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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网络隐私权的侵权与保护.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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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浙 江 大 学 远 程 教 育 学 院本 科 生 毕 业 论 文 ( 设 计 )题 目: 论网络隐私权的侵权与保护专 业: 法学 学习中心: 福建漳平奥鹏学习心 姓 名: 林森 学号: L20880404024 指导教师: 季涛 2 2010 年 10 月 28 日2论文摘要互联网络技术的发展使得网络空间的隐私权的侵权行为成为一个突出的社会问题并受到社会的广泛关注,本文从了解网络隐私权的含义,了解网络隐私权的保护现状,分析网络隐私权的侵权行为,明确网络隐私权保护的原则,并提出一些对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建议。关键词:网络隐私权 侵权 基本原则 法律保护请再全文阅读,注意文字、体例和文脉逻辑等可

2、能存在的错误!3目 录前言5一、网络隐私权的涵义5(一)隐私权的概念5(二)网络隐私权的含义6二、网络隐私权的侵权行为7(一)个人的侵权行为7(二)商业公司的侵权行为7(三)部分软硬件设备供应商的侵权行为8(四)网络提供商的侵权行为8(五)网络监视及窃听8三、网络隐私权侵权的保护现状8(一)网络隐私权保护的立法滞后8(二)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滞后9四、解决网络隐私权侵权问题的建议10(一)网络隐私权保护的基本原则101、个人控制、支配原则 1042、严格保护人格尊严原则103、安全和完整原则104、兼顾国家与社会安全原则10(二)网络隐私权保护的法律建议101、选择强调行业自律加强立法的综合保

3、护模式102、将隐私权作为一项独立的人格权予以保护113、立法界定侵犯公民网络隐私权行为的构成114、将电子证据作为证据予以认定125、用好现有的法律资源12结束语 14参考文献 145论网络隐私权的侵权与保护前 言在今天,隐私权已经是公民保持人格尊严和从事社会活动所不可缺少的条件之一。随着网络技术的普及,互联网已深入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并逐渐改变着人们的信息获取方式和生活习惯。越来越多的人已把互联网作为自己交流和传送信息的工具,但互联网络技术的发展使得网络空间的隐私权受到前所未有的挑战。侵犯网络隐私权已成为一个突出的社会问题并受到社会的广泛关注,6加强对公民网络隐私权的侵权研究,强化网络隐私权

4、的保护已经成为当务之急。一、网络隐私权的涵义(一)隐私权的概念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的一项人格权。隐私权作为一种基本人格权,其主体只能是自然人,其内容具有真实性和隐秘性,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项:(1)私人信息保密权。隐私权是一种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人格权,故权利主体有隐瞒的权利,是维护自身人格利益的需要,属于个人隐私范围内的事情,未经许可,任何人不得刺探、公开和传播。(2)个人通讯秘密权及个人隐私利用权。公民对自己的隐私,不但享有消极隐瞒不用的权利,还同时享有利用的权利,这种利用权是指公民对自己个人资讯进行积极利用,以满足自己精神、物质等

5、方面需要的权利,这种利用可以是自己利用,也可以是允许他人利用。(3)维护权。公民对自己的隐私享有维护其不受非法侵害的权利。在受到非法侵害时,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寻求司法保护。也可以找有关人员、组织调解,要求侵权人停止侵权、赔礼道歉,甚至赔偿损失。(4)私支配权。公民对于个人隐私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进行支配,可以公开隐私,也可以准许他人对个人活动 和个人领域进行察知,准许他人利用自己的隐私。(二)网络隐私权的含义网络隐私权主要是指公民在网络中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犯、知悉、搜集、复制、公开和利用的一种人格权;也指禁止在网上泄露某些与个人有关的敏感信息,包括事实、图

