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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省地税系统财务管理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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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全省地税系统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全省地税系统财务管理,规范财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行政单位财务规则、 行政单位会计制度和河北省省级垂直管理系统财务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地税系统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全省地税系统各级各部门的财务管理活动均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地税系统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一)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二)科学配置、规范高效的原则;(三)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四)预算控管、厉行节约的原则。第四条地税系统财务管理的范围包括:预算管理、收入管理、支出管理、资产管理、往来款项管理、财务划转和财务清算、银行账户管理、财

2、务票据和印章管理、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财务监督。第五条地税系统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是:(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二)加强会计基础工作,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体系和内部控制制度;(三)负责牵头制定和修订全系统中长期发展规划;(四)负责系统预算编制、执行、调整及决算等工作;(五)统筹安排资金,保障全系统工作的正常运转;(六)认真进行会计核算,如实反映财务收支活动;(七)编制财务报告,进行财务活动分析,提出改进措施和建议;(八)负责系统国有资产管理、政府采购等工作;(九)开展支出绩效评价,组织进行财务监督和检查;(十)负责系统财会人员的管理和业务培训等工作。2第二章 财务

3、管理体制第六条各单位的财务活动必须在单位负责人领导下,由单位财务部门归口管理和核算。县(市、区)局及以上单位必须设立专门财务机构,进行独立会计核算。省局财务装备部门负责全省地税系统的财务管理,省局后勤服务中心财务部门负责省局机关和后勤服务中心财务管理;设区市局财务装备部门负责本市地税系统的财务管理;县(市、区)局财务部门负责本级机关及其所属税务分局(所)的财务管理;基层税务分局(所)实行报账制度。第七条县(市、区)局及以上单位应设置会计、出纳、稽核 3个岗位,配备 3 人以上财务会计人员。财务会计人员必须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相应的专业知识及从业资格,未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会计工作。第

4、八条各单位必须建立内部控制和稽核制度。严格按岗位要求明确职责分工,具体会计事项必须由 2 人及 2 人以上人员办理。会计不得兼任出纳,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的保管,不得从事除银行存款日记账、现金日记账以外的账务核算工作。稽核人员须对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进行审核。第三章 收入管理第九条经费收入是指各单位为开展税收业务活动,依照规定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包括财政拨款和其他收入。第十条 财政拨款是指各级财政部门核拨给地税部门的财政资金。包括省级一般预算拨款、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及处置收入、社保费征收经费补助、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经费补助、市县保留经费基数

5、和市县级补助收入等。其他收入是指各单位按规定取得的除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各项收入。其他收入包括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经费补助、工会经费征收经费补助、利息收入等。3第十一条各项经费收入应按照财务管理的要求,全部纳入预算,由财务部门统一核算和管理。第十二条各项经费收入应及时登记入账,严禁隐瞒、截留、转移、坐支、私分,不得设置“小金库” 。第十三条各单位依法收取的发票工本费,属于行政性收费,按照收支两条线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国库,不得欠缴和挪用。第四章 支出管理第十四条经费支出是各单位为完成税收工作任务、开展业务活动所发生的资金耗费。第十五条经费支出的范围包括基本性支出和项目性支出。基本性支出是

6、指各单位为维持正常运转和完成日常工作任务所发生的支出,包括人员支出和正常公用支出。项目性支出是指各单位因税收工作的特殊性,为完成专项工作所发生的各项支出,包括专项公用支出和专项项目支出。第十六条经费支出管理基本要求:(一)各项支出要按批复的年度预算执行;(二)优先保障人员支出和正常公用支出,再按轻重缓急安排项目性支出;(三)正常公用支出严格按照规定的开支范围和标准执行;(四)专项资金必须做到专款专用,不得挪用;(五)重大项目支出必须经过局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六)对节约潜力较大、管理比较薄弱的支出项目,实行重点管理和控制;(七)按规定应参加政府采购的项目,必须参加政府采购。第十七条各单位要建立健

7、全各项经费支出管理制度,严格按规定的开支范围和支出标准办理结算事项,不得以拨代支、以领代报。根据支出内容和项目的不同,支出审批分为直接审批支出项目和项目实施前审定项目。第十八条对于按期或固定性的预算内拨(支)付的正常运转4性支出、人员工资、津贴补贴以及差旅费,属于直接审批支出项目,由经办部门填制经费支出审批单,经相关人员审核审批后办理。其他各类支出均属于项目实施前审定项目,一般按照“先审定、再实施、后支付” 的原则办理。第十九条实施前审定项目的具体程序及权限:(一)项目实施前审定。项目实施前要由经办部门填制经费支出项目事前审定报告单,报送财务部门审核确定资金来源并签署意见后,再由相关局领导或提

