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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包装标签设计指南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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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CS 71.100.70 C 2682Y 42北 京 日 化 协 会 团 体 标 准T/BDCA 0004-2018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 包装标签设计指南2019-XX-XX 发布 2019-XX-XX 实施北京日化协会 发 布T/BDCA 0004-2018前 言化妆品定义及包装标签相关术语和定义引用 GB5297.2-2008消费品使用说明 化妆品通用标签 。本标准依据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与监督管理的相关规定,在产品包装标签设计的内容予以明确,为企业进行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的包装标签设计和有关部门对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的监督管理提供参考依据。本标准按照 GB/T1.1-2009标准化

2、工作导则 第 1 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起草。本标准由北京日化协会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资生堂丽源化妆品有限公司、北京章光 101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日光旭升精细化工技术研究所、北京盛妆家化有限公司、北京一轻日用化学有限公司、北京东彩日用化学品有限公司、科玛化妆品(北京)有限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昱、陈艳、杨卫红、梁玉华、郭继东、唐正强、宁剑冰、魏耀辉、何蕾、黄伟、邱璟、刘畅、田芮菡T/BDCA 0004-2018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包装标签设计指南1 范围本标准规定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包装标签设计的相关术语的定义、设计原则、基本内容和具体要求等。本标准适用于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研发、

3、生产和流通的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包装标签的设计。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标注日期或文号的引用文件,仅与该日期或文号对应的文件内容适用于本标准;凡未标注日期或文号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修改或补充文件)适用于本标准。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卫生部令第 3 号)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 13 号)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化妆品命名规定和化妆品命名指南(国食药监许201072 号)化妆品技术审评指南(国食药监许2010393 号)儿童化妆品申报与审评指南(国食药监保化2012291 号)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要求(原食药监总局 2013

4、 年第 10 号通告)GB 5297.2-2008 消费品使用说明 化妆品通用标签QB/T 1685-2006 化妆品产品包装外观要求GB 23350-2009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 食品和化妆品GB/T4122.1-2008包装术语 第 1 部分基础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原质检总局第 100 号令)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原质检总局第 75 号令)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 化妆品 cosmetics是指以涂擦、喷洒或者其他类似的方法,散布于人体表面任何部位(皮肤、毛发、指甲、口唇等) ,以达到清洁、消除不良气味、护肤、美容和修饰目的的日用化学工业产品。3.2 国产非

5、特殊用途化妆品 domestic non-special purpose cosmetics是指在实际生产加工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特殊用途化妆品范围(育发、染发、烫发、脱毛、美乳、健美、除臭、祛斑、防晒)以外的化妆品。3.3 包装 packaging为在流通过程中保护产品、方便储运、促进销售,按一定技术方法而采用的容器、材料及辅助物等的总体名称。也指为了达到上述目的而采用容器、材料和辅助物的过程中施加一定方法等的操作活动。3.4 销售包装 sales packaging以销售为目的,与内装物一起交付消费者的包装。3.4 标签 labelling粘贴或连接或印在化妆品销售包装上的文字、数字、

6、符号、图案和置于销售包装内的说明书(包括产品的电子说明书)。3.5 可视面 visual panels化妆品在不破坏销售包装的情况下,消费者能够看到的任何面。3.6 展示面 display panels化妆品在陈列时,除底面外能被消费者看到的任何面。3.7 净含量 net content去除包装容器和其他包装材料后,内装物的实际质量或体积或长度。3.8 生产者 producer承担产品质量的责任方,及产品责任企业。其可以是直接的生产者,也可以是制造行为的组织者。3.9 实际生产企业 actual Production Enterprises完成接触内容物的最终制造工序的企业。3,10 实际生产

7、地 actual production sites完成接触内容物的最终制造工序的企业所在地。3.11 保质期 quality guarantee period保质期是指在化妆品产品标准和标签规定的条件下,保持化妆品品质的期限。在此期间内,化妆品应符合产品标准和标签中所规定的品质。3.12 全成分 completely ingredients即化妆品全部成分,是指生产者按照产品设计,有目的地添加到产品配方中,并在最终产品中起到一定作用的所有成分。3.13 非卖品 not for sale供消费者免费使用并有标识(如赠品、非卖品等)的化妆品。4 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包装设计的基本原则4.1 产品包

