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法理学、法制史、司法制度与法律职业道德法理学是司法考试中一项基础性学科,每年的大纲都会随着学术研究以及政治形势的新动向作出适当调整。因此,每年的大纲变动和新增考点都会成为当年司法考试的重点内容。但是,法理学基本的知识点和结构框架都是固定的。法理学的重要知识点集中在法的本质、法的价值、法律原则和法律规则的关系、法的溯及力、法律体系、法的运行方式、法的继承和移植、法与道德、法与人权、法治与法制的区别以及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根据近几年出题的规律,法理学的测试越来越注重运用法学知识分析、评价有关的案例、事例或者法条。自 2003 年开始,每年都会考查一道法理学的论述题。法理学所占
2、的分值也逐渐加大,接近 50 分。因此,法理学的地位非常重要,值得重点关注。法制史的内容比较少,教材上所有的内容仅占几十页,考查的形式是选择题,分值在10 分上下。法制史的重点一直比较突出,中国法制史方面集中在各朝法制思想、婚姻继承制度、司法制度,著名法典、重要刑罚制度及其入律时间、清末修律、“预备立宪”等内容上。外国法制史主要掌握罗马法、美国宪法、英美司法制度、两大法系、大陆法系中宪法与民法的主要内容。这些知识点要理解并能够运用其分析相关案例。相比较而言,法制史的考题难度不大,是考生拿分的科目。司法制度与法律职业道德的地位和法制史相类似,分值在 12 分上下。司法制度的重点内容集中在司法的基
3、本原则、审判、检察、公证制度的基本原则。法律职业道德的重点内容包括法官、检察官的任职回避、法官、检察官、律师的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类型,这部分内容参照法官法、检察官法律师法以及相关法律规范学习,会起到更好的效果。二、民法民法历来是司法考试中的所占分值最多的科目,2007 年司法考试中民法就占到了 97分之多,故有“得民法者得天下”的说法。民法内容博大精深,需要我们全面理解并融会贯通。司法考试考查的比较全面,但还是有重点可循,而且这些重点在历年的考试中反复考查。民法总则部分,主要集中在意思表示、不当得利与无因管理、诉讼时效、代理、特殊侵权等重点内容。物权法的重点主要包括物权变动、物权的效力、共有、
4、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合同法中,重点是要约规则、缔约过失责任、合同的效力、买卖合同和赠与合同等。婚姻法主要集中在夫妻共同财产和债务承担,继承法集中在遗产的分配这一重要考点上。知识产权法在 14 分左右,著作权法是重心,试题难度也最大。当前的知识产权法命题越来越集中于侵权行为的认定。著作权法还易于考核权利主体、合理使用和权利内容。专利法易于考核专利的新颖性,商标法易于考核商标的构成条件。由于知识产权法愈来愈侧重理论考查,试题几乎都是拟制的案例,考生仅仅靠复习法条是绝对行不通的。建议在全面了解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的基础上认真阅读教材或接受培训和辅导。三、刑法相信不用多说,大家都明白刑法的重
5、要地位。刑法也是司法考试中体现“重者恒重”这一特点的学科。在刑法总则中,着重掌握刑法的基本原则、犯罪构成、排除犯罪事由、共犯、犯罪停止形态及其处罚、罪数形态、刑罚的种类以及数罪并罚的原则。刑法分则的罪名当中,盗窃、抢劫、绑架、故意杀人、故意伤害、强奸、拐卖妇女儿童、诈骗、贪污贿赂犯罪是历年考查的重点,必须要牢牢掌握。刑法的试题难度较大,需要投注较多的精力复习。除了对教材的细致把握之外,相关的司法解释、刑法修正案也是重点内容四、宪法、行政法宪法在司法考试中所占分值为 20 分左右。宪法的内容比较多,但考查难度不大,虽侧重于对法条的考查,但近几年对理论也有加强考查的趋势,而且论述题的出现,也需要考
6、生对宪法基本理论予以把握。宪法的重点主要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国家机关的权力、选举制度、立法体制以及港澳基本法的重点内容。行政法由于学科特点以及理论的深度决定了对该科的掌握难度较大。在司法考试中,对行政法的考查内容繁杂、题目灵活,考生不易得分。行政法涉及行政法的基本理论、行政复议、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政府采购、公务员法、国家赔偿法以及应急条例等内容。行政诉讼法的考查集中在证据以及和民事诉讼程序的不同之处。另外,需要格外关注的是,自 2003 年始至今,有 3 年都考了行政法的论述题,而且都是考行政法的基本原则,这就需要在对行政法的掌握深度上,比其他学科要深刻。五、民诉从题型来看,无论是单项选择
7、题、多项选择题、不定项选择题还是案例分析都有考查民事诉讼法的题目。所占分值在 70 分左右,也是司法考试的“大户”。民事诉讼法是程序法,故掌握起来宜按照程序的开始、进行、结束这一过程来学习。从历年司法考试出题的内容来看,管辖、审理程序是必然的重点。此外,第三人、共同诉讼、证据、调解、财产保全与先予执行、执行等也是重要内容。仲裁法部分主要集中在诉讼和仲裁的关系、仲裁协议、仲裁程序、仲裁裁决的撤销和执行。作为程序法来说,司法考试考查的题目几乎都可以从法条找到依据,因此,对民事诉讼法、仲裁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的掌握非常重要,但是,随着司法考试整体上对理论考查力度的加大,对当前的理论热点也要予以关注。如