8、交局长办公会审定。项目审定权限:1.一级预算单位(省局系统)有预算安排的项目,30 万元(含)以下的,由经办部门主管局领导审签后,报主管财务工作的局领导审定;30 万元至 50 万元(含)的,报单位主要负责人审定;50 万元以上的,由局长办公会审定。无预算安排或预算安排不足需追加预算的,由经办部门主管局领导审签。追加预算 1 万元(含)以下的,报主管财务工作的局领导审定;追加预算 1 万元至 3 万元(含)的,报单位主要负责人审定;追加预算 3 万元以上的,由局长办公会审定。2.二级预算单位(设区市局、省局机关和后勤服务中心)有预算安排的项目,10 万元(含)以下的,由经办部门主管局领导审签后

9、,报主管财务工作的局领导审定;10 万元至 30 万元(含)的,报单位主要负责人审定;30 万元以上的,由局长办公会审定。无预算安排或预算安排不足需追加预算的,由经办部门主管局领导审签。追加预算 0.5 万元(含)以下的,报主管财务工作的局领导审定;追加预算 0.5 万元至 1 万元(含)的,报单位主要负责人审定;追加预算 1 万元以上的,由局长办公会审定。设区市局单笔金额在 30 万元至 50 万元(含)或单个项目累计支付金额 50 万元至 100 万元(含)的重大支出项目安排,附相关文字说明和局长办公会会议纪要复印件,经市局主管财务工作的5局领导签字确认,报省局财务装备处审核后,由省局主管

10、财务工作的局领导审定。单笔金额在 50 万元以上或单个项目累计支付金额 100 万元以上的重大支出项目安排,附相关文字说明和局长办公会会议纪要复印件,经市局主管财务工作的局领导签字确认,报省局财务装备处审核后,由省局局长办公会审定。项目审定后,需追加预算的按照有关规定上报省局申请追加预算。3.三级预算单位(县级局)有预算安排的项目,2 万元(含)以下的,由经办部门主管局领导审签后,报主管财务工作的局领导审定;2 万元至 3 万元(含)的,报单位主要负责人审定;3 万元以上的,由局长办公会审定。无预算安排或预算安排不足需追加预算的,由经办部门主管局领导审签。追加预算 0.1 万元(含)以下的,报

11、主管财务工作的局领导审定;追加预算 0.1 万元至 0.3 万元(含)的,报单位主要负责人审定;追加预算 0.3 万元以上的,由局长办公会审定。县级局单笔金额在 10 万元至 20 万元(含)或单个项目累计支付金额 30 万元至 50 万元(含)的重大支出项目安排,附相关文字说明和局长办公会会议纪要复印件,经县级局主管财务工作的局领导签字确认,报市局财务装备科(处)审核后,由市局主管财务工作的局领导审定。单笔金额在 20 万元以上或单个项目累计支付金额 50 万元以上的重大支出项目安排,附相关文字说明和局长办公会会议纪要复印件,经县级局主管财务工作的局领导签字确认,报市局财务装备科(处)审核后

12、,由市局局长办公会审定。项目审定后,需追加预算的按照有关规定逐级上报省局申请追加预算。(二)项目实施。项目经审定后,由经办部门按照审定意见组织实施。(三)项目支付。项目实施完毕后,由经办部门填制经费支出审批单附事前审定报告单、局长办公会纪要、明细清单以及其他相关原始凭证,送财务部门审核,按权限规定报财务部门负责人或6主管财务工作的局领导审批后,由财务部门办理支付手续。第二十条经费支出审批权限:(一)省局。1 万元以下由财务装备部门或后勤服务中心负责人审批,1 万元(含)以上由主管财务装备或后勤服务中心工作的局领导审批。(二)设区市局。0.1 万元以下由财务装备部门负责人审批,0.1 万元(含)

13、以上由主管财务装备工作的局领导审批。(三)县级局。各类支出由主管财务工作的局领导审批。各单位应在规定的权限标准内制定具体的项目审定及经费审批权限,并报上级财务部门备案。第二十一条各单位财务部门要加强对原始凭证的规范性管理。下列支出除附原始凭证外,还须提供相关资料:(一)稽查案件举报奖励支出,须附完税凭证、局长办公会纪要和相关举报证明。(二)支付“三代” 税款手 续费,须统一使用 “三代”税款手续费领据,提供相关完税证明资料。(三)收款单位未设银行账户、向个人银行储蓄存折(卡)转账的,须附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原始凭证为税务机关代开发票的,须加盖收款单位有效印章,收款方为个人的须由收款人签字押印。(

