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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RB-海事局文件.doc

上传人:buyk185 文档编号:6337215 上传时间:2019-04-07 格式:DOC 页数:4 大小:29.50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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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文件海船舶2010661 号关于执行 73/78 防污公约附则 I2009 年修正案的通知各直属海事局,中国船级社,有关船舶检验机构、船公司: 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国际海事组织附则 I 修正案生效的公告(交通运输部公告 2010 第 47 号),国际海事组织海上环境保护委员会以第MEPC.186(59)号和第 MEPC.187(59)号决议通过的经 1978 年议定书修订的(以下简称防污公约)附则 I 修正案将于 2011 年 1 月 1 日起对我国生效。为做好防污公约附则 I 修正案的实施工作,现将相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应做好附则 I 修正案的宣传工作,向辖

2、区内相关船公司广泛宣传附则 I 修正案的实施要求;各有关船公司应认真组织学习,及早采取应对措施,确保在规定期限前符合附则 I 修正案相关规定。二、关于海上油船间货油过驳作业(一)150 总吨及以上从事海上油船间货油过驳作业的中国籍油船,应不迟于 2011 年 1 月 1 日或以后进行的国际防止油污证书第一次年度、中间或换证检验时持有经船籍港直属海事局批准的过驳作业计划,并换发新版国际防止油污证书。过驳作业计划应参照国际海事组织确定的“过驳作业最佳实践导则”进行编写,新版国际防止油污证书应凭海事管理机构批准的过驳作业计划向船舶检验机构申请换发。如果船舶在整个营运周期内不从事海上油船间货油过驳作业

3、,可不配备过驳作业计划,但应提供书面证明材料,并将证明材料始终保存在船。(二)中国籍船舶申请过驳作业计划审批,应向船籍港直属海事局提交以下材料:1. 船舶防污染文书申请书2. 船舶国籍证书复印件3. 过驳作业计划(一式两份)4. 国际防止油污证书复印件5. 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各直属海事局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于符合审批要求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办结,并留存一份过驳作业计划归档。(三)2012 年 4 月 1 日起,150 总吨及以上的油船进行海上油船间货油过驳作业,应至少在计划进行过驳作业的 48 小时之前向海事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作业拟开

4、始时间改变超过 6 小时的,应当重新提交申请。申请材料除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要求的各项材料以外,还应包括防污公约附则 I 第 42.2 条要求的各项信息。过驳作业应严格遵守过驳作业计划,落实各项安全与防治污染措施。作业结束后,应在油类记录簿和过驳作业计划相应栏目中予以记录,并将记录在船上保存三年,以备海事管理机构检查。(四)从事海上油船间货油过驳作业的人员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第七条要求,接受操作技能、设备使用、作业程序、安全防护和应急反应等专业培训;国际航行油船上负责过驳作业总控制的人员还应按照防污公约

5、附则I 第 41.4 条要求,具备国际海事组织确定的“过驳作业最佳实践导则”中要求的适任资格。(五)本通知对“海上油船间货油过驳作业”提出的要求,不适用于船舶加装燃油作业和固定或移动式钻井平台、浮式生产、存储和卸载设施(FPSO)、浮式储油装置(FSU)的油类过驳作业。(六)国际海事组织确定的“过驳作业最佳实践导则”,系指经修订的国际海事组织出版物油污手册“第一节:预防”,以及国际航运公会和石油公司国际海事论坛的出版物船到船过驳指南:石油(2005 年第四版)。三、 关于残油的收集与处理(一)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应不迟于 2011 年 1 月 1 日或以后进行的(国际)防止油污证书第一次年度、中

6、间或换证检验时,配备符合附则 I 第 12.2 条要求的残油(油泥)舱专用泵,并持有符合经MEPC 187(59)号决议修订的格式要求的新版国际防止油污证书,中国籍沿海航行船舶可延期一年执行。(二)中国籍沿海航行和国际航行船舶应在 2011 年 1 月 1 日或以后第一次换新油类记录簿(第 I 和第 II 部分)时,向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申领符合经 MEPC 187(59)号决议修订的格式要求的新版油类记录簿,并按新的作业条目和代码正确记录。四、 船舶检验机构应依照国际海事组织第 MEPC 186(59)号、MEPC 187(59)号决议和本通知的要求,做好适用船舶的检验和国际防止油污证书的换发

7、工作。为方便和简化手续,第MEPC 186(59)号决议与第 MEPC 187(59)号决议要求的国际防止油污证书换发工作可合并进行。五、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应严格按照要求做好过驳作业计划和海上货油过驳作业的审批工作,加强对到港船舶的监督检查,包括国际防止油污证书和油类记录簿的换发情况、油类记录簿和过驳作业计划记录情况、残油(油泥)舱专用泵的配备和相关连接与布置情况、海上货油过驳作业的安全与防治污染措施落实情况等。对不符合防污公约附则 I 修正案和本通知要求的船舶,应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予以相应处理。各单位在执行防污公约附则 I 修正案过程中如有困难和问题,请及时报我局。 主题词:公约 实施 通知 抄送:中国船东协会 校对:徐石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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