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ICS 点击此处添加 ICS 号点击此处添加中国标准文献分类号DB 山 东 省 地 方 标 准DB XX/ XXXXXXXXX钢质可移动式海洋牧场平台建造技术规范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construction of mobile steel marine ranching platform点击此处添加与国际标准一致性程度的标识文稿版次选择(本稿完成日期:2019-1-30)XXXX - XX - XX 发布 XXXX - XX - XX 实施山 东 省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发 布DBXX/ XXXXXXXXXI目 次目次 .I前言 IV钢质可移动式海洋
2、牧场平台建造技术规范 .11 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术语和定义 .14 总则 .44.1 平台布设区域 .44.2 平台主尺度 .44.3 平台登乘人员 .44.4 平台分类 .45 结构 .45.1 通道 .45.2 设计载荷 .45.3 结构设计 .55.4 对自升式平台的特殊要求 .55.5 对半潜式平台的特殊要求 .55.6 对坐底式平台的特殊要求 .55.7 对水面式平台的特殊要求 .55.8 材料 .65.9 防腐与腐蚀余量 .65.10 焊接 6DBXX/ XXXXXXXXXII5.11 拖带装置 75.12 防污底系统 76 分舱、稳性及干舷 .76.1 倾斜试
3、验 .76.2 稳性 .76.3 水密完整性 .76.4 载重线 .87 轮机装置 .97.1 泵与管系 .97.2 机器 107.3 通风系统 127.4 升降系统 128 电气装置 138.1 电源 138.2 系统保护 148.3 照明及供电 148.4 电缆及其敷设 148.5 内部通信与报警 148.6 避雷针 159 防爆安全 159.1 蓄电池间 159.2 厨房 1510 消防 .15DBXX/ XXXXXXXXXIII10.1 结构防火 .1510.2 起居处所、服务处所的防护 .1510.3 机器处所和工作处所内的布置 .1510.4 机器处所的灭火设备 .1510.5 起
4、居处所、服务处所和工作处所的手提式灭火器 .1610.6 脱险通道 .1610.7 防火控制图 .1611 救生设备 .1611.1 救生筏的配备 .1611.2 救生筏的集合与登乘布置 .1611.3 救生筏的存放 .1611.4 救生衣 .1611.5 救生圈 .1611.6 遇险火焰信号 .1711.7 抛绳设备 .1711.8 救生筏操作须知 .1711.9 备用状态、维护保养与检查 .1711.10 救助艇 1712 无线电通信与航行 .1712.1 无线电通信 .1712.2 航行系统 .1713 信号设备 .1813.1 助航灯 .18DBXX/ XXXXXXXXXIV13.2
5、声响设备 .1814 起重设备 .1814.1 一般要求 .1814.2 起重设备使用说明书 .1815 人员登乘 .1816 临时锚泊设备与定位系统 .1816.1 临时锚泊设备 .1816.2 定位系统 .1917 人员健康和保护 .1917.1 硬件措施 .1917.2 生活区的一般要求 .1917.3 生活区的通风 .1917.4 生活区的内部设施 .1917.5 医务室 .1918 防止造成海洋环境污染的结构与设备 .2019 其他设施 .20参考文献 .1DBXX/ XXXXXXXXXV前 言本标准按照 GB/T 1.1-2009 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标准的发
6、布机构不承担识别这些专利的责任。本标准由山东省海洋局提出、归口并监督实施。本标准起草单位:中集海洋工程研究院有限公司、烟台中集来福士海洋工程有限公司、烟台中集蓝海洋科技有限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傅强、杨忠华、刘静、杨艳、汤建锋、孙超、宋述占、张妍妍、孙运亮、李德江、张工、李树敏、张飞虎、刘礼霞、赵旭东、张志坤、徐常安、贺建、何心、杨松成、张健效、徐刚、孙玉海、梁欣欣、郭福元、卢晓。DBXX/ XXXXXXXXX1钢质可移动式海洋牧场平台建造技术规范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钢质可移动式海洋牧场平台结构、分舱、稳性及干舷、轮机装置、电气装置、防爆安全、消防、救生设备、无线电通信与航行、信号设备、起重