6、像、以及毁损的意见等。网络隐私权主要包括以下内容:()选择权。网站收集个人资料前须征得用户的同意,用户有权选择是否提供个人资料以及提供哪些个人资料。()知情权。当网站搜集的是用户的个人信息资料时,用户有权知道网站收集了他的哪些信息、信息的内容是什么、信息将用于什么目的、这些信息7会不会与他人共享等。如果用户无法得知上述情况,知情权就是不完整的,也就无法充分正确地行使其他权利。()安全控制权。用户有权控制其个人信息的使用,包括通过合理的途径访问其个人资料,对错误的个人信息进行修改和补充等,并在利用个人资料的特定目的消失后享有永久删除其个人资料的权利。()赔偿请求权。用户有权要求网站保护其个人信息

7、资料的安全,当网站或其他侵权者利用用户信息资料侵犯其隐私权时,用户有权要求网站经营者或其他侵权者承担相应责任并赔偿损失。 (5)请求司法救济权。用户针对任何机构或个人侵犯自己信息隐私权的行为,有权提起民事诉讼。 1对网络隐私权的保护主要涉及如下领域: ()具有可识别性的个人资料的保护。任何对个人资料的非法收集、存储、使用都是对个人隐私权的侵犯。 ()个人生活秩序的保护。网民有权按照自己的意志在网上从事或不从事某种与社会公共利益无关的活动,不受他人的干涉、破坏或支配。 ()个人私事的保护。任何人包括网络服务商,不得窥视、泄漏、干涉他人的私事。 ()个人领域的保护。国家、网络服务商、黑客等不得对个

8、人的信息系统进行攻击、破坏。若国家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对网络进行监视而触及网络使用者的隐私时,应依法可免责。 2二、网络隐私权的侵权行为网络领域侵害隐私权问题是网络领域引发的侵权问题中最为普遍的问题。互联网技术的不断发展和网络的商业化,用户的个人资料,作为一种重要的网络资源,被收集和利用是无法避免的,这势必会对用户的网络隐私权造成侵害。其侵权形式多种多样,主要有以下几种:(一) 个人的侵权行为1 辛春霞 师迎祥:网络隐私权概念新解 , 甘肃政法学院学报 ,2009 年第 4 期,第 17 页;2于利军:我国网络隐私权法律保护刍议,载 http:/syzy.chinacourt.org,2100-

9、10-14 访问81、侵犯个人隐私。即个人未经授权在网络上宣扬、公开或转让他人或自己和他人之间的隐私。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实施办法18 条规定:用“户不得擅自进入未经许可的计算机系统,篡改他人信息;不得在网络上散发恶意信息,冒用他人名义发出信息,侵犯他人隐私。”事实上,这一类侵权行为时有发生,表现为损害他人名誉,或以营利为目的,侵犯他人肖像权。2、非法收集传递个人信息。其表现为个人未经授权进入他人系统收集获得资料或打扰他人安宁;未经授权截获或复制他人正在传递的电子信息。这类“侵权者”大多是黑客,他们可以利用各种技术手段窃取和篡改网络用户的私人信息,被侵权者几乎无法发现或知道黑客身

10、份。黑客未经授权截获或复制他人正在传递的电子信息,虽然表现形式上与传统的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不同,但实质上与传统的侵犯他人通信自由无本质区别。3、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即个人制造、传播计算机病毒及从事其它侵犯网络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3(二) 商业公司的侵权行为大批专门从事网上调查业务的公司进行窥探业务非法获取、利用他人隐私。某些网络公司使用具有跟踪功能的工具浏览和定时跟踪用户站上所进行的操作,并将自动记录用户访问的站点和内容,并将详细资料发送到网络公司中,网络公司根据这些资料掌握个人的情况,并建立庞大的资料库。这可能导致某些用户重要信息的失窃,并极有可能让用户造成损失。例:股票信息

11、、信用卡资料等。 4(三) 部分软硬件设备供应商的侵权行为有些软件和硬件厂商在自己销售的产品中埋下了伏笔,用于收集消费者的隐私。例如,英特尔公司 1999年就曾经在其 P处理器植入“安全序号”。每个使用该处理器的计算机在网络中的身份极易识别,从而可以监视用户接、发3赵秉志 卢建平:遏制网络犯罪 法律尚待完善,载 http:/,2010-10-14 访问;4何佳林、张敏、张强:浅谈关于保护网络虚拟财产的问题,载http:/,2010-11-3 访问;9的信息,使计算机用户的私人信息受到不适当的跟踪。对于这种侵权行为的识别需要极高的技术要求,所以用户个人是无法得知的。(四)互联网服务提供商的侵权行