8、装所有材质应保证无毒、安全。直接接触化妆品内容物的包装材料不应与内容物发生化学反应,不得迁移或释放对人体产生危害的有毒有害物质。4.2 包装设计完整、美观,符合视觉习惯,文字、图片使用得体恰当。4.3 包装设计合理,便于码放和使用。4.4 包装材料宜优先选用常规材质,应兼顾环保和可回收利用,避免过度包装。4.5 应避免使用容易与其他类别产品混淆或误导消费者的包装形式。5 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标签设计的基本原则5.1 化妆品标签所标注的内容应真实准确、简明易懂,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的要求。5.2 化妆品标签的内容应清晰,保证消费者在购买时醒目、易于辨认和阅读。5.3 化妆品标签所用的文字除依法

9、注册的商标外,应使用规范汉字。5.4 标签内容允许同时使用汉语拼音或少数民族文字或外文,但应拼写正确。需要使用外文、少数民族文字、拼音时应与中文内容对应(境外地址、依法注册的机构名称、网址、约定俗成的内容和必须使用外文的除外) 。5.5 标签应避免使用白话、俗语、方言,不应主观臆造词语、编造概念。5.6 化妆品标签应标注有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要求必须标注的内容,不同信息应有明确的引导语或明显的分区标志。6 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包装设计的具体要求6.1 化妆品包装宜采用瓶(含瓶盖、泵头、喷头等) 、软管、盒、罐(含压力罐) 、锭管、笔等常见形式。包装材料宜使用纸、塑料、玻璃、金属(铝、铁、不锈钢等

10、)等常规材质。6.2 化妆品硬质包装应平稳端正,接口或卡扣处应结构完好,闭合严密。软质包装应封口严密,粘贴牢固,不易破损、划伤。6.3 包装材料应表面光滑、厚度均匀,无明显瑕疵,易于印刷或粘贴或连接标签。6.4 包装材料对温度、湿度、光照等环境因素应具备一定的稳定性,避免吸潮、变形、脱色等。6.5 必要时,宜在化妆品包装上标注有包装材料的信息和是否可回收使用的标志。6.6 必要时,宜在化妆品包装上标注有与包装形式、材料或产品相关的安全信息,如压力容器、易燃易爆等。6.7 产品包装宜具有鲜明的产品特色,鼓励化妆品包装设计采用时尚感较强的设计元素,鼓励包装设计突出企业文化内涵。6.8 鼓励企业开展

11、对包装材料的安全性评估,特别是直接接触有机溶剂和色素含量较高的内容物的包装材料。7 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标签具体要求7.1 根据化妆品的包装形状和/或体积,可以选择以下标签形式:a)印或粘贴在化妆品的销售包装上。b)印在与销售包装外面相连的小册子或纸带或卡片上。c) 印在销售包装内放置的说明书(含电子说明书)上。其中常规材质和形态的包装,宜优先印刷;使用粘贴标签时,应将所有内容完整粘贴,粘贴的内容不应遮挡已存在的内容且不应使用粘贴的方式给标签做修改补充;使用连接标签时,保证连接部位牢固,避免标签脱落;说明书如出现与外包装标签相同的内容还应保证内容的一致性。7.2 标签必须标注的内容 7.2.1

12、 产品名称7.2.1.1 化妆品名称应符合中文语言习惯,能反映化妆品的真实属性,简明易懂。7.2.1.2 化妆品名称一般应当由商标名、通用名、属性名组成。名称顺序一般为商标名、通用名、属性名。约定俗成、习惯使用的化妆品名称可省略其属性名,如:唇彩、眼影、摩丝等。7.2.1.2.1 化妆品的商标名分为注册商标和未经注册商标,商标的使用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7.2.1.2.2 化妆品的通用名应当准确、科学、客观,可以是表明产品主要原料、功效成分或描述产品功能、使用部位、使用方法等的文字。7.2.1.2.3 化妆品的属性名应当表明产品真实的物理性状或外观形态,如:水、液、乳、膏、霜、粉等。

13、使用抽象或表明产品特殊状态的属性名,应在标签中予以说明。7.2.1.2.4 商标名、通用名、属性名相同时,其他需要标注的内容可在属性名后加以注明,包括颜色或色号、防晒指数、气味、适用发质、肤质或特定人群等内容。7.2.1.2.5 商标名或通用名中使用具体原料名称或表明原料类别词汇的,应当与产品配方成分相符。7.2.1.2.6 商标名、通用名、属性名以及名称中表示颜色、气味、使用范围的附加信息均不得明示或暗示国家法律法规禁止和超出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功效范围的内容7.2.1.3 化妆品的名称应标注在销售包装展示面的显著位置,如果因销售包装的形状和/或体积的原因,无法标注在销售包装的展示面位置上时

