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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审判程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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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法庭审判程序依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法庭审判程序大致可分为开庭、法庭调查、法庭辩论、被告人最后陈述,评议和审判五个阶段。(1)开庭。刑事诉讼开庭程序除传唤被告人到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和被告人外,与前述开庭程序相同。(2)法庭调查。法庭调查的范围是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所指挥的犯罪事实和证明被告人有罪、无罪、罪轻、罪重的各种证据。根据刑事诉讼法第 155 条至第 160 条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法庭调查的具体步骤和程序如下:公诉人宣读起诉书;被告人、被害人陈述;讯问被告人询问被害人和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询问证人、鉴定人 ;出示物证宣读鉴定结论和有关笔录 ;调取新的证据;法庭调查核实证据。附带民事诉讼部

2、分的调查,一般在刑事诉讼部分调查结束后进行,具体程序以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进行。(3)法庭辩论。法庭辩论中控辩双方可以对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互相进行辩论。法庭辩论在审判长主持下,按照下列顺序进行:公诉人发言;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被告人自行辩护 ;辩护人辩护;控辩双方进行辩论。附带民事诉讼的辩论在刑事诉讼部分辩论后进行。(4)被告人最后陈述被告人最后陈述不仅是法庭审判的一个独立阶段,而且是法律赋予被告人的一项重要诉讼权利。被告人最后陈述只要不超出本案范围,一般不应限制其发言时间,或随意打断其发言,而应让被告人将话尽量讲完。被告人在最后陈述中提出了新的事实、证据,合议庭认为

3、可能影响正确裁判的,应当恢复法庭调查;如果被告人提出新的辩解理由,合议庭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恢复法庭辩论。(5)评议和审判。合议庭应当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并在充分考虑控辩双方意见的基础上进行评议,确定被告人是否有罪,应否追究刑事责任;构成何罪,应否处以刑罚;有无从轻、从重、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情节 ;附带民事诉讼如何解决;赃款赃物如何处理等,并依法作出判决。根据刑事诉讼法第 162 条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形,分别作出裁决: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根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根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 证据不

4、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判决。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是惩罚犯罪,保护人民,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和社会公共程序的有力武器,对于教育公民守法有着巨大的作用。判决一经发生法律效力,即具有强制性和稳定性,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加以变更或撤销。法庭审判主要人员民事审判法庭中的主要人员:审判长、书记员、审判员、诉讼代理人(原告代理人、被告代理人 如果是刑事案件的话是公诉人,辩护人) 、被告人、原告人、证人、法警审 判 长 ( 一 个 ) 是 指 在 人 民 法 院 审 判 案 件 所 组 成 的 合 议 庭 中 , 负 责 组 织 审 判 活 动的 审 判 人 员 。

5、但 审 判 长 不 是 固 定 的 职 称 , 是 为 审 理 某 一 具 体 案 件 而 临 时 设 定 的 。审 判 员 : ( 一 般 是 两 个 ) 人 民 法 院 审 判 第 一 审 案 件 , 由 审 判 员 组 成 合 议 庭 或 者 由审 判 员 和 人 民 陪 审 员 组 成 合 议 庭 进 行 ; 简 单 的 民 事 案 件 、 轻 微 的 刑 事 案 件 和 法 律 另 有 规定 的 案 件 , 可 以 由 审 判 员 一 人 独 任 审 判 。 上 诉 和 抗 诉 的 案 件 , 由 审 判 员 组 成 合 议 庭 进 行 。诉 讼 代 理 人 : 以 当 事 人 的

6、名 义 , 在 一 定 权 限 范 围 内 , 为 当 事 人 的 利 益 进 行 诉 讼 活动 的 人 , 称 为 诉 讼 代 理 人 。书 记 员 : 履 行 以 下 职 责 ( 一 ) 办 理 庭 前 准 备 过 程 中 的 事 务 性 工 作 ; ( 二 ) 检 查开 庭 时 诉 讼 参 与 人 的 出 庭 情 况 , 宣 布 法 庭 纪 律 ; ( 三 ) 担 任 案 件 审 理 过 程 中 的 记 录工 作 ; ( 四 ) 整 理 、 装 订 、 归 档 案 卷 材 料 ; ( 五 ) 完 成 法 官 交 办 的 其 他 事 务 性 工 作 。司法警察,我国简称为法警。检 察 院

