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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200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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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第 1 页,共 33 页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 资料编号: GB 50325-2001 UDC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P GB 503252001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 Code for indoor environmental pollution control of civil building engineering 20011126 发布 20020101 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联合发布 第 2 页,共 33 页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 资料编号: GB 50325-200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2、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 Code for indoor environmental pollution control of civil building engineering GB 50325 2001 主编部门:河南省建设厅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2002年 1月 1日 中国建筑资讯网 2002 北 京 第 3 页,共 33 页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 资料编号: GB 50325-2001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民用建筑工程 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的通知 根据我部“关于印发二至二一年度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订、修订 计划的通知”(建标200187 号)的

3、要求,由河南省建设厅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编制的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 ,经有关部门会审,批准为国家标准,编号 为 GB50325-2001,自 2002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其中,1.0.5、3.1.1、3.1.2、3.2.1、 4.1.1、4.1.2、4.2.4、4.2.5、4.2.6、4.3.1、4.3.3、4.3.10、4.3.11、5.1.2、5.2.1、5.2.3、 5.2.5、5.2.6、5.3.3、5.3.6、6.0.3、6.0.4、6.0.18、6.0.20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 行。 本规范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强制性条文的解释,河南省建筑科学研究院负责具 体技术

4、内容的解释,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第 4 页,共 33 页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 资料编号: GB 50325-2001 前 言 本规范是根据建设部建标200187号文的要求, 具体由河南省建筑科学研究院会 同苏州市卫生检测中心、国家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河南省辐射环境监测管 理站、苏州城建环保学院、南开大学、清华大学组成编制组共同编制完成的。2001 年 11 月 26日建设部以建标2001263号文批准,并会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联合发布。 在编制过程中,编制组在调研国内外大量标准规范和研究成果

5、的基础上,结合 我国情况,进行了有针对性的验证性研究,提出征求意见稿。在全国范围内广泛征 求意见,并反复修改形成送审稿后,经河南省建设厅会同有关部门会审定稿。 本规范为控制由建筑材料和装修材料产生的室内环境污染,以工程勘察、设计、 施工、验收等建设阶段为前提,对建筑材料和装修材料选择、勘察、设计、施工、 验收等的工作任务及工程检测提出了具体的技术要求。 本规范编制过程中,考虑了我国建筑业目前发展的水平,建筑材料和装修材料 工业发展现状,结合我国新世纪产业结构调整方向,并参照了国内外有关标准规范。 本规范共分六章和六个附录。依次为:总则、术语、材料、工程勘察设计、工程 施工、验收和附录。 在执行

6、本规范过程中,希望各单位在工作实践中注意积累资料,总结经验。如 发现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交郑州市丰乐路 4 号河南省建筑科学 研究院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国家标准管理组(邮编:450053,传 真:0371-3929453,E-mail:),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规范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和主要起草人: 主编单位: 河南省建筑科学研究院 参编单位: 苏州市卫生检测中心 国家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河南省辐射环境监测管理站 苏州城建环保学院 南开大学 清华大学 主要起草人:王喜元 刘宏奎 潘 红 熊 伟 韩华峰 第 5 页,共 33 页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

7、范 资料编号: GB 50325-2001 申建宇 朱 军 巴松涛 马良才 朱强华 丁建森 裴玉仁 戴树桂 周中平 第 6 页,共 33 页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 资料编号: GB 50325-2001 目 次 1 总 则8 2 术 语9 3 材 料 11 3.1 无机非金属建筑材料和装修材料11 3.2 人造木板及饰面人造木板 .11 3.3 涂 料12 3.4 胶 粘 剂 13 3.5 水性处理剂 14 4 工程勘察设计 . 15 4.1 一般规定 15 4.2 工程地点土壤中氡浓度调查及防氡 15 4.3 材料选择 16 5 工程施工 18 5.1 一般规定 18 5.2