8、,2006 年就出过一道公益诉讼的题目。六、刑诉刑事诉讼法是程序法,相比较民诉而言,在所占分值上略高于民诉。其内容更多、程序更细致,掌握起来的难度也更大。具体而言,复习法条是必要且非常有效的方法。刑事诉讼中的重要内容比较多,集中在管辖、侦查程序、律师在侦查阶段的权利、回避、辩护人、审判程序、简易程序、刑事附带民诉、死刑复核程序。尤其要注意公、检、法在处理某一案件时,相互的联系和制约。另外,刑事诉讼法的基本理论近几年来也是热点,也有出论述题的可能,不能掉以轻心。法律教育网刑事诉讼部分要拿高分,刑事诉讼法、刑诉解释、高检规则等法条必须牢记。七、商法、经济法商法部分考查的部门法包括:公司法、合伙企业
9、法、企业破产法、保险法、票据法、海商法、个人独资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商法所占分值在 50 分左右,每年新修改的法律会成为当年的重点。其中,公司法是传统的重点,其次是保险法和票据法,这两部法律还会考查基本的理论。因此,商法的学习不仅要注重法条,教材的论述或教师的讲解都是有必要参考的。经济法所占分值 40 分左右,考查的部门法更多。包括:劳动法、证券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拍卖法、招标投标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土地承包法、个人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法、税收征收管理法、商业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环境保护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会计法和审计法。 其中劳
10、动法和“土地法”作为一贯的重点分数较多,其他的单行法地位相当。经济法部分理论性弱,绝大多数就是法条题,因此,在复习时最简洁的方法就是反复阅读法律条文。在复习时也不能忽视各单行法相关的行政法规,如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都在 2007 年成为了考核对象。八、三国法国际法在考试中所占分值约 40 分强,是看起来难理解、难掌握,实际上容易得分的科目。首先,国际公法可以说在三国法中最简单,主要是靠记忆。国际公法考点较为分散,几乎章章有题,每章内容轮换出题进行考查,但题目难度不高。主要涉及国家的管辖权、国家豁免、国籍、引渡、国际法上承认与继承、国际法律责任、海洋法的各区域、外交领事的豁
11、免、条约、战争法、国际争端解决等。国际私法的题目难度处于中等。试题侧重于我国的国际私法立法,包括有关民商事法律适用的立法、涉外民事诉讼立法、国际商事仲裁立法与区际国际私法立法,由于现今中国国际私法立法条文总数量不大,且可考部分非常集中,考点比较容易掌握。此外,识别、反致、冲突规范、外国法查明、公共秩序保留以及准据法等概念一定要理解。国际经济法是三国法中难度最大的,但是重点很集中,就是在国际贸易部分。由于国际经济法应用性强,出题较为灵活,所以在国际经济法复习中,尤其着重掌握国际贸易术语、联合国销售合同公约、提单运输、保险、托收及信用证、“两反一保”、对外贸易法的适用范围、WTO 争端解决机制、知
12、识产权条约与投资保险等知识点,在记忆的同时加以理解,在此基础上分析法律关系,弄清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司考法条的梳理卷一(建议第一阶段不要涉及)A、法理学很明显,它是理论法学,主要应以看教材为主哦。只有立法法可以直接看法条(背背就行,内涵的东西不多)。法理部分有时还是比较难的,难就难在你花费功夫也不见得能立竿见影的。对于非法本考生来说,可要有心理准备。这是要靠平时法律素养的积累与沉淀较来的,个人天赋也有关系。所以不宜与之恋战,多看过几遍书,遇到实在不会的题就PASS 掉。B、法制史无法条,直接看书,这部分内容少,出题相对简单。不过在复习的时候要注意区分和总结相关的考点。(这一块思考当时没丢一分,你
13、也可以哦。)C、宪法应以看书为主,国家机构的法条比较多,一般考得不难。没有记错的话,它的重点主要集中在一是各国家机构的职能区分,二是四次修宪的区别,三是选举制度。D、“三国”法这部分是最能体现“重者衡重”的,所以不管你是听录音,还是自己分析,都一定要锁定重点部分。这部分的法条庞杂且晦涩难懂,不知道什么是重点,会浪费很多的时间。复习“三国”法时,看教材比看法条的效果更显著。E、经济法这部分没有什么“噱头”,但没什么理论问题,看法条足够应付考试。F、法律职业道德这部分简单且细致,应以看法条为主。特别值得注意的是,大家应注意去年和本次两会对人大对一些法律的修改和制定。卷二A、刑法总则课本,分则法条。
14、刑法直接来源于法条原文的题目较少,往往都需要深思才能确定正确选项,还有些内容颇有些理论深度,要花功夫。B、刑事诉讼法应以看法条及司法解释为主,诉讼法理论少,考点简单而细致,看法条的效果胜于看书。多重复。C、行政法它没有统一的法典,所以应以看书为主,结合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政府采购法等单行法律。有些难度,不必死扣字眼。卷三A、民法考查的民法通则及解释、合同法理论问题较多,有许多题目并不是直接出自法条字面,而是出自隐藏其后的理论,所以必须将看书与看法条相结合才行。B、商法看法条为主。注:现在司法解释越来越多,三大诉讼法的司法解释必须细看,刑事诉讼法的“六机关规定”、“最高院解释”(不是“最高检
