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福利费”之衣、食、住、行、玩、生、老、病、死一、基本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国务院令2007第 512 号)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 14%的部分,准予扣除。2、(国税发1994089 号)(国税发1998第 155 号):对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和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补贴、津贴,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其他各种补贴、津贴均应计入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下列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税:独生子女补贴;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品
2、补贴;托儿补助费;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3、国税发1998第 155 号:生活补助费,是指由于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给纳税人本人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难,其任职单位按国家规定从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向其支付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该生活补助费免纳个人所得税。下列收入不属于免税的福利费范围,应当并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从超出国家规定的比例或基数计提的福利费、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各种补贴、补助;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给本单位职工的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单位为个人购买汽车、住房、电子计算机等不属于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性质的支出。4、国家税务总局 2012 年 4 月 11 日
3、在线答疑: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原则,对于发给个人的福利,不论是现金还是实物,均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但目前我们对于集体享受的、不可分割的、非现金方式的福利,原则上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二、职工福利费的范围:国税函20093 号: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一)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
4、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三)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三、职工福利费的税务管理要求:国税函20093 号: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该单独设置账册,进行准确核算。没有单独设置账册准确核算的,税务机关应责令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税务机关可对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进行合理的核定。四、职工福利费处理的新旧衔接:国税函【2009】第 098 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 2007 年度企业所
5、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8264 号)的规定,企业 2008 年以前按照规定计提但尚未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2008 年及以后年度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首先冲减上述的职工福利费余额,不足部分按新税法规定扣除;仍有余额的,继续留在以后年度使用。企业 2008 年以前节余的职工福利费,已在税前扣除,属于职工权益,如果改变用途的,应调整增加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五、衣: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34 号: 企业根据其工作性质和特点,由企业统一制作并要求员工工作时统一着装所发生的工作服饰费用,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作为企业合理的支出给予税前扣除。六、食:(一)职工食堂经费的企业所得
6、税:桂地税发(2010)19 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 号)第三条的规定,纳税人发生的职工食堂经费补贴以实际支出的凭证,在规定的比例内作为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浙江省国税局关于 2009 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问题解答:企业食堂经费应在职工福利费中开支。企业应建立规范的内部监管制度,并制作内部专用凭证。招待客户的开支,应作为业务招待费处理。山东省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2008 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问题解答:鉴于企业实际情况,对企业按一定标准定额从福利费中拨付给企业内部自办的职工食堂用于职工用餐支出的,企业可凭董事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决议按实际拨付
7、额据实扣除。北京市国家税务局所得税处就 2010 年所得税汇缴中税务师事务所提出的相关业务问题的答复:职工福利费支出也需凭有效的凭证进行税前扣除,因此以白条形式列支食堂买入的物品在企业所得税前不得扣除。(二)午餐补贴:苏州地税规20105 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 号)规定,企业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属于职工福利费支出范畴。未设立职工食堂的企业,依照企业管理机构的规定,按照合理的标准向职工发放的午餐补贴,属于为职工生活所发放的补贴范畴。企业可将其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范畴,并依照税收规定扣除。国家税