7、、 法 院 的 法 警 在 送 达 法 律 文 书 , 提 押 嫌 疑 人 以及 强 制 执 行 等 行 为 时 对 司 法 机 关 ( 法 院 、 检 察 院 ) 司 法 行 为 的 辅 助 行 为 是 进 入 司 法诉 讼 程 序 后 实 施 的 司 法 权 力 不 是 行 政 权 力 我 建 议 你 在 优 酷 里 下 一 些 法 庭 审 判 的 视 频 看 , 效 果 比 较 好 。民事诉讼模拟法庭剧本角色:审判长(法官) 李舒洁 1 名书记员 沈倩倩诉讼代理人 (律师) 原告:张叶艳 被告:刘艳原告(杨某:方宇媛,小青:江菊阳 ,的三个叔叔(顾天琪 徐旭 季晓明) ) 4 名被告(吕

8、某) 倪云凯证人(村委会代表)宋悦 曹沁法警 刘卫时间:2010 年 12 月 2 日地点:XX 市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人物:审判员 主审法官 原告 被告 当事人审判员:李舒洁 书记员:沈倩倩 原告:李一,男,1965 年 2 月生,住 海平村 李二,男,1968 年 8 月生,住 海平村李三,男,1972 年 8 月生,住 海平村杨某,女,1979 年 6 月生,住 湖州市 通江路 28 号委托代理人:张叶艳被告:吕某,男,1968 年 5 月生,住 海平村委托代理人:刘艳,男,XX 市豪威律师事务所律师案由:抚养权纠纷案情梗概:2000 年,有一女婴小青出生在海平村,其母弃子逃离(小青的母亲

9、杨某是被拐骗到海平村嫁给小青的父亲李某) ,李某为某市的某煤矿的矿工,2002 年因煤矿失事李某不幸死亡。小青无人管养,他的三个叔叔都不愿接管她。小青就被姑姑带走,不幸再次发生,姑姑发生意外死亡。这时有位好心的未婚中年男子吕某收养了小青(吕某与小青没有任何血缘关系) 。一养就是八年。八年后,政府责令补贴 2002 年煤矿失事受害人家属 30 万元补贴金。于是,就发生了争夺抚养权大战。小青的生母出现要夺回抚养权,小青的叔叔也说小青的养父没有抚养资格,就和小青的生母将小青的养父吕某告上法庭。(一、法庭准备阶段)书记员:(一)查点当事人及其诉讼参加人到庭情况并请入席(二)现在宣布法庭纪律:1、到庭所

10、有人员应听从审判员统一指挥,一律关闭通讯工具,遵守法庭秩序,不准吸烟。2、旁听人员必须保持肃静,不得喧哗、鼓掌、插话,不得进入审判区,有意见可以在闭庭后提出。3、当事人及其诉讼参与人不得中途退庭,如擅自退庭,是原告的作撤诉处理;是被告的则依法缺席判决。4、审判人员或法警有权制止违反法庭纪律,妨碍民事诉讼活动的行为,对不听制止的,可依法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对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三)请主审法官入席(四)报告审判员,当事人均已到庭,请开庭主审法官:现在开庭,首先核对当事人身份。原告,你的姓名、年龄、职业、住址?有无代理人?原告:我叫李一,1965 年 2 月生,在本

11、村村委会工作,住海平村。有委托代理人。 我叫李二,1968 年 8 月生,在外市务工,住海平村。有委托代理人。我叫李三,1972 年 8 月生,在外市务工,住海平村。有委托代理人。我叫杨某,1979 年 6 月生,在湖州市工作,湖州市 通江路 28 号。有委托代理人。主审法官:被告,你的姓名、年龄、职业、住址?可有代理人?被告:我叫吕某,1968 年 5 月生,是海平村的一个普通农民。我委托本市豪威律师事务所律师姚律师作一般代理人。当事人:小青。10 岁,现与被告生活在一起。原告委托代理人:我叫张叶艳,女,本市豪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委托代理人:我叫刘艳,女,本市豪威律师事务所律师。主审法官:

1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宁安市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今天在此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与被告为当事人抚养权纠纷一案。本案由本院审判员 审判,本院书记员 担任记录。有关当事人诉讼权利和义务本院已书面告知,不再重复。下 面本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交待回避权。审判人员有以下三种情况,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当事人有权口头或书面申请他们回避: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3、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的公正审理的。现在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原告:不申请。被告:不申请。(