15、解释”哦)很重要。尤其是刑法关于盗窃、抢劫、交通肇事的解释,合同法解释、担保法解释都非常重要。同时,这两年出来(也修改了)好多新法律。这些也是重点。一般刚开始是考得不难,越向后越难。怎么看法条一、什么时间看。刚开始复习的朋友,最好不要一上来就看法条,特别是没有法律基础的。否则你会看得胸闷。建议在进行完第一轮基础学习后再看。其实,再基础学习的时候,每个知识点都是围绕法条来阐述的,只是有时“潜移默化”当中你不知道是法条罢了。已经有很好基础的人,我认为可以一上来就看法条,不明白的地方在看教材或听录音弄明白。二、亲力亲为,动手动脑。现在市面上有很多名师的课堂笔记和讲课录音,他们的指点往往会使我们有醍醐
16、灌顶、豁然开朗的感觉,但是我们在学习的过程中还是要根据他们的讲解,来总结分析。尤其是我个人在当年报了一个法律教育网的精品班之后,感触更深。诸如,在民诉杨秀清老师的指引下,我明白了在看法条的过程中,一定不要光是用眼睛看,用嘴读(又不是练口语),还有善于用脑用手去勾画总结,特别是能找出法条中的关键词。三、看法条时一定要划上重点、关键词。这点很重要。有的人(犹女生)爱惜书,看过书后书还是非常洁净一笔不划。也有人就像我在另一篇文章中说到的,满书都是五颜六色,花花绿绿。其实这两个都是极端的做法噢。只有画上重点、关键词,看书的速度也就越来越快。另外,只考几分的法规如税法、行政监察法、审计法等小法不要完全放
17、弃。虽然对于刑法、刑诉、民法、民诉、行政法、行政诉讼法等应多花功夫,但是对于分数少的法规也绝不能轻言放弃。一来积少成多、聚沙成塔,各个小法加起来总数并不少,另一方面这些法规考查得都比较简单,白白放弃,实在可惜。不妨根据讲课老师的提示,看点重点地法条,这样这些分也就不会丢了。四、看法条一定要细致。这点我就不做过多阐述了,我想做题比较多的朋友会能切身体验到这点的重要性的。五、我们不但要看字面的东西,还要看法条背后的法理之所在,这些才是考试的重头戏。也许佛家禅语最能说明这个问题:第一层是看山是山,看水是水,第二层是看山不是山,看水不是水,第三层是看山还是山,看水还是水。如何对付让人头疼的司考法制史。
18、下面法律教育网小编就和大家一起谈谈如何复习司法考试令人头疼的法制史一科。刚接触让人头疼的法制史的第一天,不知如何开始,则可用书面列出以下的行动步骤予以各个击破:1、拿出考试大纲,将其中涉及的法制史今年不考的内容在教材中删除;2、将今年新增或变动的内容作特殊标记;3、拿出历年真题,把法制史部分的题目先看一遍,感受一下法制史大概考些什么内容,形式,分值,难度如何,大致有个了解;4、开始详读教材每个章节,如一小时完成 6 页;5、边看边做些笔记或者划出重点,结合考纲要求。假设第一天你根据以上所说完成了中法史的阅读,但自知学得不扎实,第二天可以如此进行:1、拿出考纲,对照着考纲上的一个个小点,看一个点
19、回忆相关章节,回忆不起来的记下来,稍后集中翻书补充阅读;2、翻开教材,将之前记录下的回忆不起来的内容全数再阅读一遍;3、拿出历年真题,检测一下知识点掌握程度,重复阅读;4、感受出题者的思路,自己给自己出题,同时解答。假如事情本身很艰巨,就逐步进行。精华总结,有两点必须特别加以注意:第一、每一个行动步骤都要非常简单,而且很快即可做好。可能的话,应使每一个步骤在几分钟之内能处理完毕。第二、第一个行动步骤都必须以书面列明,因为如不这样做,就可能永远不会针对拖延的事情采取行动。律师执业行为规范(2004 年 3 月 20 日五届全国律协第九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试行;2009 年 12 月 27日七届二
20、次理事会修订)为了贯彻落实律师法对律师执业行为的要求,全国律协对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稿进行了修改,形成了新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该法对律师执业基本行为、律师业务推广行为、律师与委托人或当事人的关系、律师参与诉讼或仲裁行为等都作出了规定,旨在进一步规范律师的执业行为,提升律师行业整体形象和素质,保障律师执业权益提供了依据。该法的出台使以前备考所参考的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将不再适用,根据新增必考铁律,2012 年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考察分值在 3 分左右,所以考生在复习时,应注意这一变化。重点掌握第 8、12、27、46、50、51、78 条。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律师执业行为,保障律师执业
21、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制定本规范。第二条 本规范是律师规范执业行为的指引,是评判律师执业行为的行业标准,是律师自我约束的行为准则。第三条 律师执业行为违反本规范中强制性规范的,将依据相关规范性文件给予处分或惩戒。本规范中的任意性规范,律师应当自律遵守。第四条 本规范适用于作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其他从业人员参照本规范执行。第二章 律师执业基本行为规范第五条 律师应当忠于宪法、法律,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第六条 律师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依据事实和法律,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第七条 律师应当注
