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一章 企业法1 企业是指依法成立,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活动,具有一定法律主体资格的营利性经济组织。2、企业的特征是:(1)企业是经济组织。(2)企业是营利性经济组织。(3)企业是持续经营的经济组织。(4)企业具有一定的法律地位。3、企业的分类新中国成立后,我国立法、司法和管理上按所有制对企业进行分类,将企业划分为全民所有制企业(是生产资料归全体劳动人民所有,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的商品生产和经营单位,是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企业法人)集体所有制企业、私营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根据世界主要国家的立法和管理模式,企业分类应依据企业的组织形式,即企业的出资方式、责任承担方式和企业主体
2、地位。据此,企业可分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公司企业。4 企业法是调整企业设立、存续和终止过程中各种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它是企业设立、生产经营及终止的法律规范,同时,也是国家对企业进行管理调控的法律依据。5 企业法特征是:(1) 企业法是规范企业法律地位及其内外部组织关系的组织法。(2) 企业法是规范企业本身的组织和运作的行为法。 (3) 企业法足国家对企业进行管理调控的法律依据之一。6 法律渊源是指法律规范存在的具体形式。在我国,企业法的主要渊源包括:1宪法。2法律。3行政法规。4部门规章。5地方性法规和规章。6国际条约。7国际惯例。10 合伙企业的概念与特征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
3、和其他组织依照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其特征主要有:1由两个以上的投资人共同投资兴办。2合伙协议是合伙企业的成立基础。3合伙企业属于人合企业。4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负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11 合伙企业的分类 1普通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企业是指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企业。在普通合伙企业中, 合伙企业法还规定了一种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又称有限责任合伙。2有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企业是指由普通合伙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连带无限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
4、任的合伙企业。12 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1)有两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有书面合伙协议。(3)有合伙人认缴或实际交付的出资。(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其名称应当标明“普通合伙”字样。(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13 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程序。根据合伙企业法第 9 条的规定,申请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登记申请书、合伙协议书、合伙入身份证明等文件。登记机关于以登记后,发给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的颁发日期为合伙企业的成立日期。14合伙人的出资。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缴纳出资。对于出资形式,除了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和其
5、他财产权利外,与公司企业不同,普通合伙人还可以个人劳务出资,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15 合伙企业的财产。是指合伙人的出资和由出资形成的财产、以合伙名义取得的收益和负债、合伙经营的积累等。合伙企业的财产在性质上一般认定为合伙人共有。16 普通合伙企业的内部关系 1合伙事务的执行。根据合伙企业法第 26 条的规定,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合伙企业既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合伙事务,也可由合伙协议约定或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一个或数个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2合伙事务的决定。根据合伙企业法第 30 条的规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作出决议,按照合
6、伙协议约定的办法处理。合伙协议未做约定的,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的表决通过。3合伙人的竞业禁止义务。根据合伙企业法第 32 条的规定,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与他人合伙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除合伙协议另有规定或经全体合伙人同意,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4合伙企业损益的分配与承担。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处理。合伙协议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确定;不能协商的,由合伙人按实际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明确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5入伙。按照合伙企业法第43 条的规定,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吸收合伙人应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除入伙协议另有
7、约定,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但新合伙人对入伙前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连带无限责任。6退伙。退伙是指在合伙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合伙人退出合伙企业,解除其合伙身份。退伙分为三种情况:自愿退伙(基于合伙人自身的意愿而发生的退伙)、当然退伙(法律规定的特定事由出现时,自动引发的退伙)和除名退伙(合伙人出现特定的事由,由合伙企业将其开除而引发的退伙) 。16(2)经合伙人一致同意才能决定的合伙事务(1)改变合伙企业名称;(2)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3)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4)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5)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6)聘