13、二、法庭调查阶段)主审法官:下面进行法庭事实调查,先由原告陈述事实。原告:我方与当事人小青有亲密的直系亲属血缘关系 。然而被告吕某与小青没有任何血缘关系。且也是刚不久前才与比他大 10 岁的洪某结婚。为争夺抚养权刚刚取得抚养资格。综上,我认为:被告与当事人小青毫无血缘关系。长期单身。违背了民事活动所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侵犯了我们直系亲属所应该获得的抚养权和监护人资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特向贵院起诉,请求依法判决。我的诉讼请求是:1、判令将小青的抚养权交给我们;主审法官:下面由被告答辩。被告委托代理人:原告陈述的不是事实。2000 年 10 月 28 日小青出生,其母亲杨某

14、弃她而去,逃离海平村,一走就是十年,两年后,小青的父亲李某在煤矿失事中死亡,那时,他的三位叔叔逃避责任,竟无一人愿意领养小青。现在多年之后,政府因 8 年前煤矿失事赔偿受害人李某唯一的女儿小青 30 万元。现在,各位原告誓要争夺抚养权。这其中的利害关系,相信我不必多说。各位原告就是冲着钱来的。因此我认为被告更应该拥有小青的抚养权,更适合做小青的监护人,请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主审法官:根据原被告陈述,双方都有一定的理由获得小青的抚养权。双方争议的主要焦点是被告的资格问题和原告的动机问题。请双方当事人围绕此焦点提供相关证据。原告:杨某:我是小青的亲生母亲。当初抱起小青,是因为我是被人贩子拐卖到

15、海平村被迫嫁给李某的,我很想念我的故乡,很想回家去主审法官:被告对原告有无异议。被告:。主审法官:原告对被告提供的证据及要证明的内容有何意见。原告: 主审法官:被告: 主审法官:原、被告在事实方面有无补充?原告:没有。被告:没有。主审法官:双方当事人在事实方面没有补充,事实调查结束。下面围绕争议焦点进行法庭辩论。首先由原告作辩论发言。(三、法庭辩论阶段)原告:主审法官:下面由被告作辩论发言。被告委托代理人:1、2、3、 。被告: 主审法官:双方互相辩论。原告: 被告: 主审法官:双方无新的辩论,辩论结束,下面征询双方当事人最后意见原告,最后还有什么意见?。原告:坚持诉讼请求。主审法官:被告,最

16、后还有什么意见?被告: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四、法庭调解判决阶段)主审法官:下面依据法律有关规定,对本案进行调解。被告,你有何调解意见?被告:。主审法官:原告,有何调解意见?原告:在诉讼前,双方已进行过多次协商,但被告没有调解诚意,现我不愿意进行调解,听候判决。主审法官:由于原告不同意调解,本庭不再做调解工作,下面进行宣判。本庭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可以结案。(结案呈辞) (书记员: 全体起立)主审法官:一、 (根据法律条文)二、上述一、二两项在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案件受理费 330 元、其他诉讼费 200 元,合计 530 元,由(输的那一方)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

17、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上诉于 XX 市中级人民法院。(坐 下)闭 庭 。当事人在闭庭后五日内至本院阅读笔录签字。书记员:全体起立。在主审法官退出法庭后当事人及旁听人员退出法庭。刑事法庭审判开庭时间:2008 年 4 月 10 日 开庭地点:运城学院模拟法庭刑事审判庭出庭人员: 1审判人员:审判长刘建超、审判员万国全、孔晓玲;书记员:李琳; 2公诉人:东海省山河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张鸿军、杜君豪; 3被告人:于文清; 4辩护人:祝鼎超,东海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5证 人:陈妍、王晓娇。 案由:故意杀人 案情:被告人于文清与被害人张洁(被告人的母亲)多年来一直相依为命,他们没有工

18、作也没有劳保,生活条件始终比较困难。2004 年 10 月 12 日,被害人突然瘫倒在家门口,不省人事。被告人立即将她送到泗水区人民医院接受治疗,主治医生诊断为脑溢血且深度昏迷。被告人几乎天天去医院陪夜,自己服侍母亲,每隔两三个小时为母亲翻身、擦身、换尿布。在住院的五十多天中,被害人的病情丝毫没有好转,吃不进饭,大小便失禁,但是可以进行简单语言交流。医生告诉被告人,这病没什么治疗希望了,老人只能靠注射葡萄糖维持生命。眼见母亲治愈无望,经济日趋窘迫,更不忍心看着母亲痛苦万分的表情,2004 年 12 月 3 日,被告人将其母亲接回了家。第二天下午,在犹豫与矛盾中痛苦挣扎了一天一夜的被告人决定亲自

