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11 安 全 生 产2.11.1 安全生产的概念:是指为了使劳动过程在符合安全要求的物质条件和工作秩序下进行,防止伤亡事故、设备事故及各种灾害的发生,保障劳动者的安全健康和生产作业过程的正常进行而采取的各种措施和从事的一切活动。2.11.2 安全生产的范围:包括工业,商业,交通,建筑,矿山,农林等企事业单位职工的人身安全和财产设备安全,还包括铁路,公路运输及航运,民航,水利电力,消防,农药,农电,以及工业,建筑产品的质量安全(特种设备,建筑产品,劳动防护用品,安全仪器仪表,电气产品等)2.11.3 安全生产培训的目的: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的安全生产方针,使广大职工掌握必要的安全生
2、产知识和安全技能,提高职工安全生产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从而有效地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安全和健康,促进企业安全生产水平的提高2.11.4 安全生产培训对象:全体员工2.11.5 安全生产基础知识:2.11.5.1. 我国安全生产管理的基本方针“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的要点是:“ 预防”方针的根本思想:必须坚持以人为本,把预防劳动过程中的伤亡放在工作的首位,保证劳动者的生命和健康利益。2.11.5.2. 安全生产责任制:根据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企业生产实际,将各级领导、职能部门、工程技术人员、岗位操作人员在安全生产方面应该做的事及应负的责任加以明确规定的一种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的作用: 明确
3、了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及其他负责人、各有关部门和员工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付的责任 在各部门及员工间,建立一种分工明确、运行有效、责任落实的制度,有利于把安全工作落到实处。使安全工作层层有人负责。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安全生产管理的核 心2.11.5.3. 安全检查: 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的执行情况,各种安全记录是否填写完备。 设备、机器的安全防护设施是否齐备有效。 操作人员是否具备合格资质,身体条件是否适合所从事的工作。 人员是否按照要求配备适当的劳动保护用品并能够正确使用。 紧急撤离通道是否畅通,疏散指示标志是否有效。 操作人员是否接受过必要的安全培训,具备一定的 安全防护知识和技能。 是否存在违
4、章作业和违章指挥的行为。 其他应检查的项目。2.11.5.4 事故预防之技术措施: 各类设备安全防护满足“零进入” 原则:即不论正常或异常、不论有意或无意,人员身体的任何部位都不可能接触到设备的运动部件而受到伤害。 设备不得带有锐利棱角,任何发热部位(温度60)和有夹、压或割伤危险的运动部件应配有防护或连锁装置。 动力传输系统上的防护罩应以机械方式固定,不允许采用无需工具就能开启的固定装置。 各类特种设备的安全装置和信号装置必须定期检验和有效。 电气设备的防护性接地或接零,以及其他防触电设施。 在工作区域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重点部位(配电室、危险品仓库、锅炉房)的特殊安全 防护设施。 其他安全
5、防护技术措施。事故预防之跌落预防: 保持工作区域的过道畅通,尤其是紧急疏散通道,不得堆放无关杂物和封闭; 湿滑的地面及时清理积水,雨雪天气过后及时清除道路积水,积雪; 地毯、毡垫,地板革等铺地材料防止卷边、褶皱、撕裂,如不能使用则应及时更换。 尽量不在高于头部的位置摆放重物,取拿时应平行搬取。 高空作业人员应在作业下方设置警戒人员或标志,作业工具和物品放置稳妥避免掉落。2.11.5.5. 安全标志:禁止标志:白底黑字图案,红色轮廓线,如禁止吸烟、禁止通行、禁止合闸等;指令标志:蓝底白色图案,如必须戴防护眼镜、必须戴安全帽等;警告标志:黄底黑色图案,黑色轮廓线,如当心爆炸、当心坠落、当心触电等;