12、为网站经营者能够直接侵害了他人的隐私权。例如,互联网内容提供商公开宣扬他人隐私的言论,对其采取放纵的态度任其扩散,造成网络隐私权的侵权行为。(五) 网络监视及窃听某些网络的所有者或管理者会通过网络中心监视或窃听局域网内的其他电脑,监控网内人员的电子邮件。这种行为严重的侵犯了用户的隐私权,但网络的所有者或管理者却以各种理由来掩盖自己的侵权行为。网络的所有者或管理者没有对用户尽到如下的告知义务:用户发的电子邮件或其他信息是没有个人隐私的,能够被所有者或管理者监控;网络的所有者或管理者得到的用户隐私的信息,不得用于传播或其它目的。三、网络隐私权领域侵权问题保护现状在行业规范、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我

13、国现有法律对网络隐私权领域的涉及是很有限的,或者说,难以实现有力的约束,原因有以下方面:(一)网络隐私权保护的立法滞后侵犯公民隐私权的现状在我国司空见惯,但迄今仍未明确将隐私权作为一种独立的法律权利从立法上予以确认。从隐私权保护的立法情况来看,其依据仅是宪法所确立的保护公民人身权的基本原则和民法通则、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中所规定的个别条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 140条的规定:“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此外还有最高人民法院关

14、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的条款:“对未经他人同意,擅自公布他人隐私材料,或者以书面、口头形式宣扬他人隐私,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按照侵害他人名誉权处理。”但是,在我国,民法作为最基本保护公民各项人身权利的法律却没有将隐私权作为公民的一项独立的人格权加以保护,而只是简单地规定了与公民的隐私权有关的肖像权、名誉权。10而事实上,隐私权、肖像权和名誉权同属于人身权中不同性质的权利,这样所带来的结果是法律保护隐私权的实际效力减少,隐私权寻求法律保障的实际可诉性、可操作性降低,不利于受害者请求司法救济。笔者认为,不对隐私权进行专门立法保护不仅无法解决我国在隐私权传统保护领域的难题,更无法面对网络空

15、间对个人隐私权提出的挑战。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已确定隐私是一项独立的人格利益,但是该解释仍未从法律上确立隐私权作为一项独立民事权利的地位,隐私权仍不能与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等人格权并列,这不能不说是一种遗憾。 56(二)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滞后就我国目前的现状而言,网上消费者既无专门的网络隐私保护的规定可供适用,也无法求助于传统隐私权的保护手段进行救济。对网络隐私的保护仅仅限于国内一些网站形同虚设的隐私保护声明和各部委的零散文件:1997 年 12月 8日国务院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审定通过的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实施办法第 18条规定:

16、“不得在网络上散发恶意信息,冒用他人名义发出信息,侵犯他人隐私。”1997 年 12月 30日公安部发布施行的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条规定:“用户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利用国际联网侵犯用户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2000 年 10月 8日信息产业部第次部务会议通过的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办法第 12条规定:“电子公告服务提供者应当对上网用户的个人信息保密,未经上网用户同意不得向他人泄露,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但这些隐私政策公告和文件大多内容简单、过于原则,且不涉及对个人资料的使用说明以及相关的安全保证,可以说,由于我国在隐私权法律保

17、护上的滞后,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上几乎是一片空白。四、解决网络隐私权领域侵权问题的建议(一)网络隐私权保护的基本原则5寿步:试论我国网络犯罪立法的完善,载 http:/ 2010-10-12-访问6汪炜:网络虚拟财产的性质及其民法保护 , 法制与经济 ,2006 年第 6期,第 33页;11网络隐私权保护的基本原则,是指规定于或者寓意于保护网络隐私权的法律、法规及政策之中,对网络隐私权保护的立法、执法、司法和守法具有指导意义和适用价值的根本指导思想或准则。1、个人控制、支配原则在网络服务提供商收集有关用户或消费者个人信息的时候,首先通报经营者的身份,收集信息的目的和用途,个人对是否提供信息、对