19、对其母亲实施“安乐死” 。他用两条浸泡了盐水的湿毛巾绑在其母亲的手臂上,再用两根铁丝绕在毛巾外,接通了电源,致使被害人遭电击而亡。当晚,被告人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开庭前准备阶段】 书记员:(书记员入庭,查明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到庭情况)请全体旁听人员保持安静,现在宣读法庭规则: 1.所有人员必须服从审判长的指挥; 2.任何人对合议庭及其成员有意见,均不得当庭指出,可以在休庭后以书面形式提出; 3.未经本院许可,不得记录,不得录音、录相和摄影; 4.不得鼓掌、喧哗,不得开启传呼机和移动电话或其他妨碍法庭秩序的行为; 5.不得吸烟和乱扔乱吐; 6.旁听人员不准发言,不得进入审判区。 旁听人员

20、必须严格遵守上述法庭规则。审判长有权制止妨碍刑事诉讼活动的行为,对不听制止的,可依法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对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书记员:请公诉人、辩护人入庭!(公诉人、辩护人入庭) 书记员:请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审判人员入庭) 书记员:请坐下!(书记员面向审判长)报告审判长,公诉人、辩护人已经到庭,证人已在庭外等候,被告人于文清已在羁押室候审,法庭准备工作就绪,请指示开庭! 审判长:(敲击法槌)东海省山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今天就东海省山河市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于文清故意杀人一案进行公开审理。现在开庭! 审判长:请法警传唤被告

21、人于文清到庭!(法警带被告人于文清到被告人席) 审判长:被告人于文清,请向法庭报告你的姓名、出生日期、民族、文化程度、职业状况、家庭住址、有无犯罪前科、何时何因被羁押和逮捕的? 被告人:我叫于文清,男,1940 年 6 月 25 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电工,住所地为山河市泗水区清溪镇幸福北路 120 号,没有犯罪前科。因为涉嫌故意杀人,我于 2004 年 12月 8 日被山河市泗水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 12 月 15 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山河市泗水区看守所。 审判长:被告人于文清,山河市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你收到了吗?是否超过 10 天? 被告人:我收到起诉书了,时间已经超过 10 天。

22、审判长:被告人于文清,本法庭依照法律规定宣布有关事项:负责审理本案的合议庭由审判员刘建超、万国全、孔晓玲组成,由刘建超担任审判长,书记员李琳担任法庭记录。东海省山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鸿军、杜君豪出庭支持公诉。 被告人对合议庭成员以及书记员、公诉人、鉴定人有申请回避的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 28 条之规定,申请回避的事由有: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2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3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4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5上述人员曾经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人的请客送礼,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人的。

23、 审判长:被告人于文清对出庭人员是否申请回避? 被告人:不申请。 审判长:被告人于文清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可以提出证据;申请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检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之规定,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除自行辩护外,还可以委托辩护人为自己辩护。受被告人于文清的委托,由东海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祝鼎超担任被告人的辩护律师。被告人于文清是否同意祝鼎超担任你的辩护人? 被告人:我同意。 审判长:控辩双方在举证时,应当说明所举证据的来源及所要证明的内容。对证人、鉴定人不出庭的,应该说明原因。控辩双方向法庭所交证据,应当提交原件、原物。不能提交原件、原物的,应当说明理由,经法庭同

24、意可以提交副本或者复印件。 审判长:公诉人除了开庭前向法庭提供的证据目录外,还有无新的证据需要在法庭上提出的? 公诉人:没有。 审判长: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有无新的证据需要在法庭上提出? 辩护人:没有。 【法庭调查阶段】 审判长:现在开始法庭调查。首先请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公诉人:(公诉人全文宣读山河市人民检察院山河检刑诉字(2005)3 号起诉书。内容略)审判长:被告人于文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 46 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对于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的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的陈述,证据充分确实的,可以认定被告人