8、务总局 2012 年 4 月 11 日在线答疑: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误餐补助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82 号)的规定,对个人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确实需要在外就餐,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合理的标准领取的误餐费不征税;对一些单位以误餐补助名义发给职工的补贴、津贴,应当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三)餐费报销:国家税务总局 2012 年 4 月 11 日在线答疑:根据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和有关政策规定,单位以现金方式给出差人员发放交通费、餐费补贴应征收个人所得税,但如果单位是根据国家有关一定标准,凭出差人员实际发生的交通费、餐费发票作为公司费用予以
9、报销,可以不作为个人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青地税函20102 号 : 业务招待费是指企业为生产经营业务活动的需要而合理开支的招待费用,按照税法的有关规定扣除,但并非所有餐费都属于业务招待费。两者主要从发生的原因、性质、目的、用途、对象等方面进行区分,用于招待客户的餐费应当作为业务招待费进行处理,不得分解计入其他项目。七、住:(一)职工住宿租金:津地税企所200915 号: 企业为职工提供住宿而发生的租金不得税前扣除,但可凭房屋租赁合同及合法凭证在职工福利费中列支。苏州地税函2009278 号: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住房补贴或提租补贴,以及租赁住房给职工住宿所发生的支出均属于职工福利费支出,应纳入职
10、工福利费管理范畴,并按税收规定扣除。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2010 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问答:企业以货币形式和向职工提供住房供其居住等非货币形式的支出应列入职工福利费的内容,不作为企业的工资薪金支出。(二)住房补贴: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 2009 年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解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因此,住勤补贴应计入工资总额。上海市税务局 2008 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若干政策: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
11、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非扣除问题通知(国税函【2009】3 号)有关规定,企业发给职工的住房补贴归属职工福利费范畴,而职工福利费支出应在工资薪金总额 14%限额内扣除。(三)供暖补贴、采暖费、防暑降温费:辽地税发20103 号:职工报销的采暖费在管理费列支,按当地政府规定标准税前扣除;企业发放的供暖费补贴在职工福利费中列支,按职工福利费规定标准税前扣除。大地税函200991 号:企业依照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向社会保险机构为职工缴纳的采暖费基金,在实际缴纳当期,允许税前扣除。大地税函200918 号:对未按照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职工采暖费补贴办法和大连市困难居民采暖费补贴办法的通知(大
12、政发200576 号)规定发放取暖费补贴的企业,实报实销的取暖费金额在按上述文件规定计算的补贴标准内的部分,计入职工福利费,按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规定进行税务处理。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 2010 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若干规定的通知:企业按照规定标准向职工发放的防暑降温费,以及一次性发放的茶叶、食糖等物品,属于职工福利费列支范围,凭相关支出确已发生的真实、合规凭据,按照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标准扣除。企业在工作现场为职工劳动保护发放的防暑降温饮品、用品,凭相关支出确已发生的真实、合规凭据,税前可据实扣除。津地税企所200915 号:企业按天津市规定标准发放的冬季取暖补贴 、集中供热采暖补助费、集
13、中供热补贴 取暖费、防暑降温费,准予扣除。青地税函20114 号:企业比照市政府有关规定标准实际发放的取暖补贴,可以做为福利费按税法规定扣除。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2009 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有关问题解答的通知: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 号)文件,企业向职工发放的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交通补贴等计入职工福利费扣除。八、行:(一)通讯费:1、通讯费、通信补贴企业所得税:辽地税发20103 号:企业实报实销的管理人员的通讯费在管理费用中列支,准予税前扣除;企业发放的通讯补贴在职工福利费中列支,在职工福利费规定标准内税前扣除。辽
14、地税函200927 号:纳税人为本单位职工发放或报销的市内交通费、通讯费、通讯补贴、误餐补助计入职工福利费,按职工福利费的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冀地税发【2009】48 号:企业发放的通讯补贴应计入职工福利费,按规定比例在税前扣除。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所得税处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解答的函:企业为职工定额内报销办公通讯费的,作为管理费用在税前扣除;企业为职工定期定额发放办公通讯补贴的,作为职工工资在税前扣除。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2009 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问题解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 号)的规定,个人报销的通讯费未列入职工福利费的范
15、围,因此其不能计入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从税前扣除。个人报销的通讯费,其通讯工具的所有者为个人,发生的通讯费无法分清是用于个人使用还是用于企业经营,不能判断其支出是否与企业的收入有关,因此应作为与企业收入无关的支出,不予从税前扣除。大地税函200918 号:从 2008 年 1 月 1 日开始,企业根据其自身的相关规定发放的与取得应纳税收入有关的办公通讯补贴,计入职工工资薪金,按工资薪金税前扣除的规定处理。津地税企所200915 号:企业支付与其经营活动有直接关系职工的办公通讯费用,暂按每人每月不超过 300 元标准,凭合法凭证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吉地税发200951 号: 企业职工凭合