7、设备、人员登乘、临时锚泊设备与定位系统、人员健康和保护、防止造成海洋环境污染的结构与设备、其他设施的建造技术规范。本标准适用于山东省管辖海域内新建的钢质可移动式海洋牧场平台的建造。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DB37/T 2982.1-2017 海洋牧场建设规范海上移动平台法定检验技术规则 2016 海政法201621号文海上移动平台入级规范 中国船级社,2016 海上移动平台入级规范 中国船级社,2016年第1次变更通告海上移动平台入级规范 中国船
8、级社,2016年第2次变更通告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 2011海法规2011号文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 2016 海政法2014450号文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 2014 海政法2014450号文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 2016 海政法2016541号文海上拖航法定检验技术规则 1999 船规字1999018号文钢质海船入级规范 中国船级社,2018 钢质海船入级规范 中国船级社,2018年第1次变更通告材料与焊接规范 中国船级社,2018 DBXX/ XXXXXXXXX2ISO 5817-2014 焊缝外观标准ISO 8528-1-2005 往复式内燃机驱动的交流发电
9、机组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 海洋牧场平台 marine ranching platform在海洋牧场区域内设置的用于开展海洋牧场环境监测、海上看护、牧渔体验、生态观光、安全救助等工作的海上建筑物。3.2 可移动式海洋牧场平台 mobile marine ranching platform可根据需要,能从一个作业地点迁移到另一个作业地点的海洋牧场平台。3.3 钢质可移动式海洋牧场平台 mobile steel marine ranching platform主体结构为钢质的可移动式海洋牧场平台,以下简称“平台”。3.4 自升式平台 jack-up platform具有活
10、动桩腿,能将平台主体上升到海面以上一定高度进行作业并能降回海面的平台。3.5 半潜式平台 semi-submersible platform用立柱或浮箱将主甲板或上壳体连接到下壳体上的平台。作业时下壳体潜入水中,部分立柱露出水面,整体为漂浮状态的平台。3.6 坐底式平台 bottom-supported platform由下壳体和数根立柱支承水面以上上壳体的平台。该平台只适合于浅水作业,作业时下壳体坐落在海底,并由立柱支承上壳体上的全部重量。DBXX/ XXXXXXXXX33.7 水面式平台 surface platform具有单体或多体结构的船形或驳船形排水壳体,用于在漂浮状态下作业的平台,
11、可分为船式平台和驳船式平台。船式平台有单个或多个船形壳体和推进机械,在漂浮状态进行作业。驳船式平台有单个或多个壳体但无推进机械,在漂浮状态进行作业。3.8 平台登乘人员 platform personnel所有登上平台的人员,包含平台驻守工作人员和平台临时登乘人员。3.9 平台驻守工作人员 platform staff经过安全培训,取得海洋渔业船员证书,负责平台日常营运管理的人员。3.10 平台临时登乘人员 platform passenger按照平台主管机关规定,临时登上平台从事牧渔体验、生态观光等活动的人员。3.11 工况 condition平台在作业位置上或迁移过程中可作业或航行的条件或
12、状况。3.12 作业工况 operation condition平台在作业点上作业或进行其他操作时承受与作业相适的设计限度内的组合环境载荷和作业载荷的状态。3.13 自存工况 severe condition平台承受最严重设计环境载荷时停止作业或其他操作,从而把抗环境能力提高到最大的状态。3.14 迁移工况 transit conditionDBXX/ XXXXXXXXX4平台从一个地区迁移到另一个地区时的状态。3.15 升降工况 jacking condition自升式平台在下放桩腿和升起主体结构或下降主体结构和拔起桩腿时的状态。3.16 沉浮工况 floating condition坐底式
