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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再国律师专业法律文书之诉镇政府强拆的行政起诉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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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行政起诉状原告联系电话被告皋兰县西岔镇人民政府,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兰州新区西岔镇西岔村 1089 号。法定代表人杜洪元,职务镇长。诉讼请求:1、 请求依法确认被告强制拆除原告的养殖大棚的行为违法;2、 请求判令被告依法赔偿原告的各项经济损失共计 元;3、 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在甘肃省兰州市兰州新区西岔镇中川村 1901 号拥有合法所有权的住宅、养殖大棚及使用权的土地。2014 年 6 月 29 日,兰州新区土地征收管理中心以土地征收为由,制作了针对原告的保护性(施工)通知书。该决定书称:为了确保基础设施及重大项目建设有序推进,特进行保护性施工(拆除)。后 2014 年

2、7 月 11 日,原告及家人被不法分子采取严密的控制措施,限制人身自由后,其养殖大棚被不法分子用挖掘机等工具强行推毁,导致原告损失惨重。为此原告向兰州新区公安局报案,要求查明是谁组织并实施的强拆。可是兰州新区公安局迟迟不予立案不予查明。为此原告一直耿耿于怀,势要查明究竟何人如此胆大肆意妄为,在国家三令五申严禁强拆的情况下,光天化日实施非法强拆。但是一直不知道是被告实施的强拆。当时,原告以为是兰州新区土地征收管理中心实施的强拆,因为 2014 年 6 月 29 日兰州新区土地征收管理中心对原告下发了保护性(施工)通知书,所以在 2014 年 7 月 112日原告的蔬菜大棚被强拆的 5 日后,原告

3、立即以兰州新区土地征收管理中心为被告,诉兰州新区土地征收管理中心强拆违法。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作出了(2014)七行初字第 29 号行政裁定,认定兰州新区土地征收管理中心为事业单位,不具备行政主体的资格,驳回原告的起诉。原告于 2014 年 12 月 23 日收到这份行政裁定书。原告不服上诉至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 年 3 月 19 日在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原告诉兰州新区土地征收管理中心强拆违法一案的二审,在庭上,兰州新区土地征收管理中心的代理律师声称兰州新区土地征收管理中心没有实施拆除原告的养殖大棚的行为,是西岔镇人民政府实施的。至此,原告才恍然得知非法实

4、施强拆其养殖大棚的原来是西岔镇人民政府。为此原告曾于 2015 年 5 月 12 日向兰州新区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兰州新区管理委员会于 2016 年 3 月 18 日作出新政复字【2015】3号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现原告认为,被告在没有履行任何合法程序的情况下,强拆原告的养殖大棚的行为严重违法,并给原告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损失,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向贵院提起诉讼,望贵院能高屋建瓴,全面审查被告强拆原告养殖大棚的违法性,作出公正判决,切实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此致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2016 年 4 月 日3(本页无正文)附:1、本行政起诉状副本 2 份;2、原告身份证、土地权属证明复印件 1 份;3、报警通话记录详单 1 份;4、现场照片若干张;5、兰州新区管理委员会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新政复字【2015】3 号)复印件 1 份;6、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2014)七行初字第 29 号行政裁定复印件1 份;7、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兰行终字第 21 号行政裁定复印件 1 份;8、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5 年 3 月 19 日开庭笔录复印件 1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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