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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文新学院学生分会监察工作实施办法.doc

  • 上传人:fmgc7290
  • 文档编号:6353130
  • 上传时间:2019-04-09
  • 格式:DOC
  • 页数: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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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新学院学生分会监察工作实施办法.doc
    资源描述:

    1、1文学与新闻学院学生分会监察工作实施办法第一条 【立规目的和依据】为明确文新学院学生分会常务代表委员会的监察职权,规范监察工作的开展方式,保障本会的各项工作依章、规范、公平进行,根据文学与新闻学院学生分会章程,制订本条例。第二条 【监察工作的基本原则】本会监察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公正公开的原则。监察工作评价的主体在于全体会员,监察工作执行的主体在于常委会委员,常委会应当通过常委会委员了解和反映广大同学对于本会各项工作的意见、建议,督促本会工作的改进。第三条 【监察工作的领导机构】常委会作为本会的常设权力机构,统一领导本会监察工作。第四条 【监察工作的执行机构】成立下属于常委会的监察部,在常委

    2、会非执委会委员的副主任中民主选举一人兼任监察部部长,由常委会委员担任部员,构成行使监察职权的专门负责机构。依照本会章程和相关规章对各组织机构和个人实行监察。监察部向常委会主任会议负责,不受本会任何其他组织机构和个人干涉。第五条 【监察工作的对象】监察机构监察的对象是常委会主任成员、执委会主席团成员、各部(室)负责人、2工作人员以及其他涉及本会工作的人员。第六条 【监察工作的范畴】监察机构的工作范畴包括:(一)监督本会干部的工作作风。(二)监督本会举办的各项活动及内部事务性工作。(三)监督本会的财务管理工作。(四)收集广大同学对于本会工作的评价与意见,向有关部门反馈并要求改进工作。(五)受理广大

    3、同学对于本会工作的投诉,针对投诉展开质询与调查,限期予以答复,必要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六)其他应属于监察工作范畴的事项。第七条 【其他机构对监察工作的配合】常委会和执委会的其他组织机构必须配合监察机构的工作。第八条 【监察机构的义务】监察机构须履行以下义务:(一)遵纪守法,秉公执纪,不以权谋私。(二)忠于职守,主动发现本会工作中的问题,认真收集或听取广大同学的意见或投诉,及时与相关部门沟通。(三)在调查结束之前,非经常委会主任会议批准,不得向任何单位或个人透露工作安排。(四)在调查结束之后,保证调查结果与答复的公开透明。3如果监察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存在其他违反本条规定义

    4、务之情形,常委会主任会议接受全体会员的举报,依照本会章程和相关规章对相关人员展开调查并严肃处理。第九条 【监察机构的职权】监察机构行使下列职权:(一)在活动开展前审批活动方案,对活动方案拥有否决权。(二)列席被监察机构与监察事项有关的会议。(三)监督活动的抽签、分组、发票等场下环节,记录现场情况和相关结果。(四)到活动现场进行全程监督,现场查看任何文件资料或场所设施,或采取其他必要的监督手段,并于活动结束后撰写监察报告,公布活动的流程细节以供全体会员监督。(五)在投诉受理期结束前记录并封存活动的评分表、选票等相关资料,必要时启封开展调查,在投诉受理期结束后将封存资料归还相应部门供存档。(六)采

    5、取问卷调查、访谈以及其他适当形式收集对工作或活动的评价与意见反馈。(七)如对常委会主任成员、执委会主席团成员及各部(室)负责人、工作人员的工作存在疑问,及时向有关机构或个人提出质询或调查,要求其针对监察机构的质询与调查限期提供充分的文件材料、向监察机构做出书面解释4和说明。(八)经过质询和调查、认定相关负责人的工作存在失职的,以监察部的名义联名或提请常委会主任会议向常委会全会提出针对相关负责人的不信任案。(九)经过质询和调查、认定相关负责人的工作存在渎职的,以监察部的名义联名或提请常委会主任会议向常委会全会提出针对相关负责人的罢免案。(十)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采取其他适当的方法开展监察工作,

    6、但应以不违背监察工作的基本原则、不严重干扰正常工作的进行为前提。本条所述之投诉受理期,如无特别规定,为涉及的工作开始之日至所在学期结束之日。第十条 【投诉受理的流程】对于任何会员以任何方式针对本会工作的投诉,由监察部统一负责整理,于收到投诉起三天内联系投诉人,指定解决问题的负责人并告知有效联系方式;一周之内公布解决结果或明确的解决期限。收到投诉一周后相关部门未能解决或未给出明确期限的,视为该部门处理投诉不力,由监察机构与相关部门沟通;两周后仍未解决、未给出明确期限或期限明显不合理引起投诉人异议的,视为处理投诉严重不力,由监察部提出针对部门负责人和分管副主任、副主席的质询案;质询案提出一周后对于投诉仍未有处理结果并且未向监察部和投诉人作出合理解释的,部门负责人与分管副主任、副主5席视为失职;给出解决期限而未按期限解决的,部门负责人与分管副主任、副主席视为失职。针对失职的处理,参照文学与新闻学院学生分会常务代表委员会主任成员和执行委员会主席团成员监督管理条例、文学与新闻学院学生分会常务代表委员会委员和执行委员会各部(室)负责人选拔任用管理条例的规定实行。会员针对监察机构的投诉,由常委会全会授权的专门调查小组负责受理。第十一条 【附则】本办法自 2011 年 3 月 1 日起生效。文学与新闻学院学生分会二一一年三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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