13、平台从漂浮状态转变为坐底状态或从坐底状态转变为漂浮状态的整个过程。3.17 飞溅区 splash zone平台在潮汐和波浪作用下干湿交替的区间。飞溅区的范围为自最高天文潮位以上波高(为50年一遇的平均波高)的2/3,至最低天文潮位以下波高的1/3。3.18 大气区 atmospheric condition平台在飞溅区以上的部分。3.19 全浸区 submerged condition平台在飞溅区以下包括插入泥土中的部分。3.20 腐蚀裕量 corrosion allowance在设计强度以外,为补偿腐蚀损耗而增加的构件厚度。3.21 干舷甲板 freeboard deck平台最高一层露天全通
14、甲板,其上所有的露天开口应设有永久性的风雨密封闭装置,其下的所有外部开口应设有永久性的水密封闭装置。对半潜式平台而言,干舷甲板为平台最下层的露天全通甲板,其下的所有外部开口应为水密。DBXX/ XXXXXXXXX54 总则4.1 平台布设区域考虑海洋牧场分布的特殊性,按照布设区域,海洋牧场平台分为近海平台和沿海平台两类。近海平台航行、作业区域距岸或庇护地不超过200 n mile;沿海平台航行、作业区域距岸或庇护地不超过12 n mile。4.2 平台主尺度平台主体甲板面积应不小于400 m 2,但不超过2000 m 2。4.3 平台登乘人员平台上驻守工作人员床位设计不得少于4个;临时登乘人员
15、人均主体甲板面积不小于20 m 2。4.4 平台分类平台形式分为自升式、半潜式、坐底式、水面式。5 结构5.1 通道5.1.1 在平台整个寿命期间内,平台内的每一处所应至少设置一个固定通道,以对平台结构进行全面检查、近观检查和测厚。对于无法设置固定通道的处所可用移动式或便携式通道代替。自升式平台的桩靴和升降基础可免于本条款规定。其他无法设置通道的特殊处所经平台检验机构同意后可免除。5.1.2 所有通道的构造和材料以及其与平台结构的连接均应满足检验机构要求。5.1.3 通道开口要具备通行和转移伤员的能力,不应小于 400 mm600 mm 或 450 mm550 mm,且开孔后的结构具有足够的强
16、度。5.2 设计载荷5.2.1 平台设计中应使用实际的载荷条件,包括重力及预定作业区域的相关环境载荷。设计环境条件包括:风、浪、流;必要时,应考虑冰、海床地质、海生物、温度和地震的影响。5.2.2 平台设计应满足各种设计工况和相应的环境条件要求。对于风暴工况,平台应按照所在海域的恶劣环境条件进行设计,重现期不宜小于 50 年。对于正常作业工况,平台应按照所在海域的常规作业环境条件进行设计,重现期不宜小于 1 年。5.2.3 根据平台作业海域冰情进行平台抗冰设计,抗冰设计应经平台检验机构同意。5.2.4 设计中应根据平台使用情况制定甲板载荷图,标明平台在各种作业模式下每个区域的最大设计甲板载荷。
17、DBXX/ XXXXXXXXX65.2.5 载荷的具体确定方法可按照海上移动平台入级规范第 2 篇第 2 章的规定。5.3 结构设计5.3.1 平台构件尺寸应满足海上移动平台入级规范第 2 篇第 3 章第 2 节的规定,并应满足平台总体强度要求。5.3.2 对于平台上的主要构件,应模拟各种作业模式下的受力情况。5.3.3 对平台上主要构件的分析至少应包括下列项目:屈服强度分析、屈曲分析、疲劳分析。对不同类型平台增加相应的其他工况分析,如刚性分析、碰撞分析、砰击分析等。5.3.4 平台的结构分析应满足海上移动平台入级规范第 2 篇第 3 章第 3 节 第 7 节的相关规定。5.4 对自升式平台的
18、特殊要求5.4.1 确定自升式平台主体强度和构件尺寸的设计工况分为:迁移工况、升降工况、作业工况、自存工况。5.4.2 平台的设计应使上壳体与最高的设计波之间留有间隙。对于自存工况,应考虑设计波高、天文潮和风暴潮的组合影响,最小间隙可取 1.2 m 或风暴潮、天文潮和平均低水位以上设计波高之和的10,两者取其小者。对于作业工况,应考虑设计波高和天文潮的组合影响,最小间隙可取 1.2 m 或天文潮和平均低水位以上设计波高之和的 10,两者取其小者。5.4.3 平台设计时要考虑海床条件对平台设计的影响,对平台入泥深度和拔桩能力做出合理评估,并取得平台检验机构的认可。5.4.4 自升式平台的设计可按
