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 卷 第 期 学 报 ( 社 会 科 学 版 ) 年 月 ( ) 从 有 关 碑 文 资 料 看 清 代 黔 东 南 土 地 与 水 利 管 理 吴 大 旬 ( 贵 州 民 族 大 学 民 族 学 与 社 会 学 学 院 , 贵 州 贵 阳 ) 摘 要 : 清 水 江 流 域 各 民 族 历 来 有 重 视 土 地 与 水 利 管 理 的 传 统 。 早 在 清 代 , 这 里 的 土 地 与 水 利 管 理 就 得 到 了 较 好 的 完 善 , 促 进 了 经 济 社 会 的 发 展 。 对 之 深 入 研 究 探 讨 , 有 一 定 的 价 值 和 意 义 。 关 键 词 : 管 理
2、; 土 地 ; 水 利 ; 清 水 江 ; 清 代 中 图 分 类 号 : 文 献 标 识 码 : 文 章 编 号 : ( ) ( , , , , ) : , , : ; ; ; ; 贵 州 是 我 国 的 一 个 多 民 族 聚 居 区 , 境 内 清 水 江 流 域 世 居 着 汉 、 苗 、 侗 、 水 、 壮 等 民 族 。 在 各 民 族 地 区 , 流 散 着 清 代 遗 留 下 来 的 大 量 的 碑 文 资 料 , 十 分 珍 贵 。 其 中 , 对 土 地 与 水 利 的 管 理 不 乏 详 细 而 又 具 体 的 记 载 。一 、 完 善 土 地 制 度 , 加 强 管 理
3、 土 地 是 发 展 农 业 的 根 本 , 也 是 人 类 赖 以 生 存 和 发 展 的 前 提 。 土 地 管 理 则 是 在 对 土 地 资 源 进 行 深 入 调 查 基 础 上 对 其 开 发 、 利 用 和 保 护 等 方 面 建 立 起 的 一 种 必 要 制 度 , 构 成 土 地 利 用 的 一 种 秩 序 。 清 代 , 清 水 江 流 域 侗 、 苗 等 族 人 民 尤 为 注 意 对 土 地 的 管 理 , 这 在 有 关 碑 文 中 有 明 确 的 记 载 。 如 咸 丰 十 年 ( ) 闰 三 月 , 从 江 县 庆 云 村 立 有 一 块 “ 乡 例 碑 ” 规
4、 定 : 一 议 买 卖 田 业 、 山 场 , 即 卖 即 休 , 皆 以 文 约 为 凭 , 毋 许 加 敷 栽 粮 、 苛 虐 等 弊 。 如 违 , 鸣 鼓 上 众 , 自 甘 重 究 ; 一 议 山 坡 、 命 脉 、 石 、 树 附 近 所 系 收 稿 日 期 : 基 金 项 目 : 贵 州 省 教 育 厅 人 文 社 会 科 学 基 地 项 目 “ 清 末 民 国 时 期 贵 州 民 族 地 区 农 业 管 理 研 究 ” ( ) 。 作 者 简 介 : 吴 大 旬 ( ) , 男 , 侗 族 , 湖 南 新 晃 人 , 博 士 , 教 授 。 研 究 方 向 : 中 国 少 数
5、 民 族 历 史 与 文 化 。 之 处 , 自 古 封 禁 , 毋 许 妄 为 警 犯 , 陷 毙 地 方 。 如 违 , 百 事 产 业 一 概 充 公 ; 一 议 柴 山 各 管 各 业 , 界 限 分 明 , 毋 许 罩 占 砍 伐 柴 薪 。 如 违 , 照 例 罚 钱 十 二 千 文 ; 一 议 士 、 农 、 工 、 商 , 各 安 事 业 , 如 素 行 不 端 , 各 寨 父 兄 指 责 交 加 , 使 伊 回 心 向 道 , 政 恶 从 善 , 敦 古 道 , 殊 多 庆 幸 。 碑 文 强 调 买 卖 田 业 必 须 以 文 约 为 据 , 严 禁 敲 诈 苛 索 , 如