22、重职业修养,自觉维护律师行业声誉。第八条 律师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和其他人不愿泄露的情况和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但是,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的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其他严重危害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犯罪事实和信息除外。【命题角度分析】本条是有关律师保守秘密的规定,根据新法该法进行了调整,增加了泄密的免责事由,即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的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其他严重危害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犯罪事实和信息。第九条 律师应当尊重同行,公平竞争,同业互助。第十条 律师协会倡导律师关注、支持、积极参加社
23、会公益事业。第十一条 律师在执业期间不得以非律师身份从事法律服务。律师只能在一个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不得在受到停止执业处罚期间继续执业,或者在律师事务所被停业整顿期间、注销后继续以原法律/教育网所名义执业。【命题角度分析】本条是有关执业禁止规定,注意律师在执业期间不得以非律师身份从事法律服务。律师只能在一个律师事务所执业。第十二条 律师不得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不得代理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第十三条 律师担任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任职期间不得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第十四条 律师不得为以下行为:(一)产生不良社会影响,有损律师行业声誉的行为;(
24、二)妨碍国家司法、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行为;(三)参加法律所禁止的机构、组织或者社会团体;(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律师协会行业规范及职业道德的行为。(五)其他违反社会公德,严重损害律师职业形象的行为。第三章 律师业务推广行为规范第一节 业务推广原则第十五条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推广律师业务,应当遵守平等、诚信原则,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遵守律师行业公认的行业准则,公平竞争。第十六条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应当通过提高自身综合素质、提高法律服务质量、加强自身业务竞争能力的途径,开展、推广律师业务。第十七条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可以依法以广告方式宣传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以及自己的业务领域和专业特长。第十八
25、条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可以通过发表学术论文、案例分析、专题解答、授课、普及法律等活动,宣传自己的专业领域。第十九条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可以通过举办或者参加各种形式的专题、专业研讨会,宣传自己的专业特长。第二十条 律师可以以自己或者其任职的律师事务所名义参加各种社会公益活动。第二十一条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在业务推广中不得为不正当竞争行为。第二节 律师业务推广广告第二十二条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为推广业务,可以发布使社会公众了解律师个人和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业务信息的广告。第二十三条 律师发布广告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规范。第二十四条 律师发布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应当能够使社会公众辨明是律师广告。
26、第二十五条 律师广告可以以律师个人名义发布,也可以以律师事务所名义发布。以律师个人名义发布的律师广告应当注明律师个人所任职的执业机构名称,应当载明律师执业证号。第二十六条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不得发布律师广告:(一)没有通过年度考核的;(二)处于停止执业或停业整顿处罚期间的;(三)受到通报批评、公开谴责未满一年的。第二十七条 律师个人广告的内容,应当限于律师的姓名、肖像、年龄、性别,学历、学位、专业、律师执业许可日期、所任职律师事务所名称、在所任职律师事务所的执业期限;收费标准、联系方法;依法能够向社会提供的法律服务业务范围;执业业绩。【命题角度分析】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可以依法以