25、有罪和处以刑罚。因此,法庭要求你如实地回答法庭对你的提问,对起诉书指控你的犯罪事实不得隐瞒,不得伪造。否则,法庭对你就以对抗审判,拒绝悔罪论处。你听明白了吗? 被告人:我听明白了。 审判长:被告人于文清,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有无异议? 被告人:怎么会没有啊!你说我故意杀害我母亲,你会无缘无故杀自己母亲吗?我没有钱给我妈治病,你知道她有多痛苦吗?(愤怒咆哮)你们这些当官的到底知不知道什么叫体察民情啊?! 审判长:请被告人控制一下自己的情绪,被告人陈述是否完毕? 被告人:陈述完毕。 审判长:现在由公诉人就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于文清故意杀人的犯罪事实对被告人进行讯问。公诉人:被告人于文清,你母亲张洁是怎么

26、死得? 被告人:是我用电击死的。 公诉人:请你描述一下当时的情况。 被告人:那天下午,母亲的病又发作了,她很痛苦,我不忍心她受这种折磨,于是利用铁丝接通电源将她电死。 公诉人:电击的整个过程持续了多久? 被告人:大约半个小时。 公诉人:你当时知道这会导致你母亲死亡吗? 被告人:知道。 公诉人:你明知道还这样做,那就是说你希望你母亲死亡,对不对? 被告人:(默不作声) 公诉人:审判长,公诉人对被告人于文清的讯问暂时到此。 审判长:辩护人对被告人于文清是否发问? 辩护人:是。 审判长:可以发问。 辩护人:被告人于文清,你能否证明你母亲的疾病治愈无望,生活不能自理,需要专人照顾? 被告人:我有母亲住

27、院的病历。 辩护人:你母亲是否反复地向你表示过她受病痛折磨,生不如死? 被告人:是,母亲每次病发时都说受够罪了,生不如死。 辩护人:审判长,辩护人对被告人于文清的发问暂时到此。 审判长:下面由公诉人就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于文清故意杀人的犯罪事实向法庭提供证据。 公诉人:审判长,我方请求传唤证人陈妍出庭。 审判长:请法警传唤证人陈妍出庭!(法警带证人陈妍到证人席) 审判长:证人陈妍,请你客观陈述亲身感知的事实,不得使用猜测、推断或评论性的语言。若提供伪证,要负法律责任。你听明白了吗? 证 人:我听明白了。 审判长:公诉人,你们可以询问证人了。 公诉人:证人陈妍,你和被告人于文清是什么关系? 证 人:

28、我是他的邻居。 公诉人:被告人于文清的母亲张洁死亡这件事,你知道吗? 证 人:知道。 (指着被告人)就是被他杀死的! 公诉人:请你详细叙述一下当时的情形。 证 人:那天下午我去于文清家串门,一进门就看到于文清拿着铁丝,重复地说:我杀死了我妈,我杀死了我妈!我仔细一看,他母亲躺在床上一动不动,已经断气了。 公诉人:被告人确实是对你说过他杀死他母亲了吗? 证 人:是的。 公诉人:审判长,我方没问题了。 审判长:被告人于文清,你对证人陈妍的证言有无异议? 辩护人:没有。 审判长:辩护人对证人陈妍的证言有无异议? 辩护人:没有。 审判长:请法警带证人陈妍退庭! 审判长:请公诉人继续举证。 审判长:现在

29、出示山河市泗水区公安局于 2004 年 12 月 5 日提取的被告人于文清的作案工具毛巾两条、铁丝两条、现场勘验照片六张及作出的法医鉴定结论,证明 2004 年 12 月 4日下午被告人就是用这些毛巾和铁丝接通电源将其母亲张洁在家中床上电击致死的。 (法警展示毛巾、铁丝,并将现场勘验照片、法医鉴定结论依次投影到屏幕上。下文证据展示次序与此相同,不再赘述。 ) 审判长:被告人于文清对此有无异议? 被告人:没有。 审判长:辩护人对此有无异议? 辩护人:没有。 审判长:请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诉人:审判长,公诉人要求宣读山河市公安局于 2004 年 12 月 9 日对被告人作出的司法精神鉴定,证明被告

30、人于文清对其作案行为的性质和后果具有完全的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审判长:可以宣读。 公诉人:(宣读山河市公安局司法精神鉴定结论。内容略。 ) 审判长:被告人于文清对此有无异议? 被告人:没有。 审判长:辩护人对此有无异议? 辩护人:没有。 审判长:请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诉人:审判长,公诉人就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于文清故意杀人的全部犯罪事实举证到此。 审判长:公诉人是否有与以上证据相反即证明被告人无罪、从轻或减轻刑罚的证据向法庭提供? 公诉人:被告人于文清于 2004 年 12 月 4 日晚主动到山河市泗水区清溪镇派出所报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