18、提供的信息的使用目的和使用方式有决定权。收集个人资料应取得个人明示同意后才可进行。2、严格保护人格尊严原则我国的隐私权观念也应建立在保护人格尊严的基础之上。这是因为我国历史上就缺乏个人权利主体意识,人格尊严向来不被重视。个人的情感、个人生活的空间与安宁也同样不能受到尊重。所以,以法律的导向性,以人格尊严为隐私权保护的价值基础,相信对公民的权利意识的建立有良好的作用。3、安全和完整原则数据应完整,准确,使用规范的资料源,及时更新。被合法收集的个人数据持有人必须采取安全措施,防止个人数据未经许可而被扩散、更改、透露或销毁。4、兼顾国家与社会安全原则对隐私权的保护,不只涉及电子商务与隐私保护的领域,

19、还应涉及兼顾国家与社会安全。例如计算机犯罪、色情信息对儿童的侵害及国家安全问题。(二)网络隐私权保护的法律建议 由于世界各国对隐私权和网络隐私权的保护已呈专门化的趋势,因此,应在立足于我国国情的基础上,借鉴国外有关网络隐私权保护的经验与成果,对我国网络隐私权的保护加以立法,以明确网络隐私权保护的价值取向和具体法律方法。1、选择强调行业自律加强立法的综合保护模式在国际上,对网络隐私权的保护主要有两种模式:一种是以美国为代表的行业自律模式,一种是以欧盟国家为代表的立法模式。比较而言,两种模式各有利弊。网络是一个新事物,单纯的立法难以胜任对网络经济的调控,同时僵化的立法还可能束缚网络经济的发展。单纯

20、的行业自律则缺乏有效的执行和保12障手段,这就使得公民的网络隐私权可能受到毫无顾忌地侵犯。因此认为,鉴于我国的法律体制和法律传统,应采用综合模式为宜,既要加强立法,也要从行业、技术等多个角度去保护公民的网络隐私权。 72、将隐私权作为一项独立的人格权予以保护 将隐私权的保护纳入到对名誉权的保护中,这种以间接方式来保护隐私权的做法在实践中具有很大的局限性。法律规定的薄弱正是许多人敢于侵犯别人隐私的重要原因,立法机关应通过法律规定明确隐私权的内涵、外延以及侵权的责任形式,使对隐私权的保护在法律上有明确的依据,只有这样才能更好的保护我们的隐私不受侵犯。近来,备受关注的新中国第一部民法典(草案)中引人

21、注目的亮点之一就是明确规定了隐私权并将其单列为一章。该草案第七章第 25条和第 26条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隐私的范围包括私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人空间。禁止以窥视、窃听、刺探、披露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将隐私权明确规定为一项独立的人格权,这不仅是立法上的进步,更有利于完善对公民人身权利的保护,对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进一步完善我国的民事法律制度,都具有深远的影响。 3、立法界定侵犯公民网络隐私权行为的构成 网络隐私权由于其承载的载体的特殊性,其侵权行为的构成与传统隐私权相比也具有特殊性。根据我国侵权行为法的理论基础,笔者认为侵犯网络隐私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散布他人信息

22、行为未经合法授权(行为具有违法性)。该未经授权的行为包括未经发布个人信息的用户授权、未经法律授权或超越授权范围而发布信息。另外,发布的他人信息应是他人的真实信息,若是行为人编造或虚构的“隐私”,则可能构成侵犯名誉权或其他人身权利而不构成侵害隐私权。(2)散布他人信息行为造成了他人物质上或精神上的损害(行为具有损害后果)。(3)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间存在因果关系。(4)行为人主观上存在故意或过失。掌握或知悉了他人的网络隐私,就有义务和责任予以保密,若由于自己的疏忽或轻信可以避免而未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泄露了个人隐私的,也构成侵权。总之,为了更好的保护我们的网络隐私权,7何佳林、张敏、张强:浅谈关于

