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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指南.doc

上传人:scg750829 文档编号:6368167 上传时间:2019-04-09 格式:DOC 页数:3 大小:49.50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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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指南1.事项名称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颁发的证件:由市建设局签发东莞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书(一式六份) 2.颁发的证件及有效期证件有效期:无3.审批类型及法律效力 日常管理4.设定依据一、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 15 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责令停止使用

2、,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二、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部令第 78 号,2000年 4 月 7 日施行)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五条 建设单位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竣工验收报告应当包括工程报建日期,施工许可证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及验收人员签署的竣工验收原始文件,市政基础设施的有关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以及备案机关认为需要提供的有关资料;(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四)施工单

3、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五)法规、规章规定必须提供的其他文件。商品住宅还应当提交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第六条 备案机关收到建设单位报送的竣工验收备案文件,验证文件齐全后,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上签署文件收讫。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一式二份,一份由建设单位保存,一份留备案机关存档。第七条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 5 日内,向备案机关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报告。三、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的通知(建办建200018 号)“为规范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建设部制定了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格式,现将表格印发给你们,请各地按此格式统一印制。”5.审批条件房屋建筑

4、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部令第 78 号,2000 年 4月 7 日施行)第八条 备案机关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应当在收讫竣工验收备案文件 15 日内,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第九条 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 15 日,内未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备案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 20 万元以上 30 万元以下罚款。第十条 建设单位将备案机关决定重新组织竣工验收的工程,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前,擅自使用的,备案机关责令停止使用,处工程合同价款 2以上 4以下罚款。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采用虚假证明文件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

5、案的,工程竣工验收无效,备案机关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处 2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6.申请资料一、东莞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一式二份);二、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文件(一式一份),整理要求:1、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原件),附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原件);2、备案机关认为需要提供的有关资料:(1)工程施工许可证正本(复印件);(2)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复印件);(3)工程合同价款拨付情况说明(原件,建建2000第 142 号第五条第七款),具体要求:写明建设单位是否已经按合同约定拨付工程款,并注明工程合同总价、已

6、付款数额、已付款占合同总价百分比,加盖双方单位公章。3、相关部门的验收证明:(1)环保部门出具的准许使用文件(复印件);(2)房屋建筑工程还应提交市公安消防局或消防大队或公安分局消防股出具的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整体验收)(复印件)。4、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原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 78 号第五条),参照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建设部令第 80 号令发布)、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示范文本的通知(建建2000第 185 号); 5、商品住宅工程应提供商品住宅的住宅质量保证书(原件)、住宅使用说明书(原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 78 号令第

7、五条、建设部1998102 号文)。三、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将工程质量监督报告报市建设局(办事大厅三号窗口)。四、工程安全监督验收合格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将建设工程施工安全评价书报市建设局(办事大厅三号窗口),逾期未出具的,建设单位可凭施工单位的申办回执办理竣工验收备案。五、项目经理暂代证原件。注:1、以上文件(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文件除外)应使用广东省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技术资料统一用表的格式(粤建管字2003120 号),并按要求签字、盖章齐全(其中,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东莞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工程合同价款

8、拨付情况说明、工程质量保修书必须加盖法人单位公章);2、以上文件应按东莞市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技术资料档案册(东建200472 号)和关于加强我市工程施工技术档案文件管理的通知(东建200623 号)的有关要求进行装订;3、备案表及备案文件内容严禁涂改;4、所提供的备案文件要求为复印件的,应加盖复印单位公章,除施工许可证外,应提供原件核对后退回。7.审批受理机构及地点 受理机构:市建设局;地点:东莞市莞龙路下桥路段市建设局大楼。 受理机构: 市建设局一楼大厅办事窗口(三)8.审批决定机关 9.审批程序1、市建设局办事大厅三号窗口收验材料。对资料不齐全项目,即时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

9、需澄清、补充的有关情况或文件,或对相关内容进行调整。2、对资料齐全的,自收到之日由市建设局出具东莞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书,在东莞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上加盖备案章后退回一份,并退回项目经理证。对不同意备案的项目,即时出具不予备案通知书,并说明理由。3、发现申请人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由市建设局在收讫竣工验收备案文件 15 日内,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发现申请人提交虚假资料或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市建设局将发出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 ,依法作出处理,并作为不良行为予以记录和向社会公示。注:申请单位对项目备案的办理意见有异议的,可依法向市人民政府(或省建设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10.审批时限 即到即办11.审批收费 无12.审批表格 有(可在相关表格下载)13.年审或年检 无14.受理咨询与投诉的机构和电话受理咨询机构:市建设局市场科 电话:22671660 受理投诉机构:市建设局办公室 电话:2220731815.备注 企业填报各项资料应确保完整、真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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