27、广告方式宣传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以及自己的业务领域和专业特长,但该法明确规定了律师个人广告的内容,只限于姓名、肖像、年龄、性别,学历、学位、专业、律师执业许可日期、所任职律师事务所名称、在所任职律师事务所的执业期限;收费标准、联系方法;依法能够向社会提供的法律服务业务范围;执业业绩。注意该条没有“等”字,属于完全列举的形式,因此超出该条范围的广告内容都是有违该法规定的。第二十八条 律师事务所广告的内容应当限于律师事务所名称、住所、电话号码、传真号码、邮政编码、电子信箱、网址;所属律师协会;所内执业律师及依法能够向社会提供的法律服务业务范围简介;执业业绩。第二十九条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不得以有悖律师使
28、命、有损律师形象的方式制作广告,不得采用一般商业广告的艺术夸张手段制作广告。第三十条 律师广告中不得出现违反所属律师协会有关律师广告管理规定的内容。第三节 律师宣传第三十一条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不得进行歪曲事实和法律,或者可能使公众对律师产生不合理期望的宣传。第三十二条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可以宣传所从事的某一专业法律服务领域,但不得自我声明或者暗示其被公认或者证明为某一专业领域的权威或专家。第三十三条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不得进行律师之间或者律师事务所之间的比较宣传。第四章 律师与委托人或当事人的关系规范第一节 委托代理关系第三十四条 律师应当与委托人就委托事项范围、内容、权限、费用、期限等进行协商,
29、经协商达成一致后,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签署委托协议。【命题角度分析】注意委托协议的当事人是委托人和律师事务所。 法律/教育网第三十五条 律师应当充分运用专业知识,依照法律和委托协议完成委托事项,维护委托人或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第三十六条 律师与所任职律师事务所有权根据法律规定、公平正义及律师执业道德标准,选择实现委托人或者当事人目的的方案。第三十七条 律师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期间、时效以及与委托人约定的时间办理委托事项。对委托人了解委托事项办理情况的要求,应当及时给予答复。第三十八条 律师应当建立律师业务档案,保存完整的工作记录。第三十九条 律师应谨慎保管委托人或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原件、原物、
30、音像资料底版以及其他材料。第四十条 律师接受委托后,应当在委托人委托的权限内开展执业活动,不得超越委托权限。第四十一条 律师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辩护或者代理、或以其他方式终止委托。委托事项违法、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或者委托人故意隐瞒与案件有关的重要事实的,律师有权告知委托人并要求其整改,有权拒绝辩护或者代理、或以其他方式终止委托,并有权就已经履行事务取得律师费。【命题角度分析】本条是有关拒绝辩护的规定,属于新增内容,注意免责事由。第四十二条 律师在承办受托业务时,对已经出现的和可能出现的不可克服的困难、风险,应当及时通知委托人,并向律师事务所报告。第二节 禁止虚假承诺
31、第四十三条 律师根据委托人提供的事实和证据,依据法律规定进行分析,向委托人提出分析性意见。第四十四条 律师的辩护、代理意见未被采纳,不属于虚假承诺。第三节 禁止非法牟取委托人权益第四十五条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不得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第四十六条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不得违法与委托人就争议的权益产生经济上的联系,不得与委托人约定将争议标的物出售给自己;不得委托他人为自己或为自己的近亲属收购、租赁委托人与他人发生争议的标的物。【命题角度分析】注意与争议标的物存在经济联系的情形,属于新增内容。第四十七条 律师事务所可以依法与当事人或委托人签订以回收款项或标的物为前提按照一定比例收取
32、货币或实物作为律师费用的协议。第四节 利益冲突审查第四十八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利益冲突审查制度。律师事务所在接受委托之前,应当进行利益冲突审查并作出是否接受委托决定。第四十九条 办理委托事务的律师与委托人之间存在利害关系或利益冲突的,不得承办该业务并应当主动提出回避。第五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律师及律师事务所不得与当事人建立或维持委托关系:(一)律师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或代理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的;(二)律师办理诉讼或者非诉讼业务,其近亲属是对方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代理人的;(三)曾经亲自处理或者审理过某一事项或者案件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审判人员、检察人