14、,可以标注在其可视面上。7.2.1.4 系列产品的序号或色标号允许标注在销售包装的可视面上。7.2.1.5 化妆品标签上应至少有一处完整连续且字体字号相同的产品名称,引导语可使用“产品名称”或“品名”等。7.2.2 企业信息和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号7.2.2.1 企业自主生产的化妆品,应标注经依法登记注册、并承担化妆品质量责任的生产者名称、地址和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号。其中生产者名称的引导语可使用“生产企业”,地址的引导语可使用“地址”或“生产企业地址”等、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号的引导语可使用“化妆品生产许可证”。7.2.2.2 实施委托生产加工的化妆品,应当分别标注委托企业和受托企业的名称、地址和化妆品

15、生产许可证号;委托企业具有其委托加工产品所属类别的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时,可仅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地址和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号。委托企业名称的引导语可使用“生产企业”或“委托方”、受托企业名称的引导语可使用“实际生产企业”或“受托方”、地址的引导语可使用“地址”、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号的引导语可使用“化妆品生产许可证”。7.2.2.3 若同一产品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实际生产企业时,应在同一个标签上逐一列出全部实际生产企业的名称、地址和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号。7.2.2.4 标注的企业名称、地址和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号应完整正确且应标注在销售包装的可视面上。 7.2.3 实际生产地7.2.3.1 化妆品实际生产地应

16、当按照行政区划至少包含有省级地域。7.2.3.2 若同一产品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实际生产地时,在标注时应在同一个标签上逐一列出与全部实际生产企业对应的实际生产地,并在标签上用适当的、能够被消费者清晰辨识的方式明示。7.2.3.3 实际生产地的标注方式,由“引导语:+至少到省级地域名称”构成,引导语可使用“实际生产加工地”、“实际生产地”、“生产地”或“产地”等,但不应使用“原产国”或“原产地”。7.2.3.4 实际生产地不宜与地址合并标注。7.2.3.5 实际生产地宜标注在销售包装的可视面上。7.2.4 净含量7.2.4.1 化妆品应根据产品物理状态选择适宜的中国法定计量单位标明净含量,原则上

17、液态化妆品宜以体积进行标注,固态化妆品宜以质量进行标注,半固态或者粘性化妆品可使用质量或体积进行标注。7.2.4.2 化妆品净含量宜以“净含量”、“规格”或“产品规格”等作为引导语。对于通过含有中文计数单位(如片、张、枚等)来表示含量的化妆品,可以免除引导语的标注。7.2.4.3 同一包装内含有多件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应当标注单件定量包装商品的净含量和总件数,或者标注总净含量;同一包装内含有多件不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应当标注各种不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单件净含量和各种不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件数,或者分别标注各种不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总净含量。7.2.4.4 净含量应标注在化妆品销售包装的展示面上,如果

18、因化妆品销售包装的形状和/或体积的原因,无法标注在销售包装的展示面位置上时,可以标注在其可视面上。7.2.5 保质期7.2.5.1 保质期应按照以下两种方式进行标注:a)生产日期和保质期;b)生产批号和限期使用日期。7.2.5.2 保质期的标注方法7.2.5.2.1 生产日期的标注宜采用“生产日期”或“生产日期见包装”等引导语,日期按 4 位数年份和 2 位数月份及 2 位数日的顺序。7.2.5.2.2 保质期的标注应为“保质期年”或“保质期月”。7.2.5.2.3 生产批号的标注由生产企业自定。生产批号应严格遵循特定的编号规则,并确保标注批号的可追溯性。7.2.5.2.4 限期使用日期的标注

19、宜采用“请在标注日期前使用”或“限期使用日期见包装”等引导语,日期按 4 位数年份和 2 位数月份及 2 位数日的顺序,也可以按 4 位数年份和 2 位数月份的顺序。7.2.5.3 除生产批号外,限期使用日期或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应标注在化妆品销售包装的可视面上。7.2.6 产品执行标准号 7.2.6.1 在化妆品销售包装的可视面上应标注产品执行标准号,产品执行标准号可以不标注年代号。7.2.6.2 产品标准号可以是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企业标准,由标准代号、标准发布顺序号和标准发布年代号组成。标准发布年代号可不标注,即可以只标注标准代号和顺序号。标注标准发布年代号的,应保证标准