6、 有 违 犯 , 予 以 重 究 ; 山 坡 土 地 严 格 封 禁 , 否 则 “ 百 事 产 业 一 概 充 公 ” ; 山 林 柴 火 各 自 管 理 , 界 限 分 明 , 不 准 越 界 强 占 , 违 者 罚 钱 充 公 ; 士 农 工 商 各 安 其 业 , 重 在 发 展 农 业 生 产 , 遵 循 “ 政 恶 从 善 , 敦 古 道 ” 等 。 对 于 村 寨 内 部 家 族 之 间 的 土 地 , 也 有 管 理 的 规 定 。 光 绪 二 十 九 年 ( 年 ) 十 一 月 十 日 , 黄 平 县 翁 坪 乡 王 家 牌 村 后 山 的 芦 笙 坪 , 立 有 “ 万 古
7、 千 秋 碑 ” 。 碑 文 共 六 条 , 其 中 , 第 二 、 四 条 规 定 : “ 议 我 族 内 人 等 , 如 有 田 土 、 基 园 、 山 林 、 地 土 不 清 , 不 准 哪 人 私 自 具 讼 , 以 大 压 小 , 以 强 欺 弱 。 若 有 争 论 者 , 经 凭 房 族 地 方 首 人 理 论 。 若 不 遵 公 论 者 , 不 鸣 ( 经 ) 族 长 私 讼 , 二 比 一 人 承 当 ; 议 族 内 山 林 、 地 基 , 如 有 别 姓 偷 穴 骑 龙 脉 , 众 族 查 出 , 罚 钱 二 千 文 。 如 有 伊 横 毫 ( 蛮 ) 不 遵 公 论 , 将
8、 伊 送 官 。 若 伊 具 颂 者 , 众 族 出 钱 与 伊 理 论 。 ” 这 是 王 家 牌 村 王 姓 家 族 针 对 过 来 争 执 地 土 、 田 土 、 山 林 、 基 园 等 情 况 , 经 过 各 支 系 长 老 共 同 商 议 后 订 立 的 族 规 。 这 族 规 由 王 家 排 、 王 满 党 、 王 往 沙 、 牛 岛 老 寨 、 王 甘 报 、 王 阿 厚 、 王 麻 九 、 王 斗 打 、 翁 满 寨 、 王 满 报 等 王 普 九 众 族 立 , 余 人 署 名 , 规 模 之 大 , 可 以 看 出 这 里 王 姓 家 族 对 田 土 、 地 土 、 基 园
9、 、 山 林 等 管 理 的 重 视 。 目 的 在 于 通 过 管 理 , 维 系 王 姓 家 族 的 正 常 关 系 和 内 部 结 构 。 当 时 , 这 种 严 格 的 土 地 管 理 对 于 与 清 水 江 隔 水 相 望 的 舞 阳 河 流 域 也 产 生 了 一 定 的 影 响 。 如 立 于 今 施 秉 县 城 北 公 里 半 河 乡 半 河 小 桥 头 路 口 的 云 台 山 半 河 田 产 碑 , 就 反 映 了 这 方 面 的 情 况 。 碑 文 记 载 : “ 特 授 贵 州 镇 远 府 正 堂 加 二 级 录 于 ( 施 秉 ) : 为 出 示 晓 谕 事 , 照 得
10、 螺 丝 塘 、 下 白 牌 、 半 河 等 处 田 土 、 山 ( 林 ) , 原 系 云 台 山 庙 之 业 , 向 佃 给 李 文 显 、 李 文 典 祖 人 耕 种 分 花 , 历 来 无 异 。 后 因 李 士 海 、 李 文 显 妄 生 觊 觎 , 捏 造 施 白 碑 记 , 以 螺 丝 塘 等 处 产 业 , 系 伊 祖 人 施 舍 , 霸 为 己 业 控 本 府 勒 差 , 拿 获 该 犯 李 士 海 、 李 文 显 , 审 照 强 占 民 上 阳 拟 流 监 禁 在 案 。 恐 该 处 倘 有 不 法 之 徒 , 效 李 士 海 等 妄 为 , 致 罪 。 合 行 出 示 ,
11、 张 贴 云 台 山 晓 谕 。 为 此 , 示 仰 该 处 各 佃 户 知 悉 , 嗣 数 佃 种 云 台 山 土 , 照 旧 分 租 , 毋 得 抗 交 短 少 及 私 行 典 卖 。 如 敢 故 违 , 定 即 严 拿 究 办 , 决 不 稍 为 宽 贷 。 各 宜 禀 遵 毋 违 。 特 示 。 ” 这 是 嘉 庆 二 十 三 年 ( ) 十 二 月 三 日 特 授 贵 州 镇 远 府 正 堂 加 二 级 张 贴 的 告 示 , 重 刻 立 于 民 国 四 年 ( ) 月 日 。 内 容 为 判 决 李 文 显 、 李 文 典 等 霸 占 云 台 山 田 产 山 林 一 案 , 并 告
