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年 【 】 月 【 】 日预 出 租 人 与预 承 租 人 关 于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商 业 城【 】 栋 写 字 楼 门 牌 号 为 【 】 单 元之预 租 合 同编 号 : 目 录预 租 合 同 .1第 1 部 分 签 约 双 方 .1第 2 部 分 租 赁 物 业 .2第 3 部 分 租 期 2第 4 部 分 租 金 及 物 业 管 理 费 4第 5 部 分 其 他 费 用 .5第 6 部 分 保 证 金 6第 7 部 分 合 同 完 整 性 .6第 8 部 分 物 业 管 理 公 司 .6第 9 部 分 授 权 7附 录 一 : 通 用 条 款 9
2、第 1 条 : 租 赁 物 业 产 权 所 属 、 地 址 、 用 途 及 状 况 .9第 2 条 : 租 金 、 物 业 管 理 费 及 其 他 费 用 9第 3 条 : 预 承 租 人 的 权 利 和 义 务 .12第 4 条 : 预 出 租 人 的 权 利 和 义 务 .20第 5 条 : 限 制 及 禁 止 .23第 6 条 : 免 责 情 形 .28第 7 条 : 违 约 责 任 .29第 8 条 : 合 同 的 解 除 和 终 止 31第 9 条 : 解 释 及 其 他 .32附 录 二 : 特 殊 条 款 36附 录 三 : 租 赁 物 业 图 则 .37附 录 四 : 交 付
3、标 准 38附 录 五 : 授 权 委 托 书 39附 录 六 : 办 公 费 用 的 收 费 标 准 401预 租 合 同本 预 租 合 同 ( 以 下 均 简 称 “本 合 同 ”) 由 以 下 签 约 双 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称“ 中国” )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诚实信用、等价有偿、协商一致的原则,于 【 】 年 【 】 月 【 】 日 签 订 。签 约 双 方 :(1) 预 出 租 人 , 名 称 和 基 本 信 息 见 本 合 同 第 1 部 分 (以 下 简 称 “预 出 租人 ”, 在 本 合 同 中 所 指 的 预 出 租 人 包 括 其 继 承 人 和 受 让 人 )
4、(2) 预 承 租 人 , 名 称 和 基 本 信 息 见 本 合 同 第 1 部 分 (以 下 简 称 “预 承 租人 ”)双 方 达 成 条 款 及 内 容 如 下 :按 照 本 合 同 的 条 款 及 条 件 , 预 出 租 人 同 意 出 租 及 预 承 租 人 同 意 租 用 位 于 中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上 海 市 闵 行 区 顾 戴 路 2337 号 ( 该 地 址 为 临 时 地 址 , 最 终 地址 以 公 安 部 门 核 准 的 为 准 ) 丰 树 商 业 城 ( 以 下 简 称 为 “建 筑 物 ”) 内 的 于 本合 同 第 2 部 分 所 列 之 预 租 物 业
5、( 包 括 附 录 四 列 出 的 固 定 附 着 物 及 装 置 ,以 下 简 称 为 “租 赁 物 业 ”) 。第 1 部 分 签 约 双 方预 出 租 人 : 上 海 翎 丰 房 地 产 开 发 有 限 公 司商 业 注 册 号 码 :住 所 :预 承 租 人 : 营 业 执 照 号 码 : 住 所 : ( 以 营 业 执 照 或 工 商 登 记 部 门 证 明 文 件 为 准 )法 定 代 表 人 : 2( 以 营 业 执 照 或 工 商 登 记 部 门 证 明 文 件 为 准 )第 2 部 分 租 赁 物 业2.1.1 租 赁 物 业 : 上 海 市 闵 行 区 顾 戴 路 2337
6、 号 ( 该 地 址 为 临 时 地 址 , 最终 地 址 以 公 安 部 门 核 准 的 为 准 ) 丰 树 商 业 城 _栋 写 字 楼 _层( 名 义 楼 层 ) , 最 终 单 元 号 ( 仅 为 方 便 识 别 用 途 , 在 附 录 三 平 面 图上 标 出 ) 以 及 附 录 四 列 出 的 交 付 标 准 由 双 方 签 订 交 接 确 认 书 时确 认 。 预 租 预 售 许 可 证 ( 许 可 证 编 号 为 : )2.1.2 建 筑 面 积 : 预 测 建 筑 面 积 为 【 】 平 方 米 (其 中 包 括 租 赁 物 业 的 可 使 用面 积 及 按 比 例 分 摊