8、材料进场检验 18 5.3 施工要求 18 6 验收 . 20 附录 A 环境测试舱法测定材料中游离甲醛释放量 22 附录 B 水性涂料、水性胶粘剂和水性处理剂中总挥发性有机 化合物(TVOC)、游离甲醛含量测定. 24 B.1 水性涂料、水性胶粘剂和水性处理剂中总挥发性有机 化合物(TVOC)含量测定 24 B.2 水性涂料、水性胶粘剂、水性处理剂中游离甲醛含量测定 .26 附录 C 溶剂型涂料、溶剂型胶粘剂中总挥发性有机化 合物(TVOC)、苯含量测定 28 C.1 溶剂型涂料、溶剂型胶粘剂中总挥发性有机化合 物(TVOC)含量测定28 C.2 溶剂型涂料、溶剂型胶粘剂中苯含量测定 28

9、第 7 页,共 33 页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 资料编号: GB 50325-2001 附录 D 土壤中氡浓度的测定. 30 附录 E 室内空气中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TVOC)的测定 31 附录 F 本规范用词说明 33 第 8 页,共 33 页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 资料编号: GB 50325-2001 1 总 则 1.0.1 为了预防和控制民用建筑工程中建筑材料和装修材料产生的室内环境污染, 保障公众健康,维护公共利益,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不适用 于工业建筑工程、仓储性建

10、筑工程、构筑物和有特殊净化卫生要求的房间。 注:本规范所称室内环境污染系指由建筑材料和装修材料产生的室内环境污染。民用建筑工 程交付使用后,非建筑装修材料产生的室内环境污染,不属于本规范控制范围。 1.0.3 本规范控制的室内环境污染物有氡(Rn-222)、甲醛、氨、苯和总挥发性有机 化合物(TVOC)。 1.0.4 民用建筑工程根据控制室内环境污染的不同要求,划分为以下两类: 1 类民用建筑工程:住宅、医院、老年建筑、幼儿园、学校教室等民用建筑工 程; 2 类民用建筑工程:办公楼、商店、旅馆、文化娱乐场所、书店、图书馆、展 览馆、体育馆、公共交通等候室、餐厅、理发店等民用建筑工程。 1.0.

11、5 民用建筑工程所选用的建筑材料和装修材料必须符合本规范的规定。 1.0.6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除应符合本规范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 的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第 9 页,共 33 页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 资料编号: GB 50325-2001 2 术 语 2.0.1 民用建筑工程 civil building engineering 本规范所指民用建筑工程是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民用建筑结构工程和装修工程 的统称。 2.0.2 环境测试舱 environmental test chamber 模拟室内环境测试建筑材料和装修材料的污染物释放量的设备。 2.0.3 质量厚

12、度 mass thickness 物质的厚度与其密度的乘积,即单位面积上的质量。 2.0.4 内照射指数 internal exposure index 内照射指数(I Ra )是指建筑材料中天然放射性核素镭-226的放射性比活度, 除以本 标准规定的限量 200而得的商。 2.0.5 外照射指数 external exposure index 外照射指数(I )是指建筑材料中天然放射性核素镭-226、 钍-232和钾-40的放射性 比活度,分别除以其各自单独存在时本标准规定限量而得的商之和。 4200 260 370 k Th Ra C C C I + + = (2.0.5) 式中 C Ra

13、 、C Th 、C k 分别为建筑材料中天然放射性核素镭-226、钍-232和钾-40 的 放射性比活度,贝可/千克(Bq/kg)。 2.0.6 氡浓度 radon consistence 实际测量的单位体积空气内氡的含量。 2.0.7 人造木板 wood-based panels 以植物纤维为原料,经机械加工分离成各种形状的单元材料,再经组合并加入 胶粘剂压制而成的板材,包括胶合板、纤维板、刨花板等。 2.0.8 饰面人造木板 decorated wood-based panels 以人造木板为基材,经涂饰或复合装饰材料面层后的板材。 2.0.9 水性涂料 water based coati