31、和国刑法第 67 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对被告人于文清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审判长:被告人于文清是否有证据向法庭提供? 被告人:没有。审判长:辩护人是否有证据向法庭提供? 辩护人:审判长,我方请求传唤证人王晓娇出庭。 审判长:请法警传唤证人王晓娇出庭!(法警带证人王晓娇到证人席) 审判长:证人王晓娇,请你客观陈述亲身感知的事实,不得使用猜测、推断或评论性的语言。若提供伪证,要负法律责任。你听明白了吗? 证 人:我听明白了。 审判长:辩护人可以向证人发问。 辩护人:证人王晓娇,据你所知,被告人于文清与其母亲平时关系如何? 证 人:他们母子关系一向很好,于文清非常孝顺,他得知他母亲的病情后一直很痛苦。

32、 辩护人:被告人的母亲张洁生病卧床期间,你是否去探望过她? 证 人:是的,我去过三次医院。我们关系比较好,我过去是陪她聊天解闷,她那段期间很痛苦,经常跟我说这样活着还要拖累儿子,不如死了算了。我都是尽量开导她。 辩护人:张洁是否多次明确地向你表达过想死的想法? 证 人:是的!(非常肯定的表情)她说在电视上看到过医生给病人实施“安乐死” ,这种死法会让病人及早解除痛苦,她很想也这么死去。 辩护人:审判长,我发问完毕。审判长:公诉人有无问题向证人王晓娇询问? 公诉人:有。请证人王晓娇如实回答我的问题。被告人于文清有没有固定收入? 证 人:没有。 公诉人:被告人是否确实无力负担其母亲医药、生活费用?

33、 证 人:他一直在家务农,收入微薄,无力承担巨大的医疗和生活费用。 公诉人:请法庭注意:我们不能排除被告人是为了逃避赡养义务而实施故意杀人的动机和可能性!审判长,我方询问完毕。 审判长:请法警带证人王晓娇退庭! 审判长:请辩护人继续向法庭提供证据。 辩护人:审判长,我方请求宣读被告人于文清的姐姐于文秀在 2005 年 1 月 20 日出具的证人证言,证明被告人于文清一直非常孝顺,深爱着他的母亲,没有任何故意杀害他母亲的动机和可能性。于文秀两星期前因发生交通事故造成重伤,至今仍在泗水区人民医院接受治疗,所以她今天无法出庭作证。 审判长:可以宣读。 辩护人:我是于文清的姐姐于文秀,今年 66 岁。

34、我们自幼丧父,是靠母亲含辛茹苦把我们抚养成人。我弟弟于文清自从懂事以来,一直非常孝顺。母亲劳累一天下来,弟弟就打好洗脚水,亲自给母亲洗脚;母亲病了,他就陪在床边聊天,尽量让母亲心情高兴。弟弟多次跟我说过,妈妈把我们拉扯大,太不容易了,以后我们再穷,也不能再让她受苦受累了。母亲自从 2004 年 10 月住院治疗脑溢血以来,弟弟天天守候在病床前,想尽一切办法筹借钱物治疗母亲的病。可是,家里一直就很穷,没有什么经济收入,为了凑钱,他的头发都愁白了,人整整瘦了一大圈。看到母亲因病痛折磨而痛苦不堪的样子,他时常泪流满面,为不能治好母亲的病而感到自责。那天下午,在母亲不断苦苦央求下,弟弟忍着巨大痛苦协助

35、母亲结束生命,这是没有办法的办法啊!虽然我不在现场,但是他绝对没有故意杀害母亲的想法,我愿用我的生命作担保!请求法院宽大处理,放了我弟弟吧! 审判长:公诉人对此证人证言有无异议? 公诉人:没有。 审判长:请辩护人继续向法庭提供证据。 辩护人:审判长,我方请求出示泗水区人民医院于 2004 年 11 月 13 日出具的被害人张洁的病历,证明被害人身患绝症,生活不能自理,无治愈希望。 审判长:可以出示。 (法警将病历投影到屏幕上) 审判长:公证人对此有无异议? 公诉人:没有。 审判长:辩护人继续向法庭提供证据。 辩护人:举证完毕。 审判长:被告人于文清,你是否需要向法庭申请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通知新