7、的 内 部 结 构 和 机 电 设 备 面 积 及 供 建 筑 物 日 常 运 作之 公 共 设 施 面 积 )。 双 方 同 意 , 租 赁 物 业 的 租 金 、 物 业 管 理 费 或 其 他根 据 租 赁 物 业 面 积 计 算 的 款 项 均 以 上海市房屋主管部门认定的测绘机构的实测建筑面积为准,并在双方签署的交接确认书上确认。 双方 特 此 确 认 对 于 交 接 确 认 书 上 所 确 认 的 租 赁 物 业 的 建 筑 面 积 不存 在 异 议 ; 即 使 其 与 任 何 人 士 、 组 织 或 者 机 关 测 量 、 登 记 的 建 筑 面积 有 出 入 , 双 方 均 不
8、 对 租 赁 物 业 的 租 金 、 物 业 管 理 费 或 者 其 他 以租 赁 物 业 建 筑 面 积 为 基 数 计 算 的 任 何 款 项 作 调 整 。第 3 部 分 租 期3.1 租 期 :【 】 个 月 (起 始 日 及 届 满 日 均 包 括 在 内 ):起 始 日 : 【 】 年 【 】 月 【 】 日 ( 即 暂 定 交 付 日 期 , 如果租赁物业竣工验收备案完成日期晚于该暂定交付日期的, 按 照 本 合 同 第 3.4.1款 规 定 执 行 )届 满 日 : 【 】 年 【 】 月 【 】 日3.2 免 租 期 ( 选 择 性 适 用 ) :【 】 个 月 , 为租期内
9、每个日历年度的最后一个月(若租赁期届满日所在月份不是日历年度最后一个月,则以该届满日所在月份为最后一个月) ,具体如下:免租期 对应的租赁日期 免租期月份 免租期小计3第一个免租期自 2015 年 10 月 1 日至2015 年 12 月 31 日2015 年 12 月 1 个月第二个免租期自 2016 年 1 月 1 日至2016 年 12 月 31 日2016 年 12 月 1 个月第三个免租期自 2017 年 1 月 1 日至2017 年 12 月 31 日2017 年 12 月 1 个月第四个免租期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至2018 年 12 月 31 日2018 年 12 月
10、 1 个月第五个免租期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至2019 年 12 月 31 日2019 年 12 月 1 个月免租期共计: 5 个月免 租 期 内 , 预 承 租 人 无 需 向 预 出 租 人 支 付 租 赁 物 业 的 租 金 , 但 仍 应向 预 出 租 人 或 物 业 管 理 公 司 支 付 租 赁 物 业 的 物 业 管 理 费 及 其 他 费 用 。双 方 理 解 , 免 租 期 以 本 合 同 的 完 全 充 分 履 行 为 前 提 , 如 果 预 承 租 人在 租 期 内 提 前 解 除 本 合 同 或 本 合 同 因 预 承 租 人 的 违 约 行 为 而 被 预
11、出租 人 提 前 解 除 的 , 则 预 承 租 人 需 向 预 出 租 人 或 物 业 管 理 公 司 补 缴 免租 期 内 的 租 赁 物 业 的 租 金 。3.3 装 修 期【 】 个 月 , 即 【 】 年 【 】 月 【 】 至 【 】 年 【 】 月 【 】 日 (起 始 日 及 届满 日 均 包 括 在 内 )。 如 果 租 赁 物 业 竣 工 验 收 备 案 完 成 日 期 晚 于 该 暂 定交 付 日 期 的 , 按 照 本 合 同 第 3.4.1 款 规 定 执 行 )装 修 期 内 , 预 承 租 人 无 需 向 预 出 租 人 支 付 租 赁 物 业 的 租 金 , 但
12、 仍 应支 付 租 赁 物 业 的 物 业 管 理 费 和 其 他 费 用 。3.4 交 付 日3.4.1 在 预 出 租 人 与 预 承 租 人 已 于 租 期 起 始 日 之 前 签 订 本 合 同 , 并 且 预 承 租人 已 于 租 期 起 始 日 之 前 按 本 合 同 约 定 支 付 全 额 保 证 金 ( 定 义 见 本 合同 第 6 部 分 ) 及 预 付 费 用 (定 义 见 本 合 同 附 录 一 通 用 条 款 第 2.2 条 )的 前 提 下 , 预 出 租 人 应 在 租 期 起 始 日 , 按 附 录 四 所 示 的 交 付 标 准 向预 承 租 人 交 付 租 赁