33、员、仲裁员,成为律师后又办理该事项或者案件的;(四)同一律师事务所的不同律师同时担任同一刑事案件的被害人的代理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但在该县区域内只有一家律师事务所且事先征得当事人同意的除外;(五)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仲裁案件中,同一律师事务所的不同律师同时担任争议双方当事人的代理人,或者本所或其工作人员为一方当事人,本所其他律师担任对方当事人的代理人的;(六)在非诉讼业务中,除各方当事人共同委托外,同一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同时担任彼此有利害关系的各方当事人的代理人的;(七)在委托关系终止后,同一律师事务所或同一律师在同一案件后续审理或者处理中又接受对方当事人委托的;(八)其他与本条第
34、(一)至第(七)项情形相似,且依据律师执业经验和行业常识能够判断为应当主动回避且不得办理的利益冲突情形。【命题角度分析】该条是有关绝对利益冲突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几种禁止的情形:(1)双方代理(2)前后代理(3)任职回避。特别注意:刑事案件中的小例外。第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律师应当告知委托人并主动提出回避,但委托人同意其代理或者继续承办的除外:(一)接受民事诉讼、仲裁案件一方当事人的委托,而同所的其他律师是该案件中对方当事人的近亲属的;(二)担任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而同所的其他律师是该案件被害人的近亲属的;(三)同一律师事务所接受正在代理的诉讼案件或者非诉讼业务当事人的对
35、方当事人所委托的其他法律业务的;(四)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存在法律服务关系,在某一诉讼或仲裁案件中该委托人未要求该律师事务所律师担任其代理人,而该律师事务所律师担任该委托人对方当事人的代理人的;(五)在委托关系终止后一年内,律师又就同一法律事务接受与原委托人有利害关系的对方当事人的委托的;(六)其他与本条第(一)至第(五)项情况相似,且依据律师执业经验和行业常识能够判断的其他情形。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发现存在上述情形的,应当告知委托人利益冲突的事实和可能产生的后果,由委托人决定是否建立或维持委托关系。委托人决定建立或维持委托关系的,应当签署知情同意书,表明当事人已经知悉存在利益冲突的基本事实和可能产
36、生的法律后果,以及当事人明确同意与律师事务所及律师建立或维持委托关系。【命题角度分析】该条是相对利益冲突的情形。同意豁免权情形的对比必须掌握。第五十二条 委托人知情并签署知情同意书以示豁免的,承办律师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应对各自委托人的案件信息予以保密,不得将与案件有关的信息披露给相对人的承办律师。第五节 保管委托人财产第五十三条 律师事务所可以与委托人签订书面保管协议,妥善保管委托人财产,严格履行保管协议。第五十四条 律师事务所受委托保管委托人财产时,应当将委托人财产与律师事务所的财产、律师个人财产严格分离。第六节 转委托第五十五条 未经委托人同意,律师事务所不得将委托人委托的法律事务转委托其
37、他律师事务所办理。但在紧急情况下,为维护委托人的利益可以转委托,但应当及时告知委托人。第五十六条 受委托律师遇有突患疾病、工作调动等紧急情况不能履行委托协议时,应当及时报告律师事务所,由律师事务所另行指定其他律师继续承办,并及时告知委托人。第五十七条 非经委托人的同意,不能因转委托而增加委托人的费用支出。第七节 委托关系的解除与终止第五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律师事务所应当终止委托关系:(一)委托人提出终止委托协议的;(二)律师受到吊销执业证书或者停止执业处罚的,经过协商,委托人不同意更换律师的;(三)当发现有本规范第五十条规定的利益冲突情形的; 法律/教育网(四)受委托律师因健康状况不适合
38、继续履行委托协议的,经过协商,委托人不同意更换律师的;(五)继续履行委托协议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本规范的。第五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提示委托人不纠正的,律师事务所可以解除委托协议:(一)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法律服务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二)委托人要求律师完成无法实现或者不合理的目标的;(三)委托人没有履行委托合同义务的;(四)在事先无法预见的前提下,律师向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将会给律师带来不合理的费用负担,或给律师造成难以承受的、不合理的困难的;(五)其他合法的理由的。第六十条 律师事务所依照本规范第五十八条、五十九条的规定终止代理或者解除委托的,委托人与律师事务所协商解除协议的,委托人