36、的证人到庭,要求重新鉴定或勘验? 被告人:不申请。 审判长:辩护人有无上述申请? 辩护人:没有。【法庭辩论阶段】 审判长:法庭调查结束,现在进行法庭辩论。首先请公诉人发表公诉意见。 公诉人:审判长、审判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 153 条、第 160 条、第165 条、第 169 条之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受山河市人民检察院的指派,我们代表本院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席法庭支持公诉,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现就被告人于文清故意杀人一案的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如下公诉意见: 一、根据山河市公安局、泗水区公安局和本院的调查取证,以及刚才法庭所作调查,本院认为被告人于文清

37、在得知其母亲医治无望时,遂放弃对其医治,用电击手段将其母亲杀死。被告人对其杀母行为供认不讳,并有邻居陈妍证实。被告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二、被告人于文清在主观上明知电击会导致人死亡的情况下,客观上以作为方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违法行为与被害人死亡结果存在刑法上的直接因果关系,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232 条的规定,构成故意杀人罪。 三、被告人在案发后,能自动向公安机关报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行为。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67 第一款规定,可以减轻处罚。 现本院针对以上所举事实和证据,特提出公诉,请法院依法判处。 审判长:被告人于文清,根据法律规定,在法庭上除了辩护人为

38、你辩护外,你还有自行辩护的权利,你需要为自己辩护吗? 被告人:我再说一遍,我不是故意杀死我母亲!你们以为我不想让母亲活下来安度晚年吗?我这么大个人,没有做到什么可以给母亲高兴欣慰的。知道她的病以后,我别无所求,只想多找点时间好好照顾她,孝顺她。可是,我看着她遭受痛苦煎熬却毫无办法,你说我能怎么办?去盗窃?去抢劫?不行啊!那是犯法的啊!我只是遵照母亲的遗愿让她安乐的离开,难道这也犯法了吗? 审判长:请辩护人进行补充辩护。 辩护人:审判长、审判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东海仁和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于文清的委托,委派我担任被告人于文清的辩护律师,今天依法出庭为其辩护。开庭前我查阅了有关

39、材料,会见了被告人,走访了有关群众,刚才又听取了法庭对本案的调查,我认为起诉书将“安乐死”等同于故意杀人罪是错误的,被告于文清是无罪的,现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一、安乐死不具有社会危害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13 条规定,犯罪必须具备三个特征:行为违法性、社会危害性和应受刑罚处罚性。主观方面,被告人于文清的行为完全是出于善良的动机,目的是为了减轻他母亲的剧烈痛苦;客观方面,被告人实施“安乐死”行为完全是基于其母亲本人的真实意愿,对于国家和社会是没有任何危害性的,不符合犯罪的特征。 二、被告人的行为不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根据刑法规定, “故意杀人罪”在主观上必须具备杀人的故意,而“安乐

40、死”在本质上不同于故意杀人罪,它需要具备两个要件:1.病人所患疾病必须是医学上无法治愈的,而且病人所遭受的痛苦和折磨被认为是持续的、难以忍受的;2.病人在意识清醒的状态下自愿接受“安乐死”并多次提出相关请求。“安乐死”没有改变绝症患者必死的命运,也就是说被告人于文清没有必要去追求其母亲“死亡”的目的,更谈不上有杀人的故意,起诉书中对被告人于文清故意杀人的指控不能成立。 三、 “安乐死”是个人行使其生命处分权的体现。在不妨害公序良俗的原则下,我们应当充分尊重人权。每个人不但享有生命权,在一定的条件下也享有死亡选择权,任何机关不得剥夺。 “安乐死”从性质上是一种授权行为,是一个意识清醒却无法行动的

41、人将自己对生命的处分权授权他人的行为。假如“安乐死”有罪,那么请问公诉人,自杀这种以作为的方式结束自己生命的行为是否也有罪呢?假如“安乐死”有罪,那么请问公诉人,无法行动的人对自己生命的处分权又如何来保障呢?允许一个健康的人以作为的方式结束自己的生命,而又禁止一个无法行动的人以授权的方式结束自己的生命,难道这符合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吗?具体到本案,被告人的母亲多次表达了其想早点死去解脱痛苦的意愿。被告人实施“安乐死”行为完全是基于其母亲真实意愿,帮助其母亲行使生命处分权,如此而已,何罪之有? 综上所述, “安乐死”行为是一个人对自己生命的处分权,是一种符合人道和正义的行为,其不具任何社会危害

