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著作权,又称版权.是指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依法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所享有的各项专有权利的总称 版权与著作权为同一概念(背) 二、著作权的特征(灵活运用) 作为知识产权的一种形态,著作权具有知识产权的一般特征,如内容上的双重性,存续时间上的法定性、法律保护的地域性等,也有其自身的特点: 1权利自动获得 2权利客体广泛 3权利内容丰富 4著作权突出对人身权的保护作品获得著作权的三个条件(背)1. 作品应当是思想或感情的表现2. 作品必须具有客观化的表达方式,即作品必须具有物质感知性3. 作品必须具有独创性 (二)著作权的客体 1文字作品 文字作品是指小说、诗词、散文、论文等以文字形式表现的作品。
2、 2口述作品 口述作品是指即兴的演说、授课、法庭辩论等以口头语言形式表现的作品。 3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音乐作品:指歌曲、交响乐等能够演唱或者演秦的带词或不带词的作品。词单独使用的情况也可能作为文字作品。 戏剧作品:指话剧、歌剧、地方戏等供舞台上呈现出来的表演。例如,曹寓的雷雨 、老舍的茶馆 ,都是剧本,属于戏剧作品。 曲艺作品:指相声、快书、大鼓、评书等以说唱为主要形式表演的作品。 舞蹈作品:指通过连续的动作、姿势、表情等表达思想情感的作品。 杂技艺术作品,是指杂技、魔述、马戏等通过形体动作和技巧表现的作品。 4美术、建筑作品 美术作品:指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色彩或者
3、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如油画、版画、雕刻、雕塑作品。 建筑作品:指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形式表现的有审美意义的作品。 5摄影作品 摄影作品:指借助器械在感光材料或者其他介质上记录客观物体形象的艺术作品 6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指摄制在一定介质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并且借助适当装置放映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的作品。 7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指为施工和生产而绘制的图形作品。 地图示意图是反映地理现象,说明事物原理或者结构的作品。 模型作品,指为展示、试验或者观测等用途,根据
4、物体的形状和结构,按照一定比例制成的立体作品。 8计算机软件 包括程序和文档。 按照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做法,计算机软件作为文字作品予以保护。 中国是将其作为一类特殊的客体予以保护。 计算机程序包括源程序和目标程序。 文档是指用来描述程序的内容、组成、设计、功能规格、开发情况、测试结果及使用方法的文字资料和图表说明、程序设计说明书、流程图、用户手册等。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一)著作人身权 著作人身权具有一定的专属性,通常不得转让、继承和放弃。同时,除发表权外,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没有时间的限制。 1.发表权: 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2.署名权
5、署名权,是指作者在自己创作的作品及其复制件上标记姓名的权利,也称姓名表示权 3.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他人未经作者许可 ,不得擅自修改作品 4.保护作品完整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其中既包括作品的完整性,也包括标题的完整性。 (二)著作财产权 1复制权 复制权是指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版等方式将作品制成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2发行权 发行权是指为满足公众对作品的需求,向公众提供一定数量作品的复制件的权利,发行包括出售、出租和散发作品复制件的行为。 3出租权 是指著作权人有偿许可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
6、件的权利. 4展览权 展览权,指公开陈列展出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复制件的权利. 5表演权 表演权,亦称公演权、上演权, 是指著作权人公开表演自己创作的作品或者许可他人表演其创作的作品的权利. 9摄制权 摄制权,是指以摄制电影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一定的载体上的权利 6放映权 放映权,指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权利. 7广播权 广播权,是指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 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或者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 8信息网络传播
7、权 信息网络传播权,是指以有线或无线方式向公众可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10改编权 改编权,是指在原作品的基础上, 通过改变作品的表现形式,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如将长篇小说改编成漫画等 11翻译权 是指将作品从一种语言转换成另一种语言的权利. 12汇编权 是指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断进行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 (一)合理使用(判断是否合理 ) 合理使用,是指在特定的条件下, 法律允许他人自由使用享有著作权的作品,而不必征得权利人的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的合法行为. 根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 21 条规定,使用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的已经发表的作品的,不得影响该作
8、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的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 1.为个人学习、研究或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2.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地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3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 4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视、电视台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了除外。 5.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6.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所谓学校课堂教学,专指面授教学,函授、广播或电视教学不在此列。 7.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8.图书馆、档案馆、纪念绾,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9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 10.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11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文字在国内出版发行。 12.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