14、四)购置办公用品及低值易耗品、车辆维修、会议费、培训费、印刷费及宣传费等项目支出须附明细表,并加盖收款单位有效印章。(五)对于按规定须由局长办公会研究决定的大额支出,须在经费支出审批单或原始凭证上注明局长办公会日期及编号或附局长办公会会议纪要复印件。第二十二条各单位财务部门每月末必须与银行对账。银行对账单需加盖银行章戳。余额不一致的,须填写银行余额调节表。核对后的银行对账单、余额调节表上必须有财务负责人、会计和出纳三人签字,装订在当月最后一本凭证末。第二十三条加强基建财务管理,基建部门必须遵守相关财经7法规和财会制度,正确进行会计核算。加强机关食堂财务管理,规范会计核算,系统、完整、连续记录食

15、堂的各项经济活动,科学核算成本,定期进行盘点,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加强工会财务管理,单独开设工会经费账户的单位,须委托财务部门代为管理。规范培训中心财务管理,省局及各市局下属独立核算的培训中心应严格按照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和财务规则进行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使用公务卡办理结算事项的业务,须按照公务卡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五章 资产管理第二十四条资产是指各单位占有或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一般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第二十五条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全省地税系统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相关规定,各类资产由实物管理部门统一登记管理,财务部门统一建账核算。资产应定期进行清查盘

16、点,年终进行全面清查盘点,保证账账相符、账实相符。第二十六条国有资产收入要纳入预算管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上缴财政部门,严禁隐匿、坐支、私分。第二十七条严格按照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管理和使用现金。(一)严格在规定的范围和限额内使用现金,除零星小额(1000 元以下)和用于个人部分的支出业务可用现金结算外,其他支出必须通过转账结算。(二)各单位库存现金限额,一般满足 3 天至 5 天日常零星开支需要。(三)建立健全现金账目,逐笔记载现金支付,做到日清月结,账款相符。支付现金须在原始单据上加盖“ 现金付讫” 戳记,并在当日入账。8(四)现金不得抵顶、坐支,不得以白条抵库。借款要及时归还,一般不得超

17、过 1 个月。非工作需要,严禁个人借用公款。第六章 往来款项管理第二十八条各单位应对往来款项即各种暂存款、暂付款及其他待结算过程中的资金进行严格控制,及时清算,不得长期挂账,年终前应清理结算完毕。对于确实无法清理的,要在年终财务报告中说明原因。第二十九条各单位不得将应纳入单位收入管理的款项列入暂存款,不得挪用代保管款项,不得办理无预算领拨关系的单位借款。第三十条单位负责人在调任、转任、轮岗、免职、辞职或退休前,须将本单位所有外欠账款包括未入账款项进行彻底清理,明确责任。外欠账款手续不全,大宗欠款没有局长办公会研究记录的,由相关个人负全部经济责任。对有欠发工资、存在历史债务等问题的单位,原则上不

18、允许购置小汽车、新建和装修办公用房。第七章 财务划转和财务清算第三十一条因隶属关系改变,需成建制划转或撤并独立核算单位的,应进行财务划转和财务清算。第三十二条划转、撤并单位的财务清算必须接受上级财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第三十三条加强划转、撤并单位的资产管理,防止资产损失和流失。划转、撤并单位财务清算期间资产冻结,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处置单位的资产。第三十四条划转、撤并单位提出的清算报告连同清算期间的财务收支报表和各种财务账册,一并上报上级财务部门审批。第三十五条划转、撤并单位财务清算报告及资产状况由上级主管单位的内审机构进行审计。审核确认后,由上级财务部门按照全省地税

19、系统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和程序9对划转、撤并单位财务清算后的资产进行处理。第八章 银行账户管理第三十六条账户管理遵循“单位财务统一开户、撤销职能部门账户” 的原 则,由各 级财务部门严格按有关规定设立和管理账户,禁止多头开户,禁止单位资金账外循环。第三十七条 各单位根据实际需要,可以设置以下账户:(一)省局1省局机关:系统账户、机关账户、后勤服务中心账户、工会经费账户、机关食堂账户、基建账户。2省局干部培训中心、票证服务中心按照事业单位账户管理的相关规定设立账户。(二)设区市局1市局机关:经费账户、工会经费账户、机关食堂账户、基建账户。2市局培训中心:具备独立核算条件的,按照