42、性,是无罪的。请合议庭仔细审议上述观点并采纳,依法宣判被告人于文清无罪。 审判长:公诉人对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有无异议? 公诉人:辩护人刚才提出被告人于文清的行为不构成故意杀人罪,我方对此予以反对。首先,被告人于文清的行为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在我国,无论公民的年龄、性别、种族、职业、生理及心理状态如何,其生命均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被害人张洁虽然身患绝症,但是其生命权依然受法律保护,不容他人剥夺。其次,在客观方面,被告人实施了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在我国,法律只赋予公民在正当防卫中具有剥夺不法侵害者生命的权利。很显然,被告人于文清的行为是非法的。再次,被告人于文清是已满 65 周岁,具有完全

43、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应当对自己的行为负责。最后,在主观方面,被告人于文清具有杀人故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14 条之规定, “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一种心理态度。被告人明知电击张洁达半小时之久的行为会导致张洁死亡,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显然是故意。因此,被告人于文清的行为完全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已构成故意杀人罪,请法庭予以采纳。 审判长:辩护人对此有无异议? 辩护人:公诉人指出生命权受法律保护,不容他人剥夺,但是对方并不否定人可以放弃自己的生命。本案中被告人的母亲为尽快摆脱疾病的折磨,自愿放弃自己的生命,被告人基于减轻其母亲痛

44、苦的善良动机实施“安乐死” ,完全符合其母亲的授权行为和真实意愿,没有任何犯罪故意。 审判长:公诉人是否还有新的意见? 公诉人:没有了。 审判长:辩护人是否还有新的辩护意见? 辩护人:没有了。 审判长:法庭辩论结束。被告人于文清,根据法律规定,你在法庭上还有最后陈述的权利,你还有要向法庭陈述的吗? 被告人:审判长、审判员:我只是一名普通的电工,没有读多少书,也不懂法律。但我知道做什么事情都要凭着自己的良心。试问世上有谁会那么狠心杀死自己的亲生母亲呢?可我又有什么办法啊?你们知道我做出这个选择的时候心里承受多么大地折磨吗?就算我的做法很多人无法接受,但我要说,我只是希望能完成母亲人生的最后一个愿

45、望,我问心无愧,因为这是我能为母亲做的最后一件事了!从母亲离开人世的那一刻开始,我就不曾想在这世间苟活。就算法庭判我死刑,我也毫无怨言!但是,无论判我什么罪,就是不能说我故意杀人,我希望法律能够还我一个公道! 审判长:现在休庭,由合议庭进行评议,评议结果当庭宣判。(敲击法槌) 审判长:请法警把被告人于文清带下去! 【法庭判决阶段】 审判长:(敲击法槌)现在继续开庭!请法警传唤被告人于文清到庭! 审判长:本案经庭审调查、辩论,被告人作了最后陈述。合议庭在充分听取了控辩双方意见的基础上进行了评议并作出决定。现在进行公开宣判,被告人于文清起立听判! 东海省山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今天在这里公

46、开审理了由山河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于文清故意杀人一案。本庭经审理查明:被告人于文清在被害人张洁身患绝症,病危难愈的情况下,以电击方式杀死被害人,其行为显然属于故意剥夺他人生命权利的行为,由现场勘验鉴定和证人证言为证,事实真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辩护人辩称被告人没有主观故意,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支持。 本庭认为:被害人张洁身患绝症,濒临死亡,在生理和心理上遭受持续的、难以忍受的且治疗无望的痛苦折磨,多次强烈要求尽快结束自己的生命。每个人都享有生命权,如果法律将无权选择死亡绝对化,只能忍受“生”的剧烈痛苦,在痛苦绝望中等待自然死亡的降临,实际上是在让人履行一种承受巨大痛苦的“生”的悲惨义务,这无疑是不人道的。另外,被告人于文清案发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报案,如实供述了杀害被害人的事实,属于自首行为,且被告人实施“安乐死”行为情节显著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13 条、第 67 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山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于文清故意杀人罪不成立,被告人于文清无罪。 审判长:被告人于文清,本庭对你的判决听清楚了吗?你是否上诉? 被告人:(喜极而泣)听清楚了,我不上诉! 审判长:现在闭庭!(敲击法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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