12、 诫 庙 田 佃 户 , 今 后 不 得 私 行 典 卖 田 产 及 抗 交 短 少 等 。 而 对 于 掠 夺 土 地 的 行 为 , 在 有 关 碑 文 中 也 有 禁 革 的 规 定 。 道 光 十 六 年 ( 年 ) 四 月 , 在 岩 鱼 寨 立 有 一 块 “ 晓 谕 碑 ” 。 碑 文 称 : “ 再 行 严 晓 谕 , 查 禁 科 以 安 闾 门 ( 阎 ) 事 : 照 得 此 次 奉 旨 , 编 查 通 道 汉 民 典 买 苗 寨 田 土 款 , 使 苗 永 安 , 待 此 生 计 宽 裕 , 同 享 太 平 之 躈 。 乃 近 有 普 定 厅 寨 头 毛 海 林 、 贞 丰
13、 州 亭 目 林 美 林 , 胆 敢 不 畏 法 纪 , 藉 称 编 查 户 口 勒 派 钱 文 , 现 经 本 司 委 员 捉 拿 厅 行 讯 , 从 重 惩 办 。 尚 ( 倘 ) 地 方 官 包 庇 不 肯 究 办 , 许 赴 本 司 道 衙 门 申 诉 , 以 凭 严 惩 。 不 得 缄 默 隐 忍 , 不 得 挟 嫌 诬 告 , 自 干 。 ” 此 碑 文 反 映 了 道 光 时 期 岩 鱼 寨 等 地 劣 绅 、 寨 头 乘 机 敲 诈 勒 索 、 兼 并 土 地 的 现 象 。 当 地 苗 族 、 布 依 族 等 族 人 民 群 起 告 状 , 清 政 府 惧 怕 “ 官 逼 民
14、 反 ” , 钦 命 司 、 按 、 道 大 员 出 巡 , 出 示 晓 谕 , 严 禁 掠 夺 土 地 藉 端 科 派 , 以 安 抚 百 姓 。 这 种 禁 革 措 施 , 有 利 于 抑 制 土 地 兼 并 , 稳 定 民 族 地 区 的 社 会 秩 序 。 此 外 , 还 有 奄 章 寨 、 平 寨 一 带 实 行 的 “ 八 围 田 ” 制 , 同 样 具 有 典 型 性 。 嘉 庆 九 年 ( 年 ) 四 月 , 奄 章 寨 内 刻 立 一 块 “ 永 远 遵 照 例 碑 ” , 较 为 详 细 地 记 载 了 土 地 管 理 的 情 况 。 碑 文 云 : “ 署 县 正 堂 加
15、 五 级 记 录 六 次 王 为 出 示 永 遵 例 规 免 滋 后 累 事 : 案 据 奄 章 土 弁 黄 明 经 具 控 黄 克 明 等 , 有 科 不 税 一 案 , 业 经 差 提 , 续 据 黄 克 明 等 转 禀 黄 明 经 不 报 互 控 在 案 等 情 。 据 黄 克 明 具 限 请 勘 除 各 词 情 备 案 外 , 本 县 檄 委 捕 勘 查 奄 章 、 平 寨 之 田 , 历 系 八 围 粮 田 共 六 十 四 处 。 今 实 行 粮 田 三 十 四 分 , 纳 赋 当 差 属 实 。 据 该 寨 岑 黄 吴 挺 王 先 凤 、 贺 文 昭 、吴 大 旬 : 从 有 关
16、碑 文 资 料 看 清 代 黔 东 南 土 地 与 水 利 管 理 李 春 贵 、 查 明 经 等 , 以 灭 公 田 为 私 呈 诉 前 来 。 据 此 , 除 批 示 外 , 合 当 立 即 传 讯 卖 田 主 黄 明 经 , 究 知 其 田 已 零 星 抽 卖 , 捏 为 私 开 以 报 赋 多 田 少 , 乃 该 弁 竞 ( 竟 ) 不 知 其 祖 贻 害 于 地 方 耶 ! 敢 以 隐 科 不 报 , 具 禀 在 案 , 是 赋 上 加 赋 。 本 县 岂 忍 令 小 民 或 受 其 毒 也 。 除 将 黄 明 经 究 惩 之 外 , 合 行 出 示 晓 谕 。 为 此 示 , 仰
