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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行横道交通事故.doc

上传人:kpmy5893 文档编号:6319548 上传时间:2019-04-07 格式:DOC 页数:7 大小:45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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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行横道,车让人来源: 上海法律咨询网 作者:上海谢青柯律师 发表日期: 2012-3-30 10:57:36 人行横道,车让人上海交通事故律师提出,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 47条规定,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时,应当停车让行。上海交通律师提示,为了保证人的健康权、生命权,保障良好的交通秩序,道路交通安全法特别从通行权利的分配上充分保护行人的生命安全:一是,赋予行人在人行横道上的绝对优先权。也同时规定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通行,必须停车让行;二是,保护无交通信号情况下的行人横过道路权。规定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机动车要主动避让行人。浅谈如何加

2、强人行横道交通安全管理贵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http:/ | 更新时间: | 来源:字号: 【大】 【中】 【小】 【复制本页地址】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浅谈如何加强人行横道交通安全管理贵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副支队长:欧筑新人行横道是行人生命安全的最大保障,是行人的生命线、安全线与保障线。它的存在和有序管理,是规范城市交通秩序的需要,也是体现城市交通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志。在实际的道路交通事故中,因行人通过路口或横过道路引发的交通事故占有很大比例;因行人与车辆在人行横道上的通行冲突导致交通阻塞的也很常见。这当中,有机动车驾驶人的因素,也有行人自身的因素。从这些发生在人行横道上的交通事故和

3、交通阻塞中,我们越来越感觉到,人行横道的交通管理是我们不容忽视的一个重要问题。 一、人行横道上的交通秩序堪忧 人行横道的设置本来是为了形成良好的交通秩序,保障交通参与者的生命安全。但是,如果不遵守人行横道的通行规则,人行横道就会成为一个悲剧极易发生的地方。据调查,在交通秩序较差的地方,行人很讨厌、很害怕过人行横道,机动车驾驶人也害怕过人行横道。就我市市中区来说,自中华路全段修建人行过街设施后,人行横道交通压力较大的主要集中在合群路口、陕西路口、花香村路口、服务大楼、邮电大楼等路口。这些路口均处于城区交通的重要位置,只要一堵车就会影响一大片。而据调查,这些路口造成交通阻塞的时间一般是在上下班时间

4、,行人和车辆之间发生通行冲突。在这些路口的人行横道上,车辆与行人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也很多。 造成上述现象主要是人行横道处的各种违法行为所致。违法行为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行人方面,主要是不遵守人行横道信号和不走人行横道。在有交通信号的人行横道,一部分行人不听从交通信号的指挥,其“见缝插针”的技术可谓是一项绝技,明明人行横道上亮着红灯,只要见车没到跟前就“先下脚为强” ,由此引起本应该通行的车辆只好停车。这样,在车流量大时就很容易造成交通阻塞,甚至机动车稍不注意就会撞上行人造成事故。更有甚者,人行横道就在几米远的地方,可他偏偏不走人行横道,等到了路中央,匆匆的车流又让他不得不停下来,如此情形,让看

5、的人胆战心惊。二是机动车驾驶人方面,主要是不按规定给行人让行。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条明确规定:“机动车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时,应当停车让行。机动车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马路,应当避让。 ”可是,在实际中,一些机动车驾驶员人为了抢几秒时间,主动给行人让行的意识比较差。 二、人行横道上违法原因甚多冷静客观地对人行横道上的交通违法行为进行分析,我们会发现,其原因是多方面的。 就行人来说,人行横道上违法的主要原因是交通安全意识淡薄甚至是交通法规知识缺乏。根据调查,很有一部分人不知道过马路应走人行横道且应遵守人行横道信号灯的指挥,这和由于流动人员增加造成的城

6、区人口结构有一定关系。而有意识的交通违法行为主要是受方便、快捷、省时等因素的影响,明知不能违反的,但抱有从众、侥幸心理而违反。如:“斑马线”就在前方 20 米或 30 米,但群众嫌路远不愿走;市民嫌走人行过街天桥太麻烦而翻越护栏;在知道应走人行横道的人中又有较大比例的行人认为,人行横道是专给行人通行的,只要没车或车少,就可以通过,在他们眼里,交通信号形同虚设。 道路交通安全法是一部具有强烈人性色彩的法律,其中规定行人的生命权要远远高于车辆的道路通行权,即使行人已经在人行横道上违法,机动车也要避让。而且,在事故处理中,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