19、照海上移动平台入级规范第 2 篇第 4 章的相关规定。5.5 对半潜式平台的特殊要求5.5.1 波峰与最下层甲板的下缘之间应保留峰隙,平台的最下层甲板按照波浪冲击要求设计的情况除外。5.5.2 平台结构经受预定作业区域一年一遇的环境载荷时,应能在失去任一细长撑杆的情况下不会导致平台的整体垮塌。5.5.3 半潜式平台的设计可按照海上移动平台入级规范第 2 篇第 5 章的相关规定。5.6 对坐底式平台的特殊要求5.6.1 确定坐底式平台主体强度和构件尺寸的设计工况分为:漂浮工况、坐底工况、沉浮工况。5.6.2 设计下壳体时,应考虑海床冲刷作用的影响。5.6.3 坐底式平台的设计可按照海上移动平台入
20、级规范第 2 篇第 6 章的相关规定。5.7 对水面式平台的特殊要求5.7.1 水面式平台(包括船式和驳船式)的布置和构件尺寸应符合钢质海船入级规范的要求。DBXX/ XXXXXXXXX75.7.2 水面式平台的水密舱壁应满足钢质海船入级规范第 2 篇第 2 章第 12 节的要求,并应设有防撞舱壁。5.7.3 对水面式平台的设计可按照海上移动平台入级规范第 2 篇第 7 章的相关规定。5.8 材料平台主体结构建造应采用船用钢材,并考虑平台预定作业区域的最低设计温度。其它结构采用的材料需经过平台检验机构认可。5.9 防腐与腐蚀余量5.9.1 所有钢结构都应设防腐蚀保护。保护系统包括涂层、金属镀层
21、、阴极保护、腐蚀余量或其他认可的方法。设计防腐保护系统时应考虑装置的设计寿命和保护的可维护性。5.9.2 大气区的钢结构外表面,应采用涂层防腐蚀。对涂装有困难的小型复杂构件,或有特殊要求的钢结构件,可采用镀层防腐蚀。 5.9.3 飞溅区中钢结构外表面,应采用高效长寿命防腐涂料。同时还应考虑一定的腐蚀裕量。 5.9.4 全浸区中的钢结构,应采用阴极保护与涂层联合防腐蚀措施。对于拟用水下检验代替坞内检验的平台,应采用高效长寿命防腐涂料,该涂料细则应交检验机构备查。5.9.5 暴露于空气、海水或其它含腐蚀性介质环境中的钢结构的内表面,应采取涂层、阴极保护或两者联合的防腐蚀措施。5.9.6 结构防腐具
22、体参照海上移动平台入级规范第 2 篇第 1 章第 7 节规定。5.10 焊接5.10.1 结构焊缝设计结构焊缝设计应满足海上移动平台入级规范第2篇第1章第5节的规定并提交检验机构认可后方可采用。5.10.2 焊接材料和设备5.10.3 焊条、焊丝、焊剂和保护气体等焊接材料应符合材料与焊接规范第 3 篇第 2 章的规定,并经检验机构认可。5.10.4 焊接材料的贮存、运输、焊前处理(包括焊条和焊剂烘干、焊丝除锈、气体干燥)和使用应符合焊接材料制造厂使用说明书的要求。5.10.5 低氢焊条的烘干炉、预热和处理设备等所有的焊接设备,应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同时,应对其进行妥善地维护和管理。5.10.6
23、 焊工和焊接工艺5.10.6.1 所有的焊工、焊接操作者和定位焊工在从事平台焊接之前都应当依据材料与焊接规范第3篇第4章的要求进行资质认可。认可合格的焊工方可从事与其证书相对应的焊接工作。DBXX/ XXXXXXXXX85.10.6.2 焊接工艺规程应按照材料与焊接规范第3篇第3章的规定提交检验机构认可后方可采用。5.10.7 焊接检验员及无损检验人员5.10.7.1 工厂应具有健全的质量保证管理机构,并能有效地运行。重要焊缝应由有经验的焊接检验员监督施焊,以确保焊接质量。5.10.7.2 无损检测人员应持有中国船级社颁发的或平台检验机构接受的资格证书,并从事与证书的种类和等级相符的无损检测工
24、作。5.10.8 无损检验要求5.10.8.1 无损检验应按材料与焊接规范第3篇第6章及第9章的规定并提交检验机构认可后方可采用。5.10.8.2 无损检验验收应按ISO 5817的要求执行。5.11 拖带装置平台拖带装置应符合海上拖航法定检验技术规则1999第2篇第5章的规定。5.12 防污底系统防污底系统应符合海上移动平台入级规范第2篇第1章第7节的规定。6 分舱、稳性及干舷6.1 倾斜试验6.1.1 对于任一设计的首制平台应在接近完工时对其进行倾斜试验,精确测定空船重量和重心位置。6.1.2 对于按同一设计相继建造的平台,对于因机器、舾装或设备略有差别造成重量改变而引起的空船重量或重心位
25、置的差异,可通过重量计算报告准确核实该差异小于该系列首制平台空船重量或水平方向主尺度测定值的 2%,则可采用首制平台的空船数据并免除倾斜试验。对于可准确获得重量和重心的部分,经检验机构认可,也可不予计算在差异数据内。6.2 稳性6.2.1 钢质海洋牧场平台应校核完整稳性和破损稳性。6.2.2 对自升式平台,应校核坐底稳性;对坐底式平台和要求进行坐底作业的半潜式平台应校核坐底稳性和沉浮稳性。6.2.3 平台的稳性校核按照海上移动平台入级规范第 3 篇第 2 章的相关规定。DBXX/ XXXXXXXXX96.3 水密完整性6.3.1 一般要求6.3.1.1 水密分隔上的开口数目应在与平台设计和正常
