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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多元主义下的法团主义理论价值.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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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浅论多元主义下法团主义的理论价值摘要:法团主义试 图 在 传 统 的 极 权 主 义 和 多 元 主 义 框 架 之 外 寻 求 对 利 益 整 合 的 解 释 , 它抛 开 了 体 制 内 外 的 分 野 , 提 供 了 一 种 不 同 于 “国 家 社 会 ”分 化 的 视 角 。 它 强 调 国家 与 社 会 之 间 常 规 互 动 与 相 互 认 可 。 表 面 上 看 这 是 一 种 对 民 主 多 元 主 义 固 化 不 平 等 , 歪曲 公 民 意 识 , 破 坏 公 共 议 程 并 让 渡 公 民 团 体 对 公 共 机 构 的 最 终 控 制 等 缺 陷 的 有 效 弥 补

2、,但 是 社 会 团 体 本 身 所 具 有 的 自 组 织 特 性 和 法 团 化 政 府 的 形 成 却 给 了 法 团 主 义 理 论 当 头 一棒 。 进 而 本 文 希 望 通 过 对 多 元 主 义 的 解 读 论 述 法 团 主 义 其 理 论 价 值 缺 失 。关 键 词 : 多 元 主 义 法 团 主 义 自 组 织 原 子 化 多 元 平 衡一、多元主义民主价值观及其与社会利益团体之间的关系多元主义是政治学和比较政治学研究领域最为常见的术语之一,在学理上对其定位是极其复杂的。但是通过分析总结我们不难发现,关于权力配置状态以及作为经验民主理论,是多元主义较为核心的研究重点。1

3、、 多元主义是一种对权力配置方式的研究的理论多元主义中的“元”既不是传统自由主义中所说的公民个人,也不是保守主义的精英理论对于大众群体的简单理解,其实质应该是作为个人与团体之间中介的利益团体。基于对利益团体的认识我们不难看出多元主义的基本命题:有关利益集团广泛性的命题。多元主义将各种利益团体视为政治权利分散的社会基础。利益集团的终结性命题。在多元主义的范畴内,利益集团有时被称为“中介组织” ,因为它们恰好处于人民和政府之间。利益集团的动员性命题。在多元主义看来并非所有的利益集团都从事政治活动。利益集团的私人性命题。多元主义认为,利益集团的组织必须是自愿的,其基础在于共同的利益和关心。利益集团的

4、定向性命题。多元主义认为,利益集团充斥于社会生活的每个角落,但对于具体的利益团体来说它们的活动天地不是漫无节制的,而是局限于某一特定领域的。利益集团的竞争性命题。现代社会被分解为无数的具有不同利益和资源的集团,它们运用资源区接近和影响政府,并与其他的利益团体相互竞争。命题认为政府本身就是一个多元主义的复合体。命题强调多元主义是社会均衡的保障,在多元主义的模式中,权力散布于整个社会之中,形成了许多竞争性的多元决策中心,而且竞争的动态过程不断改变着政治势力的格局。 【1】2、 作为经验民主理论的多元主义在“经验”层面来看,即所谓民主国家在实际上是如何统治的问题。在这一层面上我们发现多元主义与精英主

5、义在“精英”观与“民主”观两个方面发生了某种程度的“结合” 。首先,多元主义虽然强调了权力的多中心配置,以及利益集团之间的相互竞争,但是在不同利益集团内部同样存在这样或那样的精英领导团体,这为利益集团的集团协作与相互竞争提供了可能。其次, “民主”观念也发生了一定的改变,由传统的“人民自己统治自己”或曰“自治”向代议制民主发展。因此在多元主义框架下同样存在“民意代言人” 。这为政治制度的设立于运行提供了可能。二、法团主义对社会利益团体与国家关系的理解法团主义的著名学者施密特给法团主义给出了相对全面的界定:法团主义可以定义为一种利益代表制度,由数目有限、功能分化的利益集团构成,这些利益集团在其代

6、表的范围内是独一的、强制性的、非竞争的,并具有等级结构。它们被国家承认或由国家同意(如果不是创立的话)而建立,并在各自的领域内被特意授予代表的垄断权,作为交换,其领导人的选择以及要求和支持的表达,要受到国家的某种控制。 【2】1、由此我们可以总结出法团主义的基本特点数量方面的有限特征即多元主义条件下星云般分布的众多利益集团为法团主义条件下数量有限的、具有垄断性的组织所取代。内部关系结构方面的官僚制特征,即这些利益集团具有官僚制的层次特征,其成员的资格具有一定的限定性甚或强制性,或者说这些利益集团由义务性成员构成。利益集团之间关系方面的垄断特征,即各个利益集团各有自己的势力范围,垄断了所在行业或