8、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17 自愿退伙的事由(1)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2)经合伙人一致同意(3)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4)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18 当然退伙的事由(1)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宣告死亡(2)个人丧失偿债能力(3)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4)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5)合伙人在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法院强制执行19 除名退伙的事由(1)未履行出资义务(2)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企业造成损失(3)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4)发生合伙协
9、议约定的事由。20 有限合伙企业的设立有限合伙企业由 2 名以上 50 名以下的合伙人设立,但至少有一名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企业中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有限合伙人应在约定期限内足额缴纳出资并在合伙企业登记事项中载明有限合伙人认缴的出资额。有限合伙企业的名称中应标明“有限合伙”字样。21 有限合伙的内部关系 1有限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根据合伙企业法第 67 条的规定,有限合伙企业应当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2入伙。新人伙成员属于有限合伙人的,对入伙前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3退伙。与普通合伙人的退伙不同:(1)有限合伙人丧失偿债能力不能作为当然退伙的法定事由;(2)有
10、限合伙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其他合伙人不能因此要求其退伙;(3)有限合伙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以及作为有限合伙人的法人及其他组织终止时,其继承人或权利承受人可以依法取得该有限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资格;(4)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对基于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有限合伙企业债务,以其退伙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取回的财产承担责任。22、合伙企业的解散和清算根据合伙企业法第 85 条的规定,合伙企业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解散:(1)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继续经营;(2)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3)合伙人决定解散;(4)合伙人不具备法定人数满30 天;(5)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无法实现;(6
11、)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被撤销;(7)出现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合伙企业解散应当进行清算,并通知和公告债权人。合伙企业解散,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承担;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后 15 日内指定一名或多名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如果自合伙企业宣告解散后 15 日内不能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清算人依据法律规定执行清算事务。23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概念与特征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指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按照平等互利原则,经中国政府批准,在中国境内,与中国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共同举办的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12、采取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形式,为中国法人,受中国管辖。其特征是:1由中外合营者共同举办。2由合营各方共同投资,其中外方合营者的投资比例不得低于合营企业注册资本的25。3合营各方共同经营管理。4合营各方共担风险、共负盈亏。24 合营企业的解散 1合营企业的解散。有下列原因之一的,合营企业应当解散:(I)合营期限届满;(2)企业发生严重亏损,无力继续经营;(3)合营一方不履行合营企业协议、合同、章程规定的义务,致使企业无法继续经营;(4)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遭受严重损失,无法继续经营;(5)合营企业未达到其经营目的,同时无发展前途;(6)出现合营企业合同、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25合营企业的
13、清算。合营企业解散应当进行清算。由董事会提出清算程序、原则和清算委员会人选,报企业主管部门审核。清算委员会负责清算事宜。清算结束后,由清算委员会提出清算报告,提请董事会通过后,报原审批机构,并向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吊销营业执照,合营企业终止。第二章 公司法1 公司是具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并以其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2 公司的特征 1 依法设立 2 具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 3 以其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4 公司是企业法人3 公司的种类 1 以股东责任为标准分为无限公司(全体股东不分出资额的多少,均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公司。当公司资产不足以
14、清偿债务时,公司的债权人可以向公司的全体股东或任何一个股东要求清偿全部债务。)有限责任公司( 依照公司法设立的,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 )两合公司(是指根据公司股东之间的约定,一部分股东承担有限责任,另一部分股东承担无限责任的公司。前者仅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而后者对公司的所有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股份有限公司(一定人数以上的股东发起成立的,公司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有的股份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股份两合公司(是指由部分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股东和部分仅以其所持股份
15、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股东共同组成的公司)2 依照公司信用基础分为资合公司、人合(以股东个人信用为基础的公司)人合兼资合公司;3、根据公司的控制和依附关系,公司可分为母公司(是指拥有其他公司一定数额的股份或者根据协议,能够实际控制其他公司的公司。)子公司(是一定数额的股东被另一公司所持有,或者根据协议被另一公司所控制或支配的公司。需要注意的是,虽然子公司受其他公司控制,但其仍然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是一个独立的企业法人,对外独立开展活动和承担责任) 4、根据公司的组织系统,公司可分为总公司和分公司。分公司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5 依照国籍分为本国公司、外国公司、跨国公司 6 根据公司股票能否公开