17、奄 ( 章 ) 、 平 寨 民 、 苗 知 悉 : 自 示 知 后 , 务 遵 此 例 , 一 切 粮 赋 、 夫 马 、 差 徭 , 按 田 榀 派 , 仍 归 八 围 , 不 得 以 三 十 分 之 科 田 纳 六 十 四 分 之 赋 。 其 执 事 按 佃 耕 种 , 俾 公 科 不 致 贻 误 , 在 黄 明 经 等 固 不 敢 籍 端 苛 扰 。 示 即 奄 章 各 寨 遵 行 , 各 安 本 业 , 尚 ( 倘 ) 敢 仍 蹈 前 非 , 紊 易 旧 规 , 是 尔 等 自 取 罪 戾 , 决 不 姑 宽 。 凛 之 遵 之 。 勿 违 。 ” 依 据 碑 文 内 容 , 嘉 庆
18、时 期 奄 章 寨 、 平 寨 一 带 实 行 的 “ 八 围 田 ” 制 , 就 是 将 各 村 土 地 划 分 为 八 份 , 计 六 十 四 丫 或 四 十 八 丫 , 以 村 中 姓 氏 或 人 口 多 寡 认 定 份 额 。 除 了 族 众 多 而 又 只 有 一 姓 者 可 认 领 二 、 三 份 之 外 , 一 般 是 一 姓 一 份 或 二 姓 一 份 , 以 户 为 丫 , 称 为 “ 科 田 ” , 并 按 八 围 承 担 粮 赋 及 夫 马 差 徭 等 役 事 。 所 谓 “ 科 田 ” , 也 就 是 官 田 , 系 当 时 官 府 、 土 官 等 赖 以 维 持 其
19、统 治 的 经 济 来 源 之 一 , 深 受 地 方 官 吏 重 视 。 “ 八 围 田 ” 制 是 奄 章 、 平 寨 等 地 人 民 强 化 土 地 管 理 的 一 种 特 殊 形 式 , 未 见 史 籍 记 载 , 是 研 究 当 地 土 地 管 理 制 度 的 珍 贵 资 料 。 对 于 调 处 民 间 土 地 等 纷 争 , 在 有 关 碑 文 中 同 样 有 所 反 映 。 乾 隆 五 十 一 年 ( ) 四 月 十 六 日 , 在 那 志 寨 一 带 , 署 黄 草 坝 分 州 州 判 缪 , 为 调 处 民 间 土 地 以 及 赋 税 差 役 的 纷 争 而 出 示 判 文
20、, 被 当 地 人 民 勒 石 成 碑 保 留 下 来 。 碑 文 记 载 : “ 遵 照 办 公 以 杜 讼 端 事 , 照 得 吴 荣 跃 等 具 告 查 博 血 等 展 田 不 差 一 案 , 经 本 分 州 差 提 质 讯 。 兹 据 查 博 血 等 具 诉 展 田 各 差 等 情 , 从 此 讯 明 , 两 造 俱 各 心 甘 情 服 , 愿 出 具 遵 依 存 案 。 日 后 一 切 粮 赋 采 买 差 徭 , 随 粮 田 仍 照 旧 例 当 差 。 其 按 科 田 , 遵 照 即 行 赴 州 投 税 升 科 , 不 得 隐 匿 。 各 等 情 据 此 , 合 行 出 示 晓 谕
21、, 为 此 , 示 仰 该 地 那 志 寨 一 切 人 等 知 悉 : 嗣 后 遵 照 当 差 , 毋 违 , 特 示 遵 照 。 ” 上 述 碑 文 中 提 及 的 “ 科 田 ” “ 粮 田 ” , 同 样 具 有 “ 官 田 ” 性 质 。 凡 是 耕 种 的 农 民 , 都 负 有 上 交 粮 赋 及 服 徭 役 的 义 务 , 且 不 得 隐 匿 。 “ 一 切 粮 赋 差 买 差 徭 , 随 粮 田 仍 照 旧 例 当 差 。 其 按 科 田 , 遵 照 即 行 赴 州 , 投 税 升 科 , 不 得 隐 匿 。 ” 乾 隆 五 十 二 年 ( ) 四 月 十 七 日 , 也 就
22、是 那 志 寨 “ 晓 谕 碑 ” 刻 立 整 整 一 年 之 后 , 该 寨 又 刊 刻 “ 永 远 遵 照 碑 ” , 对 土 地 管 理 作 出 更 加 明 确 的 规 定 。 碑 文 记 载 : “ 黄 坪 营 奄 章 世 守 马 目 黄 , 为 遵 照 杜 绝 后 患 以 免 争 侵 事 , 遵 照 公 私 各 殊 , 凡 所 应 出 夫 马 公 件 , 仍 照 差 田 三 十 分 派 纳 。 头 人 甲 首 不 得 混 行 滋 肴 。 至 查 抱 牛 、 爸 血 、 士 祥 、 良 进 、 爸 厚 等 五 人 所 有 私 田 地 , 各 原 无 夫 马 采 买 公 件 , 已 经