7、领域的利益代表权,利益集团彼此之间并不存在竞争关系,而这种利益代表的垄断权及其合法性来自于国家的认可乃至鼓励。2、由此我们可以推断出法团主义所导致的政治后果国家与社会的关系的根本改变,国家与垄断性的利益集团之间建立起了一种制度化的协商、合作关系,一方面是国家让渡出了部分公共权力,允许这些利益集团进入公共政策的决策过程,并对相关的政府政策提出意见;另一方面则是作为政治交换,利益集团有义务使一致达成的公共政策在其占有垄断地位的领域内得到有效的贯彻。对议会政治构成了挑战。法团主义避开了议会决策难的困境,企图使政府与利益集团就重大的社会问题和经济政策直接达成协议,从而避开议会决策。三、多元主义的有效补

8、充以及法团主义的理论缺陷1、通过对多元主义的解读和与法团主义的对比我们不难发现对多元主义的质疑无外乎以下两点多元主义的利益团体的多元竞争会导致决策失真或难产。多元主义会导致利益团体之间的分化使得政治参与和决策“原子化” 。首先,如果将多元主义放在“自组织”理论下来考虑,所谓的政策失真或难产,政治参与的“原子化”问题就能迎刃而解。所谓“自组织”也就是“ 如 果 不 存 在 外 部 指 令 , 系统 按 照 相 互 默 契 的 某 种 规 则 , 各 尽 其 责 而 又 协 调 地 自 动 地 形 成 有 序 结 构 。 自 组 织 现象 无 论 在 自 然 界 还 是 在 人 类 社 会 中 都

9、 普 遍 存 在 。 一 个 系 统 自 组 织 功 能 愈 强 , 其 保 持 和 产生 新 功 能 的 能 力 也 就 愈 强 。 ”【 3】 由 此 看 来 多 元 主 义 同 样 处 在 一 个 自 组 织 系 统 框 架 内 。那 么 这 就 意 味 着 虽 然 多 元 主 义 下 各 利 益 团 体 是 相 互 竞 争 的 , 但 是 由 于 自 组 织 的 存 在 , 各利 益 团 体 之 间 会 在 相 互 竞 争 中 逐 步 找 到 平 衡 点 , 虽 然 利 益 团 体 之 间 可 能 存 在 不 同 的 政 见 ,但 是 它 们 之 间 不 会 最 终 走 向 “原 子

10、化 ”, 而 是 会 在 权 衡 之 中 逐 步 找 到 一 致 共 识 。 这 就 像自 然 界 的 原 子 一 样 , 虽 然 原 子 可 以 单 独 作 为 一 个 个 数 量 单 位 , 但 是 原 子 与 原 子 之 间 同 样存 在 相 互 作 用 力 , 正 是 由 于 这 种 作 用 力 将 当 个 的 原 子 结 合 到 一 起 从 而 组 成 了 一 个 个 分 子 。分 子 会 作 为 一 个 整 体 发 挥 其 效 用 。 以 此 我 们 甚 至 可 以 推 知 原 子 分 割 后 的 电 子 、 中 子 、 质子 。 同 样 存 在 这 样 一 种 自 组 织 的 力

11、 量 。 因 此 对 政 治 参 与 与 决 策 的 “原 子 化 ”的 担 忧 ,在 理 论 上 是 不 自 洽 的 。第 二 , 多 元 主 义 下 的 不 同 利 益 团 体 的 竞 争 性 , 说 明 利 益 团 体 之 间 利 益 诉 求 时 不 同的 , 也 就 表 明 了 现 实 社 会 存 在 比 利 益 团 体 数 量 更 多 的 利 益 诉 求 差 异 。 因 此 , 多 元 主 义 下的 利 益 团 体 是 真 实 民 意 的 不 同 代 表 , 也 就 是 说 多 元 主 义 下 的 决 策 本 身 不 会 失 真 , 而 是 反映 了 真 实 , 并 反 映 了 竞