13、 物 业 。4如 租 赁 物 业 竣 工 验 收 备 案 完 成 日 期 晚 于 该 暂 定 交 付 日 期 的 , 则 本合 同 第 3 部 分 项 下 的 租 期 起 始 日 、 租 期 届 满 日 、 免 租 期 ( 如 有 ) 、装 修 期 、 交 付 日 将 顺 延 至 竣 工 验 收 备 案 完 成 日 期 之 后 , 具 体 以 双 方签 署 交 接 确 认 书 上 的 交 付 日 期 为 准 。如 预 承 租 人 未 按 本 合 同 约 定 支 付 保 证 金 和 /或 预 付 费 用 的 , 预 出 租人 有 权 拒 绝 在 租 期 起 始 日 交 付 租 赁 物 业 ; 在
14、 预 承 租 人 支 付 保 证 金 及预 付 费 用 后 , 租 期 起 始 日 、 租 期 届 满 日 、 免 租 期 ( 如 有 ) 及 装 修期 不 予 顺 延 。 自 预 出 租 人 交 付 租 赁 物 业 之 日 起 , 预 承 租 人 方 可 依据 本 合 同 约 定 进 入 租 赁 物 业 进 行 装 修 ( 如 有 ) 或 入 住 租 赁 物 业 。3.4.2 预 出 租 人 向 预 承 租 人 交 付 租 赁 物 业 前 应 提 前 五 ( 5) 个 工 作 日 向 预承 租 人 发 出 书 面 交 房 通 知 ( 下 称 “交 房 通 知 ”) , 交 房 通 知 应 载
15、 明租 赁 物 业 的 交 付 日 。 交 付 日 暂 定 为 【 】 年 【 】 月 【 】 日 。若 预 出 租 人 未 能 于 上 述 第 3.4.2 款 规 定 的 日 期 向 预 承 租 人 交 付 租 赁物 业 , 预 承 租 人 同 意 给 予 预 出 租 人 自 该 日 期 起 算 为 期 【 】 个 星 期 的宽 限 期 ( 下 称 “交 房 宽 限 期 ”) 。 预 出 租 人 在 交 房 宽 限 期 内 向 预 承租 人 交 付 租 赁 物 业 的 不 需 承 担 任 何 违 约 责 任 , 在 此 情 况 下 预 承 租人 也 不 得 以 预 出 租 人 迟 延 交 付
16、 租 赁 物 业 为 由 解 除 本 合 同 或 向 预 出 租人 提 出 任 何 索 赔 。3.4.3 若 预 出 租 人 直 至 交 房 宽 限 期 届 满 后 仍 未 能 向 预 承 租 人 交 付 租 赁 物业 , 则 预 承 租 人 有 权 书 面 通 知 预 出 租 人 而 终 止 本 合 同 。 在 此 情 况下 , 预 出 租 人 应 自 收 到 预 承 租 人 书 面 通 知 之 日 起 三 十 ( 30) 日 内将 预 承 租 人 已 支 付 的 保 证 金 ( 定 义 见 本 合 同 附 录 一 ) 、 预 付 租 金 和预 付 物 业 管 理 费 ( 均 不 计 利 息
17、 ) 退 还 给 预 承 租 人 。 除 此 之 外 , 预出 租 人 无 须 对 预 承 租 人 承 担 其 他 责 任 。3.4.4 如 预 出 租 人 迟 延 交 付 租 赁 物 业 是 因 不 可 抗 力 事 件 或 其 他 预 出 租 人 无法 控 制 的 原 因 引 起 的 , 则 交 付 日 和 /或 交 房 宽 限 期 应 相 应 顺 延 该 等 原因 之 影 响 所 持 续 的 期 间 。 但 是 , 如 果 由 于 该 等 原 因 导 致 预 出 租 人在 【 】 年 【 】 月 【 】 日 之 前 仍 未 交 付 租 赁 物 业 , 预 承 租 人 有 权 书 面通 知
18、预 出 租 人 而 解 除 本 合 同 。 在 此 情 况 下 , 预 出 租 人 应 自 收 到 预承 租 人 书 面 通 知 之 日 起 三 十 ( 30) 日 内 将 预 承 租 人 已 支 付 的 保 证金 、 预 付 租 金 和 预 付 物 业 管 理 费 ( 均 不 计 利 息 ) 退 还 给 预 承 租人 。 除 此 之 外 , 预 出 租 人 无 须 对 预 承 租 人 承 担 其 他 责 任 。第 4 部 分 租 金 及 物 业 管 理 费4.1 租 金5租 赁 年 度 日 期 租 金第 一 年 度 自 2015 年 10 月 1 日 至 2015 年 12月 31 日 人
19、民 币 *元 /日 /平方 米第 二 年 度 自 2016 年 1 月 1 日 至 2016 年 12月 31 日人 民 币 *元 /日 /平方 米第 三 年 度 自 2017 年 1 月 1 日 至 2017 年 12月 31 日人 民 币 *元 /日 /平方 米第 四 年 度 自 2018 年 1 月 1 日 至 2018 年 12月 31 日人 民 币 *元 /日 /平方 米第 五 年 度 自 2019 年 1 月 1 日 至 2019 年 12月 31 日人 民 币 *元 /日 /平方 米上 述 租 金 按 照 本 合 同 约 定 支 付 。 物 业 管 理 费 及 其 他 费 用 不