14、ngs 以水为稀释剂的涂料。 2.0.10 水性胶粘剂 water based adhesives 以水为稀释剂的胶粘剂。 第 10页,共 33 页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 资料编号: GB 50325-2001 2.0.11 水性处理剂 water based treatment agents 以水作为稀释剂,能浸入建筑材料和装修材料内部,提高其阻燃、防水、防腐 等性能的液体。 2.0.12 溶剂型涂料 solvent-thinned coatings 以有机溶剂作为稀释剂的涂料。 2.0.13 溶剂型胶粘剂 solvent-thinned adhesives 以有机溶剂作为稀释

15、剂的胶粘剂。 2.0.14 游离甲醛释放量 content of released formaldehyde 在环境测试舱法或干燥器法的测试条件下,材料释放游离甲醛的量。 2.0.15 游离甲醛含量 content of free formaldehyde 在穿孔法的测试条件下,材料单位质量中含有游离甲醛的量。 第 11 页,共 33 页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 资料编号: GB 50325-2001 3 材 料 3.1 无机非金属建筑材料和装修材料 3.1.1 民用建筑工程所使用的无机非金属建筑材料,包括砂、石、砖、水泥、商品 混凝土、预制构件和新型墙体材料等,其放射性指标限量应

16、符合表 3.1.1的规定。 表 3.1.1 无机非金属建筑材料放射性指标限量 测定项目 限 量 内照射指数(IRa) 1.0 外照射指数(I ) 1.0 3.1.2 民用建筑工程所使用的无机非金属装修材料,包括石材、建筑卫生陶瓷、石 膏板、吊顶材料等,进行分类时,其放射性指标限量应符合表 3.1.2的规定。 表 3.1.2 无机非金属装修材料放射性指标限量 限 量 测定项目 A B 内照射指数(IRa) 1.0 1.3 外照射指数(I ) 1.3 1.9 3.1.3 空心率大于 25%的建筑材料,其天然放射性核素镭 226、钍-232、钾-40的放 射性比活度应同时满足内照射指数(I Ra )

17、不大于 1.0、外照射指数(I r )不大于 1.3。 3.1.4 建筑材料和装修材料放射性指标的测试方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材料 放射性核素限量的规定。 3.2 人造木板及饰面人造木板 3.2.1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用人造木板及饰面人造木板,必须测定游离甲醛含量或游 离甲醛释放量。 3.2.2 人造木板及饰面人造木板,应根据游离甲醛含量或游离甲醛释放量限量划分 为 E 1 类和 E 2 类。 3.2.3 当采用环境测试舱法测定游离甲醛释放量,并依此对人造木板进行分类时, 其限量应符合表 3.2.3的规定。 表 3.2.3 环境测试舱法测定游离甲醛释放量限量 类 别 限量(mg/m 3 ) E

18、 10.12 第 12页,共 33 页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 资料编号: GB 50325-2001 3.2.4 当采用穿孔法测定游离甲醛含量,并依此对人造木板进行分类时,其限量应 符合表 3.2.4的规定。 表 3.2.4 穿孔法测定游离甲醛含量分类限量 类 别 限量(mg/100g,干材料) E 19.0 E 29. 0,30.0 3.2.5 当采用干燥器法测定游离甲醛释放量,并依此对人造木板进行分类时,其限 量应符合表 3.2.5的规定。 表 3.2.5 干燥器法测定游离甲醛释放量分类限量 类 别 限量(mg/L) E 11.5 E 21.5,5. 0 3.2.6 饰面人造

19、木板可采用环境测试舱法或干燥器法测定游离甲醛释放量,当发生 争议时应以环境测试舱法的测定结果为准;胶合板、细木工板宜采用干燥器法测定 游离甲醛释放量;刨花板、中密度纤维板等宜采用穿孔法测定游离甲醛含量。 3.2.7 环境测试舱法,宜按本规范附录 A 进行。 3.2.8 穿孔法及干燥器法,应符合国家标准人造板及饰面人造板理化性能试验方 法GB/T17657-1999的规定。 3.3 涂 料 3.3.1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用水性涂料,应测定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TVOC)和游离甲 醛的含量,其限量应符合表 3.3.1的规定。 表 3.3.1 室内用水性涂料中总挥发性有机 化合物(TVOC)和游离甲醛限