16、转让分为封闭式公司和开放式公司。 4 公司法 调整公司的组织和行为及其他对内对外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5 公司法的特征 1 公司法是组织法和行为法的结合 2 公司法是强行法和任意法的结合 3 公司法是兼具程序法律内容的实体法6 公司的设立:公司依法获得法人资格的全部活动的总称。 7 公司的设立行为订立发起人协议,订立公司章程,选举董事、监事,申请设立登记,募集股资,投资,认股,缴纳股款,召开公司创立大会,申请设立登记。 8 公司设立的程序:确定公司股东或发起人,订立公司章程,股东或发起人认缴或履行投资,建立公司机关,办理设立登记。9 公司的成立:公司设立后产生的法律效果 10 公司章程是
17、规定公司的组织和行为的基本规则的重要文件,是由公司股东或发起人依法制定的。 11 公司章程的分类:(1)绝对必要记载事项,即公司章程中必须记载的事项 ,缺少其中任何一项或任何一项记载不合法,将会导致整个章程的无效。(2)相对必要记载事项,即法律列举但由公司章程制定人选举记载于章程的事项(3)任意记载事项,即法律虽并无文规定但与公司营运有关,公司发起人决定将其记载于章程的事项。 16公司的资本可以指实缴资本(司在成立时实际收到的股东出资总额)注册资本(公司登记成立时填报的财产总额)授权资本(公司根据公司章程授权可以募集的全部资本)发行资本(公司发行的股本总额) 17 公司资本的三原则:资本确定原
18、则(又称法定资本制,公司在设立时,必须在章程中确定资本总额,且应认足或募足甚至缴足,其目的是使公司成立有相当的财产基础)资本维持原则(是指公司成立后,应当维持与其注册资本相当的资产,以保证债权人的利益和交易的安全)资本不变原则(是指公司资本一旦确定,非经过法定程序,不得任意地改变,以维护股东和债权人的利益) 18 公司的资产是指公司拥有的全部财产,包括拥有的物权、无形财产权和债权。 19 公司债券,是指公司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1)以票面上是否记载债券持有人的姓名为标准,可将公司债券分为记名债券与无记名债券。(2)以是否提供偿还本息的担保为标准,可将
19、公司债券分为担保公司债券与无担保公司债券。(3)以公司债券能否转换为公司股份为标准,可将公司债券分为可转换公司债券与非转换公司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是指当债权清偿期满时,债权人可以选择是请求还本付息还是将持有的债券转换成公司的股票的债券;非转换公司债券是指不能将债券转换为公司股票的债券。 20 公司债与股票的区别(1)债券只能在公司成立之后发行,而股票在公司成立之前、之后都能发行。(2)公司债券到期时应还本付息,公司股票不存在还本付息的问题(3)在公司解散时,公司债券的持有人一般优于公司股票持有人的权利。21 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2、
20、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3、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长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3 年;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22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1)忠实义务。是指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 (2)勤勉义务。是指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人员履行职责时,应当与自己职责相当的合理
21、注意义务,善意、谨慎地处理事务。 23 公司职工的权益保障和参加民主管理的形式(1)职工代表大会(2)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成员应当有职工代表,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成员可以有职工代表(3)国有独资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比例不得低于 1/3,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24 公司解散的原因有: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2、股东大会决议解散;3、因公司合并或分立解散;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5、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在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 10
22、%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法院予以解散的。28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条件 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有限责任公司由五十个以下股东共同出资设立,一个自然人或者一个法人也可以单独设立有限责任公司。2、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三万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十万元。特定行业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需高于上述所规定限额的,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公司名称和住所;公司经营范围;公司注册资本;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
23、职权、议事规则;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此外,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5、有公司住所。公司住所是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是法定的注册地址,不同于公司的生产经营场所。29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出资形式可以以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出资,但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在上述出资形式中,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 30%。30 出资证明书的意义(1)它表明公司设立人已履行了缴付所认缴的出资义务
24、,已经成为该有限公司的股东(2)股东依出资证明书记载的事项享有相应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和责任。31 置备股东名册的法律意义 1 对股东身份确认效力 2 股东关系推定效力 3 公司对在册股东的免责效力,对记载的股东履行了通知、送达、公告、支付股利分配公司财产等义务后,即免除其相应责任。32股东的权利主要表现为自益权和共益权。自益权是指股东基于自身出资专为自身利益而享有的权利,如获得股息、红利的权利等;共益权是指股东基于自己的出资为公司利益同时为自己利益而享有的参与公司事务的权利,如请求召开股东会的权利等。法定权利:(1)参加股东会的权利,参与公司重大决策和选择经营管理者的权力;(2)选举和被
25、选举为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3)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4)按比例分取红利(5)新增出资时,享有优先认购权(6)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7)为公司及股东的利益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权利 33 股东义务(1)缴纳所认缴的出资;(2)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3)公司设立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4)遵守公司章程(5)对公司其他股东的诚信义务等 34 股东会是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于公司经营管理和各种涉及股东权益事宜拥有最高决策权的公司权力机构。但股东会对外不代表公司,对内不执行业务,也不是公司的常设机构。 35、股东会的职权(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