6、提示标志:绿底/红底白色图例或文字,如紧急出口、灭火器等。2.11.5.6. 工作纪律: 严格按照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作业; 工作场所不得嬉戏打闹,无紧急情况不得急速奔跑; 对不熟悉的设备仪器不得操作,不乱按任何阀门, 电钮和开关; 各种设备,工具和其他生产资料不用于与生产无关的用途; 非经允许不进入他人作业区域。 身体感到不适或精神状态较差一定报告主管领导! 上班严禁喝酒!2.11.5.7. 你的权利:公司每位员工有权在工作中制止以下不安全行为: 员工违反公司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作业; 员工未按照规定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员工未经批准进行带有危险性的作业; 员工在禁止烟火区域动火和抽烟
7、; 员工在工作时间内擅离职守; 其他的不安全行为。为了你和他人的安全和健康,请珍惜你的权利!2.11.5.8. 你的义务:公司每位员工有义务对工作区域中存在的以下不安全因素及时处理: 工作区域有不正常的气味和声响; 各类仪表和安全监控设备出现异常数据; 机器设备不能正常工作; 安全防护设施失效; 管道和线路明显的跑、冒、滴、漏; 其他认为不正常的现象。发现以上问题请立即报告你的主管领导和其他人员!2.11.5.9. 正确选择劳保用品 员工应按照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要求正确使用和维护保养劳动防护用品,发现损坏或是不能达到防护要求应报告部门安全员申请更换。 员工应爱护个人劳动保护用品,不得用于与
8、劳动保护无关的用途,妥善保管,不得随便丢弃。 员工应事先了解作业场所的职业危害因素后选择合适的劳动保护用品,在情况不明或无法判断时应向部门安全员或公司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咨询后方可作业。 在处理各类安全事故时也应配备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如危险性较大或存在未知危险因素时,应配备足够的防护用品方可实施处理。 切记: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会挽救你的生命!工作场所你需要牢记: 三不伤害原则: 不伤害自己 首先保护自己的安全和健康 不伤害他人时刻关心你的工作伙伴和他人的安全与健康 不被他人伤害纵容他人的不安全行为也许伤害的就是你自己2.11.5.10. 事故处理原则:事故现场人员在保证自身安全的前提下,可采取
9、如下的抢救措施: 关闭事故现场的气源、电源、物料阀门和其他设备开关; 通知现场其他人员撤离,并设置警戒带或标志,阻止无关人员进入; 搜寻事故伤亡人员,将伤员搬移至安全地带,必要时采取急救措施; 拨打公司内部报警电话 1999 和救助电话 119、120 等; 其他的应急措施。注意:救助人员必须具备一定的专业救护知识,救护时必须配备劳动防护用品。如事故情况不明或事故超出自身救护能力,则应等待专业人员前来,不可擅自行动。2.11.6 职业病培训2.11.6.1 培训目的:通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职业病的培训学习,让大家对职业病、职业危害有所认识、有所了解,一边在以后的工作中更好的预防、控
10、制和消除职业危害,防治职业病的发生,更好的保护我们自身的健康和相关权益。2.11.6.2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从 2002 年 5 月 1 日起实行。其中共包括七章,共计 79 条。 总则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经济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职业病防治活动。 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 劳动者依法享有职业卫生保护的权利。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