20、 含 在 租 金内 。如租赁物业竣工验收备案完成日期晚于预定的租 期 起 始 日 的 , 则 上 述每 个 租 赁 年 度 的 租 金 将 顺 延 ,具 体 以 双 方 签 署 交 接 确 认 书 上 规定 的 租 金 为 准 。4.2 物 业 管 理 费每 日 历 月 每 建 筑 面 积 平 方 米 人 民 币 【 】 元 , 即 每 日 历 月 总 计 人 民 币【 】 元 , 按 照 本 合 同 及 其 附 录 的 约 定 支 付 。第 5 部 分 其 他 费 用本 合 同 所 述 “其 他 费 用 ”包 括 以 下 列 明 的 费 用 :5.1 停 车 位 安 排 及 租 金 、 停
21、车 位 管 理 费预 承 租 人 租 用 固 定 车 位 【 】 个 , 每 个 停 车 位 每 日 历 月 租 金 为 人 民 币【 】 元 , 每 个 停 车 位 每 日 历 月 管 理 费 为 人 民 币 【 】 元 。 停 车 位 协 议由 双 方 另 行 签 署 。5.2 办 公 费 用指 租 期 内 预 承 租 人 应 承 担 的 因 使 用 租 赁 物 业 所 发 生 的 超 时 空 调 费 、水 费 、 电 脑 机 房 24 小 时 空 调 费 、 电 费 等 办 公 费 用 。 办 公 费 用 中 不包 括 应 由 预 承 租 人 直 接 向 公 用 事 业 供 应 商 缴
22、纳 的 费 用 ( 如 , 通 讯 服务 费 用 等 ) 。65.3 其 他 相 关 费 用指 根 据 物 业 管 理 公 司 的 通 知 或 实 际 发 生 的 数 额 确 定 的 , 应 当 由 预 承租 人 承 担 的 费 用 和 成 本 。第 6 部 分 保 证 金6.1 保 证 金本 合 同 签 订 后 五 ( 5) 个 工 作 日 内 , 预 承 租 人 应 当 向 出 租 人 支 付 人民 币 【 】 元 ( 至 少 相 当 于 三 ( 3) 个 日 历 月 的 租 金 及 物 业 管 理 费 之 总和 ) 的 保 证 金 。 鉴 于 预 承 租 人 已 经 向 预 出 租 人
23、支 付 了 相 当 于 一( 1) 个 月 租 金 和 物 业 管 理 费 即 人 民 币 【 】 元 的 意 向 金 , 此 意 向 金将 自 动 转 为 租 赁 保 证 金 , 不 足 部 分 承 租 人 应 当 在 前述规定的日期内补 足 。 租 期 内 , 如 租 金 和 /或 物 业 管 理 费 发 生 调 整 , 则 保 证 金 金 额 也应 相 应 予 以 调 整 ( 相 当 于 调 整 后 的 三 ( 3) 个 日 历 月 的 租 金 及 物 业 管理 费 之 总 和 ) , 预 承 租 人 应 在 收 到 预 出 租 人 通 知 后 的 七 ( 7) 个 工 作日 内 按 调
24、 整 后 的 保 证 金 金 额 补 足 保 证 金 。第 7 部 分 合 同 完 整 性本 合 同 ( 包 括 附 录 一 内 所 载 的 通 用 条 款 , 附 录 二 内 所 载 的 特 殊 条 款 , 附 录三 内 所 载 的 租 赁 物 业 图 则 , 以 及 附 录 四 内 所 载 的 交 付 标 准 ) 及 其 他 新 增 并附 加 于 本 合 同 的 附 录 , 均 构 成 本 合 同 之 不 可 分 割 的 组 成 部 分 。 如 果 本 合 同及 其 附 录 所 规 定 的 条 款 与 条 件 存 在 任 何 冲 突 , 其 效 力 应 当 按 照 以 下 优 先 顺 序适
25、 用 :1. 本 合 同 主 文2. 附 录 二 特 殊 条 款3. 附 录 一 通 用 条 款4. 附 录 四 交 付 标 准5. 附 录 三 租 赁 物 业 图 则第 8 部 分 物 业 管 理 公 司预 出 租 人 将 指 定 /聘 用 有 资 质 的 物 业 管 理 公 司 (以 下 简 称 “物 业 管 理 公司 ”), 依 据 本 合 同 约 定 , 执 行 管 理 职 能 , 履 行 管 理 义 务 。 在 本 合 同 签 署时 , 预 出 租 人 指 定 的 物 业 管 理 公 司 为 上海【】管理有限公司;预 出 租 人 有权 自 行 决 定 更 换 物 业 管 理 公 司