26、资计划;(2)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3)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4)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5)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6)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7)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8)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9)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10)修改公司章程;(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对于前列各项,如果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也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36、股东会的议事规则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
27、例行使表决权;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股东会的所有事项,均以决议的方式作出。对于普通决议,只需经代表 1/2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即可,但对于特别事项,需经代表 2/3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方为有效。这些特别事项包括:(1)修改公司章程;(2)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3)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40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又称为一人公司或独资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特殊规定1 注册资本规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 万元。2 出资期限规制。必须在成立时一次性足额缴清。 3 设立公司规制。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且该一人有
28、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4 财产监督规制。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事务所审计。5 法人人格否认规制。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财产时,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41 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 42 异议股东的股权收购请求权 1、公司连续 5 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 5 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利润分配条件的;2、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3、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29、。 43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条件 1、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2、发起人认购和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人民币 500 万元。3、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4、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采取发起方式设立公司的,应由全体股东共同制订公司章程;当采取募集方式设立公司的,发起人制订的章程需要在公司创立大会上通过,方能认定为全体股东的认可。5、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有公司住所。 44 股份股份有限公司特有的概念,是股
30、份有限公司资本最小的构成单位,其具有以下几个特征:(1)每一股份所代表的金额相等;(2)股份表示股东享有权益的范围;(3)股份通过股票的形式表现出来。45、股票的概念和特征股票是股份有限公司证券化的形式,是股份有限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股票具有以下几个特征:(1)股票是一种有价证券。(2)股票是一种流通证券。(3)股票是一种要式证券。我国公司法规定,股票必须载明的主要事项有:公司名称;公司登记成立的时间;股票种类、票面金额及代表的股份数;股票的编号;股票由董事长签名,公司盖章。发起人的股票,应当标明发起人的字样。46 股份发行的概念与原则股份的发行,是指发起人为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
31、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为了筹集资金而依法分配或出售股份的行为。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47 股份发行的条件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行股份称为新股发行。条件:(1)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2)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3)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4)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48 股份的转让限制主要体现在 1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年内不得转让 2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经发行的股份
32、,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3、董事、经理、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转让的限制。董事、经理、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内每次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票。4 公司原则上不得收购本公司的股票 5 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股票作为质权的标的。 49 上市公司是指其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在我国,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可以境内中境外上市,也可在两地同时上市。有关上市公司若干特别规定:1、上