23、斧 断 。 兹 因 每 岁 寨 内 花 户 屡 行 混 争 , 滋 扰 不 宁 。 是 以 凭 寨 内 头 目 人 等 合 行 给 照 , 嗣 后 花 户 头 人 毋 得 混 派 相 争 , 无 端 滋 肴 , 尚 ( 倘 ) 有 此 情 , 立 即 扭 送 本 马 目 解 公 理 论 , 难 逃 渺 法 治 罪 , 为 此 特 给 遵 照 。 ” 可 以 看 出 , 那 志 寨 一 带 早 在 乾 隆 时 期 就 已 有 “ 差 田 ” ( 公 田 ) “ 私 田 ” 之 分 。 根 据 乾 隆 五 十 一 年 ( 年 ) 四 月 署 黄 草 坝 分 州 州 判 缪 主 的 斧 断 , 耕
24、种 私 田 者 无 需 负 担 上 纳 赋 税 服 役 之 责 , 而 耕 种 公 田 者 则 必 须 负 担 以 上 责 任 。 为 了 “ 杜 绝 后 患 以 免 争 侵 ” , 黄 坪 营 奄 章 世 守 马 目 黄 明 经 为 重 申 州 判 晓 谕 的 内 容 而 发 布 告 示 , 告 诫 村 寨 头 人 不 得 “ 混 派 相 争 , 无 端 滋 肴 ” , 如 有 不 遵 , 除 了 被 “ 解 公 理 论 ” , 还 将 “ 难 逃 渺 法 治 罪 ” 。 可 见 , 黄 坪 营 世 守 马 目 强 化 土 地 管 理 的 决 心 是 很 大 的 。 由 上 可 见 , 清
25、代 清 水 江 流 域 及 其 附 近 地 区 对 于 土 地 的 管 理 十 分 重 视 , 措 施 严 格 , 井 然 有 序 。 这 有 助 于 进 一 步 完 善 土 地 制 度 , 强 化 管 理 , 扩 大 耕 地 面 积 , 推 动 农 业 生 产 的 向 前 发 展 。二 、 制 订 用 水 规 约 , 确 保 水 利 灌 溉 贵 州 境 内 山 多 河 少 , “ 十 日 无 雨 则 亢 旱 可 虞 ” 。 清 代 , 贵 州 清 水 江 流 域 各 民 族 十 分 重 视 生 产 用 水 规 约 的 制 订 , 以 保 障 农 田 水 利 灌 溉 。 早 在 乾 隆 五 年
26、 ( ) 十 一 月 , 贵 州 布 政 使 陈 德 荣 在 上 奏 清 朝 廷 的 八 条 奏 折 中 , 便 将 “ 水 田 宜 劝 修 渠 堰 ” 置 于 首 位 。 奏 文 说 : “ 查 黔 地 多 山 , 泉 源 皆 由 引 注 , 必 善 为 经 理 , 斯 沃 壤 不 至 坐 弃 , 应 如 所 议 。 凡 贫 民 不 能 修 渠 筑 堰 及 有 渠 堰 而 久 废 者 , 令 各 业 主 通 力 合 作 , 计 灌 田 之 多 寡 分 别 奖 赏 。 如 渠 堰 甚 大 , 准 借 司 库 银 修 筑 ; 其 水 源 稍 远 , 必 由 邻 人 及 邻 邑 地 内 开 渠 者
27、 , 官 为 断 价 置 买 , 无 许 勒 。 ” 奏 文 强 调 , 要 采 取 奖 励 或 由 政 府 出 资 等 措 施 , 鼓 励 农 民 修 治 渠 堰 , 以 保 证 农 田 得 到 合 理 的 用 水 灌 溉 。 这 说 明 , 清 代 贵 州 地 方 官 府 对 农 业 生 产 灌 溉 给 予 足 够 的 重 视 和 支 持 。 至 于 民 间 生 产 用 水 管 理 与 灌 溉 , 更 是 广 受 重 视 , 这 在 有 关 碑 文 资 料 中 得 到 了 充 分 的 反 映 。 乾 隆 二 十 六 年 ( ) , 永 从 县 ( 属 今 从 江 县 ) 孔 明 乡 面 赢
