建设用地内各栋建筑物地上建筑面积计算值之和。建设用地面积以各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核的建设用地红线图的面积为准(不包括城市道路用地、河道、绿地) 。一般情况下,建筑面积计算按照 GB/T50353-2005 执行,遇以下情况,按以下规则: 建筑底层架空作为通道、公共停车、布置绿化小品、居民休闲、配套设施等公共用途的,架空层层高宜在 2.8 米至 3.6 米之间,其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 建筑物顶部有围护结构的楼梯间、水箱间、电梯机房,结构(设备管道)转换层,底层车库、杂物间等。当层高在 2.2 米以上的按全面积计入容积率,若层高不足 2.2 米的按 1/2 面积计入容积率。 建筑物的阳台,不论是凹阳台、挑阳台、封闭阳台、不封闭阳台均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建筑师简明手册 / B 场地设计18半计算,当进深超过 1.8 米的各类阳台,均按全面积计入容积率。 半地下室凡顶板标高超出室外地坪标高 1.0 米以上的建筑部分应计入地上建筑面积计算值;不足 1.0 米的,不计入容积率。如建筑室外地坪标高不一致时,以周边最近的城市道路标高为准加上 0.2 米作为室外地坪,之后再按上述规定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