12、争 后 的 利 益 平 衡 或 妥 协 结 果 , 在 充 分 的 竞 争 下 的 最 终 一 致 才 是 决策 本 身 。 那 么 那 些 难 产 的 政 策 抉 择 的 出 现 则 只 能 说 明 , 该 项 政 策 的 非 紧 迫 性 , 和 利 益 团体 之 间 的 竞 争 的 选 择 性 。 不 能 由 此 推 断 出 多 元 主 义 下 的 决 策 是 抑 制 民 意 。最 后 , 我 们 可 以 看 到 作 为 经 验 民 主 理 论 多 元 主 义 , 它 构 建 了 民 主 国 家 在 实 际 上 是 如何 统 治 的 理 论 体 系 。 多 元 主 义 下 并 不 排 斥

13、精 英 , 而 是 将 “精 英 ”与 “民 主 ”进 行 了 某种 程 度 上 的 “结 合 ”。 这 就 是 说 多 元 主 义 下 的 利 益 团 体 并 不 是 松 散 毫 无 组 织 的 集 合 体 ,而 是 拥 有 共 同 利 益 诉 求 的 人 的 组 合 , 而 这 就 必 然 会 产 生 出 制 度 架 构 上 的 精 英 。 这 就 为 利益 团 体 的 一 致 行 动 以 及 团 体 运 作 提 供 了 基 础 。 因 此 将 多 元 主 义 理 解 为 完 全 分 化 , 相 互 排斥 , 毫 无 组 织 性 的 组 织 是 一 种 错 误 观 念 。2、 通 过 对

14、法 团 主 义 基 本 特 点 的 了 解 , 我 们 不 难 总 结 出 对 法 团 主 义 的 一 下 几 点 赞 誉 “法 团 主 义 的 关 键 点 就 在 于 通 过 政 府 设 定 一 个 制 度 化 的 规 定 , 让 所 有 集 团 都 平等 地 、 直 接 地 参 政 , 而 不 是 像 议 会 那 样 间 接 地 参 政 。 ”【 4】 “一 方 面 , 中 间 团 体 演 变 为 自 主 性 的 公 民 社 会 组 织 ; 另 一 方 面 , 它 们 又 受 到 政 府 或国 家 比 较 有 效 的 控 制 与 约 束 。 正 由 于 有 了 这 样 的 中 间 组 织

15、, 社 会 与 政 府 之 间 构 筑 起 了 良性 互 动 的 关 系 。 ” “一 方 面 , 国 家 可 通 过 对 法 团 的 组 织 控 制 , 以 保 证 自 己 的 谈 判 地 位 上 的 优 势 ; 另 一方 面 , 功 能 法 团 的 存 在 又 能 帮 助 社 会 成 员 解 决 实 际 问 题 。 ” “法 团 也 可 以 约 束 会 员 , 防 止 个 人 与 国 家 之 间 关 系 紧 张 , 并 避 免 发 生 不 利 于 社 会 稳定 的 群 体 性 事 件 。 ”【 5】首 先 , 法 团 主 义 强 调 制 度 化 的 规 定 下 的 政 府 与 垄 断 利

16、益 集 团 的 合 作 , 这 样 在 表 象 上 ,垄 断 利 益 集 团 或 者 说 是 准 法 团 或 现 实 法 团 作 为 中 间 组 织 , 为 社 会 与 政 府 之 间 构 筑 起 了 良性 互 动 的 关 系 。 然 而 我 们 不 能 忽 略 的 一 个 前 提 是 法 团 主 义 下 的 利 益 团 体 不 是 普 通 社 会 团体 , 它 在 权 属 上 是 与 政 府 有 密 切 联 系 的 , 而 之 于 社 会 , 或 是 利 益 集 团 的 直 接 利 益 代 表 者则 可 能 构 架 出 制 度 化 的 鸿 沟 。 正 如 康 晓 光 本 人 最 明 确 地

17、指 出 : “当 前 社 会 上 最 有 力 的集 团 已 经 达 成 共 识 勾 结 在 一 起 。 ”当 今 中 国 大 陆 的 基 本 特 征 是 “精 英 勾 结 , 盘 剥 大 众 ”。 认 为 权 力 垄 断 集 团 只 要 皈 依 于 儒 家 的 人 生 哲 学 就 可 以 做 到 自 我 约 束 , 不 利 用 手 中 的 权力 去 攫 取 经 济 利 益 了 , 这 纯 属 天 方 夜 谭 。 如 果 没 有 民 主 力 量 的 监 督 与 制 衡 , 中 国 将 会 出现 的 还 不 止 于 官 商 勾 结 , 而 是 形 成 一 个 “官 商 ”共 同 体 , 二 者 共