23、保护网络虚拟财产的问题,载 http:/,2010-11-3访问;13法律必须对构成侵犯网络隐私权行为作明确界定,使我们在打击这一违法行为时有法可依。 894、将电子证据作为证据予以认定 对网络隐私权的保护难就难在取证上。由于电子证据无论是在收集上,还是在证明力上都与传统证据有很大的不同,若没有相应的技术支持将会出现无法获取的可能。而网络环境下侵害隐私权的证据就是电子证据,而我国现行的民事诉讼法中没有关于电子证据的规定,致使电子证据是否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以及电子证据的证明力问题已成为认定侵害网络隐私权的主要问题。所以,应修改我国的民事诉讼法,将电子证据明确规定为证据的一种,并明确在什么条件下电子

24、证据可以被采信,其证明效力如何确定,只有这样才会利于这类纠纷的解决,确保侵害网络隐私权的行为真正受到惩处。 105、用好现有的法律资源我国采取间接、分散的立法方式,目前已经形成了一个多层面的隐私权法律保护体系,为网络隐私权的保护提供了法律资源。(1)隐私权的民法保护方法:是指对侵害隐私权的行为主要承担民事责任。具体讲,除去侵害主要包括停止侵害、恢复原状、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行为方式,对一般侵害隐私权的行为均可适用。损害赔偿主要包括精神损害赔偿和财产利益的赔偿。(2)隐私权的刑法保护方法:是指对侵犯隐私权的行为以承担刑事责任作为救济手段。随着社会的进步和隐私权理论和实践的进一步发展,承担刑事责任

25、的方法对隐私权进行保护应该是隐私权保护的最高境界。但目前也不能说侵犯隐私权就绝对不承担刑事责任,根据刑法原理,只要一种侵权行为具备了承担刑事责任的法定要件构成犯罪,那么这种行为就从普遍的民事侵权行为转化为刑事责任。 118寿步:试论我国网络犯罪立法的完善,载 http:/ 2010-10-12-访问9杨立新著:侵权责任法原理与案例教程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第 74-79页;10蒋志培主编:网络与电子商务法,法律出版社,2001 版,第 258页;11樊涛:论网络虚拟财产的刑法保护,载 http:/ 年版;3、袁蕾:谁卖了明星的隐私,南方周末,2005 年 6月 16日;4、张旭光:网络游戏诱

26、人“钱”景能扛多久,北京晨报,2002年 10月 28日第四版;5、皮勇:略论网络计算机犯罪与对策,法学评论,1998 年第 1期;6、欧阳梓华:网络游戏虚拟财产非财产之否定,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4 年第 5期;7、王磊、陈熙涵:虚拟财产交易成规模职业玩家月“薪”数万,文汇报, 2009 年 10月 10日第三版;8、于志刚:论网络游戏中虚拟财产的法律性质及其刑法保护,政法论坛,2003 年第 6期;9、严耕:网络伦理,北京出版社,1998 年版;10、王利明主编:民法、侵权行为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11、陈旭琴、戈壁泉:论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浙江学刊,2004年第

27、 5期; 12、于志刚:关于网络游戏中虚拟财产法律性质的思考,法制日报,2003年 7月 10日第五版;1613、于利军:我国网络隐私权法律保护刍议,载http:/syzy.chinacourt.org/public/,2100-10-14 访问;14、赵秉志 卢建平:遏制网络犯罪 法律尚待完善,载http:/ 访问;15、何佳林、张敏、张强:浅谈关于保护网络虚拟财产的问题,载http:/ 访问;16、寿步:试论我国网络犯罪立法的完善,载http:/ ,载 http:/ 访问18、杨立新:侵权责任法原理与案例教程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第74-79页;19、汪炜:网络虚拟财产的性质及其民法保护 , 法制与经济 ,2006年第 6期,第 33页;20、辛春霞、师迎祥:网络隐私权概念新解 , 甘肃政法学院学报 ,2009年第 4期,第 17页;21、蒋志培主编:网络与电子商务法,法律出版社,2001 版,第 25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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