7、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可见, 道路交通安全法充分地考虑了作为交通参与弱者的行人及非机动车驾驶人的权利。尽管如此,行人也不能将走人行横道的权利当成是一项任意的权利,根据自己的意愿随意行走,而应当以交通信号来决定自己的行动。这样才能有利于维护交通秩序和保障自己的人身安全。 机动车遇人行横道不给行人让行,其原因也是在于驾驶人交通安全法律意识差,凭借机动车是交通行为中的强者,无视法律法规的约束和行人的生命权。由此,机动车见“人缝”就摁着喇叭钻就不足为奇了。 三、人行横道上的交通管理难度为何大 在路面上执勤的民警

8、普遍反映:人行横道上的违法管理难度很大,特别是对行人的管理。主要原因是违法现象多,具体实施处罚时的系列问题多。由于不少行人在人行横道上随意行走,没有“红灯停、绿灯行”的意识,或者觉得反正现在没车,过去也没什么。行人违法的比例太大,繁忙的路口两三个交警也不一定能顾及到各个细节。由此,若真要一一纠正,警力就成了问题。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对行人的违法可给予警告或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的罚款。但是这一规定,特别是对行人罚款的规定在具体的执行中难度极大。在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的起初阶段,交警部门对行人的违法基本上只是进行警告。若真罚款,那将会引出又一系列的问题。但只是警告,对于一部分法律意识较差的行人恐

9、怕难以起作用。在对待机动车违法上的处理难度相对要小一些。通常不按规定让行的机动车是一连串行驶,在这种情况下进行处理也容易引起交通阻塞。四、改变人行横道现状的几点建议 加强行人的管理是树立城市形象、提升城市品位的需要,一个城市的文明形象,需要通过广大市民的各种文明行为来体现,文明的交通行为是其中重要内容,对于行人交通违法,我们要采取多种措施来管理。首先,要做好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这是解决上述问题的最根本、最可行、最有效的方法。因为,如果机动车驾驶人、非机动车驾驶人和行人都能知道交通安全知识和法规并自觉遵守,所有人行横道上的问题都会随之解决。在做宣传教育工作时,要针对人行横道上交通

10、秩序的现状,将行人作为重点对象,将人行横道上的通行规则作为重点内容。具体的,笔者认为,应该注意以下几个方面:(1)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不只是交警的责任,应该发动全社会进行交通安全知识和法律法规和宣传和学习。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条明确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经常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 “机关、部队、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它组织,应当对本单位的人员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纳入法制教育的内容”“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有关单位,有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的义务” 。过去,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活动中,交警“孤军奋战”的现象比较严重。改变这种单独的宣传阵容,不

11、仅对警力不足的问题有所解决,而且能够极大地提高宣传教育的广度和效果。(2)宣传方法要避免单一。过去,道路交通安全宣传以设宣传点、散发传单等形式居多。这些宣传形式当然无可厚非,但是单一的宣传形式容易让人乏味,宣传效果就要大打折扣。在宣传形式方面,小交警活动,在社区、学校开展交通安全知识问答比赛等形式是比较有效的。总之,宣传形式要为广大交通参与者所喜闻乐见。因为交通参与者的文化层次有很大的不同,所以,一些较抽象的内容也要做一定的具体化和形象化。总之,与以往不同的新形式往往更容易引起受教育者的注意,能加强宣传的效果。(3)一定要做到广泛宣传,宣传的广度越大,整体的效果也就越好。宣传工作中,除了做好机

12、动车驾驶人的宣传教育外,还要做好对行人和非机动车驾驶员的宣传。在城市交通活动中,可以说任何一个人都是参与者,任何一个人都有接受交通安全知识和法律法规教育的必要。所以,要结合到第一点,发动更多的部门对所有交通参与者进行宣传教育。(4)要做好重点人群的宣传教育。比如学生的宣传教育,对其进行道路交通安全宣传,这是一项基本的安全知识教育。在人行横道上,小学生是比较容易违法的,对他们的宣传教育相当重要。 其次,是交警通过执法,加大对人行横道上的违法行为的查处和整治力度。在实施过程中,将执法和宣传教育结合起来。惩处不是目的,改变交通参与者的交通安全意识,规范其交通行为才是最终的目的。在大力开展教育宣传的同时加大整治力度,将会对宣传教育的效果起到重要作用。第三,合理规划城市道路,对行人、非机动车容易横穿的路口、路段实行封闭隔离,对一些道路进行合理的渠化改造,减少人、车平交点,并加高一些主干道两侧的隔离护栏,使横穿马路的人难以翻越。有条件的路口可以设置触摸式过街灯,让行人、骑车人在通行上既方便、快捷,又安全、高效。对行人、骑车人交通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并不是交通管理工作的最终目的,最终目的是让市民自觉遵守交通规则,切实树立文明交通的观念。2007 年 11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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