26、, 且 无 需 因 更 换 物 业 管 理 公 司 而 向 预 承 租 人承 担 任 何 责 任 , 但 预 出 租 人 应 及 时 通 知 预 承 租 人 。 预 出 租 人 指 定 /聘 用 的7物 业 管 理 公 司 及 其 授 权 委 托 书 将 在 双 方 签 署 交 接 确 认 书 时 通 知 和确 认 。第 9 部 分 授 权预 出 租 人 授 权 【 】 (以 下 简 称 “物 业 经 营 服 务 公 司 ”), 代 表 预 出 租 人 收 取 本合 同 项 下 预 承 租 人 应 向 预 出 租 人 支 付 的 所 有 相 关 费 用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租金 、 租
27、 金 保 证 金 等 ) 。 详 见 附 录 五 所 载 的 具 体 授 权 委 托 书预 承 租 人 知 悉 并 同 意 上 述 授 权 事 宜 。【 以 下 无 正 文 】8( 本 页 为 签 署 页 )为诚信起见,预出租人与预承租人于首页所载日期签署本合同预出租人 :上 海 翎 丰 房 地 产 开 发 有 限 公 司签字盖章 :_办公地址 :电 话 : 传真:邮 编 :预承租人 : 签字盖章 : 办公地址 :电 话 : 传 真 : 邮 编 : 9附 录 一 : 通 用 条 款第 1 条 : 租 赁 物 业 产 权 所 属 、 地 址 、 用 途 及 状 况1.1 租 赁 物 业 产 权
28、所 属 及 地 址1.1.1 租 赁 物 业 位 于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上 海 市 闵 行 区 顾 戴 路 2337 号 ( 该 地址 为 临 时 地 址 , 最 终 地 址 以 公 安 部 门 核 准 的 为 准 ) 丰 树 商 业 城 , 产 权 属预 出 租 人 上 海 翎 丰 房 地 产 有 限 公 司 所 有 。1.1.2 预 出 租 人 特 此 声 明 , 同 时 预 承 租 人 确 认 其 已 充 分 了 解 , 在 本 合 同 签署 前 , 预 出 租 人 已 将 建 筑 物 ( 包 括 租 赁 物 业 ) 抵 押 给 第 三 方 。1.2 租 赁 物 业 的 用 途
29、租 赁 物 业 的 用 途 为 办 公 。 预 承 租 人 不 得 也 不 能 允 许 将 租 赁 物 业 用 于 本 合同 中 所 明 确 约 定 的 办 公 用 途 以 外 的 其 他 任 何 用 途 。1.3 租 赁 物 业 的 状 况预 出 租 人 将 租 赁 物 业 以 附 录 四 所 述 的 交 付 标 准 交 付 给 预 承 租 人 。第 2 条 : 租 金 、 物 业 管 理 费 及 其 他 费 用2.1 租 赁 物 业 租 金 、 物 业 管 理 费 及 其 他 费 用2.1.1 预 承 租 人 必 须 在 租 期 内 每 一 ( 1) 个 日 历 月 之 第 一 ( 1)
30、个 日 历 日前 , 按 本 合 同 第 4 部 分 和 第 5 部 分 约 定 的 标 准 , 向 预 出 租 人 和 物 业 管 理 公司 支 付 该 日 历 月 的 租 金 、 物 业 管 理 费 和 其 他 费 用 , 以 及 预 出 租 人 或 物 业 管理 公 司 为 收 取 上 述 费 用 发 生 的 直 接 支 出 成 本 ( 包 括 汇 款 或 转 账 的 手 续费 ) , 不 得 有 任 何 扣 减 或 抵 销 。2.1.2 预 出 租 人 或 物 业 管 理 公 司 有 权 根 据 国 家 或 地 方 政 府 颁 发 的 相 关 法律 、 法 规 、 政 策 的 规 定
31、以 及 市 场 情 况 的 变 化 , 对 物 业 管 理 费 及 其 他 费 用10进 行 调 整 ; 租 期 内 , 物 业 管 理 费 和 其 他 费 用 之 调 整 , 出 租 人 和 /或 物 业 管理 公 司 应 以 书 面 形 式 提 前 一 ( 1) 个 月 通 知 预 承 租 人 并 自 该 通 知 中 载 明 的日 期 开 始 生 效 。2.1.3 如 租 期 之 开 始 日 所 在 月 或 届 满 日 所 在 月 租期不满一(1)个日历月时, 该 月 的 租 金 、 物 业 管 理 费 及 其 他 费 用 应 按 照 在 该 日 历 月 内 实 际 租 用 天数 依 比
32、例 计 算 支 付 。2.2 预 付 费 用在 签 署 本 合 同 的 同 时 , 预 承 租 人 须 向 预 出 租 人 或 物 业 管 理 公 司 预 付 本 合 同第 4 部 分 和 第 5 部 分 所 列 的 预 承 租 人 应 当 缴 纳 的 一 ( 1) 个 日 历 月 的 各 种费 用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首 月 租 金 、 物 业 管 理 费 、 停 车 位 租 金 和 管 理 费 。2.3 保 证 金2.3.1 在 签 署 本 合 同 的 同 时 , 预 承 租 人 须 按 本 合 同 第 6 部 分 向 预 出 租 人 交纳 租 赁 物 业 的 保 证 金 , 以