20、量 测定项目 限 量 TVOC(g/L) 200 游离甲醛(g/kg) 0.1 3.3.2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用溶剂型涂料,应按其规定的最大稀释比例混合后,测定 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TVOC)和苯的含量,其限量应符合表 3.3.2的规定。 第 13页,共 33 页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 资料编号: GB 50325-2001 表 3.3.2 室内用溶剂型涂料中总挥发性有机 化合物(TVOC)和苯限量 涂料名称 TVOC(g/L) 苯(g/kg) 醇酸漆 550 5 硝基清漆 750 5 聚氨酯漆 700 5 酚醛清漆 500 5 酚醛磁漆 380 5 酚醛防锈漆 270 5 其他溶

21、剂型涂料 600 5 3.3.3 聚氨酯漆测定固化剂中游离甲苯二异氰酸酯(TDI)的含量后,应按其规定的最 小稀释比例计算出的聚氨酯漆中游离甲苯二异氰酸酯(TDI)含量,且不应大于 7g/Kg。 测定方法应符合国家标准气相色谱测定氨基甲酸酯预聚物和涂料溶液中未反应的 甲苯二异氰酸酯(TDI)单体GB/T18446-2001的规定。 3.3.4 水性涂料中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TVOC)、游离甲醛含量的测定方法,宜按本 规范附录 B 进行。 3.3.5 溶剂型涂料中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TVOC)、苯含量测定方法,宜按本规范附 录 C 进行。 3.4 胶 粘 剂 3.4.1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用水性胶

22、粘剂,应测定其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TVOC)和游 离甲醛的含量,其限量应符合表 3.4.1的规定。 表 3.4.1 室内用水性胶粘剂中总挥发性有机 化合物(TVOC)和游离甲醛限量 测定项目 限 量 TVOC(g/L) 50 游离甲醛(g/kg) 1 3.4.2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用溶剂型胶粘剂,应测定其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TVOC) 和苯的含量,其限量应符合表 3.4.2的规定。 表 3.4.2 室内用溶剂型胶粘剂中总挥发性有机 化合物(TVOC)和苯限量 测定项目 限 量 TVOC(g/L) 750 苯(g/kg) 5 第 14页,共 33 页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 资料编号:

23、 GB 50325-2001 3.4.3 聚氨酯胶粘剂应测定游离甲苯二异氰酸酯(TDI)的含量,并不应大于 10g/kg, 测定方法可按国家标准气相色谱测定氨基甲酸酯预聚物和涂料溶液中未反应的甲 苯二异氰酸酯(TDI)单体GB/T18446-2001进行。 3.4.4 水性胶粘剂中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TVOC)、游离甲醛含量的测定方法,应符 合本规范附录 B 的规定。 3.4.5 溶剂型胶粘剂中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TVOC)、苯含量测定方法,应符合本规 范附录 C 的规定。 3.5 水性处理剂 3.5.1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用水性阻燃剂、防水剂、防腐剂等水性处理剂,应测定总 挥发性有机化合物(T

24、VOC)和游离甲醛的含量,其限量应符合表 3.5.1的规定。 表 3.5.1 室内用水性处理剂中总挥发性有机 化合物(TVOC)和游离甲醛限量 测定项目 限 量 TVOC(g/L) 200 游离甲醛(g/kg) 0.5 3.5.2 水性处理剂中挥发性有机化合物(TVOC)、游离甲醛含量的测定方法,应符合 本规范附录 B 的规定。 第 15页,共 33 页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 资料编号: GB 50325-2001 4 工程勘察设计 4.1 一般规定 4.1.1 新建、扩建的民用建筑工程设计前,必须进行建筑场地土壤中氡浓度的测定, 并提供相应的检测报告。 4.1.2 民用建筑工程