26、作业相适应的情况下保持最少。因出入口、管路、风管、电缆等的通过需在水密甲板和舱壁上开孔时,应采取措施保持封闭舱室的水密完整性。6.3.1.2 自升式平台处于漂浮状态时,应关闭为保持水密完整性而设置的通风系统阀门。6.3.2 内部开口6.3.2.1 确保内部开口水密完整性的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平台在漂浮状态下作业时,所有水密门和舱口盖保持关闭状态;自升式平台的门或舱口盖,或半潜式平台最深载重线吃水以上的门,如其通常在平台处于漂浮状态时关闭,此类门或舱口盖均应贴有告示,说明当平台处于漂浮状态时应保持关闭。6.3.2.2 对于仅用于提供检验通道且当平台在漂浮状态下作业时一直保持关闭的内部开口,关闭装
27、置应贴有告示,当平台处于漂浮状态时该装置应保持关闭;但是,装有用间隔紧密的螺栓紧固的罩盖的人孔不必设此标记。6.3.3 外部开口6.3.3.1 平台无论处于未破舱或已破舱状态,在平台倾角达到静稳性曲线图第一交点的对应角之前,下缘将会没入水中的所有开口应配备适当的水密装置,如用间隔紧密的螺栓紧固的罩盖。6.3.3.2 如果锚链舱或其他可提供浮力的舱室可能进水,则应将这些处所的开口视为进水点。6.4 载重线6.4.1 一般要求6.4.1.1 平台的最小干舷应符合海上移动平台法定检验技术规则第3.9节的规定。平台船长小于24 m时,干舷计算及干舷表取值应按照24 m计算。6.4.1.2 干舷甲板开孔
28、及干舷甲板之下的开孔应按照相关完整稳性和破损稳性规定确定;不与干舷甲板下方相通的生活区开孔应满足房间功能需求。6.4.1.3 在露天位置通往干舷甲板下方的开孔门槛高度不得低于380 mm。自升式平台在拖航状态时,在露天位置通往干舷甲板下方的开孔如果采取临时措施进行水密封闭,门槛高度可适当降低。6.4.1.4 平台在完整漂浮状态下对应静稳性曲线图第一交点之前可能浸没的所有开口均应设置水密关闭装置,从第1交点至达到要求的完整复原力臂曲线下面积所对应的倾斜之前可能浸没的所有进水开口,均应设置风雨密关闭装置。DBXX/ XXXXXXXXX106.4.1.5 应对紧急状况下不能关闭的开口位置,例如应急发
29、电机的空气进口,给予特别考虑,同时考虑完整复原力矩曲线和假定破损后的最终水线。6.4.2 载重线勘划平台的载重线标志应勘划在易于为从事系泊、升降和其它操作的人员观察之处,并符合检验机构的规定。6.4.3 干舷核定6.4.3.1 自升式平台6.4.3.1.1 自升式平台的载重线,应按海上移动平台法定检验技术规则第 3.9.3 节的规定进行计算核定。6.4.3.1.2 拖航无人值守平台可免除最小船艏高度要求。但对每次平台拖航,均应根据所定航线,航程长短以及气象情况给予特殊考虑。6.4.3.1.3 对设有一个大沉垫或类似支承结构的自升式平台,计算干舷时,应不计入此种沉垫或类似支承结构。但是在评定平台
30、稳性时,应考虑沉垫或类似支承结构的影响。6.4.3.2 半潜式平台6.4.3.2.1 半潜式平台的载重线,应按海上移动平台法定检验技术规则第 3.9.4 节的规定进行计算核定。6.4.3.2.2 对半潜式平台,除应核定迁移工况的干舷,还应核定漂浮作业工况下的干舷。此作业干舷(或允许最大沉深)除应满足上述稳性和强度要求外,应满足波峰与甲板结构之间最小峰隙的要求。6.4.3.2.3 半潜式平台干舷甲板结构以下,不得设窗、边窗、舷窗(包括固定式)或其他类似开口。6.4.3.3 坐底式平台坐底式平台的载重线,应按海上移动平台法定检验技术规则第 3.9.5 节的规定进行计算核定。6.4.3.4 水面式平
31、台水面式平台的载重线,应按海上移动平台法定检验技术规则第3.9.2节的规定进行计算核定,并应符合该规则核定干舷的全部条件。7 轮机装置7.1 泵与管系7.1.1 一般要求DBXX/ XXXXXXXXX117.1.1.1 机械系统的设计、制造和安装,应能确保在正常运转下的任何振动均不会使机器内部产生过度的应力。7.1.1.2 除破舱稳性估算中已做特别考虑,管路应布置在假定的破损区域之外。7.1.2 燃油系统油燃料的储存、分配和使用的布置应确保平台和平台上人员的安全。7.1.3 液压系统7.1.3.1 液压管系中的所有部件应由不受浸蚀、与液压油不起化学作用的材料制造。7.1.3.2 液压管系不得用