33、保 证 预 承 租 人 遵 守 并 执 行 本 合 同 。2.3.2 该 保 证 金 由 预 出 租 人 保 管 , 不 计 利 息 。2.3.3 预 承 租 人 违 反 本 合 同 约 定 的 , 预 出 租 人 可 以 全 部 或 部 分 扣 除 保 证 金以 弥 补 由 于 预 承 租 人 不 遵 守 、 不 履 行 或 不 完 全 履 行 本 合 同 而 给 预 出 租 人或 物 业 管 理 公 司 造 成 的 损 失 。 保 证 金 因 上 述 扣 除 而 不 能 达 到 本 合 同 第 6部 分 约 定 的 数 额 标 准 的 , 预 承 租 人 应 在 收 到 预 出 租 人 的
34、 书 面 通 知 之 日 起 七( 7) 个 工 作 日 内 补 足 已 扣 除 的 保 证 金 , 使 得 保 证 金 的 总 额 仍 维 持 在 本 合同 第 6 部 分 约 定 的 数 额 。2.3.4 本 合 同 因 期 满 或 双 方 协 商 而 终 止 时 , 预 出 租 人 将 在 预 承 租 人 满 足 下列 全 部 条 件 后 二 十 二 ( 22) 个 工 作 日 内 , 把 预 承 租 人 已 付 的 保 证 金 无 息 退还 给 预 承 租 人 :( 1) 预 承 租 人 已 依 照 本 合 同 约 定 将 租 赁 物 业 、 出 入 建 筑 物 或 租 赁 物 业 的
35、各 个 部 分 的 所 有 钥 匙 以 及 保 证 金 收 据 原 件 交 还 给 预 出 租 人 ;( 2) 预 承 租 人 已 按 照 本 合 同 的 约 定 缴 清 全 部 应 交 纳 的 费 用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应 交 纳 而 未 交 纳 的 租 金 、 物 业 管 理 费 及 其 他 费 用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各 项 公 用事 业 费 用 ) ;11( 3) 预 承 租 人 已 办 妥 工 商 注 销 或 变 更 手 续 , 不 再 以 租 赁 物 业 为 注 册 地 址或 营 业 地 址 ;( 4) 预 承 租 人 已 配 合 办 妥 房 地 产 交 易 中
36、 心 租 赁 备 案 注 销 手 续 。( 5) 预 承 租 人 已 按 照 本 合 同 附 录 一 通 用 条 款 第 3.13 条 规 定 将 租 赁 物 业 恢复 原 状 。2.4 税 费 及 法 律 服 务 费 用2.4.1 预 出 租 人 和 预 承 租 人 应 按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 支 付 各 自 应 缴 纳 的税 费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印 花 税 。2.4.2 与 租 赁 物 业 有 关 的 土 地 使 用 费 及 房 产 税 由 预 出 租 人 交 付 。2.4.3 预出租人和预承租人应自行支付各自应支付的法律服务费用。预承租人应承担预出租人及物
37、业管理公司因提供本合同英文译本、 交接确认书和预租/租赁合同补充协议 (包括但不限于就部分或全部租赁物业发生的每一次终止、转让、转租、分租或其他事项而起草的预租/租赁合同补充协议 )而支付的法律服务费用。除本第 2.4.3 条约以外,预出租人和预承租人应自行支付各自的其他法律服务费用。如果预承租人需要英文版本的预租合同 ,应当承担相关的法律及翻译费用。为方便起见,双方约定为人民币【】元,预承租人应当提前【】个日历日予以支付,以预出租人收到日为准。本合同签署后,预承租人应配合预出租人完成本合同之公证以及备案登记事宜,由此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公证费用和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产生的费用)由双方按各自