28、 渠 道 , 对 其 灌 溉 用 水 有 乡 规 民 约 的 碑 刻 记 载 : “ 沟 水 要 合 理 利 用 , 不 准 放 任 自 流 , 违 者 罚 银 十 二 两 。 ” 而 对 于 一 些 村 寨 共 有 的 工 程 , 则 由 “ 传 事 ” 代 为 疏 导 沟 渠 , 依 田 多 少 , 酌 情 放 水 。 麻 江 县 的 塘 埝 沟 坝 , 清 代 也 由 公 众 订 出 “ 榔 规 ” , 明 确 用 水 管 水 办 法 , 每 年 在 受 益 户 中 推 举 “ 值 年 ” 掌 管 分 班 供 水 及 组 织 维 修 , 有 的 则 由 受 益 户 按 传 递 “ 水 牌
29、 ” 轮 流 管 理 。 以 乡 规 民 约 维 持 用 水 秩 序 , 成 为 清 代 贵 州 清 水 江 流 域 生 产 用 水 管 理 的 一 种 有 效 形 式 。 道 光 二 十 三 年 ( ) , 锦 屏 县 敦 寨 镇 响 水 坝 沟 的 侗 族 人 民 , 架 设 长 米 、 高 米 的 木 枧 , 横 跨 亮 江 河 , 引 水 灌 溉 农 田 余 亩 , 并 在 沟 旁 立 有 一 块 “ 永 古 千 秋 碑 ” 。 其 中 有 载 : “ 四 周 不 许 人 、 畜 通 路 踩 踏 , 切 勿 阻 塞 沟 渠 , 不 许 乱 开 放 水 。 ” 强 调 不 准 随 意 开
30、 渠 放 水 , 不 准 人 畜 踩 踏 , 要 注 意 对 沟 渠 加 以 保 护 。 光 绪 元 年 ( ) 六 月 , 在 今 黎 平 县 登 江 寨 归 用 溪 水 旁 刻 立 一 块 “ 禁 止 碑 ” 。 内 容 为 : “ 一 、 不 准 任 何 人 在 此 水 沟 之 山 上 挖 山 塞 水 , 违 者 罚 一 仟 二 佰 文 ; 二 、 不 准 挖 坏 水 沟 之 埂 使 水 流 出 , 或 无 故 开 放 水 出 , 违 者 罚 一 仟 二 佰 文 ; 三 、 不 准 任 何 人 在 水 沟 闹 药 取 鱼 , 违 者 罚 二 仟 五 佰 文 ; 四 、 按 各 户 田 之
31、 大 小 来 分 水 当 , 各 使 自 流 , 不 准 阻 塞 他 人 之 水 当 , 违 者 罚 伍 佰 文 。 特 立 禁 碑 。 ” 这 里 , 第 一 、 二 、 四 条 就 是 专 门 保 护 归 用 溪 水 的 禁 规 , 对 生 产 用 水 管 理 作 了 禁 革 规 定 。 强 调 各 户 水 当 按 田 的 大 小 来 划 分 , 使 其 自 流 , 不 准 阻 塞 他 人 之 水 当 , 也 不 准 在 水 沟 的 山 上 挖 山 塞 水 或 挖 坏 水 沟 之 埂 , 如 有 违 犯 , 将 受 到 处 罚 。 清 代 , 清 水 江 流 域 的 这 种 生 产 用 水
32、 管 理 制 度 不 仅 在 当 地 得 到 了 较 好 的 贯 彻 执 行 , 而 且 还 影 响 到 了 周 边 地 区 。 如 六 冲 河 流 域 的 平 山 一 带 , 道 光 十 四 年 ( 年 ) , 针 对 村 民 争 夺 农 田 用 水 的 情 况 , 乡 耆 经 过 众 议 , 制 订 规 约 , 并 立 碑 为 记 。 碑 文 称 : “ 庞 堂 正 县 ( 庞 县 正 堂 ) 为 民 请 示 , 恳 批 示 。 据 呈 该 处 放 水 轮 班 , 尚 与 农 田 有 益 , 准 存 案 , 以 候 各 宜 遵 奉 , 免 滋 扰 如 争 为 惩 , 准 定 规 条 , 其
33、 水 剖 为 六 轮 , 日 夜 如 轮 耕 放 。 承 接 轮 水 以 日 出 时 起 , 至 日 落 时 止 , 不 准 私 行 夜 间 偷 放 , 违 者 公 罚 。 持 ( 恃 ) 强 估 放 不 遵 轮 期 者 , 报 官 究 治 。 同 轮 放 水 者 约 多 寡 不 一 , 务 宜 计 数 均 派 , 不 可 以 估 少 , 亦 不 可 以 多 抗 少 。 稍 有 估 抗 , 请 示 至 于 公 罚 。 未 于 轮 期 私 自 盗 放 者 , 一 经 查 出 此 等 不 遵 乡 正 规 定 之 人 , 必 逐 人 移 居 , 不 唯 止 其 轮 期 并 公 罚 。 轮 期 为 永