11、治责任制,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 用人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工伤社会保险的监督管理,确保劳动者依法享受工伤社会保险待遇。 国家鼓励研制、开发、推广、应用有利于职业病防治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加强对职业病的机理和发生规律的基础研究,提高职业病防治科学技术水平;积极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治技术、工艺、材料;限制使用或者淘汰职业病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材料。 国家实行职业卫生监督制度。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统一负责全国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
12、范围内负责职业病防治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职业病防治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第九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职业病防治规划,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应当认真执行本法,支持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履行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宣传教育,普及职业病防治的知识,增强用人单位的职业病防治观念,提高劳动者的自我健康保护意识。 有关防治职业病的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并公布。
13、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法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2.11.6.3 职业病定义职 业 病 , 是 指 企 业 、 事 业 单 位 和 个 体 经 济 组 织 ( 以 下 统 称 用 人 单 位 ) 的劳 动 者 在 职 业 活 动 中 , 因 接 触 粉 尘 、 放 射 性 物 质 和 其 他 有 毒 、 有 害 物 质 等 因素 而 引 起 的 疾 病 。要 构 成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职 业 病 防 治 法 1 中 所 规 定 的 职 业 病 防 治 法 , 必须 具 备 四 个 条 件 : 患 病 主 体 是 企 业 、 事 业 单 位 或 个 体 经 济 组 织 的 劳 动
14、者 ; 必 须 是 在 从 事 职 业 活 动 的 过 程 中 产 生 的 ; 必 须 是 因 接 触 粉 尘 、 放 射 性 物 质 和 其 他 有 毒 、 有 害 物 质 等 职 业 病 危 害因 素 引 起 的 ; 必 须 是 国 家 公 布 的 职 业 病 分 类 和 目 录 所 列 的 职 业 病 。四 个 条 件 缺 一 不 可 。2.11.6.4 职 业 病 分 类按 照 2002 年 5 月 1 日 施 行 的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职 业 病 防 治 法 的 规定 , 职 业 病 分 为 10 类 115 种 病 种 , 包 括 : 尘 肺 13 种 。 ( 有 矽 肺