38、50%的比例共同分摊。2.5 支 付2.5.1 对 于 本 合 同 附 录 一 通 用 条 款 第 2.1 条 、 第 2.2 条 、 第 2.3 条 和 第 2.4条 约 定 的 费 用 和 款 项 的 支 付 , 预 承 租 人 应 当 以 即 付 支 票 、 汇 款 或 银 行 转 账的 方 式 支 付 至 预 出 租 人 指 定 的 银 行 账 户 。2.5.2 如 上 述 费 用 和 款 项 需 要 直 接 向 预 出 租 人 或 预 出 租 人 委 托 的 其 他 第 三方 支 付 , 预 出 租 人 将 及 时 以 书 面 形 式 告 知 预 承 租 人 , 预 承 租 人 应
39、当 按 照预 出 租 人 的 通 知 履 行 支 付 义 务 。122.5.3 除 非 有 明 确 不 同 的 规 定 , 本 合 同 中 所 规 定 的 租 金 、 物 业 管 理 费 、 停 车位 租 金 和 管 理 费 以 及 所 有 其 他 预 承 租 人 应 当 向 预 出 租 人 或 物 业 管 理 公 司 支付 的 费 用 的 到 期 日 均 以 预 出 租 人 或 物 业 管 理 公 司 收 到 上 述 款 项 的 日 期 为 准 。第 3 条 : 预 承 租 人 的 权 利 和 义 务3.1 支 付 租 金 、 物 业 管 理 费 和 其 他 费 用3.1.1 预 承 租 人
40、 应 依 照 本 合 同 约 定 的 时 间 、 数 额 和 方 式 向 预 出 租 人 或 物 业管 理 公 司 支 付 租 金 、 物 业 管 理 费 及 其 他 费 用 。 除 非 本 合 同 中 有 特 别 明 确 的约 定 , 预 承 租 人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拒 绝 缴 纳 或 迟 延 缴 纳 本 合 同 项 下 的 租 金 、物 业 管 理 费 或 其 他 费 用 。3.1.2 如 预 承 租 人 对 于 物 业 管 理 公 司 提 供 的 物 业 管 理 服 务 不 满 意 的 , 预 承 租人 有 权 向 预 出 租 人 提 出 投 诉 ; 投 诉 合 理 的 ,
41、预 出 租 人 应 要 求 物 业 管 理 公 司 予以 改 善 , 但 预 承 租 人 不 得 据 此 拒 绝 履 行 或 迟 延 履 行 本 合 同 项 下 的 任 何 责 任 和义 务 。3.2 遵 守 法 律 、 法 规 和 管 理 规 定 等3.2.1 预 承 租 人 应 遵 守 预 出 租 人 或 物 业 管 理 公 司 制 定 及 不 时 修 改 的 租 户手 册 和 装 修 手 册 , 接 受 物 业 管 理 公 司 的 统 一 管 理 , 依 照 约 定 的 租 赁物 业 使 用 用 途 使 用 租 赁 物 业 。3.2.2 预 承 租 人 应 当 通 知 预 出 租 人 或
42、 物 业 管 理 公 司 其 区 别 于 一 般 预 承 租 人的 特 殊 性 质 , 并 应 自 行 负 责 取 得 其 作 为 预 承 租 人 以 及 其 在 租 赁 物 业 内 从 事经 营 活 动 时 应 获 得 的 各 项 政 府 经 营 许 可 、 执 照 和 批 准 。3.2.3 预 承 租 人 在 收 到 任 何 有 关 政 府 部 门 涉 及 租 赁 物 业 的 通 知 书 时 , 须 立即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预 出 租 人 或 物 业 管 理 公 司 。3.2.4 预 承 租 人 应 遵 守 法 律 、 法 规 、 规 章 和 其 他 行 政 要 求 , 遵 守
43、本 合 同 约定 , 并 促 使 其 受 让 人 、 继 承 人 、 雇员、客户、承包商、代理、受邀者和来访者(以下统称“关联人士” )遵 守 法 律 、 法 规 、 规 章 、 其 他 行 政 要 求 以 及 本合 同 约 定 。3.2.5 预 承 租 人 应 当 严 格 遵 守 建 筑 物 内 的 用 电 、 防 火 、 安 全 等 标 准 。133.2.6 由 于 ( 1) 预 承 租 人 或 关 联 人 士 违 反 预 出 租 人 或 物 业 管 理 公 司 的 管 理规 定 ; 或 ( 2) 预 承 租 人 或 关 联 人 士 的 其 他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或 违 反 本 合
44、同 约定 之 行 为 ; 或 ( 3) 预 承 租 人 或 关 联 人 士 的 侵 权 行 为 , 无 论 故 意 或 过 失 ,导 致 在 租 赁 物 业 或 建 筑 物 内 发 生 人 身 伤 亡 或 财 产 损 失 的 , 预 承 租 人 应 当 承担 预 出 租 人 或 物 业 管 理 公 司 的 全 部 损 失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经 济 损 失 。3.2.7 预承租人应在本合同签署之日起十(10)日内,按照物业管理公司的要求,提 供 关 于 本 合 同 向 政 府 主 管 部 门 办 理 登 记 备 案 所 需 的 全 部 资 料 , 并 配合 预 出 租 人 或 物 业