18、 存 于 一 身 或 一 个 家庭 或 一 个 血 缘 家 族 或 一 个 哥 们 “圈 子 ”, 精 英 “自 治 ”、 “制 衡 ”云 云 , 又 从 何 谈 起 呢 ?【 6】 可 以 说 法 团 主 义 下 的 民 主 商 议 就 如 同 血 脉 至 亲 抵 御 外 辱 , 普 通 民 众 只 不 过 是 , 商讨 之 下 的 砝 码 罢 了 。第 二 , “法 团 主 义 ”下 所 有 集 团 都 平 等 地 , 直 接 地 参 政 , 而 不 是 像 议 会 那 样 间 接 地参 政 。 于 是 我 们 再 来 看 一 看 法 团 主 义 下 所 有 集 团 可 不 可 能 都 能

19、 平 等 地 、 直 接 地 参 政 。 我们 都 知 道 法 团 主 义 下 的 利 益 集 团 所 指 的 并 不 是 所 有 的 社 会 团 体 , 那 么 作 为 不 同 于 其 他 社会 团 体 的 的 垄 断 利 益 集 团 又 怎 么 能 自 我 蒙 蔽 般 的 说 自 己 就 代 表 了 其 他 利 益 团 体 的 利 益 诉求 呢 , 何 谈 所 有 集 团 平 等 ? 再 者 , 法 团 可 以 约 束 会 员 而 不 是 会 员 能 够 约 束 法 团 , 那 么 法团 作 为 一 个 团 体 又 是 怎 么 来 体 现 它 所 代 表 的 “会 员 ”的 利 益 诉 求

20、 的 呢 ? 所 以 法 团 所 代表 的 顶 多 是 法 团 所 代 表 的 精 英 , 其 代 表 性 也 有 待 商 榷 。最 后 , 法 团 主 义 所 强 调 的 “体 制 内 ”参 政 影 响 政 策 制 定 。 这 实 际 上 从 其 理 论 出 发点 就 是 将 垄 断 利 益 团 体 与 多 元 主 义 下 的 利 益 集 团 区 隔 开 来 的 。 这 就 意 味 着 能 够 参 与 政 治决 策 的 利 益 团 体 只 能 是 多 元 下 的 一 元 或 是 几 元 。 其 体 制 内 的 特 性 , 也 必 将 使 其 沦 为 统 治工 具 而 不 是 制 衡 力 量

21、。 因 此 法 团 主 义 并 不 能 如 其 描 绘 的 那 样 成 为 “友 善 的 桥 梁 ”, 而必 定 会 沦 为 “专 制 的 帮 凶 ”。结束语:“法团主义”作为提 供 关 于 社 会 结 构 的 若 干 理 想 型 中 的 一 种 , 它 对 于 现实 社 会 结 构 与 国 家 社 会 关 系 的 分 析 上 给 出 了 明 确 的 解 释 理 论 , 但 是 它 试 图 突 破 传 统“极 权 主 义 ”和 “多 元 主 义 ”的 框 架 , 却 没 能 建 构 出 利 益 团 体 与 国 家 之 间 关 系 合 理 架构 。 在 我 看 来 , 法 团 主 义 社 会 结

22、 构 只 不 过 是 “极 权 主 义 ”试 图 剽 窃 “多 元 主 义 ”外衣 而 构 造 出 来 的 为 了 “有 节 制 地 压 榨 , 可 持 续 地 掠 夺 ”的 专 制 主 义 新 衣 。 法 团 主 义 存在 理 论 缺 陷 。参考文献:【1】 比较政治学导论 (第二版)张小劲 景跃进 著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50 页【2】philippeC.Schmitter,Still the Century of Corporatism? In Frederick B.Pike and Thomas Stritch (eds.),Social-Political Structure in the Iberian World, University of Nortre Dame Press,1974,pp.85-130【3】百度百科自组织理论【4】 权威政府+法团主义:让底层有组织地参政 康晓光【5】 选择法团主义,发展中国公民社会 萧功秦【6】 合作主义与国民意识形态兼评“精英联盟”论与“反精英主义” 王思睿欢迎关注我的新浪微博奥特曼土包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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