39、单方终止委托代理协议的,律师事务所有权收取已提供服务部分的费用。第六十一条 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解除委托关系后,应当退还当事人提供的资料原件、物证原物、视听资料底版等证据,并可以保留复印件存档。第五章 律师参与诉讼或仲裁规范第一节 调查取证第六十二条 律师应当依法调查取证。第六十三条 律师不得向司法机关或者仲裁机构提交明知是虚假的证据。第六十四条 律师作为证人出庭作证的,不得再接受委托担任该案的辩护人或者代理人出庭。第二节 尊重法庭与规范接触司法人员第六十五条 律师应当遵守法庭、仲裁庭纪律,遵守出庭时间、举证时限、提交法律文书期限及其他程序性规定。第六十六条 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律师应当尊重法庭、
40、仲裁庭。第六十七条 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因对事实真假、证据真伪及法律适用是否正确而与诉讼相对方意见不一致的,或者为了向案件承办人提交新证据的,与案件承办人接触和交换意见应当在司法机关内指定场所。第六十八条 律师在办案过程中,不得与所承办案件有关的司法、仲裁人员私下接触。第六十九条 律师不得贿赂司法机关和仲裁机构人员,不得以许诺回报或者提供其他利益(包括物质利益和非物质形态的利益)等方式,与承办案件的司法、仲裁人员进行交易。律师不得介绍贿赂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第三节 庭审仪表和语态第七十条 律师担任辩护人、代理人参加法庭、仲裁庭审理,应当按照规定穿着律师出庭服装,佩戴律师出庭徽章,注重律师职
41、业形象。第七十一条 律师在法庭或仲裁庭发言时应当举止庄重、大方,用词文明、得体。第六章 律师与其他律师的关系规范第一节 尊重与合作第七十二条 律师与其他律师之间应当相互帮助、相互尊重。第七十三条 在庭审或者谈判过程中各方律师应当互相尊重,不得使用挖苦、讽刺或者侮辱性的语言。第七十四条 律师或律师事务所不得在公众场合及媒体上发表恶意贬低、诋毁、损害同行声誉的言论。第七十五条 律师变更执业机构时应当维护委托人及原律师事务所的利益;律师事务所在接受转入律师时,不得损害原律师事务所的利益。第七十六条 律师与委托人发生纠纷的,律师事务所的解决方案应当充分尊重律师本人的意见,律师应当服从律师事务所解决纠纷
42、的决议。第二节 禁止不正当竞争第七十七条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不得采用不正当手段进行业务竞争,损害其他律师及律师事务所的声誉或者其他合法权益。第七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律师执业不正当竞争行为:(一)诋毁、诽谤其他律师或者律师事务所信誉、声誉;(二)无正当理由,以低于同地区同行业收费标准为条件争揽业务,或者采用承诺给予客户、中介人、推荐人回扣、馈赠金钱、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等方式争揽业务;(三)故意在委托人与其代理律师之间制造纠纷;(四)向委托人明示或者暗示自己或者其属的律师事务所与司法机关、政府机关、社会团体及其工作人员具有特殊关系;(五)就法律服务结果或者诉讼结果作出虚假承诺;(六)明示或者
43、暗示可以帮助委托人达到不正当目的,或者以不正当的方式、手段达到委托人的目的。【命题角度分析】本法将律师执业不正当竞争的行为概括为六种,只要违反其中之一就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对于不正当竞争的情形,为方便记忆可以概括为以下几种:(1)诋毁(2)低价(3)回扣(4)暗战(5)关系(6)特殊渠道第七十九条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在与行政机关、行业管理部门以及企业的接触中,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与同行进行业务竞争:(一)通过与某机关、某部门、某行业对某一类的法律服务事务进行垄断的方式争揽业务;(二)限定委托人接受其指定的律师或者律师事务所提供法律服务,限制其他律师或律师事务所正当的业务竞争。第八十条 律师和律
44、师事务所在与司法机关及司法人员接触中,不得采用利用律师兼有的其他身份影响所承办业务正常处理和审理的手段进行业务竞争。第八十一条 依照有关规定取得从事特定范围法律服务的律师或律师事务所不得采取下列不正当竞争的行为:(一)限制委托人接受经过法定机构认可的其他律师或律师事务所提供法律服务;(二)强制委托人接受其提供的或者由其指定的律师提供的法律服务;(三)对抵制上述行为的委托人拒绝、中断、拖延、削减必要的法律服务或者滥收费用。第八十二条 律师或律师事务所相互之间不得采用下列手段排挤竞争对手的公平竞争:(一)串通抬高或者压低收费;(二)为争揽业务,不正当获取其他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收费报价或者其他提供法律