25、设计必须根据建筑物的类型和用途,选用符合本规范规定的建 筑材料和装修材料。 4.1.3 民用建筑工程的室内通风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 设计规范和民用建筑设计通则的有关规定。 4.2 工程地点土壤中氡浓度调查及防氡 4.2.1 新建、扩建的民用建筑工程的工程地质勘察报告,应包括工程地点的地质构 造、断裂及区域放射性背景资料。 4.2.2 当民用建筑工程处于地质构造断裂带时,应根据土壤中氡浓度的测定结果, 确定防氡工程措施;当民用建筑工程处于非地质构造断裂带时,可不采取防氡工程 措施。 4.2.3 土壤中氡浓度的测定方法,应符合本规范附录 D 的规定。 4.2.4 民用建筑工程

26、地点土壤中氡浓度, 高于周围非地质构造断裂区域 3 倍及以上、 5 倍以下时,工程设计中除采取建筑物内地面抗开裂措施外,还必须按现行国家标准 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中的一级防水要求,对基础进行处理。 4.2.5 民用建筑工程地点土壤中氡浓度,高于周围非地质构造断裂区域 5 倍及以上 时,工程设计中除按本节第 4.2.4条规定进行防氡处理外,还应按国家标准新建低 层住宅建筑设计与施工中氡控制导则GB/T17785-1999的有关规定,采取综合建筑 构造措施。 4.2.6 I 类民用建筑工程地点土壤中氡浓度,高于周围非地质构造断裂区域 5 倍及 以上时,应进行工程地点土壤中的镭-226、钍-232、

27、钾-40 的比活度测定。当内照射 指数(I Ra )大于 1.0或外照射指数(I )大于 1.3时, 工程地点土壤不得作为工程回填土使 用。 4.2.7 民用建筑工程地点地质构造断裂区域以外的土壤氡浓度检测点,应根据工程 地点的地质构造分布图,以地质构造断裂带的走向为轴线,在其两侧非地质构造断 第 16页,共 33 页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 资料编号: GB 50325-2001 裂区域随机布点,其布点数量每侧不得少于 5 个。 4.2.8 民用建筑工程地点地质构造断裂区域以外的土壤氡浓度,应取各检测点检测 结果的算术平均值。 4.3 材料选择 4.3.1 I 类民用建筑工程必须

28、采用 A 类无机非金属建筑材料和装修材料。 4.3.2 类民用建筑工程宜采用 A 类无机非金属建筑材料和装修材料;当 A 类和 B 类无机非金属装修材料混合使用时,应按下式计算,确定每种材料的使用量: Rai fi I 1 (4.3.2-1) i fi I 1.3 (4.3.2-2) 式中 f i 第 i 种材料在材料总用量中所占的份额(%); I Rai 第 i 种材料的内照射指数; I i 第 i 种材料的外照射指数。 4.3.3 I 类民用建筑工程的室内装修,必须采用 E 1 类人造木板及饰面人造木板。 4.3.4 类民用建筑工程的室内装修,宜采用 E 1 类人造木板及饰面人造木板;当采

29、 用 E 2 类人造木板时,直接暴露于空气的部位应进行表面涂覆密封处理。 4.3.5 民用建筑工程的室内装修,所采用的涂料、胶粘剂、水性处理剂,其苯、游 离甲醛、游离甲苯二异氰酸酯(TDI)、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TVOC)的含量,应符合本 规范的规定。 4.3.6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装修时,不应采用聚乙烯醇水玻璃内墙涂料、聚乙烯醇缩 甲醛内墙涂料和树脂以硝化纤维素为主、溶剂以二甲苯为主的水包油型(O/W)多彩内 墙涂料。 4.3.7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装修时,不应采用聚乙烯醇缩甲醛胶粘剂。 4.3.8 民用建筑工程中使用的粘合木结构材料,游离甲醛释放量不应大于 0.12mg/m 3 ,其测定方法应