15、 、 煤 工 尘 肺 等 ) ; 职 业 性 放 射 性 疾 病 11 种 ; 职 业 中 毒 56 种 。 ( 有 铅 及 其 化 合 物 中 毒 、 汞 及 其 化 合 物 中 毒 等 ) ; 物 理 因 素 所 致 职 业 病 5 种 。 ( 有 中 暑 、 减 压 病 等 ) ; 生 物 因 素 所 致 职 业 病 3 种 ; 职 业 性 皮 肤 病 8 种 。 ( 有 接 触 性 皮 炎 、 光 敏 性 皮 炎 等 ) ; 职 业 性 眼 病 3 种 。 ( 有 化 学 性 眼 部 烧 伤 、 电 光 性 眼 炎 等 ) ; 职 业 性 耳 鼻 喉 口 疾 病 。 ( 有 噪 声 聋
16、 、 铬 鼻 病 ) ; 职 业 性 肿 瘤 8 种 。 ( 有 石 棉 所 致 肺 癌 、 间 皮 癌 , 联 苯 胺 所 致 膀 胱 癌 等 ) ; 其 他 职 业 病 。 ( 有 化 学 灼 伤 、 金 属 烟 热 等 ) 。 对 职 业 病 的 诊 断 , 应 由 省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批 准 的 医 疗 卫 生 机 构承 担 。2.11.6.4 职 业 病 特 点中 国 职 业 病 呈 现 五 大 特 点 , 分 别 是 : 接 触 职 业 病 危 害 人 数 多 , 患 病 数 量 大 ; 职 业 病 危 害 分 布 行 业 广 , 中 小 企 业
17、 危 害 严 重 ; 职 业 病 危 害 流 动 性 大 、 危 害 转 移 严 重 ; 职 业 病 具 有 隐 匿 性 、 迟 发 性 特 点 , 危 害 往 往 被 忽 视 ; 职 业 病 危 害 造 成 的 经 济 损 失 巨 大 , 影 响 长 远 。2.11.6.5 职业病防治形势及其对策职 业 病 防 治 工 作 关 系 到 广 大 劳 动 者 身 体 健 康 和 生 命 安 全 , 关 系 到 经 济 社会 可 持 续 发 展 , 是 落 实 科 学 发 展 观 和 构 建 社 会 主 义 和 谐 社 会 的 必 然 要 求 , 是坚 持 立 党 为 公 、 执 政 为 民 的
18、必 然 要 求 , 是 实 现 好 、 维 护 好 、 发 展 好 最 广 大 人民 根 本 利 益 的 必 然 要 求 。 我 国 职 业 卫 生 现 状 分 析 :我 国 职 业 病 发 病 形 势 依 然 严 峻 。 主 要 表 现 为 : 我 国 职 业 病 危 害 因 素 分 布 广 泛 。 从 传 统 工 业 , 到 新 兴 产 业 以 及 第 三 产 业 ,都 存 在 一 定 的 职 业 病 危 害 , 接 触 职 业 病 危 害 因 素 人 群 数 以 亿 计 , 职 业 病防 治 工 作 涉 及 三 十 多 个 行 业 , 法 定 职 业 病 名 单 达 115 种 。 接
19、触 职 业 危 害人 数 、 职 业 病 患 者 累 计 数 量 、 死 亡 数 量 及 新 发 病 人 数 量 , 都 居 世 界 首 位 。 第 二 , 我 国 职 业 病 发 病 形 势 严 峻 。 近 十 年 职 业 病 发 病 情 况 呈 现 明 显 的 凹形 反 弹 倾 向 。 发 病 人 数 从 上 世 纪 90 年 代 初 逐 年 下 降 , 1997 年 降 至 最 低后 又 呈 反 弹 趋 势 。 其 中 主 要 是 尘 肺 病 检 出 率 显 著 回 升 。 第 三 , 我 国 的 职 业 危 害 主 要 以 粉 尘 为 主 , 职 业 病 人 以 尘 肺 病 为 主 ,
20、 占 全部 职 业 病 的 71 , 中 毒 占 20 , 两 者 占 全 部 职 业 病 的 90 。 尘 肺 病又 以 煤 工 尘 肺 、 矽 肺 最 为 严 重 , 尘 肺 病 患 者 中 有 半 数 以 上 为 煤 工 尘 肺 。 第 四 , 职 业 病 所 造 成 的 经 济 损 失 严 重 。 根 据 有 关 部 门 的 粗 略 估 算 , 每 年我 国 因 职 业 病 、 工 伤 事 故 产 生 的 直 接 经 济 损 失 达 1000 亿 元 , 间 接 经 济损 失 2000 亿 元 。 第 五 , 职 业 性 疾 患 是 影 响 劳 动 者 健 康 、 造 成 劳 动 者