32、于该管系外的任何机件的润滑。7.1.3.3 液压管及配件的强度应能承受管系内可能产生的最高波动压力。7.1.3.4 重要用途液压装置中的动力油泵应设有备用泵,且能迅速转换使用。7.1.4 空气和测量管7.1.4.1 空气管7.1.4.1.1 贮藏水、燃油等液体的舱柜以及隔离空舱应装设空气管。空气管应尽量从舱柜顶部引出并远离注入管。7.1.4.1.2 当舱柜仅装设一根空气管时,该空气管不得兼做注入管。空气管不得兼做测量管。7.1.4.1.3 海水可能涌入的舱柜,其空气管应延伸至干舷甲板以上的开敞地点。7.1.4.1.4 延伸至干舷甲板或甲板室甲板以上的空气管,其可能从管口进水的最低点离甲板的高度
33、,在干舷甲板上不小于 760 mm,在其他甲板室甲板上不小于 450 mm。7.1.4.1.5 空气管的布置,应在任一舱柜破舱浸水后,不致使海水通过空气总管进入位于其他水密舱室内的舱柜。7.1.4.1.6 燃油舱透气管的出口端应装有耐腐蚀和便于更换的金属防火网。防火网的有效流通面积应不小于对空气管所要求的截面积。7.1.4.2 测量管7.1.4.2.1 所有液舱应设有测量管。除短测量管外,测量管应引至舱壁甲板以上随时可以接近的地点。7.1.4.2.2 测量管可用认可型的测量装置代替。7.1.5 废气排放系统7.1.5.1 平台燃烧废气的排放应符合安全和环保的要求。DBXX/ XXXXXXXXX
34、127.1.5.2 柴油机的排气管应通至平台安全区的开敞空间。7.1.6 开式排放系统7.1.6.1 开式排放系统应能防止露天甲板、围蔽处所的积水。7.1.6.2 开式排水应能把无污染的液体和不含油雨水畅通地疏至平台外。7.2 机器7.2.1 工作条件所有电气设备均应在表1中的环境条件下正常工作。表1 电气设备正常工作环境条件平台类型半潜式 自升式和坐底式 水面式平台任何方向(度) 任何方向(度) 横向(度) 纵向(度)设备类型静倾 动倾 静倾 动倾 静倾 动倾 静倾 动倾与安全相关的设备 15 22.5 10 15 15 22.5 5 7.5电源、压载系统 25 22.5 15 15 22.
35、5 22.5 10 10注1:对非自航平台,只要求在静倾条件下运行。注2:对水面式平台,横向静倾和纵向静倾以及横向动倾和纵向动倾可能同时发生。注3:压载系统只适合于半潜式平台。7.2.2 柴油机7.2.2.1 功率柴油机应为船用柴油机,功率应按照ISO 8528-1标准定义的额定功率进行标定。柴油机应能在运行12 h后,允许超载110%运行1 h。柴油机总输出功率应小于375 kW,且为非推进用柴油机。7.2.2.2 工作条件和安全措施7.2.2.2.1 确定平台的主、辅柴油机功率时,应以绝对大气压为 0.1 MPa、环境温度为 25、相对湿度为 60%和海水温度(中冷器进口处)最大为 32作
36、为基准环境条件。7.2.2.2.2 应设有保证其不超过安全转速的装置。DBXX/ XXXXXXXXX137.2.2.2.3 汽缸直径超过 200 mm 或曲轴箱容积 0.6 m3及以上的柴油机,应设有足够释放面积的认可型防爆安全阀,防爆安全阀的布置或采取的措施应能保证其排气伤人的可能性减至最低程度。7.2.2.3 布置和安装7.2.2.3.1 柴油机的排气口应置于所有危险区之外。空气入口与危险区之间的距离应不小于 3 m。7.2.2.3.2 柴油机不得安装在电池间等危险区内。7.2.2.3.3 危险区内机械设备的构造和安装应考虑由于静电或运动部件摩擦产生火花引燃的危险和由于废气或其他排出物致使
37、裸露部件产生高温而引燃的危险。7.2.2.4 起动系统7.2.2.4.1 柴油机应配置适当的起动系统,可为电马达起动或者机械式起动方式。选择电起动时,可选择免维护蓄电池,否则,起动蓄电池应满足钢质海船入级规范第 4 分册第 2-11 章节要求。7.2.2.4.2 蓄电池起动能力应保证起动次数不低于 3 次。7.2.2.4.3 机械起动可为弹簧马达、液压装置、手摇柄等形式。7.2.2.5 燃油系统7.2.2.5.1 柴油机的高压油管应为双层防爆高压油管,并带有泄漏检测报警装置。7.2.2.5.2 在 V 型柴油机上,如燃油系统布置在两列气缸之间,则应设置适当的防护和漏油排泄管路。7.2.2.5.
38、3 漏出的燃油应在无压力状态下安全地排出,应注意确保漏出的燃油不会混入柴油机的润滑油。7.2.2.5.4 如柴油机安装在弹性基座上,应在柴油机和燃油供应管之间连接处设置认可的挠性接头,挠性接头应符合钢质海船入级规范第 3 分册第 2 章第 5 节的规定。7.2.2.6 冷却系统7.2.2.6.1 柴油机可采用风扇水箱冷却方式。如采用板式换热器冷却方式,应按照中国船级社海上移动平台入级规范进行设计。7.2.2.6.2 柴油机应根据客户需求加装适当的缸套水预加热装置用于冬季柴油机的起动。7.2.2.7 进排气系统7.2.2.7.1 柴油机排气管上应设置有效的消声器,并设置适当的清洁和泄放装置。7.
