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2012-XX-XX发布 2012-XX-XX实施Q/GYL青海高原羚食品有限公司企业标准Q/GYL 0002S-2012青稞米青 海 高 原 羚 食 品 有 限 公 司 发 布XQ/GYL0002S-2012I前 言本标准的编写格式符合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的规定。本标准参考了国家标准GB 2715-2005粮食卫生标准,本标准的检验方法采用了相应国家标准的规定。本标准由青海高原羚食品有限公司提出。本标准起草单位:青海高原羚食品有限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辛元良、张福社。本标准于2012年X月XX日由青海高原羚食品有限公司负责人张福社批准,并对
2、标准中所规定的内容和实施后果负责。本标准于2012年X月XX日首次发布。Q/GYL0002S-20121青稞米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青稞米的技术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贮运和保质期。本标准适用于以青稞为主要原料,经青稞清选、脱皮、筛选分级与大米按一定比例,混合制成的青稞米。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 1354 大米GB 2715 粮食卫生标准GB 5009.3 食品安全
3、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GB/T 5009.19 食品中有机氯农药多组分残留量的测定GB/T 5009.36 粮食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 GB/T 5009.110 植物性食品中氯氰菊醋、氰戊菊酷和澳氰菊醋残留量的测定GB/T 5009.145 植物性食品中有机磷和氨基甲酸醋类农药多种残留的测定GB/T 5492 粮油检验 粮食、油料的色泽、气味、口味鉴定 GB/T 5494 粮油检验 粮食、油料的杂质、不完善粒检验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T 11760 裸大麦GB 14881 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GB 28
4、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3 技术要求3.1 原料要求 3.1.1 青稞应符合 GB/T 11760的规定。3.1.2 大米应符合 GB 1354的规定。3.2 感官要求 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 1 感官要求 项 目 要 求色 泽 正常、均匀一致。 气味与滋味 具有本品应有的气味与滋味,无异味。 Q/GYL0002S-201223.3 理化指标 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 2 理化指标项 目 指 标水分 % 13.0杂质 % 1.0碎米 % 15铅 (以Pb计)/(mg
5、/kg) 0.2汞 (mg/kg) 0.02黄曲霉毒素B 1 (ug/kg) 53.4 农药最大残留量应符合表3的要求表 3 农药最大残留量项 目 最大残留量(mg/kg)六六六 0.05滴滴涕 0.05甲基毒死蜱 5溴氰菊酯 0.53.5 净含量 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要求。4 生产加工过程中的卫生要求应符合 GB 14881的规定。5 检验方法 6.1感官要求:5.1.1 色泽将样品平摊于洁净的样品盘内,在明亮无炫目光线下,全面观察其外观,色泽是否正常,均匀一致。 5.1.2 气味与滋味按GB/T 5492 粮食、油料检验 色泽、气味、口味鉴定法
6、执行5.2 理化指标:5.2.1 水分按GB 5009.3规定的方法测定。Q/GYL0002S-201235.2.2 杂质、碎米按GB/T 5494的规定的方法测定。5.2.3 铅按GB 5009.12规定的方法测定5.2.4 汞、黄曲霉毒素 B1按GB/T 5009.36规定的方法测定5.2.5 六六六、滴滴涕按GB/T 5009.19规定的方法测定5.2.6 甲基毒死蜱、溴氰菊酯按GB/T 5009.145、按GB/T 5009.110规定的方法测定。5.3 净含量:按JJF 1070规定的方法测定。6 检验规则:6.1 组批由同一班次,同一生产线生产的包装完好的同一品种为一批。6.2 出
7、厂检验6.2.1 抽样方法和数量每批产品随机抽取 2 kg,样品平均分成两份 1份检验,1 份备查。6.2.2 检验项目出厂检验项目:感官要求、水分、杂质、碎米及净含量。6.3 型式检验:6.3.1 抽样方法和数量1.净含量大于或等于 5 kg的产品:取 5 kg样品平均分成两份 1份检验,1 份备查。同时抽取一个空的包装袋做标签检验。2. 净含量小于 5 kg的产品:取 6个独立包装样品(总重不少于 5 kg)分成 2份,1 份检验,1份备查。6.3.2 检验项目为本标准技术要求中规定的全部项目。6.3.3 型式检验每半年进行一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亦应进行: a)主要原辅料、关键工艺、设备
8、有较大变化时;b)更换设备或长期停产后,恢复生产时;Q/GYL0002S-20124c)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d)国家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6.4 判定规则 7.4.1 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则判定为合格品。如检验结果有不合格项目,可对该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复检合格时仍按合格品对待。复检以一次为限。7.4.2 当供需双方在产品保质期内对产品质量发生争议时,由法定质检部门进行仲裁检验。 7 标志、包装、贮存、运输、保质期 7.1 标志 7.1.1 产品标签应符合 GB 7718和 GB 28050的规定。7.1.2 包装贮运标志应符合 GB/T 191规定。7.2 包装包装材料应符合相应国家卫生标准的要求。包装上标签应整洁、外表清洁。7.3 贮存包装件应在清洁、阴凉、干燥、通风的仓库内存放,不得与有毒、有害物品混装混放。7.4 运输成品包装运输时,应有遮盖,避免雨水侵入,轻拿、轻放,不得损坏产品外包装。7.5 保质期在规定的贮存运输条件下,保质期12个月。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