16、法票据报销的通讯费用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所得税处 2008 年度汇算清缴问题解答:免征个税的通讯费应包括在工资薪金内。山东省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2008 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问题解答:企业依据真实、合法的凭据为本企业职工(已签订劳动合同等)报销的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办公通讯费用,准予在税前据实扣除。甬地税一函201020 号: 按照国税函20093 号等文件的精神,结合以往规定,自 2011 年度起,对企业发放的通讯费补贴明确在福利费列支。2010 年度和以前年度企业已按原规定发放的通讯费补贴如已作为期间费用在税前扣除的,不再追溯调整。河南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2010
17、 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有关问题解答:企业为职工发放的通讯费补贴,按照规定可作为企业职工福利费列支,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在不超过工资总额 14%范围内扣除。北京市国家税务局所得税处就 2010 年所得税汇缴中税务师事务所提出的相关业务问题的答复:企业如向员工发放通讯补贴,则应将其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支出;如采用以个人名义报销的方式,由于通讯费发生的主体不是企业而是员工,因此作为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无关的支出,不允许其从税前扣除。(二)交通费:1、交通费、交通补贴企业所得税:辽地税发20103 号:职工报销的交通费在管理费中列支,准予税前扣除;企业发放的交通补贴在职工福利费中列支,按职工福利费
18、规定标准税前扣除。沈阳国税 2010 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相关问题处理意见:企业应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相关制度,原则按以下方法处理:此项费用已列入工资薪金的,可按工资薪金支出列支;否则,应计入相关费用科目。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2008 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问题解答:为员工报销的油料费、过路费、停车费、洗车费、修理费、保险费等相关费用,以及以现金或实物形式发放的交通补贴,凡未计入工资薪金总额或职工福利费的,而计入营业费用、管理费用等科目的,一律不得在税前扣除。津地税企所200915 号:企业以现金或实物形式发放的职工交通补贴,不得税前扣除,可在职工福利费中列支。浙江省国税局关于
19、 2009 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问题解答:实行车改的企业,在合理的标准内以现金形式发放的车改补贴,以及采用报销燃油费形式发放的补贴,应作为交通补贴在职工福利费中开支。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2009 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有关问题解答的通知: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 号)文件,企业向职工发放的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交通补贴等计入职工福利费扣除。赣地税所便函20113 号:企业职工福利费的扣除范围请按照国税函20093 号文规定执行。对于个人名头的电话费等支出,与取得收入没有直接相关,属于个人消费支出,不允许税前扣除。2、交通、
20、通讯补贴个人所得税:国税发1999第 058 号: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按月发放的,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按月发放的,分解到所属月份并与该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计征个人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 2012 年 4 月 11 日在线答疑:根据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和有关政策规定,单位以现金方式给出差人员发放交通费、餐费补贴应征收个人所得税,但如果单位是根据国家有关一定标准,凭出差人员实际发生的交通费、餐费发票作为公司费用予以报销,可以不作为个人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关于通讯费补
21、贴,如果所在省市地方税务局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规定了通讯费免税标准的,可以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如果所在省市未规定通讯费免税标准,单位发放此项津贴,应予以征收个人所得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 号)文件规定,只有经省级地方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公务交通、通讯费的实际发情况调查测算后,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国家税务总局备案的一定标准之内的公务交通、通讯费用才可以扣除。除此之外,或者超出这一标准的公务费用,一律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国税函2006第 245 号: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而以现金、报销等形式向职工个人支付的收入,均应视为个人取得公务用
22、车补贴收入,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具体计征方法,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 号)第二条“关于个人取得公务交通、通讯补贴收入征税问题”的有关规定执行。大地税函20107 号:公务用车费用每人每月不得超过 2,700 元。实际发生额不超过 2,700 元的,按实际发生额在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实际发生额超过 2,700 元的,其余额不得结转到以后月份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讯公务费用每人每月不得超过当月实际发生通讯费用的 80%,且仅限一人一号。本通知自 2010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桂地税发201019 号: 根据国税发199958