39、2.2.7.2 气缸直径不小于 200 mm 的柴油机,每缸应装有测量排气温度的仪表。7.2.2.7.3 每台柴油机应有独立的排气管,以防止排气倒流。如 2 台或多台柴油机的排气通向共同的消声器、废气锅炉或经济器时,每根排气管应装设烟气隔离装置。DBXX/ XXXXXXXXX147.2.2.7.4 柴油机排气管如在载重水线附近引出舷外时,应设有防止海水从排气管进入柴油机内的装置。7.2.2.7.5 柴油机的排烟管线应包覆绝缘,包覆绝缘后的管路绝缘表面温度不允许超过 60。7.2.2.8 滑油系统7.2.2.8.1 柴油机的润滑系统油底壳应配有油尺。7.2.2.8.2 功率超过 37 kW 的柴
40、油机应装有滑油系统故障视觉和听觉信号报警装置。7.2.2.8.3 机带滑油润滑循环泵应为各处提供足够压力的润滑油。7.2.2.9 监测和控制系统7.2.2.9.1 带动发电机的柴油机应装有调速器。当额定功率大于 220 kW 时,还应装有超速保护装置,以防止柴油机转速超过额定转速的 115%。7.2.2.9.2 本地控制箱至少包括如下功能:启动按钮、停机按钮、应急停按钮、报警消音按钮、声光蜂鸣器、运行指示灯。7.2.2.9.3 柴油机应装有滑油系统故障声光信号报警装置,但对飞溅润滑者除外。7.2.2.9.4 柴油机的冷却系统应设高温报警装置,但对开式冷却系统除外。7.2.2.10 安装与防护所
41、有到柴油机和发电机的连接都应为弹性连接。柴油机应配置对飞轮及旋转部件位置处的保护罩。7.3 通风系统7.3.1 通风导管应采用钢材或其他不燃材料制造。但对长度不超过 2 m、横截面积不超过 0.02 m2 的短导管,如果由低播焰性材料制造,且仅用于通风装置的末端,则不需使用不燃材料。7.3.2 机器处所的通风系统应独立于其他通风系统,其主要进风口及出风口应能在处所的外部加以关闭,且其通风导管应尽可能不通过其他处所。7.3.3 机械处所应设有机械通风,其通风换气应不小于每小时 20 次。7.3.4 其他公共区域应有适当的通风。如自然通风条件较好,可采用自然通风,如自然通风条件不允许,其换气量应不
42、小于每小时 3 次或每 5 m2地板面积 30 m3/h。7.3.5 电池间应设有机械通风,排风口位于房间的顶部。7.4 升降系统7.4.1 一般要求7.4.1.1 升降系统应有裕量配备,以便当任一部件失灵时,不致引起平台的失控下降。DBXX/ XXXXXXXXX157.4.1.2 升降系统应在桩侧或者集控室内操纵设备。7.4.1.3 升降系统的工作场所应有良好的照明设备和便于维修各种设备的安全通道。7.4.1.4 升降系统、锁紧装置主要部件的材料应根据作业载荷环境、用途和设计温度进行选择。7.4.1.5 升降系统、锁紧装置的强度分析应考虑到平台在不同工况下的可能最大荷载。7.4.1.6 升降
43、机构的任何部件的单一故障不会引起平台失控下降;根据设计要求所规定的最大起升和下降载荷进行设计和制造;能承受平台最大环境衡准施加于平台的力;在失去动力(例如电、液压或气压)时,能安全保持桩腿相对于平台的高度。7.4.2 控制、通信与报警7.4.2.1 对于同时具备集控室操纵和桩侧操纵功能的平台,应设置集控室操纵和桩侧操纵的转换装置。7.4.2.2 操纵升降系统时,在集控室内或者桩侧的操作位置能清楚地观察出各桩腿或船体升降情况及运行状态。7.4.2.3 应设有能停止平台升降系统工作的应急控制器,此控制器应有明显的标识并附有铭牌。7.4.2.4 桩腿主锁销和辅锁销的脱开动作应相互联锁,并应设置能显示
44、桩腿的主辅锁销在锁紧或脱开位置时的指示灯。7.4.2.5 液压系统中的液压缸和动力源应装设过压保护装置。7.4.2.6 升降控制站应设有平台水平度显示装置。7.4.3 插销式液压升降系统7.4.3.1 液压泵站每一液压升降系统、锁销系统、控制系统至少应有两台独立动力的油泵,当其中任何一台停止工作时,其余油泵(或泵组)应能满足该系统最低设计功率的工作需要。7.4.3.2 液压管路液压管路不得与本系统外的任何其他管路相连接。系统中的工作油温度不得超过60。7.4.3.3 油缸、锁紧装置7.4.3.3.1 油缸末端应设有缓冲装置或其他阻尼限位措施,在油缸或油缸端部管路上应安装放气阀。7.4.3.3.