45、管 理 公 司 办 理 房 屋 租 赁 登 记 备 案 。在本合同内容发生变化需要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变更、延续或者注销等手续时,预承租人应及时提供预出租人或物业管理公司要求的全部资料并配合预 出 租 人 或 物 业 管 理 公司 向政府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预承租人应当保证其所提供的资料真实、合法、有效,未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3.3 装 修3.3.1 预 承 租 人 在 开 始 对 租 赁 物 业 进 行 装 修 前 , 应 按 照 物 业 管 理 公 司 的 要求 支 付 装 修 保 证 金 和 相 关 费 用 。 未 经 预 出 租 人 或 物 业 管 理 公 司 事 先 书
46、 面 批准 , 预 承 租 人 不 得 自 行 改 动 或 允 许 他 人 改 动 已 获 预 出 租 人 或 物 业 管 理 公 司批 准 之 装 修 设 计 图 纸 及 规 格 说 明 ; 如 要 求 给 予 上 述 批 准 , 预 承 租 人 应 向预 出 租 人 支 付 装 修 手 册 中 要 求 支 付 的 特 殊 保 证 金 , 作 为 给 予 批 准 之 先决 条 件 。3.3.2 预 承 租 人 应 根 据 已 获 预 出 租 人 或 物 业 管 理 公 司 书 面 批 准 之 装 修 设 计图 纸 及 规 格 说 明 , 以 妥 当 及 良 好 熟 练 的 方 式 装 修 租
47、 赁 物 业 , 并 在 整 个 租 期内 妥 善 维 修 及 保 持 装 修 , 以 上 费 用 由 预 承 租 人 负 担 ; 预 出 租 人 或 物 业 管 理公 司 对 预 承 租 人 之 装 修 设 计 图 纸 及 规 格 说 明 的 批 准 , 并 不 免 除 预 承 租 人在 开 始 装 修 工 程 前 自 行 自 费 向 所 有 有 关 政 府 主 管 部 门 申 请 批 准 装 修 设 计 图 纸及 规 格 说 明 的 责 任 。3.3.3 在 任 何 情 况 下 , 预 承 租 人 延 迟 提 交 或 再 提 交 装 修 设 计 图 纸 及 规 格 说明 或 预 承 租 人
48、 推 迟 装 修 , 不 影 响 装 修 期 的 开 始 及 租 金 、 物 业 管 理 费 和 预 承租 人 所 应 缴 纳 的 其 他 款 项 的 支 付 。 3.3.4 在租赁物业内进行任何经批准的装修工程时,预承租人应遵守并要求其委托的施工相关各方遵守物 业 管 理 公司的管理及建筑物的装修手册 ,并与同时在建筑物内开展其他类似工作的施工各方(如有)避免矛盾、冲突。143.3.5 建 筑 物 内 任 何 机电、空调、消防工程的改造工程及公共区域内部的电力、通讯设备、设施、线路、管道或输送管道的改造工程只能由预出租人或物业管理公司指定的承包商进行,预承租人不得自行施工或委托第三人施工。3
49、.3.6 预 承 租 人 装 修 设 计 、 施 工 等 所 需 一 切 材 料 、 人 员 及 工 程 等 费 用 须 由预 承 租 人 自 行 承 担 。3.3.7 预 承 租 人 应 与 其委托的施工方签 订 合 同 , 并 对 其委托的施工方任 何 违反 预 出 租 人 规 定 的 行 为 , 承 担 共 同 连 带 责 任 。3.3.8 预 承 租 人 应 要 求 任 何 负 责 租 赁 物 业 装 修 、 装 饰 或 翻 新 修 复 工 程 的 施工 方 , 自 费 投 保 租 赁 物 业 装 修 、 装 饰 或 翻 新 修 复 工 程 期 间 的 财 产 一 切险 。 3.3.9 对 于 因 预 承 租 人 装 修 中 不 遵 守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或 政 府 主 管 部 门 所 制 定的 任 何 规 定 , 或 者 由 于 预 承 租 人 或 其 委 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