34、 定 例 , 无 分 晴 雨 , 俱 宜 通 守 , 肆 意 混 放 者 罚 。 坝 头 上 之 水 , 或 被 痕 箕 山 之 处 擅 行 挖 去 , 放 在 他 处 , 不 由 右 沟 口 该 处 引 放 螺 蛳 田 沟 水 者 , 齐 集 向 伊 理 论 。 推 诿 不 前 者 , 凭 众 处 罚 。 值 水 少 天 旱 , 水 每 不 足 , 各 人 公 议 分 均 酌 量 放 水 , 多 少 以 资 灌 溉 , 不 准 一 家 人 占 沟 放 水 流 水 。 违 者 禀 究 。 以 上 数 条 俱 系 乡 中 老 幼 遵 奉 。 奉 命 同 议 定 将 此 水 剖 为 六 轮 , 永
35、 远 不 得 混 乱 , 倘 恃 势 抗 违 者 , 详 控 罚 。 头 轮 , 街 中 横 沟 起 , 至 后 街 横 沟 田 坝 横 街 , 至 庙 门 前 长 秧 田 止 , 昼 放 。 二 轮 , 至 横 田 以 下 靴 子 田 二 斗 同 轮 , 夜 放 。 三 轮 , 瓦 厂 平 头 道 沟 起 , 酸 梨 树 横 沟 止 , 同 轮 分 放 昼 放 放 坝 头 上 之 处 。 日 后 开 田 者 , 勿 得 占 官 沟 之 水 。 四 轮 , 石 丫 岔 沟 至 庙 门 大 路 以 下 沟 尾 止 , 夜 放 。 五 轮 , 平 埂 田 右 丫 起 至 坟 连 左 右 同 放 ,
36、 昼 放 。 六 轮 , 碗 厂 坪 起 至 庙 山 后 顺 大 路 高 坎 子 左 右 至 上 街 口 止 , 夜 放 。 横 街 一 路 、 横 沟 至 尾 沟 各 日 轮 者 有 劫 水 者 , 罚 款 一 两 八 分 。 ” 由 上 述 碑 文 内 容 看 出 , 平 山 一 带 人 民 对 生 产 用 水 管 理 是 非 常 严 格 的 : 为 了 满 足 农 户 生 产 灌 溉 的 需 要 , 实 行 轮 班 放 水 制 度 , 共 六 轮 , 昼 夜 轮 放 ; 严 禁 不 遵 轮 期 而 恃 强 估 放 , 违 者 报 官 究 治 ; 严 禁 在 未 到 轮 期 私 自 盗 放
37、 , 违 者 除 停 止 其 轮 期 并 公 罚 外 , 还 逐 人 移 居 ; 为 了 确 保 放 水 规 约 得 到 较 好 的 贯 彻 落 实 , 使 人 人 遵 照 执 行 , 规 约 报 请 威 宁 州 , “ 准 存 案 , 以 候 各 宜 遵 奉 ” , 管 理 尤 为 严 格 。 类 似 的 例 子 还 有 。 如 光 绪 五 六 年 ( 吴 大 旬 : 从 有 关 碑 文 资 料 看 清 代 黔 东 南 土 地 与 水 利 管 理 ) , 在 波 玉 河 流 域 的 陇 里 村 , 先 后 立 有 “ 县 正 堂 示 碑 ” 和 “ 奉 宪 章 程 碑 ” 。 两 碑 文 内
38、 容 为 县 正 堂 解 决 当 地 苗 民 争 夺 水 源 的 判 决 。 判 文 强 调 : 苗 民 应 商 定 用 水 轮 次 , 合 理 用 水 , 共 同 遵 守 规 约 , “ 永 孰 和 好 , 不 得 以 强 凌 弱 , 恃 横 估 放 ” , 若 有 不 遵 , 送 官 究 治 。 清 代 这 种 生 产 用 水 管 理 制 度 , 对 后 世 产 生 了 直 接 影 响 。 如 民 国 三 十 四 年 ( 年 ) 六 月 , 在 今 石 阡 县 国 荣 乡 苦 蕨 坪 村 就 刻 立 了 “ 用 水 轮 次 碑 ” 。 苦 蕨 坪 二 十 余 户 村 民 集 资 修 治 渠