45、2 任一桩腿的液压升降系统中均应设有同步装置。7.4.3.3.3 油缸的活塞杆应采取有效的防腐保护。DBXX/ XXXXXXXXX167.4.3.3.4 升降油缸至少一端为铰接,可使用向心关节轴承消除升降过程中的偏差。7.4.3.3.5 每一桩腿上应至少设有两套定位锁紧装置,任一套锁紧装置的计算负荷(按照屈服强度)均应不小于该桩腿所能承受的最大工作负荷。锁销应使用优质碳素钢或合金钢等延性材料锻制。7.4.3.3.6 液压锁紧装置应设有自锁或其他紧固安全装置。7.4.3.3.7 平台体升起后,液压系统应卸荷,所承受的外部载荷应设专用支撑构件传递到桩腿上。7.4.3.4 液压管路及其安装7.4.3
46、.4.1 液压管路最小设计壁厚应符合海上移动平台入级规范第 4 篇第 2 章第 2 节的规定。7.4.3.4.2 液压管路及配件的强度应能承受管系内可能产生的最高波动压力。7.4.3.4.3 液压管路一般应平行或垂直敷设,尽量减少转弯和交叉。7.4.3.4.4 液压管路应用管架可靠固定,并应具有允许管子伸缩的补偿措施,固定管子用的衬垫应为铅皮或橡胶。7.4.3.4.5 布置在易受机械损伤处所的油管,应具有可靠的、便于拆卸的防护罩。8 电气装置8.1 电源8.1.1 钢质海洋牧场平台可不设置应急发电机。平台电源至少应由 2 台发电机组组成,也可采用具有同等电容量的 2 组其它电源装置,2 套电源
47、互为备用。8.1.2 平台配置的电源应能在任一电源停止工作时仍能满足平台的日常供电需求,其中一台需满足平台最大工况条件下的作业需求。8.1.3 平台若以太阳能及蓄电池组作为电源,应设有容量足够的充电装置,以备蓄电池组供电不足时通过另外一套电源为平台供电及为蓄电池充电。平台可配不间断电源系统作为平台的应急电源,为火警探测系统及通讯报警系统供电,蓄电池后备时间最少 30 min。太阳能系统光伏板可参考 IEC 61215-2005地面用晶体硅光伏组件设计鉴定和定性要求,蓄电池应按照钢质海船入级规范第 4 篇第3 章第 7 节的有关要求。8.1.4 平台配置的变压器其容量应能满足平台供电需求。8.1
48、.5 若平台电源的总功率超过 400 kW,则汇流排应至少分成 2 个独立的分段,每个分段应由断路器或认可的其他器件加以连接,并将发电机和其他双套设备均分地连接于这些分段上。8.2 系统保护8.2.1 电气装置中应设置合适的保护装置,以能在发生包括短路在内的意外过电流故障时对其进行保护。各保护装置的选择、布置和性能应能提供安全和协调的自动保护,以保证在某一处发生故障的情况下,通过保护装置的选择性作用保持对非故障电路,特别是包含重要设备的非故障电路的连续供电,以尽可能减少对系统的损害和发生火灾的危险。DBXX/ XXXXXXXXX178.2.2 发电机应设有过载和短路保护,如两台发电机并联运行时
49、则应设有欠压和逆功率保护装置。8.2.3 容量大于 0.5 kW 及所有重要电动机,均应设有独立的过载、短路保护以及欠电压保护装置。8.2.4 分电箱或配电盘每一回路均应设有短路和过载保护装置。8.2.5 每一回路的过载保护额定值或整定值的应采用耐久标志进行标明。8.3 照明及供电8.3.1 照明系统的设计应满足船员正常生活和工作处所的照度要求。应确保如下位置配置应急照明池灯:a) 每一登乘救生艇、筏的集合地点、登乘地点及其舷外;b) 脱险通道;c) 机器处所及配电室;d) 应急消防泵(如设有时)、喷水器供水泵(如设有时)等处以及这些泵的电动机起动位置。应急照明灯应可由应急电源供电,也可为蓄电池灯。8.3.2 信号灯电源由安装在设备室内易于接近位置上的分电箱引出的独立分路供电。8.4 电缆及其敷设8.4.1 电缆的选择应根据敷设场所的环境条件、敷设方法、电流定额、工作定额、需用系数和允许电压降等因数来确定。8.4.2 任何电缆的额定电压应不低于其所在电路的额定电压。8.4.3 所有电缆和电气设备的外接线至少应为低烟、无卤、成束阻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