30、符合本规范附录 A 的规定。 4.3.9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装修时,所使用的壁布、帷幕等游离甲醛释放量不应大于 0.12mg/m 3 ,其测定方法应符合本规范附录 A 的规定。 4.3.10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装修中所使用的木地板及其他木质材料,严禁采用沥青 类防腐、防潮处理剂。 4.3.11 民用建筑工程中所使用的阻燃剂、混凝土外加剂氨的释放量不应大于 第 17页,共 33 页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 资料编号: GB 50325-2001 0.10%,测定方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外加剂中释放氨的限量的规定。 4.3.12 I 类民用建筑工程室内装修粘贴塑料地板时,不应采用溶剂型

31、胶粘剂。 4.3.13 类民用建筑工程中地下室及不与室外直接自然通风的房间贴塑料地板时, 不宜采用溶剂型胶粘剂。 4.3.14 民用建筑工程中,不应在室内采用脲醛树脂泡沫塑料作为保温、隔热和吸声 材料。 4.3.15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装修时,所使用的地毯、地毯衬垫、壁纸、聚氯乙烯卷材 地板,其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及甲醛释放量均应符合相应材料的有害物质限量的国家 标准规定。 第 18页,共 33 页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 资料编号: GB 50325-2001 5 工程施工 5.1 一般规定 5.1.1 施工单位应按设计要求及本规范的有关规定,对所用建筑材料和装修材料进 行进场检验。

32、5.1.2 当建筑材料和装修材料进场检验,发现不符合设计要求及本规范的有关规定 时,严禁使用。 5.1.3 施工单位应按设计要求及本规范的有关规定进行施工,不得擅自更改设计文 件要求。当需要更改时,应经原设计单位同意。 5.1.4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装修,当多次重复使用同一设计时,宜先做样板间,并对 其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进行检测。 5.1.5 样板间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的检测方法,应符合本规范第 6 章的有关规定。 当检测结果不符合本规范的规定时,应查找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进行处理。 5.2 材料进场检验 5.2.1 民用建筑工程中所采用的无机非金属建筑材料和装修材料必须有放射性指标 检测报告,并应

33、符合设计要求和本规范的规定。 5.2.2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饰面采用的天然花岗岩石材,当总面积大于 200m 2 时,应 对不同产品分别进行放射性指标的复验。 5.2.3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装修中所采用的人造木板及饰面人造木板,必须有游离甲 醛含量或游离甲醛释放量检测报告,并应符合设计要求和本规范的规定。 5.2.4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装修中采用的某一种人造木板或饰面人造木板面积大于 500m 2 时,应对不同产品分别进行游离甲醛含量或游离甲醛释放量的复验。 5.2.5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装修中所采用的水性涂料、水性胶粘剂、水性处理剂必须 有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TVOC)和游离甲醛含量检测报告;溶剂型

34、涂料、溶剂型胶粘 剂必须有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TVOC)、苯、游离甲苯二异氰酸酯(TDI)(聚氨酯类) 含量检测报告,并应符合设计要求和本规范的规定。 5.2.6 建筑材料和装修材料的检测项目不全或对检测结果有疑问时,必须将材料送 有资格的检测机构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5.3 施工要求 第 19页,共 33 页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 资料编号: GB 50325-2001 5.3.1 采取防氡设计措施的民用建筑工程,其地下工程的变形缝、施工缝、穿墙管 (盒)、埋设件、预留孔洞等特殊部位的施工工艺,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地下工程防 水技术规范的有关规定。 5.3.2 I 类民

35、用建筑工程当采用异地土作为回填土时,该回填土应进行镭-226、钍 -232、钾 -40的比活度测定。当内照射指数(I Ra )不大于 1.0和外照射指数(I r )不大于 1.3 时,方可使用。 5.3.3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装修所采用的稀释剂和溶剂,严禁使用苯、工业苯、石油 苯、重质苯及混苯。 5.3.4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装修施工时,不应使用苯、甲苯、二甲苯和汽油进行除油 和清除旧油漆作业。 5.3.5 涂料、胶粘剂、水性处理剂、稀释剂和溶剂等使用后,应及时封闭存放,废 料应及时清出室内。 5.3.6 严禁在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用有机溶剂清洗施工用具。 5.3.7 采暖地区的民用建筑工程,室内装修