39、 堰 后 , 共 同 商 定 用 水 规 约 , 强 调 “ 如 轮 水 时 , 外 人 估 放 赔 款 陆 拾 余 万 元 , 设 有 估 抗 , 众 等 决 不 甘 休 ” , “ 不 得 以 强 凌 弱 , 恃 横 估 放 ” 。 显 而 易 见 , 清 代 清 水 江 流 域 的 农 田 水 利 管 理 制 度 , 对 于 确 保 农 业 增 产 增 收 , 促 进 农 业 生 产 的 恢 复 和 发 展 , 无 疑 具 有 非 常 重 要 的 作 用 。三 、 土 地 与 水 利 管 理 带 来 的 成 效 清 代 贵 州 清 水 江 流 域 加 强 土 地 与 水 利 管 理 的
40、措 施 是 切 实 可 行 的 。 严 格 的 管 理 , 带 来 了 良 好 的 生 产 成 效 。 首 先 , 水 稻 种 植 得 到 了 广 泛 推 广 , 品 种 繁 多 。 据 有 关 资 料 记 载 : “ 有 粘 有 不 粘 , 粘 者 为 糯 , 不 粘 者 为 粳 , 粳 即 籼 也 。 ” “ 按 郡 境 , 稻 名 不 一 , 其 种 有 二 , 粘 者 为 糯 , 不 粘 者 为 粳 。 粳 之 先 熟 者 为 籼 , 种 自 占 城 国 来 , 故 谓 之 占 俗 。 ” 而 糯 、 粳 之 中 , 又 有 不 同 的 名 类 , 各 有 数 十 种 。 就 粳 稻
41、而 言 , 如 黎 平 府 境 , “ 秧 及 三 旬 不 择 田 而 栽 者 , 曰 大 陇 籼 , 曰 银 粳 籼 , 曰 西 阳 籼 , 曰 红 粳 半 。 其 及 三 旬 必 肥 田 可 栽 者 , 曰 贵 阳 籼 , 曰 六 十 籼 , 曰 白 日 籼 , 曰 白 粳 籼 , 曰 洗 耙 早 , 曰 香 稻 , 曰 薄 壳 籼 。 必 肥 田 , 又 必 及 四 旬 栽 者 , 曰 红 衣 籼 , 曰 麻 壳 籼 , 曰 晚 稻 。 又 有 旱 谷 可 栽 陆 地 者 , 皆 清 明 前 后 种 , 白 露 前 后 收 。 ” 至 于 糯 稻 , 如 古 州 厅 , “ 其 秧 及
42、三 旬 不 择 地 而 栽 者 , 曰 大 穗 糯 , 曰 红 广 糯 , 曰 白 广 糯 , 曰 金 义 糯 。 其 及 三 旬 必 肥 田 可 栽 者 , 曰 早 广 糯 , 早 黄 丝 糯 , 曰 黑 茫 糯 , 曰 三 可 寸 , 曰 四 可 寸 , 曰 秃 头 糯 , 曰 鸡 爪 糯 , 与 籼 稻 相 似 。 其 及 四 旬 即 瘠 地 可 栽 者 , 名 曰 冷 水 糯 , 曰 红 米 糯 , 曰 迟 黄 糯 , 种 亦 薄 收 。 又 有 旱 秧 可 栽 陆 地 者 , 皆 谷 雨 前 后 种 , 寒 露 前 后 收 。 ” 可 见 , 清 代 清 水 江 流 域 的 水 稻
43、品 种 丰 富 多 样 , 并 得 到 了 一 定 程 度 的 发 展 。 当 时 , 这 一 带 的 侗 、 苗 等 族 人 民 能 依 据 土 壤 、 气 候 等 选 种 适 宜 的 水 稻 品 种 。 正 如 时 人 任 克 定 、 孙 成 德 所 言 : 晚 清 , 清 江 、 镇 远 、 思 州 等 地 农 户 植 稻 , “ 能 辨 别 种 类 之 迟 早 , 明 地 力 之 肥 瘠 , 植 必 相 宜 , 时 不 可 失 , 养 畜 当 顺 其 情 , 栽 培 勿 违 其 性 。 ” 其 次 , 稻 田 耕 作 出 现 一 年 一 熟 或 一 年 两 熟 。 早 在 清 代 以 前 , 清 水 江 流 域 的 黎 平 、 榕 江 、 锦 屏 、 天 柱 等 地 , 水 稻 种 植 就 已 一 年 一 熟 。 清 朝 建 立 之 后 , 这 些 地 区 仍 然 沿 袭 这 一 传 统 , “ 境 内 稻 田 无 再 熟 佳 种 , 岁 仅 一 获 ” 。 一 般 于 五 月 芒 种 前 后 栽 秧 , 九 月 白 露 左 右 收 割 , 之 后 多 留 板 田 泡 水 过 冬 , 第 二 年 春 耕 才 重 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