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用地标准4.0.1 城市建设用地应包括分类中的居住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工业用地、仓储用地、对外交通用地、道路广场用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绿地和特殊用地九大类用地,不应包括水域和其他用地。4.0.2 在计算建设用地标准时,人口计算范围必须与用地计算范围相一致。4.1.1 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的分级应符合表 4.1.1 的规定。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分级 表4.1.1指标级别 用地指标人(m2/ 人)I 60.175.0II 75.190.0III 90.1105.0IV 105.1120.04.1.3 现有城市的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应根据现状人均建设用地水平,按表
2、4.1.3 的规定确定。所采用的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应同时符合表中指标级别和允许调整幅度双因子的限制要求。调整幅度是指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比现状人均建设用地增加或减少的数值。现有城市的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 表4.1.3允许采用的规划指标现状人均建设用地水平人(vm2/人) 指标级别 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人(m2/人)允许调整幅度人(m2/人)60.0 I 60.175.0 +0.1+25.0I 60.175.0 0 60.175.0II 75.190.0 +0.1+20.0II 75.190.0 不限75.190.0III 90.1105.0 +0.1+15.0II 75190.0 -15.00I
3、II 90.1105.0 不限90.1105.0IV 105.1120.0 +0.1+15.0III 90.1105.0 -20.00105.1120.0IV 105.1120.0 不限III 90.1105.0 0120.0IV 105.1120.0 04.1.5 远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中地多人少的城市,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不得大于人 150.m2/人。4.2.1 编制和修订城市总体规划时,居住、工业、道路广场和绿地四大类主要用地的规划人均单项用地指标应符合表4.2.1 的规定。规划人均单项建设用地指标 类别名称 用地指标人(m2/人)居住用地 1828.0工业用地 1025.0道路广场用地
4、7.015.0绿地其中:公共绿地9.07.0 4.3.1 编制和修订城市总体规划时,居住、工业、道路广场和绿地四大类主要用地占建设用地的比例应符合表 4.3.1的规定。规划建设用地结构 表 4.3.1类别名称 占建设用地的比例(% )居住用地 2032工业用地 1525道路广场用地 815绿地 815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 - 933.0.2.2 居住区内各项用地所占比例的平衡控制指标,应符合表 3.0.2 规定。居住区用地平衡控制指标(%) 表3.0.2用地构成 居住区 小区 组团1、住宅用地( R01) 460 5565 60752、公建用地( R02) 2032 1827
5、 6183、道路用地( R03) 815 713 5124、公共绿地( R04) 7.515 512 38居住区用地( R) 100 100 1003.0.3 人均居住区用地控制指标,应符合表 3.0.3 规定。人均居住区用地控制指标(m 2/人)居住规模 层数 大城市 中等城市 小城市多层 1621 1622 1625多层、中高层 1418 1520 1520多、中高、高层 12.517 1317 1317居住区多层、高层 12.516 1316 1316小区 低层 2025 2025 2030多层 1519 1520 1522多层、中高层 1418 1024 1420中高层 1314 13
6、15 1315多层、高层 1114 12.515 高层 1012 1013 低层 1820 2023 2025多层 1415 1416 1420多层、中高层 12.515 12.515 12.515中高层 12.514 12.514 12.515多层、高层 1013 1013 组团高层 710 813 注:本表各项指标按每户 3.5 人计算.村镇规划标准GB50188934.1.3 村镇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应为规划范围内的建设用地面积除以常住人口数量的平均数值,人口统计应与用地统计的范围相一致。4.2.1 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应按表 4.2.1 的规定分为五级。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分级 表 4.3.1级别
7、 一 二 三 四 五人均建设用地指标(m 2/人) 5060 6080 80100 100120 1201504.2.3 对已有的村镇进行规划时,其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应以现状建设用地的人均水平为基础,根据人均建设用地指标级别和允许调整幅度确定,并应符合表 4.2.3 的规定。人均建设用地指标 表 4.2.3现状人均建设用地水平(m 2/人) 人均建设用地指标级别 允许调整幅度(m 2/人)50 一、二 应增 512050.160 一、二 可增 05060.180 二、三 可增 01080.1100 二、三、四 可增、减 010100.1120 三、四 可减 015120.1150 四、五 可减 020150 五 应减至 150 以内4.2.3.2 地多人少的边远地区的村镇,应根据所在省、自治区政府规定的建设用地指标确定。上一页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