33、市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的,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2、上市公司设立独立董事制度。3、上市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的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董事会秘书属于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4、关联董事回避。 第三章:破产法 1 破产破产是指债务人不能以其全部财产清偿到期债务,又未能与债权人达成减免或迟延偿还债务的协议,经法院审理,强制执行其全部财产,使债权公平受偿,其余无力偿还的则予免除的法律制度。特征1 是一种特殊的偿债程序,它以消灭债务人主体资格来实现
34、债务的清偿 2 必须以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位特定条件。3 核心是保障公平清偿债权。4 是一种强制执行程序。2破产法是规定在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时,法院强制对其全部财产进行清算分配,公平清偿债权人,或通过债务人与债权人会议达成的和解协议清偿债务,或进行企业重整,避免债务人破产的法律规范的总称。3破产申请破产申请人向法院请求受理破产案件,适用破产程序,宣告破产的意思表示。4破产案件的受理法院在收到破产申请后,经审查认为符合法定的立案条件而裁定予以立案,并因此开始破产程序的行为。5破产案件受理的法律效力:1对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的效力2对债务人的效力。3对债权人的效力。4对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的
35、效力。5对管理人的效力。6对其他民事诉讼程序的效力。6管理人: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案件后,由人民法院指定的接管债务人并处理债务人经营管理和破产事物的个人或组织。 7债务人财产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此后至破产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主要有:1破产申请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专项基金等。2.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所取得的财产。3担保物的价款超过担保债务数额部分的担保财产。4应当由债务人行使的其他财产权利,包括应当由债务人行使的物权、债权、知识产权、证券权利、股东出资缴纳请求权、投资收益权等。8破产费用包括:(1)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
36、2)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3)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报酬。9共益债务(1)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同所产生的债务;(2)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3)因债务人;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4)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赘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5)管理人或者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6)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10不必申报债权的有: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应当支付的费用。11债权
37、人会议是指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并集体行使权利的决议机构,也是人民法院监督下讨论决定破产事宜的最高决策机构。13债权人委员的职权(1)监督债务人财产的管理和处分;(2)监破产财产分配;(3)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4)债权人会议委托的其他职权。15重整是指债务人符合破产或可能破产的情形,但仍有挽救希望,债权人或债务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以期在一定期限内恢复清偿能力的法律程序。19和解是指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但仍有挽救希望,为避免破产,由债务人和债权人相互之间达成的解决债务纠纷的一揽子谅解协议,并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的法律程序。特征(1)和解协议的当事人是债务人和全体和解债权
38、人。(2)和解协议的主要内容:清偿债务财产来源,清偿债务的办法,清偿债务的期限等(3)和解协议的生效以法院裁定认可为要件。20和解的效力1、中止破产程序。2、解除债务人财产的破产保全。3、变更债权债务关系。4、对未申报债权的和解债权人的效力。21 破产清算包括破产宣告、破产财产的变价和分配、破产程序的终结。22破产宣告是指法院依据当事人的申请或法定职权裁定宣布债务人破产以清苣债务的活动。特征(1)破产宣告的适用对象是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债务人(2)破产宣告的权利机关是人民法院(3)破产宣告是破产清算开始的标志。24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1)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
39、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2)破产人所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3)普通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比例分配。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应按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25破产程序终结的情况其一破产人脱离破产境地。(1)第三人为债务人提供足额担保或为债务人清偿全部到期债务。(2)债务人已清偿全部到期债务。其二,因债务人的破产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而终结;其三因破严财产分配完毕而终结。26抵消权债权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对债务
40、人负有债务的,可以向管理人主张抵销。第四章 合同法1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特征1、合同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当事人签订的协议;2、合同是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的, 3、合同是当事人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2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3有偿合同和无偿合同4有名合同和无名合同5主合同和从合同6诺成合同于实践合同 7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8要约是指当事人一方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提出订立合同的条件,希望对方接受的意思表示。要约有效的条件(1)应向特定人发出,并标明要约的效力(2)内容具体明确具体(3)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9要约邀请
41、又称为引诱要约,是指行为人向不特定的相对人作出的,希望向自己发要约的意思表示。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符合要约要求的除外)等均为要约邀请。10要约与要约邀请的主要区别(1)要约相对人一般都是特定的,而后者是非特定的(2)要约的内容具体确定,而后者的内容一般是不确定的(3)要约是订立合同的行为,对要约人具有约束力,后者是订立合同的预备行为,对行为人没有约束力。11要约的撤回和撤销。撤回要约通知必须于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如果要约中约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或者