21、过 早 失 去 劳 动 能 力 的主 要 因 素 , 所 波 及 的 后 果 往 往 导 致 恶 劣 的 社 会 影 响 。 急 性 职 业 中 毒 明 显多 发 , 恶 性 事 件 有 增 无 减 , 社 会 影 响 大 。 第 六 , 对 职 业 卫 生 机 构 和 队 伍 现 状 调 查 表 明 , 我 国 已 经 初 步 形 成 职 业卫 生 监 督 与 技 术 服 务 网 络 , 但 依 然 存 在 队 伍 数 量 少 , 质 量 不 高 ; 文 化 素质 偏 低 , 现 场 技 术 服 务 人 员 比 例 较 低 以 及 后 备 力 量 不 足 等 问 题 。 第 七 , 对 我
22、国 职 业 卫 生 投 入 调 查 表 明 , 各 级 政 府 自 1999 年 起 职 业 卫 生投 入 呈 逐 年 增 加 的 趋 势 。 但 由 于 基 数 低 , 人 均 职 业 卫 生 投 入 明 显 不 足 ,与 经 济 发 展 水 平 极 不 适 应 , 造 成 职 业 卫 生 监 督 与 技 术 服 务 得 不 到 保 证 。存 在 的 主 要 问 题 及 原 因 防 治 检 测 不 到 位 。 近 十 年 工 作 场 所 职 业 病 危 害 因 素 检 测 点 数 每 年 保 持 在 70 万 个 点 次 , 但 检 测 企 业 数 呈 逐 年 下 降 趋 势 , 下 降 了
23、 近 40 , 而 工 作场 所 职 业 病 危 害 因 素 达 标 率 则 增 加 到 75 。 检 测 企 业 数 的 减 少 和 达 标率 的 升 高 这 一 相 互 背 离 的 结 果 , 反 映 随 着 职 业 卫 生 技 术 服 务 市 场 化 ,检 测 的 数 据 不 能 真 实 地 反 映 用 人 单 位 工 作 场 所 职 业 危 害 的 实 际 情 况 。 疾病 信 息 监 测 系 统 不 健 全 。 第 二 , 企 业 不 重 视 。 一 些 乡 镇 企 业 、 个 体 经 济 企 业 生 产 力 低 下 , 设 备 简陋 , 无 任 何 防 护 设 施 ; 管 理 混
24、乱 , 制 度 不 全 ; 人 员 整 体 素 质 低 , 法 制 观念 淡 漠 和 愚 昧 无 知 等 ; 个 别 企 业 无 视 劳 动 者 健 康 权 益 , 职 业 病 危 害 问 题突 出 , 劳 动 者 特 别 是 农 民 工 的 健 康 权 益 得 不 到 保 护 。 特 别 是 农 民 工 从 事的 职 业 多 为 职 业 危 害 严 重 的 职 业 , 其 社 会 保 障 、 职 业 防 护 等 都 难 以 得 到保 障 , 职 业 危 害 不 可 预 见 因 素 明 显 增 加 , 健 康 影 响 难 以 估 计 和 控 制 。 第 三 , 在 我 国 对 外 开 放 、
25、引 进 外 资 和 先 进 技 术 的 同 时 , 一 些 具 有 风 险 性的 产 品 由 境 外 向 境 内 转 移 , 从 城 市 和 工 业 区 向 农 村 迅 速 转 移 , 从 经 济 发达 地 区 向 欠 发 达 地 区 转 移 , 从 大 中 型 企 业 向 中 小 型 企 业 转 移 。 职 业 病 危害 因 素 转 移 非 常 严 重 。 第 四 , 职 业 病 防 治 经 费 投 入 严 重 不 足 。 第 五 , 职 业 卫 生 资 源 整 体 效 率 低 , 配 置 不 平 衡 , 职 业 卫 生 技 术 服 务 水 平不 高 。 第 六 , 由 于 职 业 病 防
26、治 法 的 宣 传 仍 存 在 盲 区 , 职 业 卫 生 标 准 及 其 配 套 能力 不 能 满 足 执 法 的 要 求 , 地 方 经 济 保 护 等 导 致 职 业 卫 生 执 法 力 度 不 够 强 。 第 七 , 职 业 卫 生 涉 及 多 个 部 门 , 协 同 工 作 机 制 尚 未 充 分 建 立 。 在 一 个 部门 内 部 , 也 往 往 有 职 能 交 叉 , 职 业 卫 生 决 策 、 协 调 、 指 挥 不 够 充 分 , 部门 之 间 缺 乏 协 同 机 制 , 职 业 病 危 害 前 期 预 防 措 施 得 不 到 有 效 落 实 。 第 八 , 传 统 的 职
27、 业 危 害 尚 未 得 到 完 全 控 制 , 新 的 职 业 危 害 不 断 产 生 , 对劳 动 者 的 健 康 构 成 新 的 威 胁 。 第 九 , 职 业 卫 生 标 准 尚 未 与 国 际 接 轨 。 职 业 病 防 治 措 施 与 对 策针 对 当 前 我 国 职 业 病 危 害 的 实 际 情 况 , 有 针 对 性 地 采 取 措 施 。 这 些 措 施包 括 : 建 立 完 善 的 职 业 卫 生 保 障 机 制 。 包 括 : 依 法 建 立 符 合 我 国 国 情 的 职 业 卫生 管 理 体 制 和 信 息 决 策 机 制 、 完 善 的 职 业 病 工 伤 保 险