36、施工不宜在采暖期内进行。 5.3.8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装修中, 进行饰面人造木板拼接施工时, 除芯板为 A 类外, 应对其断面及无饰面部位进行密封处理。 第 20页,共 33 页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 资料编号: GB 50325-2001 6 验收 6.0.1 民用建筑工程及室内装修工程的室内环境质量验收, 应在工程完工至少 7d 以 后、工程交付使用前进行。 6.0.2 民用建筑工程及其室内装修工程验收时,应检查下列资料: 1 工程地质勘察报告、工程地点土壤中氡浓度检测报告、工程地点土壤天然放 射性核素镭-226、钍-232、钾-40含量检测报告; 2 涉及室内环境污染控制的

37、施工图设计文件及工程设计变更文件; 3 建筑材料和装修材料的污染物含量检测报告、 材料进场检验记录、 复验报告; 4 与室内环境污染控制有关的隐蔽工程验收记录、施工记录; 5 样板间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检测记录(不做样板间的除外)。 6.0.3 民用建筑工程所用建筑材料和装修材料的类别、数量和施工工艺等,应符合 设计要求和本规范的有关规定。 6.0.4 民用建筑工程验收时,必须进行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检测。检测结果应符合 表 6.0.4的规定。 表 6.0.4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限量 污染物 I 类民用建筑工程 类民用建筑工程 氡(Bq/m 3 ) 200 400 游离甲醛(mg/m

38、3 ) 0.08 0.12 苯(mg/m 3 ) 0.09 0.09 氨(mg/ m 3 ) 0.2 0.5 TVOC(mg/ m 3 ) 0.5 0.6 注:表中污染物浓度限量,除氡外均应以同步测定的室外空气相应值为空白值。 6.0.5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空气中氡的检测,所选用方法的测量结果不确定度不应大 于 25%(置信度 95%),方法的探测下限不应大于 10Bq/m 3 。 6.0.6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空气中甲醛的检测方法,应符合国家标准公共场所空气 中甲醛测定方法GB/T18204.26-2000的规定。 6.0.7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空气中甲醛检测,也可采用现场检测方法,所使用的仪器

39、在 00.60mg/m 3 测定范围内的不确定度应小于 5%。 6.0.8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空气中苯的检测方法,应符合国家标准居住区大气中苯、 甲苯和二甲苯卫生检验标准方法气相色谱法GB1173789的规定。 第 21页,共 33 页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 资料编号: GB 50325-2001 6.0.9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空气中氨的检测,可采用国家标准公共场所空气中氨测 定方法GB/T18204.25-2000 或国家标准空气质量氨的测定离子选择电极法 GB/T14669-93 进行测定。当发生争议时应以国家标准公共场所空气中氨测定方法 靛酚蓝分光光度法GB/T18204.25

40、-2000的测定结果为准。 6.0.10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空气中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TVOC)的检测方法,应符合 本规范附录 E 的规定。 6.0.11 民用建筑工程验收时,应抽检有代表性的房间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抽检数 量不得少于 5%,并不得少于 3 间;房间总数少于 3 间时,应全数检测。 6.0.12 民用建筑工程验收时, 凡进行了样板间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检测且检测结果 合格的,抽检数量减半,并不得少于 3 间。 6.0.13 民用建筑工程验收时,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检测点应按房间面积设置: 1 房间使用面积小于 50m 2 时,设 1 个检测点; 2 房间使用面积 50100m 2 时

41、,设 2 个检测点; 3 房间使用面积大于 100m 2 时,设 35 个检测点。 6.0.14 当房间内有 2 个及以上检测点时, 应取各点检测结果的平均值作为该房间的 检测值。 6.0.15 民用建筑工程验收时,环境污染物浓度现场检测点应距内墙面不小于 0.5m、 距楼地面高度 0.81.5m。检测点应均匀分布,避开通风道和通风口。 6.0.16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中游离甲醛、苯、氨、总挥发性有机物(TVOC)浓度 检测时,对采用集中空调的民用建筑工程,应在空调正常运转的条件下进行;对采 用自然通风的民用建筑工程,检测应在对外门窗关闭 1h后进行。 6.0.17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中氡

