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论廉政建设与司法公正在中国古代“廉”是指人对待财物的一种正确态度,古人云:“临大利而不易其义,可为廉矣” 。廉的基本要求是不取不义之财,不贪不义之利。在这种义利观的指导下,行使公共权力的过程就是廉洁从政,简称为“廉政” , “廉政”是对公共权力拥有者和公共权力行使过程的一种要求。而所谓 “司法公正”是指司法权运作过程中各种因素达到的理想状态,是现代社会政治民主、进步的重要标志,也是现代国家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重要保证。它是法律的自身要求,也是依法治国的要求,其基本内涵是要在司法行动的过程和结果中体现公平、平等、正当、正义的精神,其主体是以法官为主的司法人员。毋庸置疑,司法作为一种重要的公共权力
2、的行使过程,司法工作人员必须作到“廉政” 、司法的过程必须实现“廉政” ,否则公正与正义将无法实现、权力将失去保障,维系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将最终被打破。因此,必须加强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官的司法廉政建设。廉政建设是实现司法公正有力保障。廉政文化是实现司法公正核心动力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的建设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加快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深入开展反腐败斗争。 ”在新形势下,加强廉政建设国家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具体运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它担当着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职责。在某种程序上,只有人民法院、人民法官廉洁自律,才能换来公众对司法公正的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