28、 机 制 和 稳 定 的 、 多渠 道 职 业 卫 生 投 入 机 制 , 以 市 场 机 制 合 理 配 置 职 业 卫 生 技 术 服 务 资 源 。 按 照 职 业 病 防 治 法 的 调 整 对 象 , 调 节 我 国 职 业 卫 生 标 准 体 系 ; 按 照入 世 要 求 , 通 过 等 同 采 用 国 际 标 准 尽 可 能 使 我 国 的 职 业 卫 生 标 准 与 国 际接 轨 ; 进 一 步 提 高 职 业 卫 生 标 准 的 可 操 作 性 及 其 可 应 用 性 , 建 立 适 于 我国 职 业 病 防 治 实 际 工 作 需 要 的 职 业 卫 生 标 准 体 系 。
29、 将 现 有 职 业 病 防 治 信 息 网 络 重 新 整 合 , 整 体 规 划 、 进 一 步 完 善 职 业 病 监测 体 系 ; 统 一 职 业 病 、 工 作 相 关 疾 病 统 计 口 径 , 并 与 国 际 接 轨 及 互 认 。建 立 系 统 的 职 业 卫 生 信 息 与 职 业 病 防 治 评 估 体 系 , 通 过 科 学 分 析 信 息 ,加 强 职 业 中 毒 事 故 的 预 测 、 预 警 , 及 时 、 准 确 评 估 职 业 病 防 治 效 果 , 为职 业 病 防 治 决 策 提 供 准 确 、 科 学 的 依 据 , 全 面 提 升 急 性 职 业 中 毒
30、 控 制 信息 水 平 。 建 立 相 关 部 门 分 工 合 作 、 相 互 协 调 的 工 作 机 制 。 有 针 对 性 地 开 展 以 尘 肺 病 防 治 、 职 业 中 毒 检 测 检 验 、 诊 断 、 救 治 、 控 制 、用 人 单 位 职 业 卫 生 科 学 管 理 为 中 心 的 科 学 研 究 工 作 , 力 争 突 破 束 缚 我 国职 业 病 防 治 工 作 的 颈 口 , 提 高 我 国 的 职 业 病 防 治 水 平 。 按 照 突 发 公 共 卫 生 事 件 应 急 处 理 法 要 求 , 建 设 以 国 家 中 毒 救 治 为 中心 , 辐 射 各 级 地 方
31、 的 重 大 职 业 中 毒 救 治 体 系 , 做 好 各 种 重 大 职 业 中 毒 的预 防 和 应 急 救 治 工 作 。 建 立 符 合 我 国 国 情 的 工 作 场 所 健 康 促 进 体 系 。 通 过 工 作 场 所 健 康 促 进 与健 康 教 育 活 动 , 提 高 用 人 单 位 遵 法 、 守 法 的 法 律 意 识 , 切 实 履 行 职 业 病防 治 工 作 的 法 律 责 任 ; 创 造 安 全 、 舒 适 、 健 康 的 作 业 环 境 ; 发 挥 用 人 单位 的 积 极 性 , 推 动 用 人 单 位 在 追 求 经 济 效 益 的 同 时 , 切 实 履
32、 行 企 业 的 社会 责 任 。 普 及 职 业 卫 生 知 识 , 加 强 劳 动 者 的 自 我 防 范 意 识 。 进 一 步 充 分 认 识 依 靠 职 业 卫 生 工 作 的 重 要 性 , 进 一 步 加 强 对 职 业 病 防 治工 作 的 领 导 , 继 续 坚 持 预 防 为 主 、 防 治 结 合 的 方 针 , 制 定 和 落 实 职 业 卫生 政 策 措 施 , 建 立 完 善 职 业 卫 生 发 展 的 大 环 境 。 依 据 职 业 病 防 治 法 , 尽 快 制 定 国 家 职 业 病 防 治 规 划 , 将 职 业 病 防 治工 作 纳 入 社 会 经 济 防 治 计 划 , 制 定 方 案 并 组 织 实 施 , 促 进 经 济 发 展 与 职业 病 防 治 工 作 的 协 调 发 展 。 大 力 实 施 职 业 卫 生 管 理 人 才 培 养 计 划 , 建 立 一 支 既 精 通 业 务 , 又 熟 谙 法律 的 高 素 质 的 职 业 卫 生 管 理 队 伍 。职 业 病 是 一 种 人 为 的 疾 病 , 它 的 发 生 率 与 患 病 率 的 高 低 直 接 反 应 疾 病 预防 控 制 工 作 的 水 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