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停车场管理规定一、 凡在本停车场进出或存放之机动车辆,其驾驶人员均须遵守本规定,服从车场管理人员的管理和指挥,按指定位置停放车辆,自觉维护场内秩序。二、车辆入场时驾驶员须按规定自觉出示通行证及闸机辨认泊车卡、时租车辆须由闸机弹取出时租车卡,待栏杆抬起后,方可入停车场。三、 入场之机动车和驾驶员必须遵守执行政府有关市容卫生管理之规定,保持车场内清洁卫生,凡脏污,泥泞之机动车辆,本停车场有权禁止其入内及停放。四、入场停放之任何机动车辆,应按通行证及泊车卡指定之区域停放,不得异区、异位停放。否则,本停车场有权将不按指定位置停放的车辆拖至适当地方,并由其车主承担一切费用。五、停放在停车场的车辆必须锁好
2、门窗,凡现金、重要文件、贵重物品及车内物品,本停车场不负保管责任。六、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物品严禁带入车场,否则将被处以罚款,并承担可能引起的一切责任。七、车辆离场或任何人士驾驶或移动场内任何车辆时,车辆管理人员有权对其进行管理、检查。驾驶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否则驾驶人员须承担由此引致的一切责任。八、使用停车场泊车之任何机动车辆,本停车场仅向被泊车辆提供车位的使用权,本停车场无需为被泊车辆承担任何损伤,损毁及遗失之责任,九、使用停车场泊车之任何机动车辆,及其使用人,应对由其引起的本停车场内的建筑物、设备设施的任何损坏或损失负责,并在指定的时间内缴付被损坏、损失物件的赔偿费、修理费、安装及相
3、关的费用。十、 使用停车场泊车之任何机动车辆及其使用人,必须遵守和执行本停车场以书面或口头规定的一切合法条例和规定,如速度限制,高度限制严禁吸烟等,违反者将按规定处以罚款。十一 、停车场之泊车位仅供 机动车辆泊车之用,其他超过 泊车以外的任何行为及任何形式的功能改变都将视为违规。十二 、泊车采取一车、一卡一证制,只限指定车辆使用,不得转借、涂改、伪造。否则,将收回泊车卡。如事件、行为带有刑事性质,将送交公安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十三 、所有车辆均应按照本停车场现时有效之收费标准缴费。停放车辆须在当月最后一天前到管理中心缴付相关停车费用。十四 、如遇泊车卡遗失,依下列方式处理时租卡遗失立即向门岗管理员申报,月租卡或长期卡遗失须带车主及车辆相关手续到管理中心物业部办理补卡手续,每卡补办费人民币 50 元整。十五 、本停车场保留、修改、增删、本管理规定中任何或全部条款以及制订新的管理规定权利,经修订的管理规定一经发布,即告生效。并对所有停放的任何机动车辆即使用人具有效力和约束力。同时,原有管理规定,即告失效。含光香榭丽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