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被扶养人生活费怎样算事件 被告人冯某酒后驾车肇事,致被害人段某死亡后逃逸,其应当承担刑事及民事赔偿责任。段某系农民,生前与其妻共同扶养以下四人:长子 1992 年 4 月出生,差 6 年满 18 周岁;次子 1995 年3 月出生,差 9 年满 18 周岁;段父 1945 年 9 月出生,现年 60 岁,无劳动能力;段母 1945 年 6 月出生,现年 60 岁,无劳动能力。段某有姐、妹各一人,均有劳动能力。除被害人段某外,长子、次子还另有扶养人一人(母亲),段父、段母还另有扶养人二人。被告人冯某只赔偿段某应承担的份额。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
2、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因被害人为农民,事故发生在天津市,所以年赔偿总额累计不应超过天津市 2004 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即 3297 元。 但是如何确定每个被扶养人的获赔生活费数额,却有两种计算方法。 第一种算法:首先算出每个人的最多获赔额:长子:3297 元/年6 年2 人=9891 元;次子:3297 元/年9 年2 人=14836.5元;段父:3297 元/年20 年3 人=21980 元;段母:3297 元/年20 年3 人=21980 元。四名被扶养人生活费最多获赔额总计9891+1483
3、6.5+21980+21980=68687.5 元。 因被扶养人生活费最高额为 3297 元/年20 年=65940 元,故以此为上限标准,按比例计算每个被扶养人的获赔数额:长子生活费 9891 元/68687.5 元65940 元=9495.4 元;次子生活费 14836.5元/68687.5 元65940 元=14243 元;段父生活费:21980 元/68687.5 元65940 元=21100.8 元;段母生活费与陈父的一样。四名被扶养人生活费总计 65940 元。 第二种算法:因除被害人段某外,长子、次子还有抚养人一人,段父、段母还有扶养人二人。被告人冯某只赔偿段某应承担的份额,故长
4、子和次子各获年赔偿额为 3297 元/2 人(1648.5 元),段父和段母各获年赔偿额为 3297 元/3 人(1099 元)。因被害人段某的年获赔偿总额累计不应超过天津市 2004 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即 3297 元,所以将对被扶养人赔偿年限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为 6 年,被扶养人为长子、次子、段父、段母共 4 人;第二阶段为 3 年,长子年满十八周岁,被扶养人减为次子、段父、段母 3 人;第三阶段为 11 年,次子年满 18 周岁,被扶养人减为段父、段母 2 人。那么每名被扶养人的扶养费计算方法为:长子生活费:1648.5(1648.5+1648.5+1099+1099
5、)32976=5934.6 元;次子生活费:1648.5(1648.5+1648.5+1099+1099)32976+1648.5(1648.5+1099+1099)32973=10173.6;段父生活费:1099(1648.5+1648.5+1099+1099)32976+1099(1648.5+1099+1099)32973+109911=18871.4 元;段母生活费与段父的一样。四名被扶养人生活费总计 53851 元。 判决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于 2005 年 7 月作出如下判决:被告人冯某赔偿五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 206962.5 元(其中包括被害人段某死亡补偿金 1305
6、00 元,丧葬费 10522.5 元,被抚养人段父、段母、长子、次子生活费 65940 元)。 评说 最高法院解释的宗旨是在充分保护被害方利益的同时不侵害被告人的应受保护利益,不能因被害人的死亡使其亲属得到超出该被害人生前扶养能力的补偿,但前提是最大程度的保护被害方利益,更不能出现被扶养人多了,赔偿总数反而少了的现象。 本案第二种方法计算的结果,四名被扶养人仅获赔 53851 元,距获赔上限的 65940 元相差 12089 元之多,显然有悖解释的初衷。这种观点机械的理解了解释,忽视了案件处理后的实际效果。 笔者认为第一种计算方法既最大程度的保护了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又科学灵活的确定了各被扶养人
7、的应得份额,其优势体现在:一、确定了合理的赔偿上、下限 本案被扶养人生活费的最高限为 3297 元20 年即 65940 元,审判实践中经常出现多名被扶养人,累计生活费往往超过 65940 元。只有按此数计算赔偿数额,才能保护双方的利益,可以说,65940元既是上限又是底限,不能上调、下降,否则显失公平。 二、确定科学的获赔比例 首先根据年龄、劳动能力等法定条件确定每个人的最大应获赔数额,相加得出总数,然后用每人的获赔数除以总数求出比例,最后将上限的 65940 元与个人比例相乘,即可算出每个被扶养人实际应得数额。如此计算既简单明了便于操作,又有很强的说服力。 三、促进了社会的稳定与和谐 被害
8、人的死亡造成了家庭破裂及生活窘迫,尤其大多数被害人均是家里的顶梁柱,处理稍有不慎就会引起“上访不息”,由此引发严重的社会问题,所以执法者必须最大程度维护被害方的利益,绝不能对法律作出有损被害方的理解和适用。本案第一种计算方法正是从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适应了和谐社会的需要,保证了法律效果、政治效果、社会效果三方面的高度统一。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