23、号文的规定,我区企业通讯费补贴税前扣除标准为每人每月 360 元。冀地税发200946 号: 各单位向职工个人发放的交通补贴(包括报销、现金等形式),按交通补贴全额的 30%作为个人收入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各级行政事业单位按照当地政府(县以上)规定标准向职工个人发放的通讯补贴(包括报销、现金等形式)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超过标准部分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各类企业单位,参照当地行政事业单位标准执行,但企业职工个人取得通讯补贴的标准最高不得超过每人每月 500 元,在标准内据实扣除,超过当地政府规定的标准或超过每人每月 500 元最高限额的,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
24、征收个人所得税;当地政府未规定具体标准的,按通讯补贴(包括报销、现金等形式)全额的 20%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九、玩:(一)企业所得税:1、旅游支出:苏州地税函2009278 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 号)规定,职工福利费包括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从组织职工旅游的性质来看,其具有缓节工作压力,进一步提高生活质量的积极意义,因此,企业组织职工旅游发生的费用支出暂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范畴,并按照税收规定扣除。如果企业以职工旅游的名义,列支职工家属或者其他非本单位雇员所发生的旅游费,
25、则属于与生产经营无关的支出,不得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也不得税前扣除。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 2010 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企业组织职工旅游、赴革命圣地接受教育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组织职工旅游、赴革命圣地接受教育等支出不属于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不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浙江省国税 2010 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问题解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2009】3 号文件精神,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可以计入福利费。因此,对全体职工(普惠制)集中休假性质的旅游、疗养支出,可以计入职工福利费。企业应提供内部职工休假计划、与旅行社签订的合
26、同协议、旅游发票等相关凭证。宁波地税:企业组织职工旅游发生的费用支出纳入职工福利费范畴,并按照税收规定扣除。如果企业以职工旅游的名义,列支职工家属或者其他非本单位雇员所发生的旅游费,不得税前扣除。2、节日补助: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 2009 年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解答:对企业发放给职工并按国家财务管理规定纳入工资总额管理的节日补助,在税收上也允许纳入实际发生的职工工资总额处理。青国税发20109 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 号)第三条的规定,为职工生活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属于职工福利费范畴。(二)个人所得税:1、旅游:财税2004
27、第 011 号: 按照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对商品营销活动中,企业和单位对营销业绩突出人员以培训班、研讨会、工作考察等名义组织旅游活动,通过免收差旅费、旅游费对个人实行的营销业绩奖励(包括实物、有价证卷等),应根据所发生费用全额计入营销人员应税所得,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并由提供上述费用的企业和单位代扣代缴。其中,对企业雇员享受的此类奖励,应与当期的工资薪金合并,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对其他人员享受的此类奖励,应作为当期的劳务收入,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上述规定自文发之日起执行。十、生:(一)企业所得税:1、独生子女费:青国税发20109 号:
28、对于企业按照国家规定标准发放的“独生子女奖励费”、“一次性奖励”和“一次性经济帮助”,属于职工福利费的支出范围,不超过职工工资薪金总额 14%的部分,准予扣除。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2010 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问答: 按照国税函20093 号的规定,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为职工生活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企业按国家有关规定发放的独生子女补助作为企业为职工生活而发放的补贴应计入职工福利费。(二)个人所得税:1、独生子女补贴和托儿补助费:国税发1994089 号: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税。2、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财税2008第 0
29、08 号:生育妇女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的生育保险办法,取得的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或其他属于生育保险性质的津贴、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十一、老:(一)退休人员福利支出企业所得税:山东省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2008 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问题解答:企业在社保局发放基本养老金之外支付给退休人员的生活补贴和节日慰问费不属于与取得应纳税收入有关的必要和正常的成本、费用,因此,不能在税前扣除。青地税发20095 号:企业在社保局发放基本养老金之外支付给退休人员的生活补贴和节日慰问费等不属于与取得应纳税收入有关的必要和正常的成本、费用,因此,不能在税前扣除。辽地税函200927 号:纳税人
30、为离退休人员发放或报销的取暖费、取暖补贴、医疗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离退休人员),允许在税前据实扣除。甬地税一函201020 号: 企业为本企业离退休人员发放或支付的统筹外费用,暂定可按照职工福利费相关规定在税前扣除。需要注意的是,企业给离退休人员发生的费用要符合企业的相关制度、不以避税为目的。但在企业重组情况下,涉及的离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则按照财政部关于企业重组有关职工安置费用财务管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9117 号)执行。北京市国家税务局所得税处就 2010 年所得税汇缴中税务师事务所提出的相关业务问题的答复:发给退休职工的取暖费补贴属于企业发生的与取得收入不直接相关的支出,因此不得