45、服务的条件;(三)泄露收费报价或者其他提供法律服务的条件等暂未公开的信息,损害相关律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第八十三条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不得擅自或者非法使用社会专有名称或者知名度较高的名称以及代表其名称的标志、图形文字、代号以混淆误导委托人。本规范所称的社会特有名称和知名度较高的名称是指:(一)有关政党、司法机关、行政机关、行业协会名称;(二)具有较高社会知名度的高等法学院校或者科研机构的名称;(三)为社会公众共知、具有较高知名度的非律师公众人物名称;(四)知名律师以及律师事务所名称。第八十四条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不得伪造或者冒用法律服务荣誉称号。使用已获得的律师或者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荣誉称号的,应
46、当注明获得时间和期限。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不得变造已获得的荣誉称号用于广告宣传。律师事务所已撤销的,其原取得的荣誉称号不得继续使用。第七章 律师与所任职的律师事务所关系规范第八十五条 律师事务所是律师的执业机构。律师事务所对本所执业律师负有教育、管理和监督的职责。第八十六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执业管理、利益冲突审查、收费与财务管理、投诉查处、年度考核、档案管理、劳动合同管理等制度,对律师在执业活动中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第八十七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依法保障律师及其他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为律师执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第八十八条 律师承办业务,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与委托人签订书
47、面委托合同,按照国家规定统一收取费用。第八十九条 律师及律师事务所必须依法纳税。第九十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定期组织律师开展时事政治、业务学习,总结交流执业经验,提高律师执业水平。第九十一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认真指导申请律师执业实习人员实习,如实出具实习鉴定材料和相关证明材料。第九十二条 律师事务所不得从事法律服务以外的经营活动。第九十三条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履行法律援助义务,为受援人提供法律服务,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第九十四条 律师事务所不得指派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或者处于停止执业处罚期间的律师以律师名义提供法律服务。第九十五条 律师事务所对受其指派办理事务的律师辅助人员出现
48、的错误,应当采取制止或者补救措施,并承担责任。第九十六条 律师事务所有义务对律师、申请律师执业实习人员在业务及职业道德等方面进行管理。第八章 律师与律师协会关系规范第九十七条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应当遵守律师协会制定的律师行业规范和规则。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享有律师协会章程规定的权利,承担律师协会章程规定的义务。第九十八条 律师应当参加、完成律师协会组织的律师业务学习及考核。第九十九条 律师参加国际性律师组织并成为其会员的,以及以中国律师身份参加境外会议等活动的,应当报律师协会备案。第一百条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因执业行为成为刑、民事被告,或者受到行政机关调查、处罚的,应当向律师协会书面报告。第一百零一条
49、 律师应当积极参加律师协会组织的律师业务研究活动,完成律师协会布置的业务研究任务,参加律师协会组织的公益活动。第一百零二条 律师应当妥善处理律师执业中发生的纠纷,履行经律师协会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第一百零三条 律师应当执行律师协会就律师执业纠纷作出的处理决定。律师应当履行律师协会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及律师协会章程、规则作出的处分决定。第一百零四条 律师应当按时缴纳会费。第九章 附 则第一百零五条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反本规范的,律师协会应当依据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法律/教育网为惩戒规则和相关行业规范性文件实施处分。第一百零六条 地方律师协会可以依据本规范,结合本地区情况制定实施细则。该实施细则与本规范不得冲突,并报全国律师协会备案后实施。第一百零七条 本规范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本规范以修正案的方式进行修改,修正案由常务理事会通过后试行,理事会通过后正式实施。第一百零八条 本规范由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