42、浓度检测时,对采用集中空调的民用建筑工程, 应在空调正常运转的条件下进行;对采用自然通风的民用建筑工程,应在房间的对 外门窗关闭 24h以后进行。 6.0.18 当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的全部检测结果符合本规范的规定时,可判定该工 程室内环境质量合格。 6.0.19 当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检测结果不符合本规范的规定时, 应查找原因并采取 措施进行处理,并可进行再次检测。再次检测时,抽检数量应增加 1 倍。室内环境 污染物浓度再次检测结果全部符合本规范的规定时,可判定为室内环境质量合格。 6.0.20 室内环境质量验收不合格的民用建筑工程,严禁投入使用。 第 22页,共 33 页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

43、境污染控制规范 资料编号: GB 50325-2001 附录 A 环境测试舱法测定材料 中游离甲醛释放量 A.0.1 环境测试舱的容积应为 140m 3 。 A.0.2 环境测试舱的内壁材料应采用不锈钢、铝(磨光或抛光)、玻璃等惰性材料建 造。 A.0.3 环境测试舱的运行条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温度 :231; 2 相对湿度:45%5%; 3 空气交换率:10.05 次/h; 4 被测样品表面附近空气流速:0.10.3m/s; 5 被测样品表面积与环境测试舱容积之比为 1:1; 6 测定饰面人造木板等材料的游离甲醛释放量前,测试舱内洁净空气中甲醛含 量不应大于 0.006mg/m 3 ;

44、A.0.4 测试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测定饰面人造木板时,除直接用整块材料进行测试外,用于测试的板材均应 进行边沿密封处理; 2 应将被测材料垂直放在测试舱的中心位置,板材与板材之间距离不应小于 200mm,并与气流方向平行; 3 测试舱法采样测试游离甲醛释放量每天测试 1 次。当连续 2d 测试浓度下降 不大于 5%时,可认为达到了平衡状态。以最后 2 次测试值的平均值作为材料游离甲 醛释放量测定值; 4 如果测试第 28d仍然达不到平衡状态,可结束测试,以第 28d的测试结果作 为游离甲醛释放量测定值。 A.0.5 采样方法。空气取样和分析时,先将空气抽样系统与环境测试舱的空气出口 相连。

45、 两个吸收瓶中各加入 5mL蒸馏水, 开动抽气泵, 抽气速度控制在 2L/min左右, 每次至少抽取 100L空气。 A.0.6 游离甲醛释放量测定乙酰丙酮分光光度法: 1 所用仪器、试剂配制应符合人造板及饰面人造板理化性能试验方法 第 23页,共 33 页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 资料编号: GB 50325-2001 GB/T17657-1999的规定; 2 空气抽样系统包括:抽样管、 2 个 100mL的吸收瓶、 硅胶干燥器、 气体抽样泵、 气体流量计、气体计量表; 3 校准曲线和校准曲线斜率的确定,应符合人造板及饰面人造板理化性能试 验方法GB/T17657-1999的规定

46、; 4 测定 :将 2 个吸收瓶中的吸收液分别移入 50.0mL容量瓶中并定容,从容量瓶 中各取 10.0mL 分别移入 50.0mL 具塞三角烧瓶中,再加入 10.0mL 乙酰丙酮溶液和 10.0mL乙酸铵溶液,摇匀,上塞,然后分别放至 40的水浴中加热 15min,再将溶 液静置暗处冷却至室温(约 1h)。用分光光度法在 412nm 处测定吸光度,同时做试剂 空白; 5 计算 :吸收液的吸光度测定值与空白值之差乘以校正曲线的斜率, 再乘以吸收 液的体积, 即为每个吸收瓶中的甲醛量。 2 个吸收瓶的甲醛量相加, 即得甲醛的总量。 甲醛总量除以抽取空气的体积,即得每立方米空气中的甲醛量,以 mg/m 3 表示。空 气样品的体积应通过气体方程式校正到标准温度 23时的体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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