31、从税前扣除。(二)退休人员个人所得税:国税函2008第 723 号:离退休人员除按规定领取离退休工资或养老金外,另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各类补贴、奖金、实物,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可以免税的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离退休人员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各类补贴、奖金、实物,应在减除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十三、病、死:(一)职工伤亡相关费用:甬地税一函201020 号:企业职工因公伤亡而发生的医疗类费用支出在医疗统筹以外支付的部分,以及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应在职工福利费中列支;企业职工因公
32、伤亡而发生的补偿金可以直接在税前扣除。职工发生与企业无关的伤亡事故,企业给予的各类慰问补助费用应在职工福利费中列支。企业应取得伤亡职工的伤亡证明、调解或判决资料、支付凭证等相关资料,作为企业职工因公伤亡而发生的补偿金相关证据。浙江省国税 2010 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问题解答:在劳动保障等相关部门规定的标准内支付的赔偿款允许税前扣除,超过标准的赔偿款不得在税前扣除,但经劳动保障、人民法院等相关部门仲裁、调解、判决、裁定等支出的赔偿款允许在税前扣除。企业应提供劳动保障、法院等部门相关证明,以及赔偿款支付凭证等资料。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 2011 年第 1 号:纳税人因意外事故发生的生产经营损失,
33、经有权地税机关批准可在税前扣除,支付的抚恤和补赔偿金允许其在进行纳税申报时自行扣除。如果纳税人为其雇员缴纳了工伤保险,可先用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其差额由纳税人在进行纳税申报时自行扣除。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 2009 年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解答:本企业职工因工致残,企业按一定标准所支付的残疾补偿金、营养费等支出属于职工福利费支出还是营业外支出在税前扣除?允许作为营业外支出在税前扣除。辽地税函200927 号:企业在生产经营中发生伤亡事故,给予职工的伤亡赔偿款,依据国家有关职能部门的鉴定、企业与职工鉴定的赔偿协议,按照实际支付的赔偿金额,在支付年度税前扣除。赣地税所便函20113 号: 上述公司与伤
34、亡家属达成的工伤抚恤金支出,可以做为企业职工福利费,按照规定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二)职工医药费:青国税发20109 号:员工报销的个人医药费可以列入职工福利费,同时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 14%的部分,准予扣除。甬地税一函201020 号:如果企业建立了普遍适用的报销制度,那么企业给职工报销的、获得医疗保险补偿以外的部分可以在福利费中扣除。十四、其他:(一)清算时未支付的以前年度职工福利费(北京市国家税务局2009 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问题解答):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
35、知(财税200960 号)第四条的规定,企业的债务清偿收益应计入清算所得。企业在清算时未向职工支付的应付职工福利费余额应作为企业的债务清偿所得,并入清算所得计征企业所得税。(二)职工福利费的扣除基数:1、销售费用核定扣除企业职工福利费扣除基数(吉地税发200951号):实行销售费用核定扣除的企业,可按实际发给销售员费用中计征个人所得税的计税依据金额作为参与计算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和工会经费的基数。2、下岗或解除劳动合同职工补偿金是否作为三项费用扣除基数(吉地税发200952 号)(苏州地税规20105 号)(甬地税一函201020 号):企业解除职工劳动合同时,支付的经济补偿金不属于税收上
36、的工资薪金支出,不得作为计算职工福利费等三项经费税前扣除限额的基数。3、被派遣劳动者工资是否作为职工福利费等扣除限额基数(苏州地税规20105 号):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工单位应当向被派遣劳动者履行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等义务。为便于征管,杜塞征管漏洞,凡是用工单位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明确约定被派遣劳动者的福利待遇、培训教育由用工单位承担,且被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参加工会组织的,用工单位可依据用人单位开具的发票载明的被派遣劳动者工资项目金额,作为计算职工福利费等三项经费税前扣除限额的基数。用工单位向被派遣劳动者
37、支付的所有工资薪金等劳动报酬应全部在用人单位开具的发票上单独填列。用工单位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资薪金为基数计算出的职工福利费等三项经费应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全部用于被派遣劳动者的福利、职业教育培训等项目支出。改变依照上述规定提取的职工福利费等三项经费用途的,用工单位不得税前扣除。用工单位按照上述方法计算职工福利费等三项经费税前扣除额后,用人单位不得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资薪金为基数重复计算职工福利费等三项经费税前扣除限额。(三)计提的职工福利费等是否能够扣除(山东省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2008 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问题解答):要以实际发生金额为基础在规定范围内扣除。实际发生金额低于规定范围,按实际发生金额扣除。(四)职工福利费扣除凭证(青地税发20095 号):纳税人应凭合法适当的凭据进行税前扣除,职工福利费支出时按规定发票属于合法适当凭据的,原则上应以业务发生时取得的发票为准。(五)内设集体福利部门固定资产折旧(苏州地税规20105 号):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 号)规定,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医务所等集体福利部门,所使用的设备、设施等固定资产按照税收规定计提的折旧费,属于职工福利费支出,应按照职工福利费的有关规定计算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