20、事业单位账户管理的相关规定设立账户。(三)县级局 1县级局机关:经费账户、机关食堂账户、基建账户。2各基层分局(所)不得设置账户。第三十八条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第三十九条凡需在银行开设账户的,须经本级局长办公会研究批准并出具办公会议纪要或单位正式批准文件,报上级财务部门审批后,再向同级财政、银行部门办理相关手续。零余额账户与各单位基本账户为同一个账户,具有双重职能,实行“ 零基一体 ”管理,分 账核算。账户开设后不得随意变更。确需进行账户名称变更、合并、撤销与迁移的,一律按新开立账户办理。零余额账户和基本账户的开立或变更,需逐级报省局和省财政部门备案。第四十

21、条基建账户的开设要符合全省地税系统基本建设管10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工程投资在 30 万元以上的项目,须开设基建专户,项目完工并完成相关手续后,要及时进行销户。第四十一条各单位在银行设立的账户,只供本单位业务范围内的资金收付使用,不准出租、出借或转让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第九章 财务票据和印章管理第四十二条财务票据包括银行票据(转账支票、现金支票、业务委托书)和收据等。各单位票据由财务部门统一管理。第四十三条各单位办理财务结算事项必须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据,主要包括非税收入专用收据和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第四十四条加强对支票的管理。(一)经办人领取支票后,应在 3 个工作日内将发

22、票及支票存根交财务部门报销,支票存根收款单位及金额须与发票保持一致。(二)经办人不得将支票转借他人或擅自改变用途及扩大使用限额,否则会计人员不予报销。(三)经办人如因管理不善,遗失支票的,要立即到银行办理挂失手续,对造成损失的,由经办人负责赔偿。(四)逾期未用的空白支票要及时收回注销,严禁将支票转交其他单位或个人签发,对于错填支票、退票,须加盖“作废” 戳记,由出纳人员妥善保存。第四十五条各单位要对收据领取、发放、使用、保管、结报、稽核、缴销等环节作出明确规定,严格登记管理。第四十六条严格财务印章管理,在开户银行和财政集中支付中心印鉴卡上预留的印鉴不得由 1 人保管。第十章 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

23、第四十七条各单位要按会计制度规定,建立财务报告制度。财务报告包括财务报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第四十八条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各项收入明细表、经费支出明细表、资产负债简表等各种报表。11财务报表实行定期逐级汇总上报制度,采取月报及年报的形式,每月终了 5 日内、年度终了 15 日内分别将月报表、年报表逐级汇总上报。第四十九条财务情况说明书要反映本期收入、支出、结余、专项经费使用及资产变动的情况,说明影响财务状况变化的事项及原因,总结财务管理经验,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第五十条各单位要认真开展财务管理情况分析工作。财务分析的内容包括收支预算执行、支出水平、往来款项、人员增减、支出绩效等方面的情

24、况。分析指标包括预算执行情况、同期对比、支出结构分析、经费支出占税费收入总额比重、人均支出、车均支出、人员增减、重点项目支出绩效等。财务分析每半年报送一次,上半年财务分析于 7 月 31 日前、年度财务分析随年度决算报告报上级财务部门。各级财务部门要定期向本级局长办公会报告财务管理情况分析。第五十一条各单位的财务资料,应建立档案,妥善保管。当年的财务资料,年度终了后由财务部门负责整理立卷,保管一年,期满后交档案部门保管。会计档案的管理,按照财政部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执行。第十一章 财务监督第五十二条财务监督是地税部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对本单位及下级单位的财务活动进行审核、检查的行为

25、。主要内容包括:(一)对预算的编制、执行和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审核、检查;(二)对各项收支范围和标准进行审核、检查;(三)对会计核算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工作完成情况进行检查;(四)对有关资产管理要求和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督促;(五)对财政、审计等部门检查审计整改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12查。第五十三条加强自查和专项检查。各单位财务部门每年都要对当年财务活动进行自查;省市局财务部门每年都要安排对所属单位进行日常检查或专项检查;省市局内审部门要加强审计监督,对所属单位做到每两年检查一次。对检查情况进行通报并限期整改,对于发现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及财务管理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进行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移送有关部门处理。第五十四条各单位必须依照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并对检查审计发现的问题进行限期整改。第十二章 附则第五十五条预算管理、基本建设管理和国有资产管理中有关财务管理,按照全省地税系统预算管理办法(试行)、全省地税系统基本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和全省地税系统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试行)有关规定执行。第五十六条本办法由河北省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第五十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省局颁布的有关管理规定,凡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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