20、为最新版本。7.2.7 化妆品标识必须含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合格证明的标注方式可以灵活多样,既可以采用合格证书的标注形式,也可以用合格标签,还可以在产品或者产品的销售包装上或者产品的说明书上盖“合格”印章或者印刷、打印“合格”二字,以示承诺产品经检验质量合格。7.2.8 产品成分表(全成分)7.2.8.1 在化妆品销售包装的可视面上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要求标注化妆品全部成分的名称。标注的化妆品成分应真实、准确,严格与产品配方对应。贴膜类等化妆品中的纸、无纺布等载体材质不属于化妆品的成分。7.2.8.2 产品成分表的引导语可使用“成分”、“全成分”、“产品成分”等。7.2.8.3 标注成分的名

21、称7.2.8.3.1 标注的成分名称应采用国际化妆品原料标准中文名称目录(以下简称目录)中的标准中文名称。无标准中文名称的,应当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收录的名称、化学名称或植物拉丁学名,不得使用商品名或俗名。7.2.8.3.2 香精不须列明具体香料组分的种类和含量,名称以“香精”命名。需要标注香精中含有过敏原信息的,应标注于成分表以外的说明性文字中。7.2.8.3.3 着色剂的名称采用着色剂索引号的英文缩写“CI”加上着色剂索引号,如:CI 12010,CI 15630(3)等。如果着色剂没有索引号,则可采用着色剂的中文名称,如:辣椒红、高粱红等。7.2.8.4 成分名称的标注顺序7.2.8.

22、4.1 成分表中成分名称应按加入量的降序列出。如果成分表中同一行标注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成分名称时,在各个成分名称之间用顿号予以分开。7.2.8.4.2 如果成分的加入量小于或等于 1%时,可以在加入量大于 1%的成分后面按任意顺序排列成份名称。但对于产品中添加的着色剂不论其加入量是否大于或小于等于 1%,都可以在加入量大于 1%的后面按任意顺序排列。7.2.8.4.3 配方中不同原料含有相同的成分时,应合并计算成分含量后确定排列顺序。7.2.8.4.4 多色号的化妆品在标注着色剂时,应在成分表的结尾插入“可能含有的着色剂”作为引导语,然后可以按任意顺序排列所有颜色范围的着色剂。7.2.8.5 由

23、于化妆品销售包装的形状和/或体积的原因,无法标注成分表时,可以适当缩小字体。对净含量不大于 15g 和 15ml 的产品,成分可以标注在本标准 7.1 之外的说明性材料中。7.2.9 使用方法和警示语7.2.9.1 对可能引起不良反应的化妆品,说明书上应当注明使用方法、注意事项。7.2.9.2 凡国家有关法律和法规有要求或根据化妆品特点需要时,应在化妆品销售包装的可视面上标注安全警告用语。安全警告用语的引导语可以使用“注意”、“注意事项”或“警示”等。 7.2.10 供消费者免费使用并有标识(如赠品、非卖品等)的化妆品,可以免除标注“净含量”、 “全成分”及“企业生产许可证号和产品执行标准号”

24、中的内容。7.2.11 对于净含量不大于 15g 或 15ml 的产品,只需标注“产品名称”、“净含量”、“全成分”、 “保质期”及“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的内容,其中“全成分”的内容可以标注在本标准 7.1 之外的说明性材料中。7.3 宜标注的内容7.3.1 必要时,应标注产品的主要作用或使用目的。7.3.2 必要时,应标注产品的使用指南或使用指南的图示。7.3.3 必要时,应标注满足保质期或限期使用日期的储存条件。7.4 标签禁止标注的内容7.4.1 医疗术语、适应症以及明示或暗示医疗作用的内容。7.4.2 可能使消费者产生与食品、药品、消毒产品、医疗器械等混淆的内容。7.4.3 可能误导产品为特殊用途化妆品的内容。7.4.4 可能误导产品为进口化妆品的内容。7.4.5 借由主管部门审批通过或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等进行宣传的内容。7.4.6 未经中国政府部门认可的认证标识或认证号。7.4.7 通过原料、生产技术等宣称或暗示产品不具有或不允许宣称的功能。7.4.8 含有歧视性语言、反动、暴力、封建迷信等有悖于社会公序良俗的内容。8 其他8.1 包装标签使用有能被消费者广泛识读的非规范汉字(含外文、繁体汉字、异体汉字等)时,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标准的相关要求。8.2 不得通过包装标签中标注图形图案的方式暗示本标准 7.4 中列出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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