42、受要约人有理由信赖要约不可撤销,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准备工作,则不可撤销要约。12要约失效的原因主要有:(1)要约的撤回;(2)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3)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4)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5)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做出实质性变更。13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承诺的有效条件是:(1)须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2)承诺须在要约规定的期限或在合理期限内达到要约人。(3)承诺的内容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14合同一般可以包括以下内容:1、当事人名称及住所2、标的3、数量4、质量5、价款或报酬6、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7、违约责任8、解决争议的方法。一般而言,2、
43、3、5是不能缺少的合同条款。15格式条款是指当事人一方事先拟定,并由不特定当事人接受的,具有完整性和定型化的条款。特点 (1)均由一方事前拟定,未经当事人相互协商;(2)要约对象具有广泛性,都是向不特定的公众发出;(3)相对人处于从属地位,不能对其条款进行更改,因此,容易出现显失公平的情况。16合同法对格式条款的拟定人做了限制性规定(1)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应当公平地确定当事人间的权利和义务,如果利用其条款排除对方的主要权利或免除自己的主要义务,该条款无效;(2)如果格式条款与普通条款发生冲突,则优先适用普通条款;(3)当事人双方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按照通常理解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
44、解释的,应按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解释。17合同的效力是指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的履行强制力。内容(1)当事人要承担必须履行的义务(2)当事人违约要承担违约责任(3)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解除合同,也不得擅自转让合同权利义务(4)当事人还要承担法律规定的其他随附义务。18合同生效具备条件1订约人应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意思表示真实。3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4合同的标的必须确定和可能,具有履行实现的可能性。19附条件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以将来可能发生的不确定的客观事实的成就或不成就作为合同生效或失效的条件的合同。合同所附条件应满足以下要求:(1)是尚未发生的事实;(2)是或然性的事实
45、;(3)是合法的事实;(4)是当事人约定的事实。20无效合同合同因欠缺生效要件而不发生当事人预期法律效力的合同。种类(1)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的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或强制性规定合同。21可撤销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时,因意思表示不真实,一方行使撤销权而使其归于无效的合同。种类(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2)显失公平的合同。(3)因欺诈、胁迫订立的合同。(4)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特征1.可撤销的合同主要是意思表示不真实所致2.须由一方行使撤销权,请求
46、撤销合同。3.可撤销合同在未被撤销以前仍然是有效的。4.撤销权人可以请求予以撤销,也可以仅要求变更合同的内容。22撤销权消灭(1)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2)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的。23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的法律后果1返还财产2赔偿损失。3收归国库或返还集体或第三人。24效力未定合同合同虽然已经成立,因其不完全符合生效要件,其效力尚未确定,须经权利人追认才能生效的合同。种类(一)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订立的合同。 (二)无权代理人以他人名义订立的合同。 (三)无权处分人处分他人财产的合同。 (四)未经债权人同意
47、的合同。25合同的履行 债务人全面地、使当地完成合同义务,以使债权人的债权得到完全实现的行为。26合同履行的规则:第一,质量不明确的,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行业标准的,按通常标准或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第二,价款和报酬不明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执行政府定价的按政府定价履行。第三,履行地点不明的,给付货币的,在接受给付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一方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第四,履行期限不明的,债务人随时可以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对方履行,但应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第五,履行费用不明的,由债务人负担。27合同履行抗辩权在双
48、务合同履行中,当事人一方在符合法定条件时享有的,对抗另一方履行请求权的权利。包括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 28不安抗辩权适用的条件(1)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下降,有不能履行合同的现实危险。(2)后给付义务人未提供适当担保。(3)先履行义务人负有通知和举证义务。31代位权行使的要件(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和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均应合法且到期。(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但次债务人不认为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3)债务人已经陷于迟延履行,就是说,债务人的债权未到清偿期限,债权人不得行使代位权。(4)债务人的债权是不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金钱债权。债务人对第三人所享有的物权、知识产权、股权等绝对权,以及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的劳务债权、财物债权,债权人不得行使代位权。债权人的代位权限于债务人的金钱债权,但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金钱债权,债权人不得行使代位权。32撤销权行使的要件(1)客观要件:债务人实施了有害于债权的行为。主要包括:放弃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的行为。(2)主观要件:债务人实施有害债权的行为时,受益人存在恶意。即受益人在取得一定财产或利益时,已经知道债务人所实施的处分财产的行为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